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网格化监管实施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625400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0.41KB
工商所网格化监管实施办法.docx
《工商所网格化监管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商所网格化监管实施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商所网格化监管实施办法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改革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更好地体现科学监管、和谐发展的理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网格的设立及其职责
以工商所为单位建立监管网格。
遵循依法行政,强化效能,属地监管,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原则。
按照管辖区域和机构设置现状,实行两级网格监管,分层对网格监管负责。
各所辖区为一级网格,所长为责任人。
负责规范工商所内部职能分工,建立科学清晰的岗位职责管理体系,全面掌握二级监管网格责任人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分解、组织落实各项监管任务,解决或报告日常监管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按照职责明确、边界清楚、便于协作的原则划分二级监管网格,使网格之间岗位明确、责任清晰、责权分明、工作畅通、监管区域大小适当、市场主体监管工作量适当。
对二级监管网格责任人的日常监管巡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考核,组织协调查处管辖区域内各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市场主体日常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各责任区为二级网格,监管巡查人员为责任人,一个网格确定一名网格责任人。
按照一级网格监管工作安排部署,落实好市场主体日常监管巡查任务,对巡查中发现的市场主体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照管辖职责和规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上级报告。
负责接收网格责任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
负责使用维护经济户口信息、市场主体日常监管信息和案件信息,及时录入巡查中收集的动态信息和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对管辖区域内食品安全、重点高危行业市场主体和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实行零距离监管,对重点、热点、重点区域市场主体实行近距离监管,对一般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按照工商所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网格化监管工作目标
(一)网格监管责任区内市场经营秩序良好,流通领域食品、农资、商标印制、广告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直销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设立并做到守法经营,各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网格监管责任区内群众举报和消费者申诉能够及时调查处理,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按时完成商品质量监测任务,诚信守法经营环境改善。
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与职责相符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网格监管责任区内经济户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户数统计准确,辖区四至范围标注清晰,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完整齐全,信用分类规范统一,监管等级设定符合实际,监督检查措施全面落实到位,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及时,做到监管区域内市场主体底数清、情况明。
(四)网格层级管理规范,各类组织健全,作用发挥明显,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各项监督管理任务能够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市场动态信息反馈及时,社会监督体系逐步完善,市场秩序的整体控制力明显增强,初步形成全方位监督管理格局。
三、网格化监管督查与考核
县区局督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提前通知、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
督查内容包括主要有:
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措施办法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网格划分是否科学,工作职责是否明确;网格责任人日常监管巡查工作是否落实,巡查记录是否详实,是否录入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主体分类监管系统中提示警示信息的检查巡查工作是否落实;一级网格对二级网格报告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并反馈,是否进行检查督查;网格化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等。
四、网格化监管巡查责任制
(一)日常监管巡查工作目标
1、网格责任区域内市场主体日常监管巡查工作落实,做到网格责任区域内市场主体日常监管巡查工作落实,做到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内容“三落实”。
2、网格责任区域内市场主体底数清,情况明,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环境和谐。
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查处,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3、与网格责任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较强。
(二)日常监管巡查类别和时间要求
1、新开业市场主体初期检查。
初期检查自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对于初期检查中发现问题或尚未开业的,应按规定进行回查。
2、周期性检查。
重点行业、严重失信、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每7天检查1次;重点监管区域的市场主体每10天检查1次;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检查由工商所确定。
3、提示警示检查。
根据市场主体分类监管系统提示警示信息,对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检查,督促其纠正存在的问题。
4、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组织的专项整治,要按照布置要求进行,建立专项检查记录等。
5、问题回查。
对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处理完毕后,必须进行回查,责令改正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查;行政指导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回访;一般性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查。
(三)日常监管巡查方式
1、工商所负责人或监管组负责人应指定相邻两格的网格责任人组成巡查组,按照日常监管巡查内容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系统提示警示信息,每天对巡查组的巡查任务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巡查内容,对网格内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
2、网格责任人每天应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的巡查任务,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监管责任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落实日常监管巡查任务。
3、网格责任人在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中应与群众申诉举报相结合,有的放矢地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检查。
对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照管辖职责和规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上级报告。
4、网格责任人应将日常监管巡查情况及时准确记录在《市场巡查记录本》上,作为日常监管巡查的存档资料。
(四)日常监管巡查内容
1、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歇业)登记;是否无照经营;是否擅设分支机构;是否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是否持有真实、合法、有效,并与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事项一致的许可证件;是否登记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超过规定时间;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是否使用与登记注册相符的名称、印章和符合规定的牌匾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变化,是否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验照表,办理年度检验、验照。
被依法责令改正或处罚后,是否履行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内容
(1)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件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非法出租转让。
许可经营范围、注册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是否有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
(2)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经营者是否有经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行为,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和“傍名牌”食品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有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行为。
(3)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4)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是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5)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属地工商所要与市场开办者,市场开办者要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
(6)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查验义务,是否有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7)查流动食品商贩和小摊点,看是否全面实行食品安全承诺经营制,是否挂牌承诺经营。
3、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巡查内容
(1)市场主办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主办单位是否与入场经营者签订进场经营合同;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建立经营者档案;
(4)是否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市场主体和商品退出情况以及违法经营者名单等信息;
(5)是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机构、质量管理举报箱;
(6)是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公平秤;
(7)经营食品的市场主办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8)市场内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9)市场内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商品、“三无产品”、易燃易爆商品及国家禁止上市的商品;
(10)经营者是否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它企业名称或代号、仿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
4、农资市场监管巡查内容
(1)查农资市场主体。
看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农资经营户,是否证照齐全、亮照、年检或验照、真实有效、非法出租出借,超范围经营等。
依法查处、取缔无照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2)查入市农资商品。
看农资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证明、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标签是否齐全,包装上是否标明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是否利用各种广告媒体对农资产品作虚假宣传,以及农资产品销售中计量违法违规行为;
(3)查农资商品包装标识。
看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是否有农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是否有冒充注册商标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否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伪造产地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是否有使用虚假的厂名厂址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违规行为;
(4)查两帐两票一书一卡。
看两帐两票一书一卡是否齐全、规范、到位。
即农资经营户在进货时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将进货和销货农资商品逐一记入农资商品进(销)货台帐;是否及时出具信誉卡;是否将不合格农资商品及时下架和退市情况逐一记入登记表;网格片区内包保责任人与农资经营户是否每年签订责任书。
5、合同监管巡查内容
(1)是否有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
(2)格式条款合同是否依法进行备案;
(3)是否擅自印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6、经纪人监管巡查内容
(1)经纪人是否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
(2)经纪人是否如实记录经纪业务,并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3)经纪人是否在其经营场所明示执业人员情况,明示内容是否与备案情况一致,表述是否准确,无歧义;
(4)经纪合同中是否有执业人员签名。
7、广告监管巡查内容
(1)广告经营单位是否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是否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户外广告,是否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发布地点、期限、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广告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4)店堂牌匾广告内容是否为自有商标、名称、经营范围等。
8、商标监管巡查内容
(1)是否冒充注册商标;
(2)是否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3)注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5)商标许可使用或被许可使用是否有协议且备案,许可是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商所 网格 监管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