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260660
- 上传时间:2022-11-22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34.88KB
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5.1认证证书的保持…………………………………………………………………7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项………………………………………………………7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8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8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8
6.2加施方式…………………………………………………………………………8
6.3加施位置…………………………………………………………………………8
7认证收费……………………………………………………………………………8
附件1公路波形梁钢护栏认证单元的划分………………………………………10
附件2公路波形梁钢护栏必备生产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11
附件3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主要原材料清单………………………………………19
附件4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检验规则……………………………………20
附件5交通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5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路用波形梁钢护栏和三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
认证委托、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
流程图如下。
认证保持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委托
4.1.1认证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的结构、规格、型号和表面防腐处理形式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
具体单元划分详见附件1。
4.1.1.2同一机加工生产方式、同一基底材料、同一规格型号、同一表面处理形式的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可以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3同一委托方、同一型号规格、不同地域生产场地生产的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委托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委托方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
②委托认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颁布的产品标准,或企业已明示的标准;
③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固定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委托方应同时具备机械加工生产能力和表面防腐处理生产能力(见附件2);
④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检验文件;
⑤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
⑥具有合理、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1.3委托方需提交的文件
认证委托方应向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提供正式的、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材料。
每个单元需提交以下文件:
①产品认证委托书(一式二份);
②组织概况调查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如有);
⑤委托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及相关质量控制措施;
⑥委托认证产品主要原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⑦其他有关材料。
委托认证一个认证单元以上时,第①、③、④、⑤项文件可提交1份。
4.2产品检验
4.2.1产品检验的抽样
进行产品检验的样品应与认证单元一致。
原则上由检查组代为抽样、封样。
样品的具体抽取要求按《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检验规则》(附件4)规定。
4.2.2样品发送
产品检验的样品由委托方负责,按认证机构要求送达指定的检验地点,并对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送达负责。
产品检验后,以适当方式处置样品和相关资料。
4.2.3产品检验的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检验包括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具体按照《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检验规则》(附件4)的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分为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两部分。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派检查员对生产现场按照《交通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现场检查工作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指定的检查组长负责。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核实委托认证产品的结构、部件、重要原材料等是否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一致。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①委托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认证单元划分是否一致;
②委托认证产品结构(主要是涉及安全、性能的结构)与委托材料填报的产品结构及备案的图样是否一致;
③委托认证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与委托材料是否一致;
4.3.2检查覆盖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4.3.3现场检查的安排
一般情况下,委托方委托认证的要求经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初步文件审查、确认并签订认证合同后进行。
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确定检查组成员,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的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产品的复杂程度、工厂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场地布局确定检查人日数。
每增加一个异地生产、加工场所增加1—2个人日。
4.3.4现场检查结果
检查组在工厂现场检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检查结果,对工厂检查中确认的不合格项开具不合格项报告。
检查组按规定时限向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提交工厂检查报告。
对工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委托方应在检查组要求的时间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采取纠正措施,由检查组长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确认其符合规定要求。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产品检验结果的评价
当产品检验的结果符合《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检验规则》的要求时,方可认为产品检验结果合格。
产品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则认证终止。
委托方经产品改进后可重新委托认证。
4.4.2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
4.4.2.1如果整个检查中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判定合格;
4.4.2.2如果发现一般不合格项(不超过8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判定合格;
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合格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检查。
工厂3个月后重新委托认证。
4.4.3认证批准
交通产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结果、产品检验结果进行评价。
评价合格后,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向委托方颁发认证证书(以认证单元为单位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关规定的要求。
4.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正式答复委托时间、产品检验时间、安排现场检查时间、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的9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进行整改和产品复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认证决定;
正式答复委托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安排工厂现场检查时间从答复委托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认证产品检验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复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产品检验时间从收到样品之日计算;
提交工厂现场检查报告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后,收到工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认证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①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时;
②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③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④国家、行业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检查结果能够确认该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
4.5.2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范围应覆盖《交通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每个工厂的监督时间通常为2—3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交通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与初始工厂检查相同。
4.5.2.2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结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核查。
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5.3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
逾期仍不合格将撤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四年。
证书的有效性依靠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证书的变更
5.1.2.1证书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结构、重要部件、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委托方名称、生产厂名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提出证书变更。
对于认证产品标准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也应向认证中心提出证书变更。
5.1.2.2变更确认及换发证书
认证中心根据《认证资格保持与控制程序》,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确认后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项
5.2.1扩项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办理扩大认证范围委托手续。
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应核查扩项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现场检查。
确认合格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扩项产品的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在扩项申请时提供扩项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需要抽样时,按本规则4.2条的要求至少抽取3件(紧固件18套)以备核查。
核查中,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则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确定检测项目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当证书持有者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他产品认证管理要求时,应按相应的要求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示意图)
6.2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3加施位置
应在公路波形梁钢护栏外表易见部位加施认证标志。
7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委托方收取(具体标准见交通产品认证收费标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路 波形 护栏 产品认证 实施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