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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检验方法
测试时,尿液标本在毛细效应下向上层析。
如是阴性,尿液与胶体金抗体不结合,胶体金抗体与特定毒品偶联剂结合,测试区内会出现紫红色条带。
如是阳性,则尿液中的毒品与胶体金抗体先发生反应,当尿液中的毒品含量达到一定量时,胶体金抗体就不再与测试区的特定毒品偶联剂结合,测试区(T)将没有紫红色条带。
无论毒品是否存在于尿液中,质控区(C)都会出现紫红色条带。
1.1.4预期用途
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人体尿液中最低检出浓度为300ng/ml的吗啡,用于吗啡管制药物的初筛检测。
1.2临床试验机构信息
临床试验机构名称
研究者
职称
联系方式
1.3申办者信息
申办者名称
亳州市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办者地址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B区10号B座
申办者联系方式
申办者相关资质文件
二、临床试验背景
吗啡(Morphine,MOP),化学分子式是C17H19NO3,是鸦片类毒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子结构见图1,结构类似物有可待因、海洛因、O6-单乙酰吗啡等。
吗啡在体内主要通过肝脏、肾脏和大脑代谢;
此外,肺脏、小肠和皮肤组织也参与吗啡的代谢过程。
吗啡代谢的主要产物有吗啡-3-葡糖苷酸(M3G)、吗啡-6-葡糖苷酸(M6G),部分以原药形式存在,还有少量传化为吗啡-3,6-二葡糖苷酸(M3,6G)、去甲基吗啡等。
吗啡最常用的给药方式是注射,生效迅速;
但口服亦可。
吗啡口服后自胃肠道吸收,单次给药镇痛作用时间可持续4~6小时。
皮下及肌肉注射后吸收迅速,皮下注射30分钟后即可吸收60%。
吗啡主要经肾脏排泄,少量经胆汁和乳汁排泄。
普通片剂清除半衰期为1.7~3小时,缓释片和控释片其达峰效应的时间较长,2~3小时,峰浓度较低,达稳态时血药浓度波动较小,清除半衰期为3.5~5小时。
因此,人体尿液中MOP的测定对检定MOP是否滥用,从而控制该非法药物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图1吗啡分子结构图
目前,有很多类型的分析方法可进行滥用麻醉品的化验,选择何种方法主要依据两个方面:
甄别某种麻醉品与确证某种麻醉品。
甄别,或称初步化验,根据所选择的某种麻醉品的临界浓度,提供初步的定性分析结果,常被用于大批量地分析多个样品。
这种类型的器具被设计地简单,使用快速和灵敏。
其提供的结果预示了指定麻醉品的存在与否,目的是分开真正的阳性与阴性。
尿检甄别常选择以下的方法:
酶联免疫分析(EIA),放免分析(RIA),荧光偏正免疫分析法(FPIA),薄层层析法(TLC),乳液凝集抑制反应法(LAI)以及酶倍增免疫分析技术(EMIT)。
确证化验提供了对指定麻醉品更专门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确证方法的化学原理应不同于甄别方法。
确证可能的阳性结果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气液层析法(GLC),高效液相层析法(HPLC)以及气相层析/质谱分析法(GC/MS)。
GC/MS被认为是最灵敏,明确与准确的确证化验。
目前国内企业有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吗啡(MOP)检测试剂(免疫层析法)(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400921号)、杭州博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吗啡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国械注准20153400297)等十几家企业通过注册在中国市场上市销售,并广泛应用于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戒毒机构等部门缉毒、查毒和药物滥用监测领域。
这类产品的技术原理和此次申请的试剂是相同的。
亳州市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吗啡(MOP)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产品样品,已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注册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报告。
报告编号:
RZ201801864。
三、试验目的
将亳州市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吗啡(MOP)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以下简称“试验试剂”)与已在国内上市的同类产品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吗啡(MOP)检测试剂(免疫层析法)(以下简称“对照试剂”)进行平行比较,以评价本产品与在国内已上市的同类产品具有等效性。
确认试验试剂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为产品注册提供依据。
四、试验设计
4.1试验方法选择及其理由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次临床试验为多中心临床试验。
鉴于该产品具有特殊使用目的,可以在相应的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戒毒中心、其他相关诊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相应的参考方法检测实验室应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即CNAS资质。
本次临床试验计划在三家临床单位进行,三家临床单位中应至少包含一家临床机构。
其中,部分样本与参考方法的对比可在其中任何一家临床试验单位进行。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比对试剂,与试验试剂同步进行盲法比对试验,试验数据经统计分析,证明试验试剂与已上市产品的等效性。
4.2试验内容
研究者选取临床试验单位检测结果为吗啡阳性受试者的残留尿液和部分其他受试者(尽量包括其他药物滥用的交叉反应病例、服用常见药物的潜在干扰病例、吗啡检验结果为阴性的病例及其他正常检验病例)的残留尿液,样本采集的同时立即编码,编码由专人保管。
试验前设盲,该研究者需详细记录每个样本对应的检验结果,且在试验结束前不得向任何人(尤其是其他研究者)泄露所取样本的信息,另一研究者在盲态状态下用试验试剂和对照试剂对上述样本进行检测,记录检测结果。
试验过程中,所有研究者均需严格按拟定的方案进行操作。
4.3样本的选择对象
选择临床试验单位检验完成后的剩余的尿液样本,其中包括检测结果为吗啡阳性受试者的残留尿液和部分其他受试者(包括其他药物滥用的交叉反应病例、服用常见药物的潜在干扰病例、吗啡检验结果为阴性的病例及其他正常检验病例)的残留尿液。
4.4样本的数量
试验试剂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根据《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指导原则》要求临床试验最低例数为500例,其中阳性样本不少于总样本的50%,即250例,且在三家单位进行,每家单位至少100例,其中阳性样本至少50例。
同时选择30例参考范围内的样本与参考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此比对试验可在其中任何一家临床试验单位进行。
阴性样本包括其他药物滥用的交叉反应病例、服用常见药物的潜在干扰病例、吗啡检验结果为阴性的病例及其他正常检验病例。
4.5样本的选择
4.5.1入选标准
1)尿液标本必须洁净无异物。
2)阳性样本:
吗啡检验结果为阳性的样本。
3)阴性样本:
吗啡检验结果为阴性的样本、其他药物滥用的交叉反应病例样本、服用常见药物的潜在干扰病例样本及其他正常检验病例。
4)年龄、性别不限。
4.5.2排除标准
1)样本量低于1
;
2)未按存储条件保存的样本;
3)过期变质的样本;
4)任何因素造成样本交叉污染或不明杂质掺入的样本;
5)其他入选后不符合临床研究方案的样本。
4.5.3剔除标准
1)试验操作错误的样本;
2)试验过程中变质的样本;
3)来自同一受试者的后入组样本。
4.6样本的收集方法和保存条件
4.6.1收集方法
尿液标本收集在洁净、干燥不含有任何防腐剂的塑料尿杯或玻璃容器内。
4.6.2保存条件
样本收集后应尽可能马上使用,不能够在室温下长时间存放。
若不能及时送检,尿液标本在2-8℃冷藏可保存48小时。
长期保存需冷冻于-20℃,可储存6个月,忌反复冻融。
4.7样本的管理
1)临床试验用样本来源、编号、保存、使用、留存、销毁的各个环节均需保留原始记录;
2)临床试验用样本不得重复使用。
4.8试验流程
4.8.1试验操作流程介绍
4.8.1.1样本收集和信息登记
按照入组标准筛选符合要求的病例。
收集符合样本收集方法和保存条件的样本,再按照排除标准,排除不符合要求的样本。
收集入组样本的临床信息,包括:
病人(历)号、样本号、性别,并记录相关信息。
4.8.1.2编码
使用样本号,对每一例入组样本进行对应编号。
4.8.1.3设盲
将入组样本打乱顺序后进行随机编号。
记录每一例样本的随机编号,注意保持随机编号与样本号的对应关系。
由复核人核对以上样本信息和设盲信息,并签字确认。
设盲人员根据随机号的顺序交给研究者按照现有的顺序进行检测,对其设盲。
4.8.1.4检测
1)使用前将试验试剂、对照试剂和入组样本均恢复至室温。
2)分别取出试验试剂和对照试剂。
3)用塑料吸管对试验试剂和对照试剂的加样孔各垂直滴加3滴无气泡的尿样(约120ul),等待紫红色条带的出现,测试结果应在5分钟时读取。
10分钟后判定无效。
4)根据《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指导原则》,在其中一家临床试验单位选取30例(包括对照试剂检测结果为阴性、阳性)样本,同时采用参考方法进行检测。
5)对所有检测结果进行拍照保存。
4.8.1.5揭盲
根据随机编号与样本号的对应关系,将同一样本的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一一对应,并记录。
4.8.1.6检测结果对比和参考方法的使用
对比试验试剂和对照试剂的检测结果,对定性数据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对样本进行重复检测,重复检测结果不一致时,记录样本编号,使用参考方法进行检测。
4.8.2流程图
4.9质量控制
4.9.1人员要求
1)在临床研究开始前,申办方应对研究者和参与研究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操作方法、技术性能、质控操作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试验误差。
2)研究者和参与研究的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产品的操作规范及相关要求进行检测,以确保检测误差能够降到最低。
3)实验严格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及有关试剂和仪器的操作说明进行;
原始记录保持完整,以确保试验数据准确和可溯源性。
4.9.2稽查
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是否及时、清晰、准确、完整的记录。
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试验的人员执行。
4.9.3数据管理
1)数据的可溯源性、病例报告表的填写与移交
数据管理过程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可溯源性。
研究者根据受试者的原始观察记录,将数据及时、完整、准确、清晰地载入病例报告表。
监察员监察试验的进行是否遵循方案,确认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完整,并与原始资料一致。
如有错误和遗漏,及时要求研究者改正。
修改时需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见,改正需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2)数据的录入与修改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由两个数据录入人员独立进行录入并校对。
对病例报告表中存在的疑问,数据管理员将发出疑问解答表,并通过临床监察员向研究者发出询问,研究者应尽快解答并返回,数据管理员根据研究者的回答进行修改,确认与录入,必要时可以再次发出疑问解答表。
3)数据核查
数据核查包括计算机化的程序核查(EditCheck)及人工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不一致数据(DataQuery)应及时更正或由数据部门出具差异报告,递交研究者确认后作出更正。
4)数据库的锁定
试验结束时在数据录入后,由研究者、申办方和数据管理方三方参加对数据的核查,确认数据无误后对数据进行锁定,随后导出锁定的数据供统计分析。
五、试验试剂、对照试剂、第三方确认方法(参考方法)
5.1对照试剂的选择和参考方法的确定
对照试剂:
选择按照《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SFDA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已上市的、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基本一致的产品;
即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吗啡(MOP)检测试剂(免疫层析法)(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400921号)。
选择该家单位作为对照试剂主要原因如下:
1)均为免疫层析法胶体金标记法原理;
2)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和良好的口碑;
3)其最低检出限与试验试剂相同。
第三方确认方法:
根据《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指导原则》的要求,尿液中吗啡的检测方法除了免疫层析胶体金法之外,还有薄层色谱法、液相色谱法(LC)、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C/MS)等,其中液相色谱-质谱法检测灵敏度和特异性较高,因此本次临床试验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仪进行确认。
5.2试验试剂和对照试剂详细信息
试验试剂
名称:
规格:
25人份/盒
生产厂家:
对照试剂
吗啡(MOP)检测试剂(免疫层析法)
规格型号: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400921号
六、评价方法
6.1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
通过阴性符合率、阳性符合率、总符合率来验证试验试剂与对照试剂的一致性。
使用参考方法时通过灵敏度和特异度来验证试验试剂的准确性。
采用Kappa检验对四格表数据进行统计检验,验证试验试剂与对照试剂的等效性。
6.2临床评价标准
计算阴性符合率、阳性符合率、总符合率的95%置信区间。
符合率越接近100%,与对照方法符合程度越高。
使用参考方法时计算灵敏度、特异度的95%置信区间,灵敏度、特异度接近100%,试验试剂越准确。
采用Kappa检验对四格表数据进行统计检验,Kappa系数>
0.8:
为高度一致,认为两试剂等效;
0.4<Kappa系数<0.8:
认为一致,需进行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比较并进行统计学分析;
Kappa系数<0.4:
认为两试剂不一致,两试剂不等效。
七、统计处理方法
汇总试验试剂和对照试剂所有的检测结果,绘制四格表,按以下公式或使用专业统计软件SPSS,计算试验试剂的阳性符合率(灵敏度)、阴性符合率(特异度)、总符合率及其95%置信区间。
进行Kappa检验,计算Kappa系数(K),并对Kappa系数(K)的的显著性进行假设检验(u检验)。
合计
阳性
阴性
A
B
A+B
C
D
C+D
A+C
B+D
A+B+C+D
1)阳性符合率(灵敏度)、阴性符合率(特异度)、总符合率及其95%置信区间的计算公式:
阳性符合率(灵敏度)=A/(A+C)×
100%
阴性符合率(特异度)=D/(B+D)×
总符合率=(A+D)/(A+B+C+D)×
100%
95%置信区间=(
,
)
2)Kappa系数(K)的计算公式:
3)K值的显著性检验:
在Kappa=0的假设下,检验统计量为:
若P>
0.05,接受零假设,可以认为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不具有一致性;
若P<
0.05,则拒绝零假设,可以认为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具有一致性。
4)两种试剂检测定性结果的一致性评价
运用Kappa系数(K)衡量两种试剂检测定性结果的一致性,K值越大,一致性越强,具体如下:
Kappa系数>
0.8,为高度一致,认为两试剂等效;
0.4<
Kappa系数<
0.8认为一致,需进行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比较并进行统计学分析;
0.4则认为两试剂不一致,两试剂不等效。
八、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临床试验修正须与临床机构和研究者进行协商确定,并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按新方案实施。
试验持续时间没有严格要求,可以根据临床试验机构的实施进展和样本收集情况确定,只要在质量和数量上能够完成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即可。
九、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
本产品属于体外诊断试剂,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体
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其中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
求第1点规定: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
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
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
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对于例外情
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
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
本产品的临床研究是利用临床试验机构检验完成的残余尿液样本,并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
本临床试验所利用的标本是按照诊疗目的采集并已完成诊疗需要的检测后,等待废弃处理的临床标本,非为试验目的而专门采集的,此类标本已基本割裂了与其来源研究对象间的利害关系,可视作对受试者几乎没有任何风险,或受试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
2)免除知情同意不会对受试者的权利和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产品临床试验利用临床试验单位用于检测、待废弃处理的临床样本开展试验,不需要为试验专门采集样本,对受试者不存在因样本采集、检测对健康带来的伤害风险,不需要研究对象支付任何费用,不需要进行其他专门的配合,不会对受试者的权利和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
3)受试者的隐私和个人身份信息得到保护:
对检测样本,院方仅需提供性别、年龄、诊断等简单信息,研究者通过合理严谨地制定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详尽的隐私保护风险分析,采取严谨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杜绝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泄密,防止研究对象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试验的任何检测结果一般不会运用到对受试者的后续诊疗中,但只要有可能,研究者可以就受试者因诊疗所需而进行检验项目中不包括的临床试验项目的结果,向受试者或主治医师提供信息,也可以对受试者的诊疗有所助益。
基于上述原因,本实验实施样本的获取和检测均不会对研究对象构成临床风险。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本临床试验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可豁免受试者知情同意。
十、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研究者应认真填写并保存所有研究资料;
样本检验结果拍照留存,所有受试者的记录资料也应详细且可追溯;
医疗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结束后十年。
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无该诊断试剂使用时。
十一、试验结果发表约定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研究的整个临床研究结果发表之前,每个中心的资料不可以单独发表。
所有研究论文在发表前必须经申办方审核。
十二、各方承担的责任
12.1研究者的职责
1)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的条件:
在医疗机构中具有副高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资质;
具有与产品检验内容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2)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3)研究者应了解和熟悉试验产品的结构、原理、性能、使用方法、操作规范,同时也能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产品有关的新信息。
4)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的医疗设施、试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
试验室检测结果应准确可靠。
5)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
研究者应向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病例。
6)研究者应保证将临床试验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及时地载入病例报告表。
7)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的监查,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8)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9)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规定要求提供《体外诊断临床试验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10)研究者中止临床试验必须通知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并阐明理由。
12.2申办者职责
1)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及免费提供试验试剂。
2)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和条件以保证试验完成。
3)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有关材料,包括试剂盒检测报告和自测报告。
并对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进行培训。
4)申办者在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按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实施。
5)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等方面职责及分工。
6)申办者提供符合标准的试验用试剂盒并保证质量合格。
7)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8)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
9)申办者中止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
10)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临床试验报告。
11)研究者未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
十三、各方意见
主要研究者:
(签名)
年 月 日
临床试验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办者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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