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剖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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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机电、运输、放炮、顶板和其它。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级行政正职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各分管总经理、分管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总工程师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各业务部门、工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整改和统计上报。
二、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安全隐患的确认。
每月初,由矿总工程师召集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一次,并形成例会制度。
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提出初步意见报矿安全办公会,直接确定本矿B、C级安全隐患,提出A级隐患确认意见。
A、B级隐患及治理措施必须于每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确认后及时将确认结果通报隐患矿井,并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C及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各矿自行掌握。
第六条矿井计划外停电、停风、主要通风路线冒顶堵塞、发现自然发火、透水征兆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
第七条为及时收集、掌握安全信息,每月1号、11号、21号,各矿井口信息站收集、汇总每旬重要安全信息(包括井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工程质量等级情况、事故及侥幸事故情况、“三违”情况等),经分管安全矿长签字后电传至集团安监局,经筛选、分类、整理后报公司领导。
第八条集团安监局负责收集、整理各矿重大安全隐患,建立重大隐患台帐,提报集团领导。
分管领导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审查各矿安全隐患及治理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拿出主导意见并做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未按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隐患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的,按隐瞒不报论处。
因此而发生事故的,集团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内容
第十条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第十一条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峒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全或损坏,严重影响通风。
第十三条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
第十四条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
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大于5.0m3/和3.0m3/。
第十六条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十七条厚煤层开采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和装备;
煤层有自然发火征兆。
第十八条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起封火区。
第十九条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地防止顶煤自燃措施;
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地封堵措施。
第二十条煤矿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
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
误差超过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单头掘进施工长度超过1500m的掘进巷道。
第二十二条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二十三条综采(放)工作面内放炮。
第二十四条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
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
第二十六条在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组)下回采;
在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压水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上回采。
第二十七条第四系含水层下留设防水(砂)煤柱最小的试采工作面;
地表水体下试采工作面。
第二十八条巷道通过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
采掘工作面有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
未按规定设计留设隔水煤(岩)柱或隔水煤(岩)柱被破坏的地段。
第二十九条矿井、采区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够。
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
第三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支护形式、规格、质量不能满足支护要求,支护材料老化;
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规程规定要求;
特殊区域不能形成2个安全出口的采煤工作面。
第三十二条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掘进工作面透废弃巷道或采空区。
第三十三条综采工作面在岩柱厚度小于10m的巷道上跨采。
第三十四锚网支护煤巷、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
第三十五条轨道运输巷及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
第三十七条井筒发生破坏及相关设施发生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
坑木房、风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所、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井下胶带输送机未使用阻燃胶带、缺少保护或保护失灵。
第四十条电缆老化、绝缘降低;
电缆材质、规格不符合要求;
井下使用未经阻燃测试的电缆。
第四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和选型不符合规定。
井下电器失爆。
第四十二条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输变电设备等带病运转。
第四十三条提升机、罐笼、斜向乘人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
第四十四条矿井单回路供电;
违反规定,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供电。
第四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煤矿企业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工人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
第四十八条未列入的其它事故隐患,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危害程度确定等级,按程序上报、处理。
四、隐患治理
第四十九条对所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整治措施,按隐患大小、难易程度分别由矿长及分管矿长组织落实整改。
第五十条各种事故隐患,各矿必须及时确定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时间,制定隐患治理措施。
同时,在治理过程中,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各矿必须认真编制处理措施,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措施加以整治。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编制补充措施,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在征得明确答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隐患整改资金从煤矿安技措专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维简费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责任,隐患治理实行挂牌跟踪管理制度。
各种隐患矿必须确定治理责任人、责任单位,A、B级隐患集团公司确定挂牌督察人。
各级安全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台帐,详细记录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过程及结果等,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组织生产的,有权下达停产通知,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单位安全办公会议批准。
隐患消除后,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五十四条每季度,集团公司由分管技术、安全的领导组织对集团矿井A、B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材料报告上级有关部门,迎接检查验收。
五、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
济矿集团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
济矿集团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
单位全称
隐患名称
隐患及治理情况(可附材料、图纸)
整改责任人:
电话:
总工程师:
(单位公章)
矿长:
年月日
集团公司意见
负责人:
(章)
挂牌督察人:
隐患等级:
类别:
确认时间:
治理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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