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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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100
0.4‰
4000
(1000,2000]
600
200
0.39‰
7800
(2000,3000]
900
0.38‰
11400
(3000,4000]
1200
400
0.37‰
14800
(4000,5000]
1500
500
0.36‰
18000
(5000,6000]
1800
0.35‰
21000
(6000,7000]
2100
700
0.34‰
23800
(7000,8000]
2400
800
0.33‰
26400
(8000,9000]
2700
0.32‰
28800
10000以上
3000(最高为5000)
1000(最高为1000)
0.3‰
30000
(2)复混肥料企业
(0,75]
30
10
0.7‰
525
(75,150]
15
0.68‰
1020
(150,300]
0.64‰
1920
0.62‰
3720
0.6‰
6000
0.58‰
11600
0.56‰
16800
0.54‰
21600
0.52‰
26000
0.5‰
0.48‰
33600
0.46‰
36800
0.44‰
39600
42000
(3)电线电缆生产企业
3.5‰
10500.00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万元或核定损失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300,700]
90
3.8‰
26600.00
(700,1000]
120
4.1‰
41000.00
(1000,1500]
180
4.5‰
67500.00
(1500,2000]
240
4.8‰
96000.00
1000
5‰
150000.00
360
5.3‰
212000.00
1300
390
5.4‰
270000.00
1400
420
5.5‰
330000.00
450
5.8‰
406000.00
1600
480
6‰
480000.00
1700
510
6.1‰
549000.00
1
6.2‰
620000.00
注:
年销售额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保费按年销售额的6‰计收,每次赔偿限额按照累计赔偿限额30%计算)
2、保费计算方式:
年保费=年销售额×
3、特别约定:
(1)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第一年承保时没有追溯期,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为一年,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为两年,以此类推。
但追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2)司法管辖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每人每次最高赔偿限额RMB30万元;
(4)年销售额为预计销售额,根据被保险人上一年的销量确定,到年底时根据其实际销售金额进行结算,应付保费也按照实际销售总额进行调整。
(5)下列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被保险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被保险人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④被保险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⑤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抽查不合格的。
⑦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⑧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赔付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实际销售额高于预计年销售额的,保险人按照预计年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5、投保案例:
某水泥厂年销售额约2000万,产品主要在区内销售使用。
根据水泥厂的具体情况,我司制定的保险方案为:
保险项目
保险内容
被保险人
****水泥厂
保险标的
水泥及其制品
销售区域
广西区内
年销售金额
RMB20,000,000.00
赔偿限额
年累计600万元,每次200万元
承保基础
期内发生制
保险期限
一年
免赔
绝对免赔5万元或核定损失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低年保费
8000元
(即:
20000000元×
0.4‰×
1年=8000元)
第一章
承保及理赔服务流程
我公司高度重视全区水泥、复混肥料企业产品责任险保险工作,针对该项目的特点,为方便各企业办理承保、索赔,特制定如下流程。
一、承保服务流程
1、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广西各水泥、复混肥料企业填写《企业保险投保意向书》(详见附件二)后,向我司提供企业投保信息。
《企业保险投保意向书》一式三份,一份投保企业自留,一份由投保企业上报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交付我司作为投保依据。
2、我司根据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各投保企业的《企业保险投保意向书》向企业推荐保险产品,了解保险内容,并帮助企业客户填写投保单。
3、我司根据企业客户填写的投保单进行承保出单,将保单正本送交企业客户,并将企业客户保险情况反馈给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理赔服务流程
1、理赔服务流程图
2、出险报案
出险后,投保企业可在24小时内直接拨打人保全国统一24小时值班服务电话95518,365天无休,24小时接报案,我司将对以上服务专线的接线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使其熟悉贵方保险项目的具体要求,并为电话报案或业务咨询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3、现场查勘
我司理赔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将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
为实现快捷、高效地向被保险人提供更专业化的理赔定损服务,我司专门为本保险项目设立现场查勘小组,从专项、专业、专人的举措上保证服务的快捷、高效、高质量,一旦专职接线员接到被保险人事故报案,将立即通知现场查勘小组成员赶赴现场进行及时处理。
4、收集索赔材料
在接到被保险企业报案后,我司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企业需准备的索赔材料,并指导被保险企业填制有关材料。
索赔材料主要有:
出险通知书、索赔报告、出险证明、事故证明等。
5、支付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索赔单证并达成赔款协议后,我司将及时确定赔付金额,并按下列时限承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1万元以下的赔案,立等可取赔款;
(2)赔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赔案,在2个工作日后支付赔款;
(3)赔付金额在5万元-20万元之间的赔案,在5个工作日后支付赔款;
(4)赔付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的赔案,在7个工作日后赔付;
(5)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时限。
第四章增值保险服务
一、理赔服务方面
1、引入第三方参与理赔
为达到定损核赔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估损金额高于RMB30万元且双方认为有必要的,我司可配合采购人提供引入第三方即公估人进行损失检验、定损服务工作,引入第三方所需费用由我司负责。
2、关于预付赔款服务
对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在确属于我司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我司可向被保险人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50%的赔款。
3、涉及人员伤亡案件由理赔医生跟进、全程指导
如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在报案后,我司将安排理赔医生专人负责,提早介入,及时了解伤员伤势并及时与投保单位取得联系,提供事故处理建议。
在案件处理的任一阶段,我司均可向贵局及投保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4、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如出现事故双方赔偿意见分歧较大时,我司可提供调解帮助。
为事故双方做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努力使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对于涉及诉讼的案件,我们将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防灾防损方面
1、提供防灾防损培训,减少事故隐患
根据需要,我司将会同贵局到企业生产现场举行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并联合进行产品质量检查。
2、加强项目风险的管理,防患于未然
我司将加强对承保项目风险前期管理,定期由我司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贵方配合、定期检查各被保险企业承保标的的安全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3、定期回访
在保险期间,我公司将采取上门、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保险服务调查、回访,及时了解各被保险企业对保险服务需求,积极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建立承保信息电子档案库
我公司将为该项目量身订制承保理赔信息电子档案库,档案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等,从而能够使贵局及被保险企业完全掌握承保及理赔信息。
三、内部保障机制方面
1、我司设立保险服务争议调解小组
为解决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问题,我司将设立保险服务争议调解小组,提供专人专线服务,成员组成如下:
姓 名
现任公司职务
办公室电话
手机
于凡
广西分公司责任信用保险事业部总经理
胡萍
广西分公司责任信用保险事业部
2、如发生理赔争议,承诺在1小时内给贵方一个合理的解释,如遇特殊情况承诺最晚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合理的解释。
3、我司承诺,如发生理赔争议时,如果是双方对保险条款及责任的理解上有偏差,而条款和其它法律文本上又没有明确规定的,我司将按照有利于贵局及各水泥企业的解释来解决。
4、小额消费争议承诺
被保险人如与我司就保险责任的认定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索赔金额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若其它渠道不能及时解决,可向消协提请调解,我司自愿接受和服从消协的调解意见,保证各被保险人的权益受损时,能得到依法、及时、公正地解决。
5、改进服务承诺
因承保、理赔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引起贵方对我局及各水泥企业有关运作不理解或不满意时,贵方可要求我司客户经理上门回访,及时听取和征求意见,并作相应改进和调整,使双方合作能圆满进行。
第五章保险服务人员
为了为该项目提供更为快捷的服务,实行客户服务高度集中管理,打破以往的地域、权限及繁琐流程限制,我公司将运用广西分公司的最高权限和资源优势,为该项目成立专门服务小组,最大限度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效。
一、承保工作小组
承保工作小组是负责进行该项目的承保工作、协调解决承保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向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承保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承保工作的如实到位。
承保组分工
职 务
组长
于凡
成员
农建科
南宁市分公司非车险部经理
李理
广西分公司大险部业务管理部经理
杨文清
崇左市分公司非车险事业部经理
何华
柳州市分公司承保中心主任
雷春
桂林市分公司承保中心主任
唐业光
梧州市分公司承保中心主任
刘少强
北海市分公司承保中心主任
张红霞
钦州市分公司承保中心主任
李勇
玉林市分公司承保中心主任
甘永海
贵港市分公司承保中心主任
0775-
霍彦斌
河池市分公司承保中心副主任
黄崎
百色市分公司承保中心主任
二、理赔工作小组
理赔工作小组负责在项目所在地为被保险人提供现场查勘服务,并负责理赔服务工作的日常联络及提供防灾防损建议。
姓名
所属公司
职务
联系方式
刘斌
广西分公司理赔部
南宁理赔管理部/法律部
副总经理
杨军
广西分公司营业部理赔部
副经理
周志洪
崇左市分公司理赔中心
主任
苏倬
柳州市分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
副主任(主持工作)
肖云
桂林市分公司理赔管理部
经理
莫志生
桂林市分公司理赔中心
副主任
李超
梧州市分公司理赔管理部
吕端
梧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
朱容
北海市分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
李禄
北海市分公司理赔中心
潘吴华
钦州市分公司理赔管理部/理赔中心
廖云
玉林市分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
曾庆辉
玉林市分公司理赔中心
林益洲
贵港市分公司理赔中心
周明芈
河池市分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
副经理(主持工作)
周后居
河池市分公司理赔中心
黄源
百色市分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律部
李征波
百色市分公司理赔中心
三、法律援助服务团队
法律援助服务小组负责为被保险企业无偿提供法律和保险方面的指导,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工作小组
岗位
南宁理赔中心/法律部
组长
晏强
组员
附件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一、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对每次事故,保险人就
(一)和
(二)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三)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
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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