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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研究、开发、管理、维护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系统;
六是对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日常性运行风险监控,分析、研究运行风险,利用风险评估、风险提示等方法加强对风险的预防和预警,提高资产质量;
七是指导、检查、培训全行小企业贷款分类和拨备等工作;
八是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小企业贷款诉讼保全、核销等工作;
九是统计、汇总、分析业务管理报表和审计信息披露报表,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材料。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零售信贷业务风险的整体性风险监控管理,主要包括零售信贷资产质量总体变动和重大波动的整体监控,共同参与零售信贷风险双线监控和报告体系,进行风险隐患和风险敞口的预警提示,检查并指导解决突出风险和突发事项等,建议、督促、协助零售信贷相关管理部门实施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风险化解,并与监察室分别负责零售信贷业务的责任认定和追究;
对全行零售信贷风险评级及其迁徙变化情况进行监控。
总行资产保全部总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包括不良贷款催收政策、业务管理流程的制定,相关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损失核销的审查和管理,全行不良贷款的检查督导等工作,并直接介入重大不良零售信贷资产的处置工作。
(2)分行层面
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是根据总行各项零售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是组织、指导、培训、检查辖内零售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
三是分解下达、督导辖内完成年度零售信贷业务发展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及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控;
四是按照总行统一部署或本行安排,组织辖内零售信贷业务营销推进和市场推广活动;
五是牵头产品设计开发,提出个贷新产品的业务需求和系统需求,形成需求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或总行进行开发;
六是组织对支行、个人贷款管理中心等相关个贷从业人员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和培训;
七是对零售信贷业务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八是对零售信贷业务日常性运行进行风险监控。
随着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的推广,与小企业信贷业务相关的管理职能将移交给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试点分行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主要承担小企业业务的营销策划、市场推广、人员培训、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业务分析等职能。
分行风险管理部除承担辖内零售信贷业务整体性风险监控管理职能(具体内容详见总行层面)外,其下设的放款中心负责零售信贷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查、信贷管理文件和法律文件的审查、零售信贷业务的放款操作、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的集中管理、零售信贷业务档案的集中管理等工作。
分行资产保全部主要承担不良贷款综合管理和不良贷款损失核销等职能。
(3)支行层面
支行作为零售信贷业务的前台经营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能:
一是负责积极拓展零售信贷业务,针对目标客户开展营销,完成年度发展计划,并做好客户关系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是受理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收集有关授信资料,进行充分的贷前调查,了解客户的贷款意向、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是实施贷后监控政策,对零售信贷客户进行跟踪管理和贷后检查;
四是关注和收集客户、合作商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集中风险和相关预警信号,采集风险信息,执行风险预警和主动退出机制;
五是负责逾期贷款的早期催收工作,并协助已移交贷款的诉讼、保全、核销工作;
六是对零售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和评级调整等。
1.2零售信贷业务审计范围及特点
零售信贷业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对象零售信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
零售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信贷和小企业信贷两部分。
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交流、监测与纠正五大要素,而风险状况审计则与交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相契合,主要侧重于对零售信贷业务的市场、信用、合规、操作风险等进行识别与评估,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
(1)个人信贷业务基本概念阐述
个人信贷业务主要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的信贷业务,分为授信类业务和贷款类业务。
其中,授信类业务包括个人综合授信业务、个人循环贷款业务和易贷通;
贷款类业务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包括消费类与经营类两个系列产品,委托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本行转按贷款。
自营贷款中,消费类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本行转按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留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个人小额存单(国债)质押贷款、个人外汇宝项下外汇存款质押贷款、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个人其他质押贷款等。
经营类个人贷款包括个人商铺贷款、个人商铺本行转按贷款、个人小型设备贷款、个人短期经营性贷款、个人中长期经营性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
个人贷款的金额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申请的数额及贷款的担保方式;
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利率在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前提下,统一执行总行有关价格规定,可参见《交通银行具体个人贷款产品利率及收费标准指引》及最新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
各品种对应的贷款用途均需真实、合法、合规、合理;
采用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对于特定的符合条件的客户,也可提供信用贷款。
个贷手册及相关的产品办法中对各类个人贷款的基本要素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参阅。
(2)小企业信贷业务基本概念阐述
小企业信贷业务是为符合相关标准的小企业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展业通、展业通快车、完全现金保证、蕴通供应链等信贷业务,涵盖了各主要业务品种。
展业通信贷业务是为法人资产总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小企业法人办理的总授信额度(剔除现金保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信贷业务;
主要授信品种为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贷证明、非融资性保函、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提货担保、贴现、应收账款转让、国内保理、法人账户透支、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
授信投向符合总行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发展有潜力、经营有特色、产品有市场、还款有保障、管理规范的优势小企业;
授信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人民币贷款利率原则上为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不得下浮;
外汇贷款利率执行总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只能采用抵、质押或保证方式,且暂不接受单一的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
展业通快车信贷业务是为银监会标准小企业(即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或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人民币的小企业法人)办理的授信总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信贷业务;
业务品种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应收账款转让和银票贴现;
授信投向符合总行相关规定;
授信额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宽限期不超过6个月,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利率一般为基准上浮20%以上;
只接受房地产抵押,及保证金、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黄金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担保。
蕴通供应链是围绕相关行业中的核心企业,通过与国内大型物流公司开展质押监管合作、与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合作等方式,为其上游的供应商、下游的经销商和终端用户提供的融资、结算、风险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
蕴通供应链—小企业法人贷款是“展业通”业务项下针对供应链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产品。
其中,购买合作商工程机械且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借款人,可获得最高不超过工程机械购价70%、最长3年的法人按揭贷款额度。
(3)零售信贷业务处理流程
零售信贷业务的基本处理流程包括业务受理与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法律审查和放款、授后监控、业务分析与风险预警、问题类授信客户管理、减值贷款损失拨备等。
具体过程如下:
①经营部门负责根据信贷政策和相关的业务受理条件,受理授信申请,完成授信调查,并完善授信申报手续。
②零售信贷管理部和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负责除个人小额质押贷款外的零售信贷业务的授信审查,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报适当的有权审批人审批。
个人小额质押贷款则由经营部门自行审查审批。
③风险管理部下设的放款中心负责对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进行授信额度的使用和放款控制。
④经营部门负责建立有效的授后管理监测机制,检查实际授信用途,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并适时采取有效措施。
⑤零售信贷管理部和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是承担零售信贷业务日常风险管理职能的主要部门,负责业务分析、风险监控和预警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主要承担整体风险监控、风险检查等工作,与零售信贷管理部和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一同参与风险双线监控和报告体系。
⑥根据问题类贷款风险程度大小,分别实行移交和非移交模式管理。
采用移交模式的问题类贷款的监控、清收、重组、抵债、核销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由保全部门直接负责,采用非移交模式的问题类贷款的催收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经营部门负责。
⑦分行经营部门负责初步核算小企业减值贷款损失拨备,由分行风险管理部对拨备结果进行复核,总行风险管理部和资产保全部负责小企业减值贷款损失拨备的审查审定工作;
零售信贷管理部负责完成对私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将对私减值贷款分解为次级、可疑和损失三个组合,总行预算财务部负责按季进行对私减值贷款损失的集中拨备。
对于个人信贷业务,还需增加风险核查这一业务处理环节,在零售信贷管理部内配备适当的人员,对营销岗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营销岗贷前尽职情况等进行独立核查。
1.3零售信贷业务审计流程
零售信贷业务的审计流程与其他业务类似,均包括起草审计方案,调查、核实、取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性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作出评价,撰写审计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等。
(1)审计前准备和方案编写。
零售信贷业务主审负责对审计前获取的零售信贷业务数据和资料(如管理部门工作总结、相关制度规定、审批权限、从业人员履历等)进行分析,形成审计实施方案和现场抽样清单。
(2)现场检查。
零售信贷业务审计人员应利用有限的审计资源,对审计重点展开调查、核实及取证,具体方法有资料审阅、追踪资金流向、走访调查等,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就问题的事实表述与被审计对象达成一致意见;
如有必要,可适当延伸审计范围。
(3)审计评价和报告撰写。
零售信贷业务主审负责对审计发现进行准确定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与被审计对象的管理层确认整改行动方案,对被审计对象零售信贷业务的内部控制状况作出评价,并协助项目主审完成审计报告。
(4)审计跟踪和持续审计。
零售信贷业务审计人员应适时跟踪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可采用非现场或现场的方式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
1.4零售信贷业务常用审计方法
(1)抽样审计与详细审计相结合
鉴于审计总体数量庞大,通常在现场审计中无法进行全面详查,而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
所谓审计抽样,是指内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内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及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
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而当内审人员对某一样本产生怀疑时,可能会扩大样本数量或对某一样本的业务流程进行详细审计;
且对于审计风险较大的项目,仍宜采取详细审计的方法。
(2)审阅
审阅法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对象有关书面资料(如授信档案、合同文本等)进行仔细观察和阅读来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标准对书面资料进行审阅,借以鉴别资料本身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正确、合理及有效。
该方法是审计工作中使用最广泛、最基本的技术方法,但缺点是易受内审人员业务水平和主观意志的制约。
要有效地运用审阅法,还必须结合使用复核、核对等方法,以便于及时证实审阅中发现的问题。
(3)追踪资金流向
追踪资金流向是内审人员常用的方法之一,藉此可以检查贷款的真实用途以及被审计对象对贷款资金的实际控制能力,获取的审计证据证明力也较强。
具体实施步骤是:
在存疑的个人或小企业贷款放款后,查询相应放款账户的交易流水,追踪贷款资金流向,据此判断贷款是否合规使用以及资金在流转过程中是否安全可控。
但该方法的缺点是耗时较多,批量查询的难度较大,且当贷款以现金形式流转或转出行外时便无法继续追查。
(4)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几乎是每个审计项目都会运用的方法之一,即内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计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审计重点、获取审计证据和支持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在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时,内审人员可使用简易比较、比率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和回归分析等方法。
该方法普遍应用于审计准备、实施和完成阶段,以期实现确认经营活动的完成程度,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发现意外差异、潜在的不合法和不合规行为的目标。
该方法的缺点是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主要为间接证据,内审人员不能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得出审计结论。
(5)走访调查
走访调查常用于收集除书面证据、内部人员的口头证据以外的审计证据,尤其是外部证据。
通过选择适当的调查人员、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和谈话技巧等,内审人员可以获取相对独立的外部证据,并对书面证据和内部证据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如核实房产交易和抵押登记的真实性,调查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等。
(6)审计专业判断
审计专业判断是指内审人员为了实现审计目标,依据内部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在审计实践和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客观审计对象和主观审计行为作出合理的专业认定、评价和决策。
该方法在内部审计尤其是风险导向型审计过程中也较为常用,但因其主观性特征,受内审人员的独立性、专业性和职业道德的影响较大。
(7)计算机辅助审计
面对电子化程度日益提升的业务处理流程和海量的业务数据,传统审计的客体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审计的效率甚至效果都大打折扣,因此计算机辅助审计应运而生,成为审计改革的主要趋势。
目前我行审计条线使用的是以审计支持系统和软件为支撑、语言为辅助的三级数据审计分析技术体系。
第二章零售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
2.1零售信贷业务内控环境审计
零售信贷业务审计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通过现场检查和测试,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因此内部控制审计是零售业务审计的核心内容。
在对被审计对象的零售信贷业务开展检查前,首先应对政策导向、制度建设、业务流程、组织架构、人员素质等进行初步了解和分析,对内部控制整体状况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把握,并据此确定审计重点;
随后再结合具体业务活动的审计,对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测试。
(1)发展策略和业务投向
通过审阅分行工作会议材料、零售信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考核办法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等,并分析零售信贷的客户投向、产品投向、行业投向和担保结构等,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业务发展策略和业务投向是否与总行制定的业务发展目标与策略相符,是否存在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导向;
是否从严控制法律约束弱、信用意识差、道德风险高的有失信倾向的客户群;
是否开办禁令性的个人贷款业务,如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股权和债权投资性贷款、虚假个贷、转借转用他人或挪作他用的个人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投向股市的个人贷款等;
个人贷款品种结构是否合理,即以按揭业务为重点,适当介入经营性贷款;
是否从严掌握保证贷款,控制发放个人信用贷款;
小企业信贷是否投向学校、医院、报社、出版等非生产企业,房地产、零售、住宿餐饮、娱乐企业,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来源的投资控股型企业,集团性企业等,以及被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列为限制类行业企业和环保要求不达标的企业;
是否因外部机构推荐而放松小企业客户的准入标准;
是否对不符合小企业信贷政策的客户通过“展业通”流程发放贷款;
是否对提供“假权证、假报表、假注资”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信贷资金,骗贷、逃债、赖债等不讲诚信的小企业坚决予以制裁等。
(2)业务运作模式
通过审阅相关制度规定及贷款档案,与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交谈,实地观察或走访调查业务处理流程等,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建立健全包括业务受理与授信调查、风险核查(仅限于个人信贷业务)、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担保管理、法律审查和放款、授后管理、业务分析与风险预警等环节的零售信贷业务控制流程;
是否将个人信贷流程的核心环节如授信调查、面签合同、风险核查、审查审批、抵押登记、授后检查等外包;
对于合作机构推荐的客户或业务,是否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审核和控制措施;
对于零售业务批发做、或业务流程创新的项目是否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是否严格区分各类零售信贷业务的授信对象和适用范围,是否存在混淆公司信贷、“展业通”信贷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流程的情况等。
(3)制度建设
通过审阅被审计对象零售信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检查其是否根据总行制度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自行制定或突破总行规定的零售信贷政策,是否报总行批准;
是否对自行开发的创新产品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并报总行备案;
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完整,能否覆盖零售信贷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
此外,结合业务审计过程,检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组织架构
通过审阅被审计对象组织架构图、部门职责、零售贷审会工作条例及会议记录等,检查其是否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不相容职责分离的组织架构,实现贷审分离、前后台分离、人档分离;
条件成熟的分行是否成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主要承担分行范围内的小企业业务营销推进和日常管理;
是否结合实际情况设立零售信贷审查委员会,并根据总行零售贷审会工作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零售信贷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资产保全部门的职责分工是否清晰明确等。
(5)权限管理
通过审阅被审计对象的转授权书或相关文件,检查其权限管理是否集中,权限设定是否合理,并通过审阅贷款档案,检查具体的审批流程。
对于个人信贷业务,重点检查:
除风险较低的存单质押贷款等小额质押贷款以外,其他个人信贷的授信审批是否集中到分行个贷中心,严禁随意放权给支行,异地支行可以具有一定品种、一定金额的审批权限,但原则上信用和保证担保两类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不得转授权给异地支行;
个人信贷审批权限是否涵盖被审计对象办理的所有个贷业务;
是否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各有权审批人对相关业务的审批权限,且转授权不得大于总行原授权;
个人信贷合作项目、合作协议、批量方式操作的未签订合作协议的业务、超过零售信贷分管行长审批权限的业务以及业务授权方案是否由零售贷审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等。
对于小企业信贷业务,由小企业信贷管理系统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引擎要求(如分行级别、授信种类、授信条件、权限职级、客户类别等)来确定每笔授信申请所适用的审批流程,主要分为:
①长流程,即客户经理、支行行长、分行审查员、分行高经、分行分管行长(如行长授权,则分行高经可承担最终审批职责);
②短流程,即客户经理、支行行长、分行审查员,主要适用于“展业通快车”信贷业务;
③完整流程,即客户经理、支行行长、分行审查员、分行高经、零售信贷贷审会、分行分管行长;
④自动审批流程,即客户经理、支行行长、分行审查员、系统自动审批。
重点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根据客户申请的授信品种、授信额度和风险敞口等来确定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与流程,且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
授权文件是否与系统设置相符。
(6)人员配置
通过审阅从业人员简历、培训清单和从业人员考核办法等,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根据业务量,合理设置岗位和人员数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记载各岗位职责,其中个人信贷条线至少设置营销、风险核查、审查、审批、中介和催收管理等必要岗位,小企业信贷条线至少设置营销、审查、审批、业务分析等岗位;
岗位设置是否符合“贷审分离、前后台分离、人档分离”的原则,且不相容岗位不得兼任;
是否合理设定各岗位的适任条件,并据此进行人员招聘和任前培训;
是否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人员专业素质,定期组织任中培训,并合理制定考核办法,将从业人员收入与业务发展和资产质量挂钩。
(7)档案及代保管品管理
通过审阅部分信贷档案、入库凭证,以及现场查看档案及重要凭证的保管情况,检查零售信贷档案及代保管品是否由放款中心集中统一保管;
是否有明晰的档案及代保管品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及清点交接记录;
是否及时收集、整理和定期更新信贷档案等。
(8)系统管理
通过分析个贷管理系统及小企业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根据岗位职责和授权方案,合理设置系统操作员及权限;
发生人员调动后,是否及时调整操作权限;
营销、核查、审查和审批等不相容岗位是否兼任;
系统管理员是否兼任关键的岗位如最终审批岗。
结合信贷档案审阅情况,对系统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
2.2个人信贷业务活动审计
(1)合作机构和合作项目管理
通过审阅合作机构档案、合作项目调查报告、零售贷审会记录、合作协议、个贷档案等,与客户经理谈话或实地查看存疑项目的建设及销售进度、入住情况,检查:
①被审计对象是否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及时识别并否决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作项目。
首先,明确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
合作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应包括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资信情况、盈利状况、外部声誉等。
对于房产开发商、二手房中介、汽车经销商、小型设备生产厂商等提供业务资源的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应侧重于其持续经营能力,包括具备相关行业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商品质量优良,售后服务完善、目标客户群体符合我行对借款人的要求等;
对房产开发商进行准入管理时还应考虑拟开展授信合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项目准入条件应包括开发资质、开发经验、项目开发手续及“五证”齐全、自有资金比例和建设进度符合监管要求等。
对于担保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公司等提供担保业务的合作机构,准入标准还包括注册资本充足、担保代偿能力充足、保证金缴存比例恰当、担保额度适当、代偿或理赔流程规范清晰等。
对于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作机构,准入标准还包括具备必要的执业资格和能力,无不良执业记录,业务流程规范高效等。
对于专业催收公司或其他提供零售信贷外包服务的合作机构,准入标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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