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60MW维护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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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是指业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1.1.5.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6.
“本合同”、“合同”指和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在江苏省宜兴市签订的(2X60MW)机组检修维护承包服务合同(机、炉、化专业机务部分日常检修维护和计划性小修和全厂电气一次部分检修维护及计划性小修;
以及根据本定义成为本合同一部分的所有对本合同的书面修订、修改及补充、所有按本合同规定程序批准的范围变更及本合同的附件。
1.1.7.
“合同价格”指在本合同第18条写明的、根据合同规定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项目和保修的总金额,该合同价格为固定价。
1.1.8.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作规范、业主要求增加的工作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业主批准的规范。
1.1.9.
“图纸”指由业主和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业主所接受的,为项目的实施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1.
“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之后,并构成合同同等有效组成部分的附件。
1.1.12.
“项目”指一期工程(2×
60MW)机组检修维护。
1.1.13.
“费用”指不论在项目实施区内或区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14.
“日”指公历日。
1.1.15.
“元”和缩写“RMBY”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16.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17.
“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的经业主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
该保函的书写格式列于本合同附件E。
1.1.18.
“逾期付款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给资信良好的企业的大型商业短期(少于6个月)贷款的年利率。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
单数和复数
已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
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
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由业主做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优先解释顺序:
(a)合同及其附件;
(b)中标通知书;
(c)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d)招标文件;
(e)承包商的投标书;
(f)图纸的合成资料:
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
(g)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项目名称、地点、范围及价格
2.1
项目名称:
(2×
60MW)机、炉、化专业机务部分日常检修维护及计划性小修和全厂电气一次部分日常检修维护及计划性小修。
2.2
项目地点:
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104国道与锡宜高速公路之间
2.3
工作范围:
见本合同第4条。
2.4
承包方式:
固定价格总承包价,一次包死。
2.5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贰佰肆拾贰万元整(¥2420000)。
2.5.1双方确定单机组标准项目计划性小修单次综合价格为壹拾伍元整(¥150000),本合同包含两台机组四台次计划性小修价格,如果合同期内增加或减少计划性小修次数,将按上述价格相应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格。
3.转让和分包
3.1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未经业主的事先同意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
3.2分包
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业主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
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如果承包商擅自分包,除不能得到应付款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
4.承包商应完成的服务
4.1承包商应提供的服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外,承包商应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检查、维护、维修及试验,在合同期内履行保证义务有关的必要或适当的所有工作和服务,并为完成本合同提供所有必需的材料、设备、机械、工具、劳力、运输、消耗品、行政管理及其他服务;
对业主另行委托的由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项目,承包商有义务根据合同之目的配合业主和业主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单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保证业主两台机组的正常运营。
所有上述这些服务将以固定价格的承包方式进行,构成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服务内容(统称为“服务”)。
在不违背本第4.1款的前提下,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对服务有更为具体的描述。
4.2本合同的工作范围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
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本合同的工作范围系指在(2X60MW)机组维护承包服务合同所包括(包括但不限于)的所有机、炉、化专业机务部分日常检修维护及计划性小修(一年四台次)以及全厂电气一次部分检修维护及计划性小修(一年四台次)工作;
具体工作范围见合同附件A。
4.3其他单位的工作及配合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良好惯例与业主和业主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单位协调配合。
但双方的工作范围和接口有交叉、模糊或争议时,承包商应在及时消缺和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解决;
如不能及时协商解决,应及时汇报业主并在项目实施时立即服从业主的书面决定。
5.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5.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本项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5.1.1承包商应于合同履约日期前进驻现场,对所维护范围的设备状况进行摸底。
5.1.2设备厂家所提供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由业主负责保管。
承包方检修需要时向业主申请使用。
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业主。
5.1.3承包方必须遵守业主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标准等,接受业主代表的监督检查确认,服从业主管理。
5.1.4承包方应按照业主要求安排值班,及时处理各种缺陷。
业主提供值班人员宿舍。
5.1.5承包方应按时向其员工发放工资,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提高员工劳动保护及安全意识,注意保护周边环境。
5.1.6承包方的住宿、办公及检修工作间必须按业主指定执行,承包方不得在业主辖区内自建食堂。
值班人员可以在业主食堂买票就餐。
5.1.7承包方负责对更换下来的废旧物资的回收并交付至业主指定地点。
5.1.8承包商有义务执行业主安排的系统内超出其工作内容的其他工作,单项工程总价20000元以下的工作不再单列费用,超出工程总价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工作按实际计费。
5.2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详见合同附件D)
5.3业主如采用MIS系统进行管理,承包商应按业主的MIS系统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5.4现场操作和工作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工作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但是,应服从业主的现场协调。
5.5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业主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
6.执行指令
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有关质量标准。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就服务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
承包商应只接受业主的指令。
7.履约保函
7.1履约保函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为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该履约保函列为本合同附件并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后30天止。
其间,承包商应已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项目规定的工作内容。
7.2根据履约保函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和性质。
8.项目检查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前,业主已向承包商提供有关该项目的技术资料。
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
(a)
已经对设备状况、周边环境、相关文件、图纸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列的其他资料进行了全面仔细的检查;
(b)为完成项目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c)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水电、通讯、劳务及工作场地等条件。
(d)所有其他可能影响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履约和影响承包商完成本合同的事件。
9.保证和担保
9.1保证与担保
承包商保证并担保其工作中采用的所有设备、工器具及材料没有工艺或材料缺陷;
而且工作中没有因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和不足。
如果在合同期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所发现的合同项下的任何缺陷或不足,承包商应:
A.自费重新进行合同项下的任何服务或其他工作来纠正项目的任何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
B.如果是设备或材料的缺陷,应按规定修理或更换,但是,如果是承包商对该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负有责任,则承包商应负责重新再做或予以更换,直到纠正完成为止。
业主在发现这些缺陷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而且无论如何都要在发现后三十天内告知承包商。
9.2保证的限制
除非本合同另有具体规定,否则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是具排他性的,没有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承包商其他工作的明确或隐含的保证或担保。
承包商否认任何隐含的保证或法律强加的保证(所有权的保证除外),包括适销性或适用性保证及买卖或贸易过程中的任何保证。
10.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使业主满意的程度。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的指令。
11.承包商
11.1承包商代表
只要业主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业主批准的(业主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的指令。
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工作开始前,书面报业主以获得批准。
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商应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且不得在本项目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同时应任命另一位由业主批准的代表。
11.2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满足附件的要求,并在项目中提供:
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
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c)
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匹配;
(d)
所有人员在业主发出履约通知前都应已熟悉本标段范围内的设备、系统,开始履约时不应再提出额外的熟悉设备系统的时间和费用。
11.3
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项目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业主的批准不得重新在本项目中工作。
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业主有权否决承包商从项目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
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得到业主的批准,否则这种撤换不可生效。
11.4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项目工作现场工作的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
11.5承包商保险
在不减少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以及所用设备、车辆购买并保持按照电力行业良好的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购买的保险。
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12.安全管理
12.1承包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电力行业及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工作秩序以保证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12.2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业主有关安全规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2.3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是承包商在该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
建立严密的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检人员。
12.4承包商必须服从业主方的安全管理,因承包方的原因给业主方或己方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或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并赔偿给业主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3.安全、文明要求
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业主关于文明工作方面的管理文件、规定,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13.1.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工作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自开始工作直到合同终止为止,承包商应:
(a)全面负责在本项目中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作现场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b)为了保护设备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业主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检修维护工作所需的临时照明、护栏、警告标志等。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作现场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工作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d)因工作原因造成火灾需动用业主方消防器材时,在使用后要及时汇报并限期补齐。
因工作失误造成气体消防设备、泡沫消防设备或自动水消防系统误动作,要立即报告业主安全人员,并根据情况赔偿业主方损失。
14.工作现场管理
14.1.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在生产现场的统一管理。
14.1.1.项目现场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设备、工器具、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要求。
14.1.2.在项目实施期间,承包商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1.3.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4.1.4.工作场所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14.1.5.厂区及作业区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区域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废料及时清理。
14.1.6.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4.1.7.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4.1.8.绿化区域范围施工前,应获得业主书面批准,施工中应尽可能保护绿化成果,交工时,必须及时恢复绿化区域地面。
14.2.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项目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4.3.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业主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15材料、设备和维护质量的管理
15.1材料管理
15.1.1由业主供应检修维护所需要更换的设备、装置性材料、备品配件及随机带的专用工具,并负责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
15.1.2消耗性材料、部分特种材料(发生在设备以外的材料及配件、试验和临时措施所需材料)由承包方自购,并负担其相应费用。
具体见附件G。
15.1.3除本合同中另有明确的外,本项目所需的由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及材料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和运输至工作现场,并负责管理使用。
15.1.3.1由承包商所采购用于本项目的材料、特种材料其要求除按有关技术规范外,其品牌和供货厂商(应提供3家以上合格厂商)均须由业主的书面认可后方可采购。
但业主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业主的任何责任。
15.1.3.2对业主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在设备材料供应商按业主与其所签订的合同规定运至到货地点后,承包商应及时卸货,运至作业现场或业主仓库或业主指定的其他地点,并配合检验。
15.1.3.3承包商对所有其在本项目中使用的设备、工器具、材料负责;
15.1.3.4承包商对废旧物资的管理应遵守业主的有关规定。
15.2质量等级评定
15.2.1.维护质量应达电力行业和业主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
15.2.2.维护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条件的部分,业主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
承包商应按业主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规定的条件。
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规定条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包括对预期利润损失的赔偿)。
16.业主的责任
16.1业主对承包方所承包的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进行交底。
16.2业主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16.3业主对承包商的维护质量进行监督、监察、考核。
16.4业主对承包方提出的维护方案、设备、备品备件、材料计划进行审批。
16.5业主负责对废旧物资的保管,承包商物资出门必须持有业主总经理工作部核发的出门证。
16.6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承包商工程款。
17.违约赔偿
17.1因业主责任造成承包方经济损失的。
业主赔偿承包方直接经济损失。
17.2业主不按合同及时支付承包方维护费用,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赔偿承包方的损失,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7.3由承包方责任造成业主的损失,承包方除赔偿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罚款,共同作为该项承包商违约所致的赔偿费。
17.4在不使其他赔偿方受损害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
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18价格与付款
本合同基本价格为人民币贰佰肆拾贰万元整(¥2420000),含两台机组四次机务电气计划性小修。
该价格为固定价格且已经完全包括承包商完成本合同于所要求的全部价格(不含税)。
另确定系统外额外服务综合工日单价为120元。
18.1本项目不拨付预付款。
实行按季度预结算,年度结算,合同到期进行清算的结算方式。
18.1.1季度预结算
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天为当季检修维护的考核截止日,业主按照当季考核结果、更换设备、备品配件及装材实际发生情况、检修维护考核细则及安全考核细则的结果于次季度首月15号前进行季度预结算。
18.1.2年度结算
每年元月十五日以前将上一年承包金额的实际发生情况、节约奖励及超支款情况及月度预结算与合同规定费用进行比较,办理结算。
18.1.3合同到期的清算
●
合同期最后一个季度的付款,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内,双方办理完清算手续且无异议后结清。
18.2发票
承包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业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发票后付款,业主按转账方式付款。
承包商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业主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8.3终止时的付款
由于承包商违约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19条;
由于业主违约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20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21条。
18.3.1.终止时的核实工作
在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九十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所有结算单和其它文件,以便使业主核实服务的进行情况及与之有关的承包商的费用,以决定终止付款的金额。
18.3.2.终止付款期限
业主应在收到本18.3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后的三十天内将终止付款支付给承包商。
18.4.责任的限制
本合同按第20.2条终止时,业主仅有支付第20.4条的终止付款此一责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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