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社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6236680
- 上传时间:2022-11-2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1.52KB
居民社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居民社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居民社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社保按规定如时启动,并加快推进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
到2011年末,全县达到50%以上城乡居民参保率。
到1012年6月底参保率达80%以上,并逐步实现全覆盖。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
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原则上一年选择一个标准,多缴多得。
以后依据国家政策和我县经济发展以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为了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高参保率。
对选择缴费100元至1000元标准之间的参保人,每人每年省财政补助30元,并根据我县人口基数和财力状况县财政为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30元。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列入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范围且60周岁以下的特困群体,缴费由省、县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60元。
其中:
省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代缴个人缴费部分100元,个人不再缴费。
对计划生育两女户和独生子女户缴费每人每年补助90元。
省财政补助30元;
县财政补助30元,另县财政代缴个人缴费部分30元。
个人每人每年缴费最低不得少于70元。
(四)个人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标准、领取条件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1.养老金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2.本制度实施时,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卓尼户籍的城乡居民,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基础养老金55元和县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除以139。
4.参保居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继承。
四、制度衔接
(一)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新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按新制定的缴费档次自由选择缴费。
原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
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
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保,其个人帐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保个人帐户,原有的补贴标准不变,个人缴费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
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人员,在享受原有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保基础养老金。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五)跨地区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上述规定,今后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8月12日—2011年8月22日)
县人社局组织实施全县非从业居民数据的摸底调查工作,基础数据的统计与核实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数据为依据,参照统计部门、居民社区的统计数据,从下而上、逐人逐户、进行统计核实,切实核准全县的非从业居民和16周岁以下、16周岁到59周岁、60周岁以上人数以及计划生育家庭、重度残疾人、“五保户”、“三无”人员等基础数据,必须确保人口数据的真实准确,这是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二)第二阶段---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8月23日—2011年9月10日)
1.成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召开全县试点工作动员及培训会议;
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明确各级部门工作职责,提出试点工作意见,出台《卓尼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组织多种形式的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
一是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县人社部门抽调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参加省、州有关试点工作的研讨会和培训班;
二是组织对全县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工作人员和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国家、省、州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实施方案,使各级社保工作人员业务操作规范、科学、准确,让他们成为推进试点工作的宣传员、组织员、发动员。
3.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
城乡居民社保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要按照宣传提纲,将宣传工作贯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始终,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专栏的作用,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栏、书写标语、悬挂横幅等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宣传城乡居民社保的重大意义、参保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待遇享受等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认识该政策的好处,切身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对藏区城乡居民群众的深切关怀,充分调动他们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4、2011年9月10日前向州政府上报《卓尼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10日—2011年12月31日)
1.做好2011年度城乡居民社保保险费征缴工作。
各乡(镇)、社区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要按分解下达的征缴任务,采取“社不漏户、户不漏人”拉网式工作方法,进社入户全力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在12月31日前及时组织征缴2011年度居民社保养老保险费,使参保缴费面达到60%以上。
2.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要做好对居民社保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个人缴费的征收和待遇发放等工作,及时做好对参保缴费人员《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手册》的填发工作。
3.做好60周岁以上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人员养老金发放启动仪式。
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到本村(居)委会办理养老金领取申报手续。
村(居)委会要对每位申报对象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和公示,所有资料经乡镇、社区复核后报县人社局审批,并填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办理待遇领取存折,按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4.县城乡居民社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居民社保的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各乡镇、社区居民社保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采用听取报告、查看报表资料、现场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同时开展民意调查,规范城乡居民社保的服务标准和规程。
适时召开全县试点工作总结会,总结成绩、交流经验、查找问题,完善试点工作,实施阶段主要做好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基金收缴和待遇享受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也是实施主体。
城乡居民社保实行县级统筹、属地化管理。
为加强对居民社保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政府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发改委、人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农林、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编办、统计、广播电视、残联、宗教等部门及各乡(镇)、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社局,人社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保试点工作的实施。
各乡(镇)、社区也要成立城乡居民社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做到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试点工作。
县政府将各乡镇居民社保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设立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县、乡(社区)、村(居委会)三级服务体系,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场地、经费、网络六到位。
县新农保中心改名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名,人员编制由县编办从现有财政供给的事业在编人员中调剂解决;
各乡(镇)、社区要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配备专(兼)职人员2—3名,人员由各乡(镇)从现有人员中自行调剂解决;
各村(居)委会配备1名城乡居民社保试点工作协管员。
办公经费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安排,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实施。
(三)落实工作职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面广。
县城乡居民社保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推进,将试点工作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发改委:
负责将城乡居民社保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该项制度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人社局:
负责城乡居民社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制定,具体指导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广播电视局:
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保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财政局:
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负责编制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将城乡居民社保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安排启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公安局:
协助做好全县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民政局:
协助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及农牧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基本情况,为调整城乡居民社保待遇提供依据。
残联:
协助做好全县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认定工作。
统计局:
负责及时公布各年度我县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调整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基数提供依据。
监察、审计局:
负责监察、审计城乡居民社保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的安全。
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协助提供计划生育两女户、独生子女户基本情况,为计生户享受城乡居民社保待遇提供依据。
宗教局:
负责做好全县寺院僧侣的基础数据的提供,为寺院僧侣享受待遇提供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负责本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具体业务由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承担,要保持从事该项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各村(居)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宣传、组织、对象落实等工作。
(四)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县、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县人社局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
乡(镇)、社区社保经办人员要协助县人社局搞好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调查,及时发现和上报情况,防止不良现象发生。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居民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