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青年律师谈谈案源不足问题的原因与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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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需要当事人的认可与信任,竞争是平等的。
所谓关系问题,更是一种相对的,不稳定的,甚至是含糊的概念。
比如法律顾问业务
,也就是所谓说常年法律顾问。
事实上,一位律师如果连续
2
年或
3
年能担任一家企业的
法律顾问,就是非常难得的事情。
近几年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普遍是一年一换,有的
还坚持不到一年,就被聘用单位解聘了。
所以“关系问题”在能否满足委托人的需求面前毫
无意义,关键是律师执业素质与能力,是否能获得委托人的认可。
可见:
案源问题应该更多的从律师自身执业理念与思路、定位与服务、方式与方法等
方面认真思考与应对。
一、我国律师执业定位与案源
(一)我国律师职业定位的三次演变
我国律师职业的定位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三次演变。
第一次是
1980
年
8
月
26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于
1982
1
日
开始实行的《律师暂行条例》,其中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次是
1996
5
15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1997
月
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的执业人员。
”
第三次是
2007
10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对《律师法》进行
修改,其中第二条把律师的定位调整为“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
员。
”同时强化了律师执业职能,即: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的执业定位开始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最后,定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三次演变说明:
1、律师应明确自身的执业定位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
2、律师应清楚自身的执业特点
律师如果没有当事人委托或没有相关部门指定,律师也就是无事可做,无案可办。
说
明:
律师执业属于一种被动性的服务特点。
3、律师的服务必须面对市场需求
律师行业属于第三产业,构成服务业中的一种特殊服务行业。
服务行业必须面对市场
,研究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定位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遵循市
场规则与价值规律。
4、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具备相应法律知识与服务技能
5、律师应明白法律服务的性质是:
(1)属一种知识型服务,具有无形的特点;
(2)法律服务过程同满足当事人需求具有同时性特征;
(3)律师对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不具有决定性,切忌绝对化。
6、基本公式
(1)律师执业定位等于---法律服务,等于---第三产业;
(2)法律服务必须---面对市场---必须满足当事人需求;
(3)满足当事人需求---律师必备相应法律知识与执业技能;
(4)律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与执业技能必须---获取市场认可与满足需求。
(5)律师=服务=市场=营销=律师价值。
(6)律师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结论:
律师没有案源就没有服务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律师价值。
所以,正视案源、研
究案源、获取案源是实现律师价值的前提和条件。
案源问题,不容忽视,不可小视,必须重视。
(二)什么是案源?
1、案源的涵义
所谓律师的案源,是指为当事人委托或相关部门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由。
这种事由按律师业务范围与相关法律规定可分为诉讼类与非诉讼类案源。
民事诉讼类服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案由。
刑事诉讼类服务是指在不同诉讼阶由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担任辩
护人。
对刑事自诉案的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要求,担任代理人出庭诉讼。
而行政诉讼案服务,则是指由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等等。
诉讼类案源,它的共同特征是由法律规定,并按法律程序构成立案的事由。
非诉讼类案源,应具体由法律法规调整,相应法律关系所形成权利、义务与责任而引
发的矛盾、争议、冲突、风险等法律问题的事由。
则是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律师提供的咨询
、代书或法律顾问以及仲裁、调解等工作事项,提供具体法律意见,制作法律文书,规范
法律行为及处理矛盾、争议、防控风险等具体方法、方案等服务性工作。
2、法律规定怎样转化为案源?
案源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为条件的。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等于案源,那么法律规定怎
么才能转化为案源呢?
法律规定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这种行为规范在一般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同时法律还制定了限制性规范和选择性规范
当公民或法人等组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受到司机机关或执法机关根据违
法行为的性质、特点、情节及对社会、对国家、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
规定受到追究与处罚。
处罚类型按违法行为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民事处罚。
如果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依法可以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
此时的当
事人有的认为处罚依据的事实有误或处罚不公平,但又说不清具体理由,需要找懂得法律
知识的律师帮助。
这样,当事人就产生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这种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
事项,就构成了案源。
同样的道理,对当事人之间依法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关系,而在约定中或在
履行约定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
其中一方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对方损害,或又能产
生对己不利的后果时,也会产生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这种需求的事由也构成了案源。
再有,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预防可能发生不利后
果的法律风险,而发生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事由,同样构成律师的案源。
如果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不表异议或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或纠
纷,通过协商等方式得以解决,从而未发生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就不能形成案源。
综上所述,律师案源问题应从两方面认识与把握:
一是所谓案源,主要讲的是律师承办案件的来源,也就是法律服务事由;
二是指形成律师案源的条件包括:
(1)必须由当事人或相关部门对法律服务产生需求;
(2)当事人对法律服务需求必须符合律师业务范围与法律规定;
(3)相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必须具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能力;
(4)律师与事务所同当事人就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青年律师案源不足的原因解析
(一)青年律师的知识结构存在相对单一的问题
一般说来青年律师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毕业后,经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又经过
一年实习,才拿到进入律师队伍的通行证。
而现行的法律院校或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基
本上是法律体系范畴的内容。
而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条件,不是仅凭一张
法律院校毕业文凭,或认为是有丰富法律知识就可以达到的。
法律服务的有效性,是讲的能力价值,即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当事人委托的法律问题的
能力。
也就是说不仅是讲享有法律知识多少的问题,而是讲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概念
所以,有知识不等于有能力。
由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一个过程,一个实践过程;
一个
知识的升华过程。
这种过程,往往是曲折的、艰苦的,不是一帆风顺的,而结果也会是多
层次的。
有的青年律师,不但学识基础好,而且勤勉敬业、悟性较高,通过几件案件的办
理或在短期内能快速把握相关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特征与关键环节,抓住案件“脉搏”,举
一反三,走向成熟。
同时,这样的年轻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逐渐为更多当事
人认可,自然案源就会多起来。
而相反,有些律师干了十几年乃至二十几年仍然处于“摸着
石头过河”的状态,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致使案源问题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是令人
遗憾的。
(二)面对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青年律师适应能力不足
一方面青年律师存在知识结构相对单一、执业经验不足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市
场的需求主体是多元化的,反映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复杂的、多变的。
同时,在律师行业中,同业竞争也是激烈的,因此,青年律师就存在一个怎样适应这
样一个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市场需求问题。
律师服务必须面对迅速发展、日趋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
律师服务必须满足市场经济
日益增长的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有法律服务的需求,就有律师的案源。
律师有案子办,就会锻炼成长,就会适应市场需要,满足需求进入良性循环。
(三)“没有金刚钻,难揽瓷器活”
由于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相对被动性的特点,也是说只有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时,才想
到请律师,才产生法律服务需求。
而律师处于被动地位,很难预测会有什么当事人,会有
什么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而且一定会找“我”这样的律师。
然而,遇到当事人找到门上
,要求律师解决问题时,律师也才发现当事人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我不熟悉,我无能力
解决的。
例如,刑事辩护案,而且是重大贪污贿赂案,接待的律师所只能办理民商事法律
事务。
所以,这样的案子无力承接,只能劝其另换地方。
有时尽管律师能办刑事案,可惜
的是从未接触过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更未办理过如此重大的贪污案。
尽管硬着头皮接待
洽谈,但是当事人的问题一涉及案情,涉及相关嫌疑人所处职位、工作特性与金钱往来的
关系时,怎样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数额如何认定时,律师根本说不到位,甚至尚不
如到访当事人所知所懂,无奈到嘴得“天鹅肉”却又飞走了。
(四)青年律师需要专业能力方面的培训
由于现有法律院校或相关法律专业的设置,缺乏对学生毕业后如何面对市场需求进行
有效就业的能力教育。
致使学生虽然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执业的通行证,但仍需将知识转
化为能力的补课过程。
也正因为这一过程是青年律师走向成熟不可逾越的阶段,因此,为
缩短这一阶段,减少这一过程,青年律师必须补上这一课。
第九届北京律师协会为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专门建立培训机制,从组织管理,课
程设置,师资安排以及培训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律师协会在专业委员会的组建方面进行调整与规范。
近六十个专业委员会从不
同领域,多种形式不断开展培训与交流活动,提升了律师的执业素质与能力。
尤其是各区
县的律协分会,在市律协指导下全面推动律师事务所走规范化管理、专业化拓展、精品化
服务、流程化操作、团队化运行、标准化评价的活动。
有力推动了首都律师整体素质与能
力的提升。
三、破解律师案源不足问题的对策
(一)目标定位法
1、人生在世不能没有理想,不能没有追求,更不能没有目标。
(1)不少人苦读寒窗,考取律师是为了挣大钱:
(2)还有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选择了当律师;
(3)学法律可以进公、检、法,还可以当律师,不愁找不到工作,他考取了律师;
(4)身着律师服,手提公文包,风度潇洒,法庭上慷慨陈词……他决定当一名律师;
2、律师两字有四种含义:
一是说律师是一种职业,具有神圣、高尚的品质与形象;
一是讲律师是一项制度,构成国家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是称律师是一种资格,代表一种身份,不是谁都可以获取的;
一是认为律师是一项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都是谋生的手段。
这四种含义从不用角度反映了律师的执业定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3、一般说来律师从起步、成长、成熟、发展到成名成家,均不同程度的经历了兴奋
与辛苦、思索与疑惑、追求与磨难、成功与失败、逃避与坚守、希望与现实的曲折过程。
4、同样是律师,虽承办的案源不同,可是追求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
正义,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是一致的。
律师执业目标正确、业务能力强、勤勉尽责、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高,就能赢得客
户赞许,声名远扬,从而案源不断、业务充实、价值展现。
(二)专业定位法
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对于律师这行属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也
确实涌现出不少“律师状元”,尤其是被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评选出的“优秀律师”
或“最佳律师”的人员,均可称为律师行业在各地方的状元。
这些律师状元的主要特点是:
1、坚持正确的执业思想与目标,勇于仗义执言,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在相关律师业务的某些领域业绩突出,如,劳动合同法方面,知识产权方面,消
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或刑事辩护方面,等等。
由此证明:
做一名优秀律师,不仅应具有主张公平与正义的勇气和胆略,更应具有扎实的法律知
识功底与较强的业务能力。
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不一定非要被评选为优秀律师,当与不当律师状元,他们的案
源不断的,他们展示律师价值的机会与条件是充分的。
这里所讲的专业定位法,是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而讲的一种战略性定位与
规划。
社会需要法律服务、需要律师服务、更需要的是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而任何
一个行业的产品高质量、服务高质量,都与这个行业的专业化程度有关,这是时代的要求
,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
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的历史,全国各地的知名律师其案源是不断的,主要原因是均有
各自的专业化的业务领域。
原来有的律师是靠名人案件而出名,是靠影响性案件而产生影
响,但是这些律师如果缺少业务上专业化的运作,只是靠机会、碰运气而出名,其结果均
是“昙花一现”,不会长命。
相反,某些不出名的小律师,通过一两件简单的民事案件或刑事辩护做起,但是他很
快将小案做大,把个案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典型化、抽象化、概括化,把这一类案源的规律
性加以提升,形成了专业性业务操作指引。
于是渐渐崭露头角,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型律
师,案源不断涌来。
不出两年房子有了、车子有了,不出三年个人的律师事务所也开办了
律师专业定位法的操作,需注意三点:
一是要求主观与客观相结合;
二是要有舍有得;
三是持之以恒,必有成果。
(三)律师产品定位法
律师产品定位法是律师专业定位法的具体化,是专业化分工的具体表现;
是通过个别
案件办理,认识相应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特点、产生原因、内容范围、方式方法等等的规
律性与可操作性的把握与控制。
从特殊到一般,从个别到普遍,这不但是人类认识事物的普遍规律,也是办案所必须
把握的基本思维方法。
所以相信只要把律师服务产品化的运作特点与规律有所认识、有所
把握,不愁没有案源,不愁没有事业的发展。
(四)典型案例剖析法
1、典型案例剖析法不但是律师业务专业化定位的一种方法,更是推行法律服务产品
化的有效方法。
2、典型案例的选择应注意以下要点:
(1)律师比较熟悉或比较感兴趣的案件;
(2)能反映某一类法律关系性质的案件;
(3)发生争议的普遍性;
(4)反映市场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典型性;
3、案例剖析的基本思路与流程:
(1)当事人诉求;
(2)案件法律关系性质;
(3)当事人诉讼地位与诉讼阶段;
(4)争议焦点;
(5)案件结果分析与法律风险评估;
(6)法律服务产品设计与制作。
(五)律师价值展示法
所谓律师价值展示法是说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论坛、法律服务成果发布会、律
师业务交流会、研讨会、培训班以及报刊杂志、新闻媒体、出版发行等等渠道,将法律服
务成果与产品、经验与收获、思路与流程、方法与技巧等向社会、向公众、向企业、向有
关部门进行展示与公布、说明与讲解、宣传与指导。
1、这是律师由被动性的服务方式转化为主动的服务模式,让社会认识律师、了解律
师,一旦产生法律需求就会选择到适合自己需要的律师。
2、对已完成服务工作的客户要做到“藕断丝连”,学会:
(1)经常询问客户对服务的意见和要求;
(2)对同类客户发生的风险,以善意的方式传递与提醒相关客户;
(3)以真诚客观的、积极主动的态度正确处理客户的抱怨、不满等意见;
(4)其他
(六)科学发展观法
1、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一方面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科学总结;
另一方面,又是对现
在乃至今后我国实现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指导。
2、坚持科学发展观,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
重要意义和作用。
3、律师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对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
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4、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与实践,时刻分析与研究律师案源的新特点、新形势
、新内容,拓展律师业务的新领域,不断提升律师执业对社会进步的适应性与规律性,是
使律师行业构成国家总体发展的组成部分,发挥律师的价值与作用。
5、从律师找案源到案源找律师的过程,是律师价值展示的成果;
从案源找律师到市
场找律师,又到政府找律师,立法找律师,进而实现律师的最高境界。
(作者:
牟继源,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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