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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开航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及时送抵收货人仓库。
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方式:
(1)□半月结:
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X日前付清当月1号—15号的所有费用。
(2)□月结:
每月五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
(运价见附表)
3、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对于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
5、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原则。
四、保险条款
(一)□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但不负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费为货物申报价值的)。
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同时需扣除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为1**元或定损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货损时,甲方(或甲方的收货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装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险公司到现场查证并开始取证以便理赔.如货物装卸完毕,运输工具撤离后,再向乙方索赔,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
(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
(6)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
(7)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
(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由甲方自负.
五、其它事宜:
1、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乙方:
代表:
_______________代表:
日期:
_______________日期:
开户行:
_____________开户行:
帐号:
_______________帐号:
简单的集装箱运输合同5篇
(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合作经营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
1.1甲,乙双方确认:
本合同为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如有劳动关系,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1.2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致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乙方投资购买本合同项下的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并与甲方合作经营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
第二条营运车辆详情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投入合作的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详情如下:
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
核定载重量
车牌号码
购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拖架类型
拖架牌号
第三条合同期限
3.1合作期限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经营管理费用
4.1乙方向甲方按元/(月/季/半年/年)标准支付经营管理费用.
4.2乙方应于前向甲方足额缴纳经营管理费用.
4.3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缴纳的经营管理费用时向乙方开出收款凭证.
第五条车辆所有权
5.1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2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车辆用于抵押或投资.
5.3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本合同项下车辆.
第六条车辆经营权
6.1乙方自主经营本合同项下车辆,享有营运收益并承担营运成本.
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车辆转移或变相转移给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车辆营运管理
7.1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乙方.
7.2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3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4合同期间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管理,包括组织对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年审,技术检测,安全检查,维护和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7.5合同期间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车辆驾驶员进行管理,包括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核,安全教育与运营管理培训等内容.
7.6本合同项下车辆营运所需的各种手续,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海关备案手续,港运通等,由甲方按规定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驾驶员管理
8.1甲方应当与驾驶本合同约定车辆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驾驶员工资,甲方承担的保险费由乙方支付.
8.2乙方自行驾驶车辆的,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归属乙方的营运收入视为工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工资;
甲方承担的保险费也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费用承担
9.1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包括保险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述费用,以便甲方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
9.2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非固定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费,非甲方原因产生的行政罚款等,由乙方承担.
9.3甲方因乙方违法营运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4合同期间,甲方按本合同7.5条约定为乙方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9.5合同期间,甲方按本合同7.6条约定为乙方办理各种手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车辆保险
10.1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车辆统一购买以下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损险:
万元;
(3)第三者责任险:
(4)司机乘客责任险:
万元/人;
(5)盗抢险:
(6)承运人责任险:
(7)其它:
.
10.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或保险合同期满前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人身保险
11.1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车辆的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险,费用由乙方支付,投保金额不得低于万元.
11.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或保险合同期满前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用.
11.3如乙方未能如约支付保险费用的,甲方应执行本合同第13.1(5)的约定.
第十二条责任分担
12.1非因甲方原因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车辆被查封,扣押或者抵偿甲方债务,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免去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
12.3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本合同7.6项下各种手续,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2.4合同期间,若本合同项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交警及保险公司处理,不得肇事逃逸.需要支付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及时支付.若乙方拒绝或无力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而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妥善处理.
12.5因本合同项下车辆营运证照遗失,车辆及营运证照被扣,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车辆停运期间如本合同仍未终止,乙方仍应缴纳经营管理费用.
12.6如因甲方原因损害乙方利益,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非经对方同意,合同任何一方无权修改合同.如遇政策变化或有关未尽事宜需要修改补充时,甲乙双方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4.1合同期内,乙方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连续个月或累计个月未能按期缴纳经营管理费用的;
(2)逾期日不缴纳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各项费用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或拒不支付有关赔偿费用的;
(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5)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未履行本合同第九,十条约定义务的.
14.2合同解除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经营管理费用的超出部分不计息退还给乙方,但需扣除以下费用:
(1)依据本合同产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2)甲方代付费用.
14.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运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请求超出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及损害赔偿.
14.4合同期间,乙方办理营运车辆过户迁出或车辆报废手续需事先经甲方同意,甲方应在10天内向乙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的,应当提供必要协助,但在完成过户迁出或车辆报废手续之日前,本合同的约定一直有效,相关费用按实际营运天数结算.经营管理费用自双方商定车辆停运或报废时停止缴纳.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金
15.1为保证合同切实履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万元.
15.2履约保证金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但应扣除乙方各项应付费用,各项行政罚款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等.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积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如发生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违约金元;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经济损失,则违约方还须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6.2若乙方拖欠甲方经营管理费用及甲方代付的各项费用,自拖欠之日起须按每日拖欠费用的&
permil;
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只能单选).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附则
19.X日后双方可能达成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9.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9.3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及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日期:
简单的集装箱运输合同5篇(三)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
2.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
5.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
应及时通知甲方;
6.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
7.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2.在起运港CFS(码头场内装箱)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
3.乙方根据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及《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
4.船舶开航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及时送抵收货人仓库。
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方式:
2.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
3.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
5.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原则。
四、保险条款
五、其它事宜:
1.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乙方:
代表:
日期:
开户行:
帐号:
简单的集装箱运输合同5篇(四)
本合同由以下甲、乙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无水港的开发建设,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各无水港的集装箱运输服务。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作协议:
一、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1负责引进船公司,并做好箱管工作。
1.2负责船公司、货代、客户和无水港的协调沟通。
1.3负责开发提还箱公共信息系统平台,推动各无水港堆场提还箱点业务的发展。
2、乙方职责:
2.1乙方为甲方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
2.2派专人负责集卡的调度,并根据甲方指令合理安排作业计划。
2.3负责集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并接受各无水港的现场作业管理。
二、责任划分:
1、甲方应合理调配各无水港集装箱的箱主、箱型、堆场存箱量,尽力满足客户在当地的提还箱需求。
2、甲、乙双方应在卡口对箱体和铅封的完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交接并书面确认。
残损的交接记录必须在集卡出门前完成。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把箱子拉到指定的堆场。
如由于双方各自原因造成箱子退关,或者产生提前进重、迟到进重费用及滞箱费,按责任划分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交通或货运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驾驶员在进出堆场时,应遵守无水港的有关规定,非作业车辆和人员不得在作业区内长期滞留。
如乙方驾驶员从事有碍安全行为,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从宁波拖运到无水港的空箱必须为适货箱,如发现残损等问题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费率与结算方式:
1、具体费率见附件。
2、每月初甲方及各无水港定期和乙方进行账单核对,如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账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逾期将被视作确认该笔费用。
乙方在收到正式发票后**X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产生的费用打到指定账户。
3、因市场调整而造成协议价变动的,双方需通知对方予以确认,如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但仍需从合同终止之日起为对方提供服务1个月。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进行操作而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双方均应按上述第三条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支付费用的5&
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未支付费用超过三十日,收款方同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五、协议的终止与转让
1、本协议在甲方送达终止的书面通知90天后自动终止。
2、协议终止时,乙方不再从宁波运回空箱,但剩余在物流中心堆场的箱子仍按约定的协议规定操作,直到这些箱子全部处理完毕。
3、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同意情况下,不准私自将业务进行出售、转让、承包。
如果发现,此协议立即失效,并由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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