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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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需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投标人必需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钱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许诺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需提供。
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
入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查验报告书及入口药品注册证。
如因药品质量缘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数责任。
第四条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
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刻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
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包装物的供给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还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数药品应按标准爱惜方法进行包装,以避免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平安无损运抵指定地址。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查验报告书。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查验标准,方式、时刻、地址和期限
1.若是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查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查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
若是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查验,或通过查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进行药品质量查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查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付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同意。
投标人应及时改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阻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若是发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本地药检部门的查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当选择替代药品。
上述决定必需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刻及地址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刻招标人应付清全数价款。
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依照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信中标药品价钱优惠比率。
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进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依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刻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以下情形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方法不受阻碍的情形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份或全数终止合同:
a.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份或全数药品;
b.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c.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进程中有严峻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依照上述规定,终止了全数或部份合同后,能够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
投标人应付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份费用负责。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份。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若是
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阻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方法的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进程中,若是投标人碰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效劳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刻和缘故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形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信是不是酌情延长交货时刻和是不是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两边认可并从头签署。
②如投标人无合法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补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补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
若是投标人没有依照合同规定的时刻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效劳,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阻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效劳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
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能够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①招标人必需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
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
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那么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数完成。
③招标人须依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
不得以任何理由干与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需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钱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
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该该承担误期补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②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阻碍方无法操纵、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峻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两边商定的事件。
③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阻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形和缘故通知签约方。
受阻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和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阻碍的其他事项。
不可抗力事件阻碍排除后,两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刻内达到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进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两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本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
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份之一。
3.其他义务:
①招投标两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发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②招投标两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③招投标两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两边具有法律效劳。
④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派送商负责。
每次配送的时刻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打算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该超过4小时,一样药品的配送不该超过24小时。
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依照用药打算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打算,投标人据此配送。
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刻和数量必需严格依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打算执行。
⑤伴随效劳:
a.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以下效劳中的一项或全数效劳:
b.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c.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d.对开箱时发觉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改换;
e.在招标人指定地址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f.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项目。
若是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效劳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⑥合同修改:
除两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的情形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转变或修改。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治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按时刻付款,不得另设附
加条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定。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利用中必需附有中标通知书,不然无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两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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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辽宁省 药品 集中 招标 采购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