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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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1.5栏杆
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
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的围护板。
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并应承受4.5kKN(450kgf)的载荷而不被破坏。
1.6直立梯
梯级间距宜为300mm,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
踏杆距前方立面不应小于150mm,梯
宽不应小300mm。
当高度大于10m时,应每隔6-8m设休息平台;
当高度大于5m时,应从2m起装设直径为650-800mm的安全圈,相邻两圈间距为500mm。
安全圈之间,应用5根均匀分布的纵向连杆连接。
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应能承受1kN(100kgf)的力而不破断。
直立梯通向边缘敞开的上层平台时,梯两侧扶手顶端比最高一级踏杆,应高出1050mm,扶手顶端应向平台弯曲。
1.7斜梯
应按表1的要求设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
斜梯高度大于10m时,应在7.5m处设休息平台。
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设休息平台。
梯侧应设栏杆。
表1对斜梯的要求
I||IIIII
与水平面夹角(°
)30I35|40|45|50|55|60|651——I——I——I——I——I——I——I
梯级间距(mm)|160|175|185|200|210|22524235|
1——I——I——I——I——I——I——I
踏板宽度(mm)310280249226208180160145
1.8起重机上的走台宽度(由栏杆到移动部分的最大界限之间的距离)对电动起重机不应小于500mm;
对人力驱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400mm。
上空有相对移动构件或物体的走台,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00mm.走台应能承受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
1.9防滑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
1.10金属结构的报废
1.10.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1.10.2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
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无计算能力的使用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1.10.3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10.4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2主要零部件
2.1吊钩
2.1.1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
2.1.2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2.1.3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2.1.4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2.1.5材料
a.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b.锻钩一般应用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钢;
c.板钩一般应用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或GB1591-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16Mn钢。
2.1.6吊钩的检验
a.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b.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2取值:
表2吊钩的检验载荷
额定起重量
1
|检验载
荷|
i
检验载荷
t1
kN|
tf|
t
n
IkN|tf
―1i
1I
0.1|
d
2|
0.2|
6.3
|125|
II
12.5
0.125|
2.5
|0.25
|8
|160
|16.0
0.16|
3.2
0.32
|10
|200
|20.0
4|
0.4|
|250|
25.0
0.25|
5|
0.5|
16
|315|
31.5
0.32|
0.63
|20
|400
|40.0
0.4
8|
0.8|
25
|500|
50.0
0.5
10|
1.0|
32
|600|
60
|1.25
40
|700
|70
0.8
16|
1.6|
50
|850|
85
20|
2.0|
63
|1000|
100
1.25
80
|1200
|120
1.6
32|
3.2|
|1430
|143
2
40|
4.0|
112
|1580|
158
精品文档
2.5|50|5.0|125|1725|172.5
3.2|63|6.3|140|1890|189
11111
4|80|8.0|等于或大于160|超载33%
1111
510010.0
IIii
注:
额定起重量。
指吊钩于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c.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d.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e.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
对每批具有同炉号、同吨位、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
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1.7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a.额定起重量;
b.厂标或生产厂名;
c.检验标志;
d.生产编号。
表3吊钩材料性能抽检数量
额定起重量(t)抽检数量
1
小于或等于505%,但不少于3件
大于50100%
2.1.8吊钩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
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g.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2.1.9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2.2钢丝绳
2.2.1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2.2钢丝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和表5的要求:
表4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
I||III
机构工作级别丨M1,M2,M3|M4|M5|M6|M7|M8
安全系数|4|4.515|6|7|9
①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
级别的安全系数。
对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7、M8的某些冶金起重机,在保证一定
寿命的前提下,允许用低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但是最低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②臂架伸缩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
2.2.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2.2.4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受力的均衡装置。
2.2.5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
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2.2.6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
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2.2.7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
外,必须不少于2圈。
2.2.8吊运溶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纲丝绳。
表5其它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
I
用途|安全系数
支承动臂用|
4
起重机械自身安装用
|2.5
缆风绳|
3.5
吊挂和捆绑用|
6
2.2.9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a.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6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mm。
连
接强度不得小于纲丝绳的破断拉力的75%;
表6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I|ii
纲丝绳直径(mm)|716|19-27|28-37|3845
绳卡数量(个)|3|4|5|6
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
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
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纲丝绳的破断拉力。
2.2.10钢丝绳的维护
a.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b.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c.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d.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的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绳钢丝绳结构(GB1102-174)
表7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1―
|
绳6W(19)
绳6^19)
绳6X(37)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安全系数
|交互捻
111
|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
小于6
|12|
III
6|22|11
6--7|
14|
7|26|13
大于7
|16|
8|30|15
|||
断
丝数|
1表中断丝数是指细钢丝,粗钢丝
每根相当于1.7根细钢丝。
2一个节距,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
e.纲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
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
f.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g.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
2.2.11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此标准尚在制定中。
2.2.12对于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a.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7数值时;
b.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表8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8折减系数表
IIIIII
钢丝表面磨损量或锈蚀量%|10|15|20|25--4030大于40
1——I——I——I——I1
折减系数%|85|75|70|6050||0
I|||||
c.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
2.3起重用焊接环形链
2.3.1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9的数值:
表9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
IIII
I光卷筒或滑轮丨链轮I捆绑物品丨吊挂用(带小
使用情况I1111—I
I手动I机动I手动I机动II钩,小环等)
安全系数I3I6I4I8I6I5
2.3.2焊接环形连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
一般应用
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Mn2或20MnV钢制造。
2.3.3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
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合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
a.质量等级标志,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
b.在链条的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
2.3.4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2.4卷筒
2.4.1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2.4.2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
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
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2.4.3用于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2.4.4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1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2.4.5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表10卷筒和滑轮h1、h2值
机构工作级别
h1
Ih2
r
M1、M2、M3
I14
I16
M4I
16I
18
M5I
20
M6I
22.4
M7
M8
28
①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应按机构工作级别取高一档的数值。
②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可不考虑工作级别,取:
hl=16;
h2=18。
2.5滑轮
2.5.1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平不得小于0.6h2。
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h平应等于h2。
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值可取为10,但最低不得小于8。
2.5.2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5.3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2.5.4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绞;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e.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6制动器
2.6.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
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
2.6.2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
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
2.6.3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
2.6.4每套制动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2.6.5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
2.6.6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2.6.7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2.6.8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拴连接、铆接、焊接等钢性连接型式。
2.6.9人力控制制动器,施加的力与行程不应大于表12的要求:
2.6.10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2.6.11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2.6.12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表11制动器的安全系数
I[
机构丨使用情况丨安全系数
起升机构
1一般的
I1.5
1重要的
I1.75
1具有液压制动作用的液压传动丨1.25
11
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丨装有2套支持制动器时,对每丨1.25
I对于2套彼此有钢性联系的驱动丨
I装置,每套装置装有2套支持制I1.15
I动器时,对每一套制动器I
非平衡变幅机构II1.75
I在工作状态时I1.25
平衡变幅机构I
I在非工作状态时I1.15
表12人的控制力与行程
要
求1操
I施加的作方法I
INIKgf
力I
行程,cm
一般宜采
I手
控I100
I10
I40
用值
I脚
踏I120
I12
I25
最大值
1手
控I200I
20I
I脚
踏I300I
30I
30
2.7制动轮
2.7.1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7.2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c.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d.
b、c的
进,椭
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要求。
2.8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轮缘厚度磨损原厚度的50%;
c.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d.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1mm;
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圆度达0.5mm时。
2.9传动齿轮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断齿;
c.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
d.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3所列数值时:
表13齿轮齿厚的允许磨损量
I比较的基准
田冷1
齿厚磨损达原齿厚的%
用途丨
传动
级
I第
一级啮合
I其它级啮合
I起升机构和非
I平衡变幅机构
I20
闭式1
-H
I其它机构I
15
开式齿轮传动
磨损
量
e.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其传动齿轮的磨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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