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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颁布
2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普通规定…………………………………………………………………………
(1)第三章材料……………………………………………………………………………(3)第四章金属构造件………………………………………………………………………(4)第五章安全保护装置……………………………………………………………………(5)第六章重要零部件………………………………………………………………………(6)第七章电气与控制………………………………………………………………………(7)
第八章生产工艺…………………………………………………………………………(8)
第九章使用……………………………………………………………………………(10)第十章检查检测………………………………………………………………………(12)
第十一章附则………………………………………………………………………(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桥式起重机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进经济发展,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房屋建筑工地和施工工地用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等关于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桥式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查检测。
本规程所称桥式起重机是指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
本规程不合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t或者提高高度不大于2m桥式起重机。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桥式起重机(如下简称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起重机,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
特殊状况下使用起重机与本规程规定不符合时,应当事先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章普通规定
第四条起重机设计必要符合安全、可靠和环境规定。
第五条起重机制造单位必要对起重机设计和制造安全性负责,获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允许后,方可从事允许范畴内制造活动。
第六条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如下技术文献和资料:
(一)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安装、使用、维护阐明书;
(二)总图、主梁部件图、电气原理图;
(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证书。
第七条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产品合格证明证,至少涉及产品型号、重要参数(起重量、跨度、起升高度、工作级别、各机构工作速度)、制造允许证号、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二)重要受力构件使用材料明细,至少涉及材料名称、制造单位、材料质量证明书编号、炉批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
(三)重要零部件明细,至少涉及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外购、外协)、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等;
(四)安全保护装置明细,至少涉及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外购)、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等,需要进行型式实验还需要合格证或者型式实验报告等。
第八条安装、使用、维护阐明文献,至少涉及下列内容:
(一)重要性能参数及其构造阐明;
(二)各机构和各系统原理图及其相应阐明;
(三)基本荷载图及其相应阐明;
(四)安装阐明及其规定;
(五)操作使用阐明及其规定;
(六)维修保养阐明及其规定;
(七)保管、运送阐明及其规定。
第九条起重机出厂时,应当在明显部位装设金属铭牌,铭牌至少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型号;
(二)设备代码:
(三)产品编号;
(四)制造允许证编号;
(五)额定起重量;
(六)工作速度(起升速度、大车运营速度、小车运营速度);
(七)跨度;
(八)起升高度;
(九)整机工作级别;
(十)制造单位名称;
(十一)出厂日期。
铭牌右上角应当留有打监督检查钢印位置。
铭牌材料和固定应当使铭牌可以永久存在。
第十条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如下简称施工)单位必要获得相应特种设备允许,在允许范畴内从事生产活动,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要对每个施工工程编制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起重机施工状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起重机基本和轨道必要达到规定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样;
(二)有关材料质量证明书;
(三)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四)改造工程设计计算资料。
其中
(一)、
(二)、(四)项与使用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30日内移送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献。
第十五条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与否附有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有关资料。
第三章材料
第十七条起重机金属构造中重要受力构件材料普通采用GB700《普通碳素构造钢技术条件》普通碳素构造钢Q235A、Q235C或者GB1591《低合金构造钢技术条件》低合金构造钢16Mn、16MnTi等。
冶金起重机和在低温(-20℃如下)地区工作起重机重要受力构件必要使用镇定钢。
第十八条起重机中铸件与锻件应符合GB/T9439《灰铸铁件》、GB/T1348《球磨铸铁件》、GB/T14408《普通工程与构造用低合金铸钢件》、GB/T5676《普通工程用锻造碳钢》等相应原则规定。
第十九条焊接材料焊条应当符合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T983《不锈钢焊条》规定。
焊丝应当符合YB/T509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规定。
焊剂应当符合GB/T5293《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12470《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规定。
第二十条螺栓连接惯用材料应当符合GB3098《紧固件机械性能》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机械性能和螺栓、螺母与垫圈使用组合以及材料应当满足使用规定,并且符合GB/T1228《钢构造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9《钢构造用高强度垫圈》、GB/T1231《钢构造用大六角头螺栓、螺母、垫圈技术条件》等国标规定。
第二十二条制造、维修、改造过程中发生材料代用状况时,代用材料性能应当不低于原设计规定。
第二十三条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车轮应当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铜合金或者其他性能相近材料制造。
第二十四条防爆起重机电缆滑车上小滚轮以及限位开关上小碰轮应当采用铜合金或者其他性能相近材料制造;
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牵引线应当采用不锈钢钢丝绳。
第二十五条制造、施工(如下统称生产)单位必要保证选用材料质量,有相应质量证明书,并且建立材料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金属构造件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金属构造应当具备满足安全使用强度、刚性和稳定性,应当符合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关于规定。
第二十七条构造设计必要考虑到制造、检查、运送、安装和维护等以便和也许性。
露天工作构造,必要避免积水。
第二十八条重要受力构件母材厚度选取应当依照起重机实际工作环境考虑构造腐蚀影响。
第二十九条当起重机重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当再修复,应当报废。
第三十条重要受力构件发生明显腐蚀时,应当进行检查、测量和计算。
当核算出承载能力不能满足额定承载能力时,应进行维修,达到使用规定,或者进行改造减少额定起重量,否则应当报废。
减少额定起重量时,应当更换铭牌。
第三十一条重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当依照受力状况和裂纹状况采用制止裂纹继续扩展办法,并采用加强或者变化应力分布办法,否则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重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营时,如果不能修复,应当报废。
第三十三条构造件需要焊接修理时,所用焊接材料应当符合原构造件规定,焊接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第五章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起升机构应当设立常闭式制动器。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起升机构每套驱动系统需装设两套独立作用制动器。
吊运熔融金属电动葫芦应设立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制动卷筒)。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应当按GB6067规定设立起重量限制器,当载荷超过规定设定值时应当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起升机构(含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起重机械)应设立起重量限制器。
第三十六条起升机构应当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定极限位置时,应当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
有下极限限位规定期,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极限位置时,可以自动切断下降动力源,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至少保存两圈(不计固定钢丝绳固定圈数)。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应当装设有不同形式上升极限位置双重限位器,并应当控制不同断路装置,起升高度不不大于20m起重机,还应当依照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必要设立紧急停止开关,其位置便于司机操作。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必要设立失压保护、过压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笼型电动机驱动机构例外)和零位保护等电气保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她由于调速也许导致超速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由于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必要具备超速保护。
第四十条司机室和工作通道门必要设有电气连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种门启动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应当不能工作。
第四十一条电磁起重机起重电磁铁应当由专用供电电路供电。
电磁起重机工作
时因失电,其吊运物品坠落也许导致危害时,必要能保证电磁吸盘供电。
第四十二条大车运营机构应当设立限位器(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
小车运营机构应当设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和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缓冲器以及其止挡装置。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上外露有伤人也许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等,均应当设立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起重机上电气设备应当采用防雨办法。
第四十四条起重机械斜梯、通道和平台设立,应当满足净空高度、净宽度等安全作业规定,设立栏杆应当可以起到保护作用,符合相应原则规定。
第四十五条起重机直接受高温辐射某些,如主梁下盖板、吊具横梁等部位应当设立隔热板,防止受热超温。
第四十六条起重机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立明显可见安全警示标志,在操纵位置应当设立安全使用阐明和控制报警信号。
第六章重要零部件
第四十七条吊钩普通应当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闭锁装置,禁止使用锻造吊钩。
第四十八条吊钩表面应当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和裂纹等。
第四十九条吊钩浮现裂纹、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10%、开口度比原尺寸增长15%、扭转变形超过10°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时,吊钩应当报废。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50%时,衬套应当报废;
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5%时,心轴应当报废。
第五十条钢丝绳应当符合GB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或GB/T8《普通用途钢丝绳》规定。
调运熔融或炽热金属钢丝绳,应当采用金属绳芯或金属股芯等耐高温重要用途钢丝绳。
钢丝绳连接规定应当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相应规定。
第五十一条钢丝绳报废应当符合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查和报废实用规范》规定。
第五十二条卷筒上钢丝绳尾端固定装置,应当具备防松或者自紧性能。
多层缠绕卷筒,端部应当具备凸缘,凸缘应当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倍钢丝绳直径。
第五十三条当卷筒浮现裂纹或者筒壁磨损达到原壁厚20%时,应当报废。
第五十四条滑轮槽应当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缺陷。
滑轮应当具备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装置。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第五十五条当滑轮产生裂纹、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轮槽壁厚磨损达到原壁厚20%、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50%或者存在其她损害钢丝绳缺陷时,应当报废。
第五十六条当车轮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一)影响性能表面缺陷;
(二)轮缘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50%时;
(三)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到原厚度20%时;
(四)踏面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15%时;
(五)运营速度低于50m/min,椭圆度达到1mm时;
运营速度高于50m/min,椭圆度达到0.5mm时。
第五十七条传动齿轮报废规定应当符合GB6067关于规定。
第七章电气与控制
第五十八条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应当采用冶金用电动机,在环境温度超过40℃场合,应当选用H级绝缘电动机或采用必要办法。
第五十九条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起升机构应当具备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依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第六十条起重机所有电气设备防护级别应当满足关于原则规定。
第六十一条起重机电气设备必要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精确可靠,在紧急状况下可以切断电源安全停车。
在安装、维修、维护保养调节和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变化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
第六十二条起重机应当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起重机专用馈电线进线端应当设立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出线端不应当连接与起重机无关其她设备。
第六十三条起重机上应当设总线路接触器,可以分断所有机构动力回路或者控制回路。
起重机已经设立总机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立总线路接触器。
第六十四条使用悬挂式控制装置时,起重机控制回路电压应当不超过50V安全电压。
第六十五条起重机金属构造以及所有电器设备外壳、管槽,电缆金属外皮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当具备可靠接地。
检修时也应当保持接地良好。
第六十六条控制器应当操作灵活,有较小操作力。
档位应当清晰,零位手感良好,工作可靠。
第六十七条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应当采用遥控、非跟随式等远离热源操纵方式。
第六十八条对吊运熔融和炽热金属起重机,在热辐射强烈地方,对电气设备应当采用防护办法。
第六十九条对于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额定起重量不不大于10t起重机,不容许吊运熔融金属。
第七十条防爆起重机电气设备元件选用应当符合相应防爆级别规定。
第八章生产工艺
第七十一条起重机生产应当制定工艺文献或者作业指引书,并且配备相应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第七十二条重要受力构件焊接应当符合有关焊接原则规定,施焊前制定焊接工艺文献。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估:
(一)初次使用材料;
(二)初次执行焊接工艺;
(三)焊接质量经常浮现问题。
第七十三条焊接重要受力构件焊接人员,必要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畴内焊接工作。
第七十四条起重机焊缝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所有焊缝表面不容许有焊瘤、裂纹、夹渣、未熔合等缺陷;
(二)主梁、吊具横梁受拉区对接焊缝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行100%无损探伤,射线探伤不低于GB/T3323《钢溶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等》中规定Ⅱ级,超声波探伤不低于JB/T10559《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中Ⅰ级。
第七十五条采用螺栓连接,应当有有效防松办法。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当符合JGJ82《钢构造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施工以及验收规程》相应规定。
第七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自检制度,按照图纸、工艺和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和原则编制检查规程(或者作业指引书、检查大纲),并且按照检查规程进行检查,保证生产质量。
检查记录应当存档保存。
第七十七条制造过程中检查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材料和外购、外协件进厂检查;
(二)零部件加工制造过程中检查;
(三)部件组装过程中检查;
(四)产品组装后出厂检查。
第七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检查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
(一)轨道检查;
(二)开箱检查;
(三)桥架尺寸检查;
(四)安全保护装置检查;
(五)电气保护检查;
(六)运营实验;
(七)载荷实验;
(八)其他检查或者实验。
第九章使用
第七十九条使用单位必要购买、使用获得起重机制造允许证并且通过型式实验产品。
第八十条起重机使用单位至少应当建立和健全如下各种使用规章制度:
(一)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定期检查制度;
(三)交接班制度
(四)维护保养制度;
(五)设备档案制度;
(六)人员培训制度。
第八十一条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状况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起重机操作人员以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如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起重机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起重机明显位置。
第八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阐明书规定对的使用起重机。
第八十四条起重机使用之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异常时,应当在操作之前排除,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八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进行经常性(寻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自行检查内容涉及例行检查和全面检查,必要时通过实验验证。
使用单位应当依照设备工作繁重限度和环境条件恶劣限度,拟定检查周期。
但是,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每天都应当由巡检人员进行例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出记录。
进行自检和寻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状况时,应当及时进行解决。
第八十六条在用起重机例行检查普通涉及如下内容:
(一)起重机正常工作技术性能;
(二)所有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关于部件泄漏状况及工作性能;
(四)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五)制动器性能及其零件磨损状况;
(六)钢丝绳磨损和尾端固定状况;
(七)链条磨损、变形、伸长状况;
(八)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状况。
第八十七条在用起重机全面检查普通涉及如下内容:
(一)例行检查内容;
(二)金属构造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状况;
(三)重要零部件磨损、裂纹、变形等状况;
(四)批示装置可靠性和精度;
(五)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第八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产品出厂文献
(二)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寻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寻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运营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使用登记证明。
第八十九条使用单位在起重机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查规定。
未经定期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起重机,不得使用。
第九十条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已无改造、维修价值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以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事故应急办法和救援预案。
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解决;
状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关于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起重机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关于负责人报告。
第九十三条起重机浮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状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停止使用1年以上(含1年)起重机,再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章检查检测
第九十四条起重机检查检测涉及型式实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
第九十五条从事型式实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起重机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且获得相应检查资格后,方可从事检查检测工作。
起重机型式实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关于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十六条起重机产品凡属下列状况之一者,应当进行型式实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
(三)重要构造、材料、核心工艺、重要工作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变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
(四)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实验规定。
第九十七条起重机型式实验至少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一)技术文献审查;
(二)样机检查;
(三)样机装配质量和重要尺寸检查;
(四)性能实验(空载实验、动载实验、静载实验);
(五)安全保护装置实验;
(六)防爆性能实验;
(七)持续作业实验;
(八)钢构造强度实验。
第九十八条起重机制造过程监督检查涉及如下内容:
(一)设计制造技术文献审查;
(二)材料、配套件、外协件质量检查;
(三)重要受力构件质量检查;
(四)出厂检查和出厂技术文献审查;
(五)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第九十七条起重机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后拟投入使用;
(二)遇也许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
(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含一年)再次使用。
第九十八条起重机施工监督检查涉及如下内容:
(一)设备选型确认;
(二)出厂文献审查;
(三)施工资格证件确认;
(四)施工工艺文献审查;
(五)现场施工条件检查;
(六)安装前设备部件检查;
(七)金属构造安装检查;
(八)电气设备安装检查;
(九)安全防护装置检查;
(十)整机实验;
(十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营状况检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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