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职务犯罪讲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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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要表现在少数掌握实权领导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倾向,利用职务之便置党性于不顾,拿公款大肆吃、喝、玩、乐。
群众敢怒不敢言,即使有人直谏,便让其“靠边”。
这样堕落得很快,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
二是表现在金融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工作人员,业务上比较精通,由于思想观念扭曲错位,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滥用公款或他人资金,作案后总侥幸认为自己业务熟,不会被发现。
这种形式的犯罪,往往发生在储蓄、出纳等重要岗位。
三是受有关领导或同事唆使,由于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上级说了,虽不想办但又不敢不办,继而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2、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呈低龄化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金融机构的人员结构不断调整,在人员“进”口把关不严,特别是对中层干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用上失察或不当,只注重年轻化、知识化,缺乏科学性,一些年龄小、学历高的职工担任领导职务,或占居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
但是,由于他们涉世不深,缺乏应有的社会经验和自我约束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诱发个人投机心理、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私欲膨胀,利用工作间隙炒股、经商,一旦亏本,债台高筑,便萌生了“借鸡生蛋”的想法,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最后血本无归,构成犯罪。
此类犯罪的概率比较大。
3、从犯罪手段上看,作案智能化,技术含量高。
金融机构是专业性很强的机构,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犯罪分子把计算机作为作案的工具和对象疯狂作案,他们利用计算机伪造变造凭证、单据,空存骗支、偷改记录盗支储户存款,偷转资金进行挪用,使职务犯罪由非法型向“表面合法型”转变,犯罪更加隐蔽,犯罪活动暴露慢,成为预防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突出题。
还有一部分人往往自从事金融职业起始,就带有不健康的思想因素,隐藏在某一个角落里,伺机作案,甚至与外部不法之徒徒互相勾结利用,这种犯罪的后果严重,对国家财产、人身安全威胁较大。
4、从犯罪的形式上看,内外勾结作案突出。
由于银行工作的特殊性,银行职工平时与货币钱款接触频繁,因而很容易成为外部犯罪分子瞄准的目标。
为了达到骗贷、票据诈骗、腾挪资金、甚至是直接窃取银行资金的目的,他们不惜花重金拉拢腐蚀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条件进行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
近些年来,诸多起重大恶性金融犯罪案件都是内外勾结作案的结果,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种内外勾结作案的特点危害极大,一方面给银行造成了人、财、物方面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熟悉业务流程,懂得如何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管,他们的加入使得犯罪更加隐蔽,从而加大了发觉、侦破案件的难度。
5、从金融机构的监督惩处力度上看,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金融系统内部监督普遍缺乏针对性、时效性,“三多三少”问题十分突出,即表面监督多、实际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
金融系统内部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严重存在上级疏于监督,同级没有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
以纪代法,以罚代纪,在宽严幅度上打“擦边球”,对违法违纪者往往罪错与处罚失衡,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对照“从重或加重”的条款则取“下限”,就低不就高;
对照“从轻或减轻”的条款则取“上限”,就高不就低。
有案不报,有案不查。
为保住“乌纱帽”和政绩,对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能瞒则瞒,能压则压,压不往则保,保不住则拖,这种执纪不严、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做法往往是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和大案要案发生的祸根。
最近,媒体报道了一个乡的农村信用社代办员,挪用侵占储户存款150余万元,历时4年才案发,这足以说明监督督察方面存在的问题。
6、从犯罪的过程和目的看,计划周密,作案后潜逃者居多。
由于犯罪分子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心理表现,一度认为有了钱便能够拥有一切,所以他们在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时,才表现得那么心安理得。
为此,他们从小做起,事隔数日风平浪静,便肆无忌惮,犯罪速度变快、数额变大,由过失走到故意,大多犯罪都经过周密的谋划、深入细致的规避准备,加上票据兑付的方便、快捷性,给犯罪分子窃取资金潜逃提供了可逞之机。
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在作案时就具有密取资金潜逃的明确动机,有的还早已准备好他国护照,案发后,抓获犯罪分子难、追赃难、造成损失大。
二、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易发形态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
银行一线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经手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
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
案例:
1、如上海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
6年中辛某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无期徒刑。
2、2011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汉中市检察院决定逮捕的镇巴县农行工作人员王晓平、陈小江。
2005年8月至2009年3月,王、陈二人分别担任镇巴县农行建兴分理处主任和柜员。
在此期间,王晓平迷恋上了投注彩票,中过几次小奖后,王晓平认为“自己的博彩本事大,发财的机会来了”,遂开始较大金额地购买,梦想能够中大奖。
在将自己的几万元积蓄买彩票打了水漂后,王晓平心有不甘,便打起了银行公款的主意,想先用公款买彩票,等中了奖赚了钱后再还回来。
之后几年间,王晓平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授意下属陈小江违规操作,采用伪造虚假支出凭证、空支空转等手段,共挪用公款819.8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彩票。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操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
银行业务操作流程更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
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操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1、某银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营业部储蓄员唐某,利用担任银行营业部储蓄员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客户定期转存业务时,采用跳号开具存单的欺骗方法窃取银行资金56.3万元。
采用无折强制支取客户定期“一本通”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42.4万元。
采用编造储户存折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10万元,共窃取银行资金108.8万元。
唐某将以上款项主要用于购房、买车、购置家具等生活消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折价62.2万元,唐退回赃款22.6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对其未退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
2、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市车站支行郜某在担任柜员工期间在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采取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存入小额定期存款等手段,套取空白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以“打印机故障,没打上”为名,用手工填写取款手续,先后私自将储户宋某、米某等9人的定期存款9笔共计23.2万元提前支取,全部归个人使用。
最终郜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等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
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操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
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为显现出来。
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录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
1、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
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原宁夏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于学文,从2000年4月至2003年间,该于指使信用社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程序规定,以直接发放贷款或调剂资金等形式,先后向杨自亮、哈忠义、张学林以及杨自亮所在的宁夏润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规发放贷款共计3910万元。
法院审理一致认为,被告人于学文的行为已违反了《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属贷款手续审查不严、贷款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调查不实,且违反正常的贷款程序,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于学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万元。
以岗位特征划分形态的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具体形式主要有:
伪造:
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
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
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
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
非法拆借客户资金;
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
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
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
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
常见的犯罪形式主要有:
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
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吞库款等。
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常见于出纳业务中。
个别金融系统的从业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经营者有之,买房挥霍者有之等等。
3、储蓄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储蓄是城乡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用行为。
银行在保管使用储蓄存款的同时,对储户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常见的犯罪形式有:
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
涂改利息单,虚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4、信贷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信贷是一种授信行为。
银行通过贷款获取利润,维持运行,但向谁贷,怎样贷款都必须符合条例、法律的规定,否则构成违法犯罪,常见的犯罪形式有: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名骗取银行贷款;
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
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行贷款利息等。
某些金融系统的人事人员违反金融法规和贷款规章制度,以人情、关系、私利为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贷款方发放贷款,或以贷谋私、借贷索贿,结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信用卡是银行开出的供其客户消费使用的信用工具。
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可以进行一定金额的透支,但必须尽快补齐款项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形式有:
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额透支供自己使用;
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从业人员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是多种手段并用、各种行为交叉,在一种业务中使用的手段,也可能在另一种业务中使用。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形式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其作案手段五花八门,有利用电脑伪造金融结算凭证的,有利用电脑系统偷支储户存款的、有修改电脑程序盗取库款的等等。
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也不容忽视。
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
其它如章证管理密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三、基层银行机构负责人员职务犯罪多发原因
1、用人失察、失教、失管。
近几年,商业银行快速发展,许多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大量开立分支行,抢占地盘。
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才,很多商业银行在选人、用人上虽然要经过“要害岗位各级审查”的把关,但人员上岗定位以后,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现象比较严重,在招人过程中重才缺德、重业务表现轻思想素质,致使一些政治素质差、立场不坚定的人混进了商业银行的队伍,为商业银行职务犯罪埋下隐患。
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来,表面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是行里历年的先进个人,曾被推荐为总行先进个人。
给人的印象,他是一个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对其根本没有丝毫介意。
在出纳岗位干了12年,支行领导已换了4任。
当领导找其谈话要给予调换工作时,曾被本人拒绝,并主动提出不调动岗位,“愿为出纳作贡献”。
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辛某作案长达6年,之所以长期不被人察觉,一再蒙混过关,其重要原因是,监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没有得到落实。
2、“金钱”的诱惑,丧失职业道德。
人性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荀子认为“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性情者也”,即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需要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当人们追求需求的满足,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其理性往往是有限的。
一旦缺乏法律、道德、制度的规范,就有可能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主观动因。
如银行个别信贷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
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
其表现:
一是个别信贷员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
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
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
3、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业务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
在银行各项业务中,一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意识比较薄弱,管理松弛。
在业务监督方面偏重于常规检查,而忽视了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合规监管及风险控制,甚至存在违规操作信贷业务等漏洞,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而一些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的银行,执行不严,形同虚设,上下级、员工之间缺乏相互监督的制约体系,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不少案件表现为作案时间的持续性和作案次数的连续性,有的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
特别是“敏感”部门的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业务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又细又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形式主义的走过场,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
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如2007年邯郸农行金库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等从金库盗取现金五千多万元人民币,直至案发后邯郸农行才发现金库现金被盗,从而暴露了银行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随着该案的侦破,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也逐渐浮出水面,中国农行邯郸分行原副行长张希仲、现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安长海、现金管理中心原三级主管李艳霄三人,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被告人张希仲身为主管现金管理中心的副行长、被告人安长海身为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均未能严格按规定履行对金库的查库职责。
其中,被告人张希仲自2004年12月23日至案发未查过库,被告人安长海在也未查库。
被告人李艳霄虽然不是现金管理中心的会计主管,但受现金管理中心领导的指派,担任着会计主管的查库责任,也未能严格按规定履行对金库的查库职责。
正是由于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渎职失职)才最总导致该案的发生。
汉阴县城关镇周勉因涉嫌盗窃,被公安部网上追逃。
在逃期间,他来到岚皋县,找到一个在民主镇邮政储蓄所工作的朋友谢某,并住在邮政储蓄所。
2008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周勉趁谢某在单位宿舍熟睡之际,将谢某所保管的金库保险柜钥匙偷走,打开营业厅防盗门及保险柜,撬开存有现金的两个铁皮柜,盗走38万多元现金后外逃。
四、对农商银行职务犯罪的预防
1、管住人。
培育一支素质高的银行干部员工队伍,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
银行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操作,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
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干部员工队伍。
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
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实行强制休假和岗位交流。
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超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
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
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操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
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员工把铁规章、铁算盘、铁帐本视为银行的生命,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逐步员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2、管规章。
建立一套以防为主的内控制机制,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
一是找准一线业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从内部堵塞管理细节上、操作作为上存在的漏洞。
二是强化员工遵守法律、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的意识。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从对银行职务犯罪内部原因来看,缺乏的是严格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态度,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
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意识,既要对规章制度的内涵、重要性及其与经营效益的关系在经营中自觉维护规章制度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
3、抓监督。
一是加大监管的力度,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要把银行的经营活动统统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治行,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必须将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二是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
调整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随着银行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银行内部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
三是及时正确的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对银行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依法加大查办银行职务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对违法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准确有力地给予打击,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除名的一定要除名,决不能姑息迁就,保持银行干部员工队伍的纯洁性。
4、加大与司法机关合作力度,共同打击银行业职务犯罪。
英国作家达雷尔有句名言: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而贝卡里亚在他的经典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更是说到: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目前很多银行对于职务犯罪行为的性质认识不够,抱守着“家丑不可外扬”、“保护自己人”的落后观念,对内部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是予以纪律处分,或者仅仅警告责令改过,甚至当司法机关来追查之时采取不配合的态度,使得犯罪人与潜在犯罪人们心存侥幸,大大折损了刑法的严肃性。
对此,一方面各级银行及其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反腐肃贪,大力支持纪检部门在案件查处中行使职权;
加强同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主动通报,使检察机关对银行内的工作情况有必要的了解;
对内部员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此外,还必须加强对携款潜逃案件的专项治理工作,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搞好抓捕追赃工作,努力挽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们之所以在违法与守法之间孤注一掷选择前者,很大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不高,相信银行系统与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会对现阶段高发的银行业职务犯罪态势起到遏制之效。
5、建立计算机技术防范体系,对抗智能型职务犯罪。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使银行业不断创新业务,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对防控银行业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如今的银行业职务犯罪呈现出一个智能化、科技化的趋势,不少犯罪分子,尤其是低龄职务犯罪分子凭借这技术特长,利用银行计算机、电算、信息网络等系统的管理、技术漏洞,进行隐蔽性极强的作案,等到案发之时早已人去无踪、逃之夭夭。
为对抗智能型职务犯罪,必须加大资金、人员投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防范设施的技术层次和科技含量。
检察官寄语
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
最后希望每位银行工作人员算好人身七笔帐,自觉远离金融工作中职务犯罪。
前程账-前程-一经判决有罪哪怕是缓刑,都要被开除公职,党员还要被开除党籍,为那一点钱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
经济帐-返贫-贪污时用钱大手大脚,退赔时都是一块一块的攒起来的,家属牢骚满腹-没用到钱。
名誉帐-身败名裂-羞于见人(包括他们的亲属);
家庭帐-妻离子散;
亲情帐-众叛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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