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福利院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敬老院考核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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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核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加分项目加分-减分项目减分。
四、奖惩办法
(一)绩效考核结果与敬老院院长、会计的绩效工资挂钩。
具体分配计算办法:
院长、会计实领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
考核综合得分÷
100。
(二)绩效考核结果与敬老院年度评先评优工作挂钩。
在全县乡镇敬老院当中,按考核综合得分的高低顺序,评选出年度绩效考评一等奖一名,奖励奖金4000元;
二等奖二名,奖励奖金3000元;
三等奖三名,奖励奖金2000元。
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管理工作人员。
(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与敬老院人事安排挂钩。
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通报或解聘:
1.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院长、会计进行戒免谈话;
连续两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者且在全县敬老院考核得分排名均在倒数3名范围内,院长、会计予以解聘。
2.出现非正常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经查证有贪污、挪用公款的,情节轻微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对院长、会计进行戒免谈话;
情节严重的,对院长、会计予以解聘或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3.经查证发现在上班或值班期间空岗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予以解聘。
4.因管理工作不到位,累计三次受上级或县局通报批评的,院长、会计予以解聘。
五、组织领导
县民政局成立以县民政局党委委员、县社会救助局局长胡德平任组长,李小琼、刘兰、万润华等同志为成员的乡镇敬老院年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六、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民政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力促敬老院管理服务上新台阶。
(二)各乡镇敬老院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照《2019年度乡镇敬老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内容,做好人员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感,逐项抓好落实。
(三)各乡镇敬老院对照《2019年度乡镇敬老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进行自评测分,报乡民政所审核,并于11月30日前将自评测分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加盖民政所公章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于12月份组织人员分赴各乡镇敬老院进行年终考核测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为市民政局举办、乡镇协管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的民政福利事业单位。
敬老院负责为供养对象提供衣、食、住、医、葬和上学等基本生活保障,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扶幼助孤的办院方针,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敬老院由市民政局领导和管理,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敬老院同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监督和安全管理。
第四条敬老院每月必须分别向市民政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工作。
第二章院民管理
第五条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入住敬老院,应由本人、监护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审批后方能入院。
第六条敬老院收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应分别与供养对象本人、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和孤儿统称“院民”,敬老院应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
院民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在院应当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敬老院可按照规章制度对院民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敬老院院长为敬老院法人代表,负责主持敬老院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敬老院在编人员中任命或聘任。
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或民政员协管,主要负责敬老院的行政领导、综合协调和研究决策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配备管理、炊事和护理等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不低于1:
10,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民政局调配。
第十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按照市民政局批准的名额,由敬老院聘用炊事、护理等工作人员。
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具有本市户籍、年龄18周岁以上;
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五保养老事业奉献的精神;
初中以上文化,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
身体健康的自愿报名应聘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上岗。
敬老院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其工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同时,可用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可用资金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交其单位应交部分)和工伤保险,临聘工作人员个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敬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未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纪律和聘用合同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度达不到80%的予以解聘。
敬老院解聘工作人员应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敬老院应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所在地党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院务管理
第十三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决定院内重大事项和规章制度、院民守则、民约,检查、监督本院护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建立院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提倡和要求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活动,根据需要和院民身体状况组成护理服务、后勤保障、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和互帮互助等小组,组织开展好院务管理。
第十五条敬老院应建立和完善学习、会议、请假、卫生、财务、伙食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和明确岗位职责,并公开上墙,坚持和严格执行,构建依规依法管理的良好机制。
第十六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财务、供养质量及院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七条敬老院应规范服务,不断提高供养水平。
应根据季节变化,为院民添置和更新适时的衣被;
按照荤素搭配、营养合理、饭菜可口的原则和每天有荤菜,每餐三菜一汤的要求,每周制定菜谱,保证伙食标准,提高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加强院民寝室、厨房及院落环境卫生,经常保持整洁、干净,搞好绿化美化,创建团结互助、文明友爱、感恩常乐、积极向上的院风,积极争创卫生、文明单位。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敬老院为市民政局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单独开列账户,单独建账管理。
敬老院种、养、加工,社会养老等所有经营收入,有关部门捐款捐物,上级民政部门、政府的拨款、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入账。
第二十条由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计工作,敬老院工作人员担任出纳。
支出票据由院管会监督人员签字(盖章),院长核签。
第二十一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支出凭证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并有经手人、院管会监督人和院长签字,会计审核后方可报帐。
第二十二条每月10日前由敬老院出纳将上月收支票据分类汇总报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加盖审核印章,再交会计记账;
出纳负责管理银行账户,应建立银行进出帐和现金流水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三条财会人员应妥善管好敬老院的款、物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敬老院库存现金原则不能超过3000元,由出纳保管,钱款丢失自负责任。
必须建立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条理清楚,使用去向明确;
院里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分院建立收支统计台账,每次审核后按供养支出、公务支出、设备维修费等项目统计,作为考核依据。
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月开支后再核拨当月供养经费。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在农贸市场购买蔬菜、水果、大米、肉食等农副产品使用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购物支出凭证,由购物人、收货人、院管会监督人员签章齐全后记账,其他收支一律使用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
同时,物资采购必须做到当天结算,杜绝累计结帐付款,并在购物当日将所购物资明细传敬老院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六条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各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特别是公务支出不能占用其他各类专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一次性设备购置、维修及其他非常规支出3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
一次性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必须报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同意;
1000元以下支出的,由院务管理监督人员签字后,再由敬老院院长审签。
院长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五保金只能用于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向院民公布,接受院民监督。
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个人。
第二十九条差旅报销严格按照《**市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敬老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必须有上级和民政局院管办通知,方可报销。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
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院民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在院民中培养和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意识。
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大检查,及时排查院内设施设备、地质灾害、防洪度汛、危房等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敬老院应强化消防安全,杜绝火灾事故。
要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加强日常演练,确保能拉得出,用得上。
要对汽油、烟花爆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专室专人保管,严禁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私自拥有和带入宿舍。
电器设施应专人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用电规范和要求用电,院内不得存在?
露线,及时更新废旧电线及电器,一律不准使用电热毯、电烤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房间物品及生活用品应整齐摆放,不得堆放其他杂物,严禁院民私自开伙做饭,严禁供养人员吃倒床烟,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要强化食堂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敬老院不得聘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炊事工作,炊事人员应定期体检,不符合要求者,应调出炊事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敬老院厨房操作间及食品贮藏间应安装防护栏,食物储藏间严禁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严格执行食堂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库、仓库和配食间的害虫。
严禁采购和使用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禁止购买和食用野生菌,严格把关,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建立蔬菜食品进入检查登记制度,坚持每餐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
第三十二条敬老院要加强日常安全,杜绝人员意外伤亡事故。
敬老院不得收养并及时将新发生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送相应医院隔离治疗,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公共传染病预防和防雷工作。
加强厨房刀具管理,严禁将刀具带出厨房,禁止供养人员私自拥有管制刀具。
对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严格按照处方供药,院民不得私自购药,应由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为不能自理的院民配药或送药。
坚持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门警管理,院民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自觉服从门卫管理,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出敬老院,防止供养人员院外安全事故发生。
敬老院不得组织供养对象集体外出参观旅游,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院办经济管理
第三十三条敬老院应根据生产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生产经营,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实现以副补院。
第三十四条提倡和要求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院办经济劳动,鼓励低偿承包院办经济项目。
第三十五条院办经济净收入(除去成本),原则上按照4:
3:
3用于:
奖励参加生产劳动的院民和工作人员、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再生产积累。
第三十六条敬老院应单独建立院办经济账务,核算、考核院办经济收入和发展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为保证20xx年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以有效的激励方式和目标评价方法,进一步发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导向作用,激发员工潜能,全面提升我市中心敬老院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20xx年度中心敬老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8所中心敬老院。
二、考核内容
详见《20xx年度中心敬老院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三、考核方法
市局负责各中心敬老院及院长的考核,确定各院考核成绩和院长的考核得分。
具体考核方式:
1.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细则》由市敬老院综合管理中心和职能科室牵头实施,采取市局检查、各院互查、委托第三方、有关部门(如消防、市管局、纪检、监察等)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每季度检查考核情况要建立台帐并及时公示、发放。
2.年度考评。
年底,局考核小组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翻阅档案、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年度考评打分。
年度考评结果应及时向各单位公示、发放。
3.加减分
(1)加分
①获得启东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每个奖项加1分。
②业务工作被南通市级及以上推广或经验介绍的,每项加1分。
③工作人员参与撰写的简讯、调研文章在启东,南通,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发表的,分别加0.2分、0.3分、5分、1分和0.5分、0.8分、1.2分、2分。
④为全市培育工作亮点作出贡献、上级安排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每项加2分。
⑤为启东市级及以上部门承办现场会或提供参观点的,分别加1分、0.5分。
⑥院办经济以8所中心敬老院人均收入贡献额为基数,人均收入贡献额每超10%加1分;
同时院办经济按各院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为基数,每增收10%加1分。
(计算基数统一为寄养收入总额与农副业收入净额)
⑦院内全年五保管理对象人数超全市平均值每满10%,每个班子成员每人考核分加1分,增加部分按比例加分。
(2)扣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扣分达到5分以上的,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①单位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受到治安拘留或党纪政纪处分的,每起扣10分,解聘当事人并扣发其全年奖金。
②单位因工作失职出现院民走失、非正常伤亡、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每起扣10分,解聘当班工作人员并扣发其全年奖金。
③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实或受到市局及以上书面通报批评的每起扣3分。
④发生有效投诉或举报的,情节严重被市局及以上书面通报批评的每起扣3分。
⑤完不成市局安排的中心工作,不积极参与工程改造、建设项目,致使工程不能按时完工的,每项扣2分。
⑥各院日常安全检查搞形式主义,不及时整改,造成影响或事故被追责的,每起扣10分,解聘当事人并扣发其全年奖金。
各中心敬老院负责对副院长、会计及工作人员的考核。
根据单位年初制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实行季度及年度考核,考核得分每季度及年度末报备市敬老院综合管理中心。
四、表彰先进
各中心敬老院所有在职人员均可参与。
由市民政局核定,敬老院综合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参与评选。
主要是在各中心敬老院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侧重一线和基层。
每年评选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表彰奖励。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工作人员参与撰写调研文章有在南通,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发表,为养老行业发展提出先进理念和管理服务模式的。
2.工作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或方案,经实践证明,能显著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的。
3.职工在服务中,通过自己的专业护理知识,临危不乱,处置突发事件,拯救老人性命的。
4.职工在工作中,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处置突发安全事件,避免产生重大后果的。
五、结果运用
1.目标责任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其中,日常考核占70%,领导考评占30%。
奖金按院考核(评)分人均40元提取。
经费按《启东市中心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启民发〔2012〕148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各院院办经济本年度净收入的30%中列支,不足部分市局不予补贴。
新增表彰先进部分单独评定,资金在敬老院综合管理中心预算内资金中列支。
2.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实际得分数)是确定季度及年终奖金标准和各项年度性评先评优的唯一依据。
原则上院长由市局考核,奖金分配系数为1.6、副院长(会计)1.3、资料员1.1、服务人员1、院聘服务人员按各院经济状况自行确定,分配方案报市局审批。
日常考核按年度总额的70%按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发。
加分项于年底一并计算。
3.年度考核结果(即平时考核分与领导考评分之和的平均值)第一、二、三名的敬老院班子成员人均分别奖励1500元、1200元、800元(加分项目不作为排名考核)。
4.敬老院年度考核结果80分以下的,由市局分管局长、纪检监察相关领导对该敬老院院长进行诫勉谈话。
院民和工作人员对管理人员信任度低于80%的予以免职。
六、组织领导
1.各院应认真对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内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要把服务管理各项任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奖罚措施到位。
设定考核内容和奖罚措施要明确具体、科学合理、职责清楚、不留空挡、便于操作。
制定考核办法,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工作人员及院务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意见,使之既切合实际,又能起到调动积极,提升效率,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
各院具体考核办法报局备案。
2.目标责任制考核必须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每季度公布考核结果,并及时下发。
为减少人为因素,市局和敬老院组织的各种抽查或年终考核活动,都将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考核内容、时间顺序等,考核结果和存在问题将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不搞暗箱操作。
七、附则
本办法经市民政局党委表决通过后实施,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经局党委讨论研究通过后,根据讨论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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