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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上的承认:
即正式承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
在性质上不能撤销
18.事实上的承认:
非正式的承认,具有临时性,可撤销,在国家承认的场合罕有发生,在政府承认的场合较为常见。
19.国家继承:
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20.国家财产:
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21.国家债务:
是指一个被继承国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22.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23.国籍:
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
它表示该自然人对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表示由于这一关系而使该自然人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他无论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权利和利益。
24.国籍的抵触:
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前者即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状态,成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或者即无国籍状态,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25.外国人:
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的人。
26.国民待遇:
它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27.最惠国待遇:
它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民的待遇。
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8.差别待遇:
它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29.外交保护:
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外交保护实质上是国家的权利。
30.引渡:
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31.“罪行特定原则”:
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32.庇护:
一般所称之庇护,是领土庇护,它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
33.国家领土:
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包括:
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34.领陆:
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包括大陆领土,又包括岛屿。
35.领空:
即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36.底土:
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地层,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
37.领水:
即在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水域。
包括内水与领海两
38.国内河流:
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故又称为内河。
完全处于沿河国的主权之下
39.国界河流:
指分隔两个国家领土,并以此为界的河流。
一般是河流的主航道的中间线或河床的中间线。
两沿岸国的船舶都可以自由航行。
40.多国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41.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其地位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
42.先占:
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43.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产生新的土地,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废河床等。
50、人工添附:
是由于人工造成的,如围海造田、筑堤。
51、时效:
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52、割让:
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
有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3、征服:
是指战争结束后,征服国将被征服国领土全部或部分加以兼并的行为。
54、领土主权:
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它包含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两方面的内容。
55、领土所有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56、国际地役:
又称国家地役,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57、国家边界:
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或国家管辖范围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的界线。
以自然物为标志的为有形边界,如界山、界河、界碑等。
以经纬度为界的,称为天文边界。
天文学边界和几何线为界为认为边界。
58、边境:
国家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
59、基线:
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
60、正常基线:
海岸的低潮线,也即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正常基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61、直线基线:
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个点形成的一条线。
62、内水:
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
包括港口和海湾。
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陆地领土相同。
例外:
如果采用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外国船舶则在此种水域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63、历史性海湾:
是历史水域的一种,她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该港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内水的海湾。
64、领海:
沿岸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65、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66、毗连区:
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队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沿海国可就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事项行使管辖权。
67、过境通行:
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68、群岛海道通过:
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69、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为勘探大陆架的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沿海国队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70、公海:
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劝导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71、登临权:
军舰对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等嫌疑的,进行登船和检查的权利。
它是公海自由的一个例外。
如果嫌疑经证明没有根据,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该船就可能遭受的任何算是或损害有权获得赔偿。
72、紧追权:
沿海国对违反法律和规章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它是公海自由的一个例外,其行使受到一系列条件的限制。
73、国际海底区域:
简称“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
74、外交关系:
是国家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外交关系可以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75、外交部门:
是政府中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
76、外交团:
一般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组成的团体。
7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
78、海湾:
以横越水区曲口所划的直线为直径,向海岸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的面积,该水曲即为海湾。
79、国家责任:
国家的国际责任,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0、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8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不超过200海里。
8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83、名誉领事:
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84、专案法官:
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85、反措施:
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86、咨询管辖权:
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二、简答或论述
1.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1)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按数目分类,可以氛围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
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国际习惯的要件:
①物质要件,即必须要有“通例”;
②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
查明国际法的习惯规则,需要从文件中寻找证据,这些文件是:
①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外交文件
②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
③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关文件
④国际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
(3)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在没有条约与习惯时适用)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辅助渊源)
(5)国际司法判例(辅助渊源,没有约束力)
2.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在基本主体主要取决于哪些因素?
第一,国家具有主权,可以自主参与和发展各类国际法律关系。
主要的国际法律关系有:
①国家间的国际关系(双边和多边)②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关系③国际组织间……
第二,国家是国际规范的基本对象。
第三,国家既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3.国际法的主体有哪些?
答:
国家——基本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重要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主体
个人——主体资格有争议(有限的承认,例如在国际刑法领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内容)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对内最高,对外独立)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7.请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概念:
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组成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题库练习P14页答案
8.自卫权包含的要素是?
(1)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可单独或集体使用。
(2)自卫是对武力攻击的反映(正在进行时)
(3)自卫权应在受武力攻击时、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必要办法之前行使,且自卫行动应立即报告安理会。
(4)行使自卫权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11.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1)国家继承是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
政府继承是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的结果
(2)国家继承发生在不同的国际法主体之间;
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有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
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政府继承的原则是:
(1)对于一切不平等、掠夺性的秘密条约,以及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利益对立的条约不应继承;
(2)新政府物条件地废除一切恶债。
12.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1)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2)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
“国籍持续原则"
(3)用尽当地救济,即国家在为受侵害的本国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人必须首先用尽所在国法律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包括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除非依条约的规定排除了当
地救济。
13.划界程序
(1)定界。
即有关国家签订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的基本走向,并对边界予以具体、明确的描述。
(2)标界。
边界条约签订以后,即进入标界阶段。
(3)制定边界文件。
标界完成以后,有关国家即拟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地图虽然可以通过附于一个正式文本二取得法律效力,但地图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地图与边界条约或议定书不一致,原则上应以边界条约或议定书为准。
15.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
(1)大陆架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密切的联系。
在200海里内,二者是一个重叠区域,且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明显的不同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权利依据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存在的,它必须经过宣告。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都主张了专属经济区,而且有些国家还主张了专属渔区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存在的
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
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权利范围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16.公海自由包括哪些?
(1)航行自由。
【取得一国国籍的船舶,有权悬挂该国的旗帜,并受该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国船舶为了逃避本国的税务或其他强制措施,往往悬挂这类国家的旗帜,称为“方便旗”】
(2)飞越自由
(3)捕鱼自由
(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5)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6)科学研究的自由
19.“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
(3)“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20.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
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2)使馆职员的选派。
对于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
(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
接受国得随时不加解释的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4)派遣国书与委任书
21.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队接受国的义务有哪些?
(1)尊重接受过法律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符合的用途
(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
2、国家的类型以及区别(P48)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1)联邦
(2)邦联
联邦和邦联的区别:
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邦联使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没有自己的机关,但与联邦不同,这些机关的权利仅及于各成员国,而对各该国的公民没有任何权力。
各成员国是完全的主权国家和独立的国际人格者,而邦联本身不是一个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独立国与附属国
三、永久中立国
四、微型国家
3、国家的基本权利(P52)
(1)独立权,使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三的体现,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
(3)自卫权,使国家使用物理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4)管辖权,国家依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的区别(P60)
法律上的承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
一般的承认都是法律上的承认,在性质上是不可撤销的。
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承认,具有临时性,可以撤销。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政治效果方面:
前者是建立和维持外交关系的基础;
后者一般只发生一定范围的经济及其他事务性关系,而不涉及政治上之外交关系。
6、承认与建交的联系和区别(P61)
联系: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建交是承认的结果。
宣告建交后即开始建立外交关系。
区别:
承认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建交是双方行为,即使宣告承认也不一定要建交;
承认不可撤销,外交关系却可以断绝,断交也不能取消承认的效果。
11、领海国对领海的主权(P156)
1)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有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管辖权。
2)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3)沿海国对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或飞跃该国领海上空。
4)沿海国享有海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章的权利。
简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即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国民党政府,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没有任何改变。
(2)逆条件的承认及承认的相互性:
中国在对待承认问题上不只是消极的接受其他国家的承认,还积极的规定了接受他国承认的条件,即必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断绝与台湾当局的一切官方关系以及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
只有这些条件满足之后,中国政府才接受对方的承认。
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应当继承;
地方债务和恶债不继承。
三、其他
1.“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
2.1780年,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在其《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
3.最早适用“国际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传教士韪良,他于1864年将美国人惠顿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翻译为中文,定名为“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
4.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委会
5.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这里的国家组织仅仅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6.国家的构成要素:
(4个)固定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
7.国家的类型:
题库练习(知识逻辑图)P16
8.单一国,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9.国家的基本权利应该包括: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0.国家承认:
构成性(即一个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和宣告性(中国)
11.对政府的承认:
有效控制
12.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的区别:
或者一般只发生一定范围的经济及其他事务性关系,而不涉及政治上之外交关系。
承认的方式:
①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②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③有条件的承认
13承认的效果:
政治上,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
法律上,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14.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分裂、合并、分离、独立。
国家继承的基本条件:
①合法性②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以外的事项必须具有一定的领土性
15.条约的继承:
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例如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一般不继承;
非人身条约,即处置条约应予以继承。
16.按债的使用范围可分为国地方化债和地方债。
地方债,不继承,国家不承担责任。
17.对于新独立国家是否继承债务原则:
“白板主义”
18.政府的继承前提:
因革命或者政变而产生
19.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20.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
21.入境:
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国家有权拒绝以下几类人入境: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22.出境:
一般要求办理出境签证,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民事、刑事诉讼。
一国不得禁止外国人合法出境。
23.请求引渡的主体:
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
引渡的对象:
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可引渡的犯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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