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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模板】
编号:
保证合同
沈阳市和平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
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债权人:
负责人:
为确保,编号为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权人
提供保证担保。
经保证人、债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借款人向债权人贷款的本金(大
写);
币种;
利率:
日
利:
;
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共日。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
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借款人的应付费
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
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
向债权人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保证期间为自至。
4.2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5.1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六条保证人的义务
6.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6.2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6.3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6.4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10)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6.5在借款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债权人和借款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扣划约定
7.1在借款人到期无法清偿主合同债务时,保证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并授权债权人扣划保证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7.2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保证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7.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保证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再按以下约定扣划:
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7.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9.2保证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9.3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4本合同经保证人签字、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5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保证人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9.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保证人、债权人、借款人各执份。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篇三:
范本-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bz20131111
(以下简称甲方):
(男,身份证号:
)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2013年11月11日,合同签订地点:
为确保(男,身份证号:
)(下称债务人)与乙方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jk20131111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乙方与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就保证担保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信守: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1.1本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乙方依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信贷而发生的贷款债权,保证担保的本金为(币种)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且独立于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见主合同的约定。
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则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1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6.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6.2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3设立本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6.4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6.5甲方承诺:
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6.6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监督债务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
若债务人擅自改变信贷用途,甲方不对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提出任何抗辩,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相关内容。
7.2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3甲方不得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7.4债务人和乙方就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无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5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乙方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转让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乙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7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其权利和义务还包括:
7.7.1甲方必须按照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以及年度末的当年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签订之重大经济合同、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贷款余额等,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7.7.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随时接受和配合乙方有关人员深入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总账、分账、凭证、有关经济合同等的监督检查。
7.7.3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7.7.4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告知乙方:
(1)甲方发现债务人有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况;
(2)甲方因其他债务而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3)甲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事项和电话、传真等发生变更;
(4)甲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兼并、合并、分立、联营、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等变更经营方式、企业组织形式或对外投资等情形;
(5)甲方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6)甲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关依法处理等情形;
(7)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未完全受清偿前,向他人提供担保;
(8)甲方与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甲方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9)甲方转让其自有物业或其他财产使甲方财产价值明显减少;
(10)甲方发生亏损或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
(11)债务人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信贷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12)甲方因偷税、逃税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13)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担保能力、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若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或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根据具体情形,有权单方认定该情形是否影响甲方的担保能力。
若乙方认为该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乙方亦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7.8甲方为自然人时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
7.8.1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告知乙方:
(3)甲方住所、婚姻状况、电话、传真等发生变化;
(4)甲方经营的事业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5)甲方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关依法处理等情形;
(6)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未完全受清偿前,向他人提供担保;
(7)甲方转让其自有物业或其他财产使甲方财产价值明显减少;
(8)甲方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
(9)债务人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信贷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10)甲方因偷税、逃税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11)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担保能力、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7.8.2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认定该情形是否影响乙方的债权。
若乙方认
为该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其监护人、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乙方亦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甲方因患疾病或遭遇事故等而昏迷不醒、身体残疾或严重影响生活;
(2)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下落不明、失踪或被宣告失踪;
(4)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担保之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乙方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9.2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9.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9.4.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未受清偿的。
9.4.2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任一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
9.4.3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4甲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危机,或甲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甲方正常经营,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5甲方所处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6甲方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7甲方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8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况的;
或者甲方为自然人时发生患疾病或遭遇事故等而昏迷不醒、身体残疾或严重影响生活,丧失或部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下落不明、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以及死亡、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
9.4.9甲方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10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其它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则乙方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依主合同约定转为到期的债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权利的累加性
14.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
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五条义务的连续性
15.1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效力及独立性
16.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16.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本合同担保之主债务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对乙方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七条合同的公证
17.1本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8.1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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