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252560
- 上传时间:2022-11-22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1.97KB
单位受贿Word下载.docx
《单位受贿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单位受贿Word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四)主观方面
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
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案例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大玲,女,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九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县人,系上海祥铃实业公司(原上海中专联合实业公司)及上海祥铃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原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本市东南新村三十一号,住本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北中路三百五十四弄八号六〇一室。
因本案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刑事拘留,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被逮捕,同年七月八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荣根,上海市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达开,上海市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以被告人王大玲犯单位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宗德钧出德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大玲及其辩护人王荣根、范达开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九九四年九月至一九九五年初,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利用把本单位上南商办综合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上海南汇建生建筑有限公司之便,经被告人王大玲同意,以单位名义收受对方贿赂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并由王大玲决定,将其中十三万元在公司内部私分。
被告人王大玲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王大玲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企业性质提出质疑。
辩护人认为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初,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利用把本单位上南路综合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上海南汇建生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之便,由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大玲同意,以单位名义收受对方联系人张国民所送贿赂款计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并由王大玲决定,将其中十三万元作为奖金发放给公司职工,另十万元用于公司其它有关费用开支。
上述事实,有证人徐伟、张国民关于经王大玲同意,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收受二十三万元贿赂的证言;
证人张怡秋等关于经王大玲决定,将其中十三万元在公司内部私分,余十万元冲转公司成本的证言为证。
另有公司有关帐册、司法审计报告、工程承包合同等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王大玲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至于企业经济性质,有工商机关核发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法人营业执照为证,证人钱岳金等对公司资金来源亦提供了佐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质疑,没有理由,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因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已解散,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大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鉴于案发后王大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修改后的刑法与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处刑相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决定处罚。
为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大玲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争议焦点】
本案的被告人接受贿赂的行为为什么成立单位受贿罪?
【法理评析】
关于本案,需要了解的中心事实就是单位受贿罪。
总体说来,单位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我国法律特别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由此定义可知,它区别于一般受贿罪的条件是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体。
该罪具有两个特征,就是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成立单位受贿罪;
二是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于一般受贿罪。
下面,我们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位与另外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
在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的单位必须是"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在本案中,犯罪的主体就是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而被告人就是单位受贿罪的从犯。
其次,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为他人谋利和收取财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单位受贿行为的单位(自然人)必然有其中一种行为。
而这种犯罪行为指向的客体必然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利用把本单位上南路综合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上海南汇建生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就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且接受了他人23万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廉洁性。
最后就是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
单位受贿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但表现却是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意志。
在本案中,被告人就是单位的主管人员,然后利用了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接工程,而自己收受贿赂23万。
用于本单位的福利及各项费用支出,所以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单位受贿,而作为主管人员的被告的意志就已经成为了单位的意志。
在构成单位受贿共犯的单位之间,往往存在着业务、人事或经济上的制约关系,从犯单位的意志往往会受到主犯单位意志的影响,甚至有时俩者重叠。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提示:
由于单位受贿罪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所以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严惩不贷,但由于单位行贿罪存在特殊性,所以为了与一般受贿罪相区别,在确定某个受贿罪是单位受贿罪还是受贿罪时就必须分清某类受贿到底是基于个人意识还是单位意志,而犯罪的客观表现就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单位受贿查处的方法及对策
通过对单位受贿案件特点的研究,可以看出单位受贿犯罪的手段、方法以及发案的规律与其它犯罪和个人犯罪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如何查处此类商业贿赂案件,笔者提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抓好线索经营,适时查处
单位受贿案件由于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因情绪对立矛盾激化举报甚少,隐蔽性强,很容易被人忽视,因此,举报少,发现难是单位受贿犯罪特征之一。
这类线索多数来源于审计部门审计、上级监督检查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职能检查等等。
因此,要及时发现这类线索必须疏通信息渠道,增大信息量。
一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和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和监管督查部门联系,扩大信息量,实现资源共享。
在上述各部门开展的审计、财务检查和监管督查工作时,要及时跟踪了解,必要时通过协商可派员参与,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尤其是单位违规资金的使用,账外资金循环等容易发生单位受贿犯罪问题的重要环节要深入了解,从中发现和掌握线索。
二是要关心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如医药购销中药品虚高、教育乱收费、国有资产非正常的拍卖以及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等问题,往往隐藏着单位受贿犯罪。
三是关注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重大经济活动。
尤其是单位基建筹款、重大设备的购置、垄断行业发放高额奖金福利的款项来源等等环节排查单位犯罪线索。
四是以案带案,深挖单位受贿案件线索。
在查处个人贪污受贿犯罪等案件中,一方面可通过相关人调查了解有无单位受贿问题,特别是向行贿人了解与单位有无明扣、暗扣以及手续费等不正常的经济往来,同时还能以查处个人犯罪为掩护,查核单位非正常的收支情况,特别要重视对单位"
小金库"
和福利奖金的来源等重要环节进行核查,从而挖掘单位受贿犯罪线索。
(二)察微析疑,选准突破口
任何事物都有双重性,单位受贿也是一样,既有隐蔽性,也有易暴露的一面,既有查处难的一面,也有便于突破的薄弱环节。
这就需要我们侦查人员,根据个案的特点,仔细分析,精心谋划,选准突破口,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近年来查处单位犯罪的实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从查账入手。
单位受贿后,虽然受贿款被转移或直接进入"
账外账"
,这种账外之账表面上与单位账似乎没有关联,但实践中多数有着内在的联系,如隐匿回扣、折扣款多数是以某种名义从单位帐内转到账外,如果是收受单位的贿赂,行贿单位帐内也会有支出的账目,即使是变通处理,但总要在账面支出时留下痕迹。
如我们在查处江苏石油勘探局职工医院单位受贿一案时,发现该单位少数购买的医疗设备在账面没有记载,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到销售方进行查账,发现销售单位为了隐瞒支付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回扣款,为其另设往来账户,职工医院的非正常开支直接从该账户中支出,从而查明了该医院在购买医疗设备和药品过程中,暗中收受回扣180余万元不入账犯罪事实。
此外,在商业贿赂中,行受贿双方总有些反常现象,这种反常现象往往在账内体现,如受贿单位所购商品价格虚高,工程未上马预先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工程款等等。
只要我们侦查人员对账目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很容易发现单位犯罪受贿的"
蛛丝马迹"
2、从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入手。
单位受贿案件具有一般贿赂案件的共同特点。
虽然行受贿双方常常订立攻守同盟,但由于他们所体现的功利主义特点非常明显,双方稳固的关系是建立在功利性、非道德性和违法性之上的,并非牢不可破。
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这种关系还是会不堪一击。
无论是个人对单位行贿,还是单位对单位行贿,行贿方往往存在被动性,只要我们办案人员充分得用法律武器,加强政策攻心,晓以利弊,抓住矛盾,各个击破,很容易突破行贿人的心理防线,迫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3、从知情人或重要关系人入手。
单位受贿犯罪由于是单位实施的行为,知情人和参与实施的人比个人贿赂案要多,这就给我们查案工作带来了有利条件,他们有的既是知情人也可能是参与人,有的是犯罪行为的某一环节的知情人和参与人,有的是赃款赃物处理的知情人和参与人。
因此,我们要扩大侦查视野,从知情人或重要关系人着手,掌握第一手单位犯罪的证据资料,有利于迅速地突破案件。
在查处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单位受贿案中,开始我们也只是在办理个人受贿案中了解到该单位在发包工程中有乱拉赞助的行为。
经分析研究决定,我们首先找负责管理财务的耿某某谈话,作为案件的突破口,经过几个回合反复较量,很快查明,该公司,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先后多次以赞助名义,向施工单位索取工程款100余万元,存放在下属单位的账户中,用于支付临时工工资、吃喝招待等非正常性支出。
4、从赃款去路入手。
从赃款去路入手的倒查方法,对突破和查清单位受贿犯罪事实一般效果都很明显。
因为单位受贿有一共同规律,都是暗中收受,均在账外循环,用于违规支出。
实践中,单位受贿款主要用于三方面:
一是进入单位"
,用于吃喝招待等非正常性开支;
二是直接发放单位干部职工奖金、福利;
三是用于超标准基建、购置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等等。
在查清这些支出的来源的同时,顺藤摸瓜,必然能弄清款项来源,从而获取单位受贿犯罪的事实依据。
(三)集中力量,同步取证
单位受贿犯罪案件参与人较多,行受贿双方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人和实施人多数是单位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因为单位利益而使他们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相互之间极易打坝塞洞、串供和毁灭证据。
初查中他们往往调动一切关系,为单位说情,为查案设置障碍;
当案件立案侦查时,他们又会采取一切手段千方百计地逃避和阻碍侦查,企图规避法律。
我们如果查案方法不当,措施不力,稍有不慎重就会使案件查处陷入被动局面。
因此,查处单位受贿案件我们必须做到:
一是采取大初查的模式集中兵力全线突破。
必要时由侦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统一指挥,调动精兵强将,同步调查取证;
二是加快办案节奏,快侦快结。
立案要果断,措施要及时,取证要到位,结案要迅速;
三是因案制宜,采取多种查案方式。
对重特大有影响的案件,为排除阻力,可由上级检察院采用指定管辖的方式,进行异地查处,确保查案工作的卓有成效地顺利进行。
(四)查明赃款去路,扩大办案效果
单位受贿犯罪不但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金额大,而且支出的内容也很复杂,加之管理混乱,缺少监督,很可能还隐藏着个人犯罪。
因此,查明单位犯罪的赃款去路不仅仅是为了完善证据,更重要的是扩大办案效果,从已知的犯罪查找未知的犯罪,从单位受贿查出个人犯罪。
侦查人员在查核单位犯罪赃款去路中,要认真仔细,逐笔核对,弄清每笔赃款的来龙去脉,对深挖犯罪,揭露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单位受贿犯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才明确规定的单位犯罪,实践中查处这方面案件不多,在案件定性和处理上容易产生一些模糊认识,因此,在目前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中,我们检察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务必一要搞准,二要慎重。
要严格区分以下几个界限:
一是要区分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
单位受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直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受贿所得款归单位所有。
特别要注意与以单位名义个人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相区别;
二是注意区分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受贿犯罪主体,只限于国有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除此之外,的其它单位受贿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三是注意区分单位受贿犯罪与单位"
创收"
"
赞助"
等行为的界限。
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单位受贿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无论是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是在经济往来中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都必须具备这一客观要件。
三是注意区分责任,突出打击重点。
单位受贿犯罪主观上虽然体现单位意志,但在实践中,实施这一犯罪行为主要是由少数人或个别负责人决定和实施。
因此,我们在查处单位受贿案件中,要分清责任,区别对待,重点打击实施犯罪的决定者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对抗拒交待,打坝塞洞,毁灭证据的,一经查实要严惩不贷。
对自首,坦白交待态度较好的,单位积极退赃,主动挽回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从宽处理。
尽可能缩小打击面,减少震荡,维护单位或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做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单位 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