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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到期贷款,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以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置资产。
第三条收回或处理抵债资产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保护信用社利益原则。
尽最大限度减少信贷资金损失,切实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操作过程中要提高透明度,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在实物收贷过程中循私舞弊、损公肥私和暗箱操作。
(三)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原则。
严禁违法、违规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
(四)坚持审慎决策的原则。
在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时,要防止盲目收物高作价或忽视其它偿还来源所造成新的资产风险和损失。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审批权限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收回处置权由省、市信用联社(含省联社派出机构,下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抵债资产收回和处理变现时应分别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权限为:
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联社审批;
金额超过50万元由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取得
第六条各级信用联社要慎重对待以资产或抵押物抵还贷款的问题,对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尽量采取措施保全资产或抵押物,防止和减少贷款损失。
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应申请依法拍卖或变卖,争取以现金形式收回贷款本息。
对经降价拍卖、变卖仍无法变现的财产又确实无其它偿还能力的,方可申请以物折价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第七条信用社收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必须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处置权,并能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易于变现和保值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对明确规定禁止做为抵押、质押的财产或不符合抵债资产条件的资产信用社要坚决禁止收取为抵债资产。
(一)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财产具体包括:
1、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或质物;
2、抵押物、质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等。
(二)不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财产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2、无形资产;
3、机动车辆;
4、土地使用权临近期满且期满前不能处置完毕的土地和地上定着物;
5、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
6、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军事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7、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8、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9、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
10、信用社认为不宜做为抵还贷款的其它资产。
第八条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
(一)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对拟采取协议收回抵债资产须经报批的,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经上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协议收回手续;
(二)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
第九条抵债资产作价:
抵债资产价格确认必须公平合理,作价不得超过市场现价。
具体作价形式有三种:
(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第十条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须申报相关资料:
1、抵贷申请报告。
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要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情况,写出详实的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审贷小组审议,经审议同意后草拟和上报抵贷申请。
抵贷申请和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近两年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贷款清收情况,抵债理由和变现能力,处置预案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借款合同》复印件;
3、企业债务人(担保人)提供近两年财务损益报表;
4、抵债资产明细清单,抵债物照片及资产所有权属证明及复印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始fapiao等);
5、信用社审贷小组决策意见;
6、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文件及证明。
(包括依法收回的判决书、调解书;
协商收回的协议书,缴纳税费凭证等相关证明)。
信用社申请收取抵债资产时,向上级联社申报的资料一式四份,信用社留存一份,报上级联社一至三份。
第十一条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按其现值能够抵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
不够抵偿贷款本息的部分,信用社应依据合同继续追偿。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十二条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要求:
(一)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作价要以取得时的原值为依据,参照市场同类物品的现价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二)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按规定程序处理变现抵偿贷款本息。
对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重新购建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抵债资产的处置可采取拍卖、竞卖、出租、出兑等各种方式进行,不得处理给本信用社职工及家属。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如确需协议出让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
(五)严禁将抵债资产长期放置不管或挂帐不作处理。
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抵债资产拍卖变现的时间自取得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年;
最长不得超过2年。
如遇特殊情况,无论金额大小,必须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抵债资产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
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利息;
(四)变现收入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仍有剩余的,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变现后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人在信用社所欠贷款本金的部分,又无法继续追偿的,其差额损失部分按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抵债资产的管理与处罚
第十五条抵债资产的收回、变现处置以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具体由信贷部门负责。
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与核算由财会部门负责。
要按规定逐一登记造册,设立台帐,落实专人负责保管,不得私自转借或转让。
第十六条各级信用联社应建立抵债资产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
省、市联社要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检查抵债资产取得、保管、处置是否违背规定;
县联社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信用社坚持每季检查一次,确保抵债资产使用合理和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对在取得、保管以及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抵债资产取得过程中的有关处罚:
1、在办理抵贷资产受偿中互相串通、泄漏商业机密,损害信用社利益的,处以10,000元罚款,并给予开除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评估价值或协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现值而未提出异议或申诉,造成资产损失的,对损失部分信用社审贷小组和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各负40%责任,市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负20%责任,负责包赔;
省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参会人员每人处以300元罚款。
3、未及时保全或办理过户手续致使资产损失的,对损失部分信用社审贷小组全额包赔,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与借款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或接受调解的,以及越权或变相越权收回抵债资产的,发生在哪级,给予该级抵贷资产管理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有关处罚:
1、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抵债资产的,对有关人员处以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要负责包赔。
2、抵债资产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信用社主任和保管人员要全额负责包赔,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有关处罚:
1、对在办理抵贷资产处置中互相串通、泄漏商业机密,损害信用社利益的,处以10,000元罚款,并给予开除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出租、转让、拍卖(省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协议出让抵债资产除外),处置抵债资产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隐瞒或截留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或租赁收入的,除全额追缴入帐外,并给予开除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形成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4、越权或变相越权处置抵债资产的,发生在哪级,给予该级抵贷资产管理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对非责任事故造成抵债资产损失,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呆坏帐进行报损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以前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
抵债资产帐务核算办法
一、抵债资产取得和处置的帐务处理
信用社对已收回的抵债资产要纳入表内科目进行核算。
使用的科目分别为:
待处理抵债资产和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
(一)收回抵债资产的帐务处理
借:
待处理抵债资产-╳╳户(含本金和利息)
贷:
╳╳贷款-╳╳户(本金部分)
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户
(二)处置变现抵债资产时的帐务处理
抵债资产变现后应首先按规定核销应承担的抵债资产税费。
扣除税费后的收入视为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分别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等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
现金或存放款项
待处理抵债资产-╳╳户
利息收入-╳╳户
2、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小于贷款本金的,其小于贷款本金的数额用呆帐准备核销
待处理抵债资产-╳╳户(变现收回部分)
呆帐准备
待处理抵债资产(小于本金的差额)
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
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回时计入的利息金额)
3、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的且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其大于本金的数额计入利息收入科目,变现后实际利息收入小于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的差额与待处理抵债资产剩余额对转。
待处理抵债资产(本金部分)-╳╳户
利息收入-╳╳户变现(大于本金部分)
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户(差额)
待处理抵债资产-╳╳户(差额)
4、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其多余部分做为收益处理,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帐户。
贷:
营业外收入-其他营业外收入
抵债资产变现后,“待处理抵债资产”和“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二个科目帐务要同时结清。
二、抵债资产变现前有关收支的帐务处理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一)经营租赁抵债资产,取得租赁收入时的帐务处理。
营业外收入-租赁收入
(二)在保管抵债资产时发生与抵债资产相关的费用(包括正常的维护、保养、看守人员的工资等费用)时:
营业外支出―╳╳支出
(三)收回的抵债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应作增加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理。
待处理抵债资产
三、贷款本息的追偿的帐务处理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已经法院判决结案的,不再追偿。
未经法院判决结案的,应依法继续追偿,任何人无权减免借款人的本息。
对已核销的贷款本息,追偿后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比例由市州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追回已核销的抵债资产贷款本息时
现金
呆帐准备(本金)
营业外收入
(二)提取应付劳务费(奖励)时
手续费支出(奖励费)
其他应付款-应付奖励费
(三)实际支付劳务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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