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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ppt22页优质版
工银发〔2010〕74号
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信贷政策》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企业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政策。
二、对不符合本政策规定,但确需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一律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三、2010年,各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计划额度(见附件二)。
附件:
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
二、201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不占客户额度)业务余额分地区计划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附件一: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
本信贷政策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表内外短期融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进口代付业务、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出口订单融资、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
为基于实物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指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时支付的货物价值以外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文件规定;非融资类国际保函业务(飞机、船舶等行业的保函除外)可执行本规定中包括授信、授权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
各行应按年度基本授权文件、《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工银发[2008]90号)、《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流程的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9]197号)和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以及下列基本政策规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一、授信管理政策
(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品种风险系数表》(见附件)确定的品种风险系数,结合担保风险系数和期限风险系数,占用相应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或代理行(保理商)授信额度。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按《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核定债项授信额度。
(三)以循环方式核定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债项授信额度和对国内贸易融资核心企业供应商核定的授信额度,在控制对应还款来源、避免重复融资的前提下,均可用于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四)开立信用证及其项下进口押汇占用同一授信额度;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打包贷款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下为其叙做的出口押汇/贴现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订单融资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预付货款融资及货到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五)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及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分别占用授信额度,但对资信良好、贸易背景真实且无不良记录的长期合作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查同意,可只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其项下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二、基本准入政策
(一)对BB级(含)以下客户,除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外,不得办理其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二)对现有融资已出现逾期、垫款或欠息(包括在他行有逾期、垫款或欠息)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但在客户已制定可行的偿债计划的前提下,可办理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三)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可以免保证金、免担保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为其他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应落实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四)办理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或国际结算、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及外汇资金理财业务的产品组合时,除执行低风险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外,还可执行以下规定:
1.自行决定融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对外索偿金额/对外支付金额。
2.根据融资对应贸易合同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遇节假日顺延,下同)。
三、项目贷款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政策
对我行贷款项目(含外汇转贷款,下同)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项目贷款已经审批同意,且项目贷款前提条件经有权行核准的前提下可执行以下规定:
(一)办理项目授信额度内的表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适当简化信贷审查审批流程,单笔业务审批权限按年度基本授权中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权限掌握。
(二)可免保证金、免担保为客户办理项目贷款项下相应的表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三)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办理信用证有效期在5年以上的进口信用证业务。
(四)对占用项目授信额度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其债项评级须直接使用项目贷款的债项评级。
(五)对项目授信额度内的表内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综合考虑收益情况、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谨慎办理,确需办理的,应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以上政策,并占用项目授信额度。
四、代理关系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政策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使用被代理企业的授信额度为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1.被代理企业为代理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提供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经企业有权人签署的书面证明:
(1)代理关系及业务背景的真实性;
(2)被代理企业承担代理关系项下国际贸易融资的连带付款责任,如代理企业不能按期足额付款,我行无须征得被代理企业同意即可从其账户直接扣款。
2.代理企业与被代理企业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3.被代理企业在我行授信额度充足。
其中,对项目贷款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被代理企业除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第一部分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在使用被代理企业授信额度为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准入条件、担保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可按被代理企业相关条件掌握,有权行可执行被代理企业相对应的本行审批权限。
(三)国际业务重点行可按《关于代理进口方式下为委托方直接办理进口T/T融资业务的通知》(工银办发[2010]5号)中相关要求直接为代理方式下的委托方办理进口T/T融资业务。
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行业政策
(一)原则上,对行业政策核定的限制类及以上客户均可办理新增贸易融资业务,但对限制类客户的新增贸易融资业务应以应收账款类融资和商品融资业务为主。
对退出类客户,可以贸易融资业务替换高风险融资品种,并逐步实现融资退出。
(二)对行业信贷政策尚未进行准入分类且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新客户,在符合行业信贷政策相关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具体详见年度行业政策规定),可由一级(直属)分行直接认定为限制类客户,执行限制类客户政策。
(三)办理非货物贸易项下非融资类保函业务须符合行业信贷政策。
六、进口类业务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进口开证(含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保证金、担保规定:
1.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即期信用证保证金比例由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自行决定,保证金差额部分的担保按以下原则掌握:
A+级(含)以上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后,可免予担保;A级(含)以下客户须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2.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远期信用证保证金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
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由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自行决定;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10%的保证金;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20%的保证金;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30%的保证金;BBB+、BBB、BBB-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50%的保证金。
国际业务重点行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自行确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保证金收取比例。
对远期信用证保证金差额部分的担保按以下原则掌握:
AA-级(含)以上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可免予担保;A+级(含)以下客户须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3.对我行不能控制货权、价格波动大的商品或保质期短的商品,各行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二)进口信用证期限的规定
1.进口信用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含),对于超过2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对开证申请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下且信用证有效期超过5年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项下开证可执行第一部分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2.远期信用证(含买方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含),对超过半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对超过一年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办理。
3.对低风险担保方式项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可根据相应的贸易合同合理确定信用证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在总行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办理信用证付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时,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不受单笔业务审批权限限制。
(三)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客户,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如客户要求叙做进口押汇,应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
对在开证时担保责任范围未包括进口押汇的,须重新落实合法、有效、足额担保后方可办理。
对于保证金需在押汇到期之前释放的,在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时,押汇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付汇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对于保证金不释放的,押汇金额可按实际付汇金额掌握。
(四)买方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准入条件、保证金与担保、授信管理等比照远期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进口代收项下押汇、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和提货担保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对在进口保理业务项下需核定国际保理循环额度的,进口商信用等级须在A+(含)以上。
(六)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进口T/T融资和进口保理融资到期后,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展期一次,但融资期限(含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七)预付款融资期限(含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到期后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展期一次,但还款日最晚不得晚于货到后30天。
如货到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融资款项应先归还预付货款融资(销货方以自有资金归还预付货款融资的除外)。
(八)预付货款融资金额应结合交易项下商品、价格确定方式、交货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贸易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的90%;对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贸易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的70%。
(九)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T/T融资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T/T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代收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预付货款代付业务比照预付货款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类业务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占客户授信额度,定义见附件一)、打包贷款、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含出口双保理和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须在A-级(含)以上。
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后可适当降低准入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在2年(含)以上,具备丰富的国际贸易从业经验,进出口业务量稳定,在银行、税务、工商、外汇局及海关信誉记录良好。
2.上(下)游客户明确且贸易关系良好、稳定,合作时间在2年(含)以上,期间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3.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供货能力,产品质量可靠,履约交货记录良好。
4.出口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出口,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预期国际市场价格稳定。
5.国外进口商实力较强且信誉良好,无恶意拖欠货款记录及其他不良记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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