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书汇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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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⑴《管理规范》/六
(二)1;
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⑶《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GB21861-2014;
GB7258-2012。
6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要求
⑴《技术条件》/三(三)2;
⑵《评审准则》/5.1。
⑶《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7
擅自迁址、增线
⑴《办理程序》/第二十三条;
⑵《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8
记录、报告内容符合性
⑴GB21861-2014/附录G、H、I;
⑵皖质发〔2015〕25号文件附件4-7;
⑶《管理规范》/六
(二)1;
⑷《评审准则》4.9。
B
9
其他人员要求
⑴《技术条件》/三(三)3、4、5;
⑵《评审准则》5.1;
10
技术文件
⑴《技术条件》/四;
⑵《评审准则》4.2、4.3。
11
其他设备、仪器齐全有效性
⑴《技术条件》/五
(一)和附件4;
⑵按照GB21861-2014新增设备;
⑶《评审准则》4.1.2、5.5。
包括:
检验智能终端(PDA)、内窥镜(放大镜)、钢卷尺(不确定度1级)、标尺、铅垂、水平尺、通道和引道测量装置、逆反射系数测试仪、底盘间隙仪。
12
设备管理
⑴《技术条件》/五(三)~(十);
⑵《评审准则》4.1.2、5.4。
全部检验设备。
13
试验车道
⑴《技术条件》/七
(二)1;
⑵《评审准则》5.2。
14
驻车坡道
⑴《技术条件》/七
(二)2;
15
机构设施齐全、符合性
⑴《技术条件》/七
(一)、
(二)3~7;
16
检验厂房
⑴《技术条件》/八;
应满足承检车型的要求。
17
技术资料保存
⑴《管理规范》/五
(一)4;
⑵《评审准则》4.9;
⑶《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8
内部审核
⑴《评审准则》4.10;
⑵《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9
管理评审
⑴《评审准则》4.11;
(二)检查项目要求、检查方法及项目判定
1、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业务。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检查相应的执照、证书。
安检机构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查看法人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不符合。
检查安检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没有机动车安检的,或者有其他业务影响客观、公正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2、资质
安检机构应当取得许可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安检机构应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查看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是否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范围内。
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现象。
查看资格许可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确定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验能力范围,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范围内。
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超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的范围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发现安检机构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3、关键设备齐全、有效性
(1)关键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包括:
①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
②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
③平板制动检验台(用于小型车检测线);
④汽车侧滑检验台;
⑤前照灯检测仪;
⑥地磅或轴(轮)重仪;
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
⑧具有举升功能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
⑨路试检验设备;
⑩摩托车轮重仪;
⑪摩托车制动试验台;
⑫摩托车灯光测试装置。
检查上述每一种设备、仪器,缺少任何一种检测设备、仪器或任何一种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⑦、⑧设备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2)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是否采用了数字式二次仪表,是否能够采用计算机联网控制。
(3)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
安检联网监管系统应按照GA1186的要求传递数据和图像,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
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实现了计算机联网,能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
联网打印的结果和仪器设备上数字式二次仪表显示的值相同,分辨率、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无变化,判定为符合。
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4)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
检查每条检测线上的每一台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所有设备检定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为符合,校准报告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为合格。
办理停用的检测线,且在停用期间没有出具检验报告的,不做判定。
4、检验项目符合性
(1)人工检验符合性(GB21861-2014/4.1、5.1.2.3、5.2、6.1~6.7)。
人工检验项目包括:
检验工位
检验项目
车辆唯一性检查
①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②车辆品牌/型号;
③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④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⑤车辆颜色和外形。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①外廓尺寸;
②轴距;
③整备质量;
④核定载人数;
⑤栏板高度;
⑥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⑦客车应急出口;
⑧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⑨货厢。
车辆外观检查
①车身外观;
②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③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④轮胎;
⑤号牌及号牌安装;
⑥加装/改装灯具。
安全装置检查
①汽车安全带;
②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③灭火器;
④行驶记录装置;
⑤车身反光标识;
⑥车辆尾部标志板;
⑦侧后防护装置;
⑧应急锤;
⑨急救箱;
⑩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⑪防抱死制动装置;
⑫辅助制动装置;
⑬盘式制动器;
⑭紧急切断装置;
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⑯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⑰副制动踏板;
⑱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⑲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⑳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底盘动态检验
①制动系;
②转向系;
③传动系;
④仪表和指示器。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①转向系部件;
②传动系部件;
③行驶系部件;
④制动系部件;
⑤其它部件。
抽查50份检验记录和报告,判断人工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GB21861-2014/第5、6章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检验,项目设置不全或检验方法和要求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2)仪器设备检验符合性(GB21861-2014/6.8)。
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包括:
制动
①行车制动(包括:
空载制动率、空载制动不平衡率、加载制动率、加载制动不平衡率);
②驻车制动;
③路试。
具体检查项目见GB21861-2014附录I。
前照灯
1远光发光强度;
②远近光光束垂直偏移。
车速表
车速表指示误差。
转向轮横向侧滑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在检查上述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时,判断仪器设备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GB21861-2014/6.8及相应附录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设置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必要时可针对50份报告中没有包含的车型,增加查找其他报告判定检验项目的符合性。
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对有路试检验(含复检)项目的,检查路试检验项目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按GB21861-2014/附录C.2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内容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不符合。
5、检验结论的真实、准确性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参数的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项目(含复检项目)的检验方法是否符合GB21861-2014的规定;
查看检验项目(含复检项目)的判定是否符合GB7258-2004及其1、2、3号修改单的规定或GB7258-2012的规定。
发现存在未按GB21861-2014的规定方法进行检验的,和未按GB7258-2004及其1、2、3号修改单的规定或GB7258-2012的规定进行判定的,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
发现安检机构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为检验结论不真实、准确,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
6、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要求
安检机构应具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且具有以下资质:
⑴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⑵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核对人员档案及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当人员条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项不符合。
发现上述人员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从业的,或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判定该项不符合。
7、迁址、增线
申请人变更检测场所(迁址)、增加检测线、增加检验车型等检测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
检查现有检测场所地址和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测场所地址是否一致,不一致为不符合。
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材料,发现擅自增加检测线的为不符合。
8、记录、报告内容符合性
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对照GB21861-2014标准的附录G、附录H、附录I,《评审准则》4.9和安徽省质监局、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标准的通知》(皖质发〔2015〕25号)附件4-7,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纪录和报告的格式、信息、数据、结论、签发等内容是否齐全并符合标准及文件的要求。
若不满足要求,判定该项不符合。
复印一套典型不符合的记录、报告。
9、其他人员要求
安检机构至少还应具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且具有以下资质:
(1)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2)引车员应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核对人员档案及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当不满足要求时,则判定该项不符合。
发现上述人员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从业的,判定该项不符合。
10、技术文件
安检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安检机构应具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安检机构应具有的技术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
⑶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见《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附件1;
⑷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附件2。
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安检机构应建立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具有的管理制度:
⑴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⑵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⑶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⑷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⑸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⑺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⑻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⑼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安检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
查看内容的齐全性,如缺少或失效1份或1份以上资料,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
11、其他设备、仪器齐全有效性
安检机构至少还应该配备下列其他设备、仪器。
⑴当资格许可范围没有只能采用路试检验的车型时,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非接触式汽车速度测试仪,或其他的制动试验设备);
⑵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
⑶轮胎花纹深度计;
⑷轮胎气压表;
⑸秒表;
⑹钢卷尺(不确定度1级);
⑺钢直尺;
⑻手制动力计、踏板力计;
⑼发动机转速表;
⑽检验智能终端(PDA);
⑾内窥镜(放大镜);
⑿钢卷尺;
⒀标尺;
⒁铅垂;
⒂水平尺;
⒃通道和引道测量装置;
⒄逆反射系数测试仪;
⒅底盘间隙仪。
检查上述每一种设备、仪器,缺少任何一种检测仪器、设备或任何一种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或溯源。
检查上述其他设备、仪器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12、设备管理
(1)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
随机检查5套设备的产品铭牌等标识,如有2台或2台以上的仪器设备没有产品铭牌等标识的,判定为不合格。
(2)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或溯源。
①检测设备修理后;
②新购设备使用前;
③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
④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随机检查5套设备,当有上述情况发生而没有重新检定或溯源时,判定为不合格。
(3)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
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没有或内容不全的判定为不合格。
(4)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
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
标识的内容包括:
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随机检查5套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和标志,如没有或内容不全的,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
(5)应当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计量检定证书、量值溯源报告。
随机检查5套主要设备档案,如发现2台套或以上设备的档案没有或不全的,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
13、试验车道
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满足上述要求时可认为是合格,如无试验车道或车道长度、宽度等不满足实际检车要求,判定该项不符合。
14、驻车坡道
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
如无驻车坡道或坡道坡度、尺寸不满足承检车型的要求,判定该项不符合。
15、机构设施齐全、符合性
(1)停车场地面积应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
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其他硬地面。
(2)站内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
(3)业务大厅:
①各业务窗口应当分工明确,设置标牌。
②大厅内应当设公示栏,公示各种手续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岗位职责。
③应当设置车辆检验流程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16、检验厂房
(1)底盘检查地坑有照明、通风、信号装置。
(2)电缆沟应当便于打开检查。
电缆沟应当覆盖好,覆盖件应当有一定的强度并能承受一定的重量。
(3)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与检测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4)检测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的行车地面应适当增加附着性能(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
(5)检测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检查全部有关内容,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17、技术资料保存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
检查检验记录和报告的保存,记录和报告(可为电子版本)应齐全,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18、内部审核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10项要求,查看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资料,是否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
审核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内审员资格;
《内审报告》中描述的不符合项与当时实际存在的不符合项相符;
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现象进行有效整改。
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19、管理评审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11项要求,查看管理评审活动资料,管理评审活动是否覆盖《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部条款规定到的所有内容。
《管理评审报告》中对体系的发展及改进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有效落实;
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不存在系统性、区域性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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