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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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通讯联络管理制度
19、人员定位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包括矿井主扇投运),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进行回采。
3、突出采区必须有专用回风上(下)山。
所有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作两种用途(其中一段进风,另一段回风)。
4、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拓掘进巷道服务的通风设施外都要按永久设施施工、管理。
凡是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
各矿要制定通风设施区域管理责任制,对损坏设施或者敞开风门不关者要严肃追查处理。
5、消灭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避免角联通风。
串联通风措施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突出煤层中严禁进行串联通风。
6、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生产。
要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
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的组织生产。
7、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10条进行配风。
8、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
巷道失修率控制在部颁标准之内。
9、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上报的通风月报数据要准确、真实。
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路图,按季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10、各矿要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回风系统至少每十天由通风部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不发生循环风并符合最低风速要求。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的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2、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三专两闭锁”并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对旋风机视为单台风机)。
3、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每班检查风机运转情况并在管理牌上签字。
管理牌板的内容为:
地点、型号、安装时间、风筒长度、倒台试验、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
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4、局部通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5.5Km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装有消声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5、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6、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0.1m处感不到漏风),无破口(岩巷末端1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7、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8、风筒弯头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折深不超过100mm)、挤压(总深度不超过100mm),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9、凡属于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和改造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向矿通风科申请安装局部通风机,经通风科、机电科、信息中心、安检科批准审核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安装局部通风机,经以上单位到现场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单位工程结束后,向矿通风科申请拆除通风机,经通风科、机电科、信息中心、安检科批准审核后,方可拆除,拆除后及时把相关设备、材料升井。
1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标准管理好风筒,岩巷自工作面向后50m范围内的风筒,煤巷自工作面向后30m范围内的风筒。
此范围以外的风筒由矿通风队维护,如果风筒遭到人为破坏,不能修复使用的,将对施工单位进行风筒原值的2倍进行罚款。
12、施工岩巷的工作面每施工100m合格巷道,允许消耗风筒20m;
施工煤巷的工作面每施工100m合格巷道,允许消耗风筒10m;
如果施工单位超过了上述标准,按照风筒原值的2倍进行罚款。
13、施工单位领用风筒必须到通风科开单,后到通风队领取风筒,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发放风筒。
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及时把风筒等材料升井,经通风队验收按照风筒消耗率进行折算,超过规定的进行风筒原值的2倍进行罚款;
如果工程中途更换施工单位,原施工单位和新施工单位、通风队要进行交接,交接时必须把风筒消耗交接清楚,并重新建账。
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建造设计由通风科技术员负责,经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无设计擅自施工的,每次对通风队罚款100元,存在严重问题的推倒重建。
2、通风科技术员必须在指定时间完成通风设施设计、审核工作,不得影响施工,否则,每次罚款50元。
3、通风科负责安排打眼、掏槽、喷浆等工作;
机电科负责提供电缆孔的管径、数量、材料;
地质测量科负责提供流水孔断面。
不按时安排工作或提供资料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4、回收巷道必须留有5m建造设施位置,并采取措施加固该段巷道,否则对施工队罚款200元,并重新返工。
5、设施建造位置由通风科主管人员现场标定,不得影响施工,否则,每次罚款50元。
6、通风队开始建造设施前必须汇报生产调度,由通风队派人现场监督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无现场监督人员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设施建造完毕后由通风科组织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
设施建造完毕后无验收的,每次对主管人员罚款50元。
8、风门、挡风墙、密闭设置不按规定建造的,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对队主管人员罚款50元;
情节严重的重新返工,并赔偿材料费和误工费,对队主管人员罚款200元,并对监督施工人员罚款50元。
9、过溜子的设施,施工队必须在设施前后5m(巷道长度不够的除外)及设施中间溜子道两侧安装挡煤板,否则每次对施工队罚款200元,挡煤板距风门墙距离不得小于0.5米,否则罚款50元。
10、设施附近水沟内淤煤由上游施工队负责清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1、反向拍门由施工队负责管理,溜子道反向拍门,溜子不开期间由施工队负责关闭,否则每次罚款20元;
拍门损坏每次对施工队罚款200元,由通风队修复。
12、风门无衬垫或衬垫不合格,对通风队罚款50元。
13、门扇不平整或与门框接触不严,对通风队罚款100元。
14、永久风门水沟无设挡风帘或反水池、电缆孔漏风,通车风门无底坎,每项对通风队罚款100元。
15、风门没有安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对通风队罚款500元,造成闭锁绳断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6、风门、反逆风装置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或撞坏风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7、设施前后5m内私自堆放设备、材料、杂物,对责任单位罚100元,监督不力的对通风队、瓦斯检查大队罚款50元
18、设施缺说明牌、检查牌、栅栏等附属设施的,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9、密闭前5m内有积水淤泥,每处对通风队罚款50元。
20、通风队必须建立通风设施建造台帐、日常检查台帐,无台帐或填写不及时的每次对主管人员罚款50元。
四、瓦斯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否则发现一人次对瓦斯检查管理人员罚款100元,并责令停止上岗。
2、瓦检员每循回检查时间超过2.5小时,对瓦检员罚款50元。
3、班末不及时汇报瓦斯,每次对瓦检员罚款20元。
4、瓦斯超限不撤人、不断电、不立即汇报,每次对责任人(跟班队长、班组长、瓦检员、微机员、调度员)罚款200元。
施工单位不听指挥的,对施工单位按集体违章一次处罚。
5、瓦检员脱岗、对安全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6、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安全检查时,井下作业人员不懂一般通风、有关瓦斯管理安全知识、应知应会、岗位责任制的罚款20元。
8、少填牌板,手册规定内容的每次对瓦检员罚款20元。
9、瓦斯检查点不设牌板,对检查大队罚50元。
不清晰、不到位(50m内)每次对瓦检员罚款20元。
10、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制订专项防治瓦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不设专职瓦检员,每班对安检科罚款50元。
12、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超限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3、局部瓦斯聚积(CH4≥2%,体积≥0.5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4、瓦斯超限时间低于3分钟且浓度低于1.5%,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对队负责人罚款50元。
15、瓦斯超限时间达到3--10分钟且浓度低于1.5%,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对队负责人罚款100元。
16、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5%,低于3%,超限时间低于3分钟,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7、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5%,低于3%,超限时间低3--10分钟,对责任单位罚款4000元;
18、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以上,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9、瓦斯超限时间达到10分钟,每增加1分钟(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对责任单位加罚100元,对责任人加罚5元,对队负责人加罚2元。
20、瓦斯超限作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瓦检员监督制止不力的罚款1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
对队负责人罚款100元。
21、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或临时停风地点瓦斯超限需要组织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科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有措施而没有贯彻学习的对组织人罚款20元。
22、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二十三、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在巷道贯通剩余20米时,地测科必须提前下发贯通通知书,否则对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
2、通风科接到贯通通知后,要及时制订贯通措施,否则对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
3、通风队接到贯通通知后,要及时建筑通风设施,作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对通风队罚款200元,影响正常贯通的推迟一班加倍处罚并赔偿损失。
准备不到位不能贯通的,施工队不得强行贯通,否则一次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分析处理。
4、两条巷道相对掘进距贯通20米时,必须停止一条巷道的掘进并保持正常通风,否则超掘一米罚款200元。
5、在贯通20米以内掘进时,施工队每班要向生产调度汇报进尺情况,否则少汇报一次罚款20元。
6、贯通前需要放炮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前由施工队班组长负责派专人到被贯通巷道及其通道安全地点站岗把口,并把信息反馈到放炮作业地点,否则对施工队班组长罚款100元。
放炮员不得放炮,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
发生放炮事故分析处理。
7、巷道贯通期间不按设计施工卸压钻孔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六、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购进的炸药、雷管有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由安检科部负责。
2、雷管不导通,每发对库工罚款5元。
3、雷管不压号或压号不清晰,对库工和放炮员各罚款50元/发。
4、炸药、雷管入库必须按规定存放,否则,对炸药库罚款50元/次。
5、炸药库库工必须按生产技术科审批的料单发放炸药、雷管,不得私自外借,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库工罚款100元。
6、库工在发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开据领退表,炸药由放炮队背药工领取,雷管由放炮员领取,工作面放完炮后,班组长、放炮员在领退表上填写实耗量,并签字。
班末剩余炸药、雷管必须退库,库工将退库数如实填入领退表内,核实盖章后由放炮员将领退表交通风科存查,背药工的领退表交主管部门审查。
将炸药发给放炮员或将雷管发给背药工的,每公斤炸药或每发雷管分别对库工和放炮员或背药工各罚款50元。
不携带领退表或填写不真实的,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每发雷管对施炮员罚款50元,每公斤炸药对责任连队罚款50元,对背药工罚款20元,领退表存放不齐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7、背药工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运送炸药,否则,对背药工罚款20元/项。
8、无证上岗放炮,对通风队罚款50元,对放炮员罚款20元。
9、不按规定制做引药,每个对放炮员罚款20元。
10、煤粉屯炮或炮眼充填不足,对放炮员和班组长各罚款100元。
11、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上锁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炸药不存放在专用箱内,每封炸药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2、雷管不存放在专用箱内或不上锁,对每个放炮员罚款10元。
13、一个工作面只能使用一,对当班放炮员罚款100元。
14、雷管脚线不扭结或接触导电体,对放炮员罚款20元/个。
15、不按规定装药,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长各罚款50元/次。
16、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对放炮员罚款20元/次。
17、放炮不执行“三人连锁”,对责任人各罚款50元。
18、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对放炮员罚款20元/个。
19、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对责任人各罚款50元/次。
20、放炮不按规定撤人的,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组长各罚款50元/次。
造成事故的分析处理。
21、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爆,对采掘队班组长罚款100元/次,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22、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领退,每丢失一发雷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每丢失一节炸药对采掘队罚款50元。
23、违犯“十不装药,十不放炮”,每项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组长各罚款50元。
24、每月由通风科组织一次由安质科、通风队等单位参加的火工品与放炮管理专业检查,查出的问题按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加倍处罚。
25、雷管不对号发放的,对库工罚款20元/发;
对携带别人代号雷管的放炮员罚款20元/发。
26、炸药、雷管必须每班按生产所需审批,班末不得有大量(炸药3公斤、雷管10发)剩余,否则,对审批单位罚款20元。
27、采煤工作面采场人员不清楚本场所装、放、余炮眼个数的,对采场人员罚款20元。
28、炮眼间距小于1米的,对打眼工罚款5元/眼。
29、在有装药的炮眼处,扒通场挂梁的,对采煤工罚20元。
30、采煤工对本场片掉的炸药、雷管必须及时捡起,并交放炮员,否则,对采煤工罚款20元。
31、对不符合装药条件的炮眼强令装药的,对当班采掘队班组长每炮眼罚款20元。
32、装药前,提前将药卷散发在炮眼处的对采掘队班组长罚款10元/节。
33、放炮地点炸药、雷管混装的,对施工队班组长罚款100元,对放炮员罚款50元。
34、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停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5、炸药库库工无证上岗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当事人罚款20元。
36、往井下运送爆破物品,炸药、雷管同列车或同罐运输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7、炸药库消防器材不足或存放位置不当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38、井下炸药不按规定摆放、不挂牌管理的,对炸药库罚款50元。
39、放炮员升井前,必须把雷管箱交井下炸药库统一保存(编号),雷管箱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40、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炸药库库房内的,对责任人及库管员各罚款20元。
41、不在炸药、雷管领退表上签字或代签字的,对现任责任人罚款30元。
42、无证人员进行雷管全电阻检测的,对炸药库罚款50元。
43、雷管导通室没有抗静电措施、室内雷管存量超过200发、人员超过2人的,每项对炸药库罚款50元。
44、检测电雷管人员穿化纤衣服、在检测室内或存放雷管的地方装卸电池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5、库管员在发放爆破物品时,必须按照“三不发”的规定执行,否则对库管员罚款50元。
46、放炮员、采掘队班组长、库管员每半年必须接受一次放炮及火工品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否则,每缺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吊销其合格证。
47、炸药箱、雷管箱必须用字体标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元。
48、不同类型的炸药、雷管不得混用,否则对当班班组长和放炮员分别罚款50元。
49、炮土必须用手能捏成团,否则,对采掘队罚款50元。
50、采掘工作面实行反向装药爆破的,每眼对放炮员罚款50元。
51、放炮后尚未检查,工作人员便进入工作面的,对班组长罚款100元。
52、放炮时用雷管脚线充当母线连接线的,对放炮员罚款30元。
53、放炮员证件不齐全,每缺一证对放炮员罚款20元。
54、放炮撤人时,放炮员不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的,对放炮员罚款30元。
55、工作面有两个放炮员,放炮时一人联线另一人放炮的,对放炮员各罚款30元。
56、班末有未处理的瞎炮或未放的炮眼不向下一班在现场交待清楚的,对班组长和放炮员各罚款50元。
57、对装有药的炮眼乱挖乱刨的或损坏雷管脚线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58、放炮期间,采煤队班组长、放炮员不清楚装炮眼个数(高、低炮)、已放炮眼个数、剩余炮眼个数的,各罚款50元。
59、放炮员对工作面放炮情况记录不详细的,对放炮员罚款30元。
60、采煤工作面放掐口炮时,相邻炮眼的雷管脚线必须相互牵手扭结,否则,对放炮员罚款20元。
61、采煤工作面发现有炸药、雷管被溜子拉走,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沿路运输线,注意检查防范,对捡到的炸药、雷管要及时上交。
无发现或不汇报的,每发雷管对采煤队班组长、放炮员各罚款50元。
每捡到1发雷管奖励10元,捡到雷管不上交的每发罚款50元。
62、丢失的雷管因号码不清落实不到人的,对炸药库罚款50元/发。
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通风科是矿井综合防尘的主管部门,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督促解决有关综合防尘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极积推广综合防尘新产品、新技术,努力提高矿井的综合防尘水平。
2、通风队负责井下防尘系统主管路(4寸以上)的安装、维护及供水工作,防尘用水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负责提供综合防尘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电源及其线路。
3、生产技术科负责在编制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有防尘系统设计,注明防尘管路的敷设路线,以及采掘工作面的煤层浅孔动压注水设计和规定,并要求施工队严格按设计施工。
4、通风科负责监督综合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没有严格落实防尘措施的单位要及时通报,并按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防尘供水管路
1、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管路,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上下山、车场、溜煤眼,采煤工作面进回巷、掘进巷道和各运输转载点。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各皮带巷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3、主水管路(4寸以上)由安装队负责安装维护,岩巷水管由岩巷队负责安装维护,其它巷道由通风队负责安装维护。
4、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由通风队负责设置安装喷雾降尘设施,须保证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开关方便,灵敏可靠,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元/次。
5、在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以外30-50米及进回风口30-50米范围内各设置一道;
距掘进工作面(保括岩巷)和回风口30-50米范围内各设置一道,无按标准安装对通风队罚款50元/处,缺项的对通风队罚款100元/处,并限期安装。
6、采掘工作面在打眼、放炮、攉煤等工作时必须正常使用水幕或洒水降尘,以达到降低煤尘目的,否则,对施工队罚款30元/次。
7、井下进风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且有记录可查;
主要进回风巷每季度至少冲刷一次,采区上下山巷道每旬至少冲刷一次;
主要运输(皮带巷)大巷及采掘工作面每天冲刷一次,且有记录可查,保证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不按规定周期冲刷巷道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次。
8、井下各处溜煤眼、皮带机头前后10米巷道由机电二队负责冲刷,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向外10米范围内由采煤队负责冲刷,掘进工作面迎头20米范围内由掘进队负责冲刷,其它巷道均由通风队负责冲刷。
发现有一处煤尘堆积对责任单位罚款30元/处。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防尘水管末端距工作面不得大于20米,20米以内由采掘队负责配备洒水软管,并保证正常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50元。
9、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施煤壁浅孔动压注水,严格落实《平禹四矿采掘工作面浅孔动压注水管理规定》,坚持先注后采(掘),不注不采(掘)的原则,现场必须装有压力表、控制阀门等注水设施,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注水台帐。
不注水生产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注水设施不全,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无建立注水台帐罚款50元。
10、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皮,放炮后必须洒水降尘,由采掘队负责落实。
否则,发现无使用水炮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元/个,并对当班放炮员罚款20元/个。
11、我矿属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煤仓与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设置主隔爆水棚,隔爆水袋容量为60升,水棚总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400L/m水棚排距1.5米,棚区长度不小于30米.2、采掘作面(岩巷掘进工作面除外)必须设置辅助隔爆水棚,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200L/m,水棚排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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