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 保险 案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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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相关人员表示,2021年4月,平安产险向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出了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
当年9月开始接到保单,当月就签下了3笔保单。
但截至目前,根据平安产险统计的综合投保率来看,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占排污企业的比率一直偏低。
据悉,深圳是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从2021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21年,全市仅有8家企业与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签单;
2021年,此8家企业中7家续保。
今年8月15日,深圳保监局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在深圳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通知》,推动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提出了对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采取停产整治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申请新改、扩建项目的一律不予环保审批、换发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审验通过等要求。
从中可看出,深圳保监局此次加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力度,并在政策上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那么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率偏低的原因是什么呢?
记者从深圳保监局获悉,首先是企业经营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漠视态度。
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
其次,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具
有一定的保守性,不能适应企业多元化的需求;
再次,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明确,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清楚,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
最后,缺乏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
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他表示,其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车险、财产险等等大同小异,但主要是它的风险特殊性决定了其推行的难度。
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往往超过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了两难的境地。
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承担的风险大,而不得不提高投保费率,这就造成了投保人的投保压力;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风险特殊性,而对此选择避而不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
政策支持应成为主要推动力
面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两难境地,郝演苏认为,这就需要政府的支持,由政府承担保险公司能够承受的风险能力以外的风险。
即政府成为环境污染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成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背后的坚强后盾。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不力,排污企业的投保意识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应着重强调政府的作用,有了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能更加顺利地推行。
这就类似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为了推动这一险种的发展,政府可适当地采取
一些措施,如给予农民一定的保费补贴,以减轻其承担的保费压力;
或给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优惠,促使保险公司降低投保费率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的险种,这就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政府的支持将成为它顺利推行、推广的一大动力。
此外,国内一些保险学者也提出了一些看法,如完善立法,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政管理和推行的强制性;
建立并完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确立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实现损害的量化计算;
有效利用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等等措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尚处在完善和发展的阶段,但在国外已得到有效利用,并成为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有效市场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不能确保环境不受污染,也不能全力抵制风险,但它的推行将有助于运用保险机制改变企业或个人“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形成“保险后再完善”的绿色发展道路。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未来市场发展的前景不可估量,这一保险在促进我们更加注重环保、创建和谐文明城市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和政府的负担。
篇二: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
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
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
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
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
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
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
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臵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启示: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投保财产的损失,同时张某应承担一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可以与张某商量,实现通融赔付。
本案系因代理人严重失误,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失职造成的后果。
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完善承保过程,加强风险意识,控制承保风险。
此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非常侥幸的。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必须是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事故索赔时做到有理有据。
这个案例也告诫那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指导或帮客户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认真遂项填写投保单各个要素,并向客户明示告知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双方日后因责任不明确产生纠纷。
2、财产保险储金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吗?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2)
肖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
7000元,保险期限5年。
期间每满一年,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可自动续保。
投保后约半年,肖某家突然起火,当时由于肖某长期患病,在家休养,腿脚不便,无法逃生,不幸被火烧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确认事实为:
肖某之妻见肖某长期患病,一直不见好转,恐今后被其拖累,于是动了将其害死的念头。
她将现场伪装成煤油泄露不慎失火的现象。
企图蒙混过关。
肖某之妻因犯谋杀罪被判死刑后,肖某唯一的亲人姐姐处理其遗物时发现保险单,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那么,此案保险公司该承担责任吗?
应怎么处理?
意见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此保险条款上规定保险储金应归还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及其妻子均已死亡,因此,储金不能交给被保险人的姐姐。
肖某姐姐从为,此笔保险储金为被保险人的财产,而自己是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当然有权得到保险储金。
分析与结论:
首先应明确此笔保险储金是属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
对于普通的家庭财产保险,它通常是被保险人通过一次性缴纳了保费的方式获得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障,但对于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它除了具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性外,还具有自动续转,长期有效,续转期满返还储金等特点。
被保险人缴纳保险储金后,保险人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以此利息作为当年的保险状。
所以这种财产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只不过与银行储蓄略有不同银行储蓄到期还本付息,而这种保险到期只还本,利息用于换取家庭财产保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显然这笔保险储金为被保险人肖某的合法财产。
其次,肖某死后其妻本应为法定继承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既然肖某既无子女又无父母,其财产只能由其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3、(重复投保及盗窃损失案例。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3)
20年3月,曾某向所在地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4000元。
保险期限自20年3月5日零时到201年3月4日24时止。
曾某任职的公司又以福利基金为全体员工在本地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
保险期限从20年4月3日零时到201年4月2日24时止。
201年3月2日,曾某家被盗,曾某发现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于24小时内通知了保险公司,经勘察发现,曾某家门锁被撬开,丢失物品:
录象机、收录机、人们币现金1100元,停放在楼下公用楼道内的价值600元的自行车一辆。
共计损失8000元。
3个月后,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曾某遂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提出索赔。
问:
两家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此案?
本案应属于重复保险。
曾某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AB两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符合重复保险的特征。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本案中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企业财产保险案例1
某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
“保险人对下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
?
”。
在保险期间,当地下了一场大雨,24小时降雨量达45毫米,将一批砖坯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请问: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该案中大雨未构成暴雨,不是条款中列明赔偿的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拒赔。
被保险人诉至法院。
本案争执的产生在于双方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在解释时应正确适用疑义利益原则。
只有在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时,才应使用疑义利益原则。
本案中存在滥用疑义利益原则的问题对于自然灾害应作整体解释,也就是说只有条款列明的“暴雨”、“火灾”等才是本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指的“自然灾害”,而非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灾害”保险合同中的“暴雨”有专业含义,是指每小时降水量为16毫米以上或每12小时降水量为30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的降水强度很大的雨。
以此标准,本案中的“大雨”尚算不上“暴雨”,某砖瓦厂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5、企业财产保险案例2
某矿山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有:
厂房价值50万元、机器设备120万元(其中矿井、矿坑内的机器设备60万元)、流动资产100万元,保险金额总计270万元,双方没有特别约定。
不料,保险期间发生地陷事故,造成厂房损失10万元、机器设备损失75万元(其中井下设备损失60万元)。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85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只赔偿25万元。
双方引起纠纷诉之法院。
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置?
此案的关键在于井下财产该不该赔偿。
我国保险法特别规定,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非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初看起来,保险公司拒赔井下设备60万元的理由似乎成立,但在保险理赔实际操作中,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井下财产没有特约承保,是由于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失误所致。
问题不同,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分析结论:
从本案来看,保险单承保标的中已包含了井下设备60万元,可以排除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从而可以认定是保险公司承保时工作失误造成井下设备没有特约承保。
在保险实践中,已形成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对于保险的失误谁有
篇三:
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成功
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成功近日,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代表的见证下,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范杰民将20万元支票递交至深圳市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表手中,深圳市自2021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第一笔赔款宣告完成支付。
记者从深圳市主要险企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8年,推进缓慢,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率甚至逐年下降,这也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我国推行的现状。
分析人士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新增有关环责险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鼓励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意图,但环责险作用的真正发挥,还有一段路要走。
案例:
火灾引发环境污染问题环责险理赔支付20万
深圳市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今年4月26日晚发生严重火灾,造成生产场所大面积烧毁。
由于该公司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火灾以及在救火过程中造成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若不及时妥善处理,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火灾发生后,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于当天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开展查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也及时出动执法人员组织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
企业按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采取封堵排口、收纳生产废水和消防水、加强外围布控等措施对火灾现场进行处理,使得厂内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得到了有效控制,避免了因突发火灾而可能形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由于该公司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次火灾引发环境污染问题而造成的费用,均由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险支付。
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是深圳最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之
一。
近年来,该险企在提供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不断摸索和创新,不断设计和推出新的产品,形成了包括自有场地清污费等10个项目的一系列新产品。
平安产品经理李雪告诉记者,传统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只承保企业因意外污染事故
导致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注重的是事后保障;
而此次平安推出的
新产品则将传统的保障功能前移,对防范污染事故而发生的费用也纳入保险赔付范围。
“盈利达五金制品公司虽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因其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并附加自有场地应急处置清污费责任,所以他们在控制和清理污染方面发生的费用都由险企来买单。
”李雪说,“这既有利于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又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现状:
企业违法成本低试点8年推进困难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207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20年2月保监会和环保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但记者从深圳市主要险企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8年,环责险推进速度缓慢,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不少险企的投保率甚至逐年下降,这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深圳市场推行的现状。
以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为例,平安深圳在环责险的市场占有率目前居深圳第一,达到51。
即使市场占有率第一,其投保率逐年也在增加,但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产品经理李雪坦言,“我们的投保率只是小幅增加,
每年大概在5—10之间,与责任险总体的增速相比,环责险的增长仍处于偏低的水平。
而据我们了解,不少险企的环责险投保率还在逐年下降。
李雪告诉记者,环责险在深圳市场面向的企业主要以中小加工企业为主,这些企业成本压力大,保险意识不强,很多企业对环责险知之甚少。
此外,目前行业对污染的界定标准也不统一,导致鉴定困难、问责困难、索赔困难,因此,即使了解环责险重要性的企业往往也不愿投保。
上述业内人士指出,环责险推广之所以缓慢,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由于违规成本较低,加之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认为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主要由政府埋单,企业仅需承担较低的民事赔偿即可,导致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尤其是责任认定和定损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纠纷,不少保险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巨大风险有所顾忌,不同企业的风险状况也不同,从而在费率制定时存在困难,这就导致产品研发和推广比较缓慢。
未来:
环境问题受重视环责险大有可为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已成为高度威胁环境安全的“定时炸弹”。
有专家在去年的广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峰论坛上曾指出,在必要的时候设立“污染环境责任强制保险”,针对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环境风险,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
专家指出,通过强制保险方式,目的是一旦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将成为赔偿主体,从而给予受害者以补偿。
20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其中指出,要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随后,环保部明确污染必须投保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并且鼓励部分危险行业投保“强制责任保险”。
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但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指出,最好是强制高风险企业购买,其他企业要鼓励引导。
“由于现在法律层面仅是‘鼓励’,强制性不足,加上执法不力、赔偿不到位等因素,企业一旦觉得违法成本低,企业一定会觉得不投保也可以。
虽然结果与之前的期待还有距离,但多数保险业内人士对环责险的前景还是乐观的。
太平财险总经理陈锦魁指出,《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研究修改,随着人们对环境、食品安全的重视,深圳险企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还大有可为。
在险种挖掘方面,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职业责任等险种都具有巨大潜力。
记者获悉,截至20年8月31日,广东环污险共保体已为113家企业提供了2.35亿元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保障。
李雪告诉记者,新的环保法还提出了责任追查制。
一旦发生污染,从管理层到企业主都要被追责。
“新的环保法还提出推行公益诉讼,公益组织可以联合受害方发起集体诉讼,这个索赔额度将会很高。
此前南京有一个污染案例,经过公益诉讼,肇事企业最后赔偿2个多亿。
这对于企业来说,处罚力度无疑是大大提升了。
李雪分析认为,随着环保法的不断完善,作为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一项保险产
品,环责险的市场潜力会不断被发掘出来。
深圳相对于其它城市而言,重度污染企业较少。
此外,相较于其它城市,深圳市政府一直对环责险的治理力度较强,监管的力度也较大。
“按我
们的估测,未来深圳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绝对数不会太大,但投保率仍有增长空间,因为它跟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人们对环境质量、生存质量的重视度密切相关。
业界声音:
环责险该不该强制?
环责险因为关乎公众利益备受关注,是否需要“强制”也一直是业内讨论的焦点。
记者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发现其名称已改为“环境污染责任险”,而并非此前相关文件中提到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强制”二字被隐去,意味着其强制地位仍有待明确。
“强制是一种有效手段,但并非所有责任险都要强制,环责险一旦强制,必然涉及定价问题。
因为产品的公共性,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不很完善的情况下,容易让公众产生像交强险一样‘暴利’的质疑。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说,“现阶段来看,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环境去引导企业投保比较适用,这也算是一种间接强制。
“比如新环保政策中针对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高额的赔偿将促使企业积极投保。
”朱铭来表示。
有专家建议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模式,鼓励大多数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
而对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持这种观点的专家认为,因为针对性较强,污染该怎么定义,如何估损相对容易界定,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
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如果大多数企业都不投保,只有一些风险突出的企业买保险,在保险覆盖面较低的情况下,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充分分散和分担。
实际上,20出台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提出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危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未来企业是否投保环责险,将直接关系到其建设项目相关文件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
但作为部门性文件,其强制性有限。
“我认为还是应该从法律层面提高环境责任险的强制性。
同时完善相关政策,
强制与激励措施并重,比如给投保企业保费补贴,给保险公司税收优惠等。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说。
针对新修订的环保法,庹国柱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新增有关环责险的规定,释放出国家鼓励利用保险手段化解环境风险的意图,但这种强制没有法律依据。
“环责险作用的真正发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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