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245512
- 上传时间:2022-11-2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16.92KB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
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
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
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
第十二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
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
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
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
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决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
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监督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
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会 劳动保护 监督 检查 三个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