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大学生在校期间劳动就业法律问题探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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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华东理工大学,主讲:
储琰副教授,第六讲大学生在校期间劳动就业法律问题探讨,有一天,一所高校的辅导员老师正在办公,进来一位西装革履,气质非凡的人,说到:
“您好,我是*公司驻华东区的总代理,代表公司和学校来谈一笔业务”老师觉得纳闷,看起来这个人很面熟,像自己的学生,仔细一问才知道,这位总代理正是自己的在读学生,而他所谓的总代理身份,只是收到了一封所谓的任命邮件,打电话联系了一下就开始自己印制名片,开始工作,而这个公司是一个货真价实的皮包公司,广发邮件找代理。
老师哭笑不得!
第六讲大学生在校期间劳动就业法律问题探讨,劳动法对此没有明文的规定,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部意见),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
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为什么热衷于在校期间参与劳动就业行为,就业竞争压力增大,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的用人观,片面的能力锻炼意识,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工作的主要形式,勤工助学工作,业余时间在企业打零工,企业实习工作,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思考,哪位同学可以分享一下你是否参加过社会工作?
你的初衷是什么?
在打工期间你考虑过法律权益的问题么?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案例,2013年7月上旬,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在宿州市科技食品公司门口上百名大学生无处可去只能“流落街头”。
副所长侯百战带领3名干警到达现场后,车还未停稳,就看到工厂大门口人头聚集,情绪激动。
经过调查了解,这上百名大学生分别来自河南科技大学、洛阳理工学院和洛阳师范学院。
放暑假前,有劳务输出的中介就到学校联系大学生带薪实习,或为赚取学费,或为积累工作经验,很多学生报名参加。
中介与学生签订了保底工资2400元的合作协议书后,向每人索取了350元进厂押金。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案例,但是,厂方有关负责人表示,事先根本没有中介联系过进厂事宜,而且工资标准并不是中介承诺的保底工资2400元,工厂一直以来执行多劳多得,上不封顶,没有保底工资的说法,平均工资2100左右。
一部分同学开始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就给中介打电话,却再也打不通了。
想到交给中介的押金,学生们都很心疼。
不少学生甚至身无分文,回家的路费都没有。
学生们受骗,老师们焦急。
非法的黑中介利用了大学生的工作急切心态,赚了黑心钱。
但是,这个事件也引起我们的反思!
勤工俭学,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勤工俭学具有优良的传统,勤工俭学将不仅可以帮助大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顺利完成学业,而且使他们把握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带来的契机,培养创新意识、凝聚创造能力,为将来就业创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我们国家的很多革命前辈都有过勤工俭学的经历,在勤工俭学的过程中,他们不仅提高了学识水平,更多的是增长了社会责任。
勤工俭学,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勤工俭学的目的和形式,个体途径:
1、经过学校社团组织与商家洽谈参加勤工俭学2、通过招聘广告或他人的介绍,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而成为“打工一族”学校途径3、通过家教中心的帮助,获得“家教”资格4、通过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的安排而挣得一份工作,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一般贫困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工赚取报酬维持生计。
也有人并不是为了报酬,而是想多点社会实践经验,勤工俭学,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勤工俭学面临的挑战和陷阱,预交押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要求学生将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
交了就被骗了。
不付报酬。
一些学生被个人或流动服务的公司雇用,讲好以月为单位领取工钱,但借口拖延,而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令学生白白辛苦。
虚假信息。
一些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在假期打工的心理,夸大事实,无中生有,以“急招”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登记。
勤工俭学,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勤工俭学面临的挑战和陷阱,临时苦工。
一些学生只是想利用假期临时赚些“零花钱”,对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往往不太计较。
企业就找员工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待假期一到,找一些学生突击完成,然后一点钱打发了事。
高薪陷阱。
有些娱乐场所以高薪来吸引学生从事所谓的“公关”工作,包括陪客人唱歌、喝茶,甚至从事不正当交易。
年轻学生在这些场所打工,很容易受骗上当或自己误入歧途。
勤工俭学,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勤工俭学的法律依据,劳动部意见第12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通知第15条规定:
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勤工俭学,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劳动部意见解释,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案例,暑期开始前,晓薇在校园里看到了一家职介公司的广告,上面列出了一些大公司的职位和酬金,看起来很诱人。
她拔通了那则广告上的电话,与接电话的女孩约见后,女孩要求她先交100元的入会费加入他们的兼职俱乐部,才能带她去公司办手续,为她提供合适的工作信息。
女孩还拿出一本写满密密麻麻招聘信息的小本子,说交了钱才能让她看,晓薇拒绝了。
“同学们通过这种方式上当受骗的非常多。
”晓薇告诉记者,这种欺骗手段一般都是让大学生先交钱,并承诺提供多条兼职招聘信息,但大学生最后得到的信息往往并不理想,要么工作条件很差,要么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单位,结果白花了冤枉钱。
更有甚者,有些职介提供的兼职信息是假的,往往学生交了钱之后,就再也联系不到人了。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案例,大学生小林在学校门口接到了一张兼职广告传单,上面有类似“促销员50元一天,演员80元一天,抄录员一份10元”等一些看起来还不错的职位。
她按广告地址找到了那家职介公司,填表后被要求交纳50元的“存档费”,也不给她开收据。
第二天李晶再打电话,又被要求再交100元的体检费才能得到工作。
这时,李晶再想要回先前那50元已经不可能了,因为连收据都没有,她只好自认倒霉。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思考,同学们还记得前面讲的案例么?
那个自称是华东区总代理的人才?
大家想一想,有没有身边的案例,急于勤工俭学反而被骗的例子?
勤工俭学,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勤工俭学的注意事项,1、要在自己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进行2、一定要从学校的官方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获取工作3、千万小心谨慎,不要轻信各种广告宣传,擦亮眼睛,认清资质,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思考,大家有过实习经历么?
有过实习的想法么?
你的实习的目的是什么?
你考虑过是实习过程中的法律权益问题么?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张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2010年6月,张某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实习,具体从事住宅楼装修的辅助性工作,实习期为半年。
同年8月,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
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后经劳动部门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
仲裁委认为,张某系在校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故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
无奈之下,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张某基于学校的安排到该装饰公司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
张某与该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张某在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该装饰公司向张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56000元。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问题分析,在校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学生实习是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些理论而在校外积累实践经验。
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要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其主体必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在校生并不是劳动者,自然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调整。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问题分析,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但并没有规定实习期间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保护的相关规定。
于是,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处在“真空”状态。
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因此,在校生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问题分析,工伤待遇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由于在校大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实习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
因此,对于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期的在校大学生,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适用有关工伤的规定。
在校实习生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
实习单位为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其与在校实习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
实习单位安排在校实习生从事相应的工作,致使在校实习生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因此,在校实习生维权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问题分析,关键看学校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主要考虑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
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学生是经学校推荐的,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的,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在校实习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按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问题分析,张某作为在校实习学生,其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其受伤当然也不属于工伤,其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张某可以人身损害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民事赔偿。
但从程序上来说,人身损害赔偿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学生实习的尴尬心态,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就业难,不敢奢望领工资,“我现在的实习单位每月都会发给我500元生活费,我已很满足了!
”正在南海桂城一大型制衣厂实习的广东工业大学大三学生阿亮说起目前的实习待遇时,坦言“不敢有太多奢望,只要有人能接收实习就已经很不错了。
“尽管现在实习单位暂时没有招人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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