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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贯性原则。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项具体方法(包括:
材料计价、间接费用分配方法、待摊费用的摊销方式、回收物的成本扣除、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由成本室提出方案及理由,报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施行。
4、实际成本原则。
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月末公司成本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成本都应以实际成本列示,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等代替。
但外购物料、接受外委服务、对外销售回收物等确因未取得可靠的价款信息,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存货减值除外。
5、分期核算原则。
公司按月计算成本,即每月一日到最后一日为一成本计算期,按月结算半成品和产成品成本。
计入当月成本的费用要素消耗和产品产量的起止日期须与成本计算期保持一致,不得提前和延后。
6、权责发生制原则。
公司按照实际入库的产品产量、实际消耗,以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核算产品成本,凡属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收付,都应全部计入本期产品成本;
不应由本期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在本期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产品成本。
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
凡是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唐山、承德两个生产区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财务处职责
1、负责梳理成本核算流程,制定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
2、负责组织大宗原燃料盘点工作,配合生产处完成半成品、产成品盘点工作。
3、负责原始凭证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相关记账凭证。
4、负责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工作。
5、负责生产厂考核成本报表、各工序实际成本报表的编制与报送,并确保成本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6、负责按成本核算要求提出计量改进需求。
第七条各生产厂职责
1、负责健全原始记录的统计,完善包括验收、计量、消耗统计等各种原始记录。
2、负责所管辖的原燃料、半产品、产品等实物管理,并配合财务处、生产处组织的定期、不定期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3、负责配合财务处根据领料用途将物流系统领料细分至成本子项。
4、负责执行公司《成本核算规程》,按公司相关制度提供成本核算基础数据。
第八条设备处职责
1、负责各工序大年修项目的审核及大年修费用的预算、管控、分析。
2、负责修护外协、零星修缮工程费用的管控,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结算制度,配合财务处做好修护外协入账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处职责
1、负责各工序人工成本的预算、管控、核算、分析工作。
2、负责配合财务处做好间接人工成本的分摊工作。
3、负责劳务外协费用的管控,配合财务处做好劳务外协入账工作。
第十条生产处职责
1、负责组织半成品、产成品盘点,与财务处共同核实、确定各工序产量,出具核产报告。
2、负责配合财务处组织的定期大宗原燃料盘点工作。
3、负责生产外协费用的管控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生产外协入账工作。
第十一条能源中心职责
1、负责月、周能源介质统计、平衡工作。
2、负责提供能源介质月、周消耗报表。
第十二条供应处职责
负责在物流系统中提供准确的原料采购价格,确保原料消耗成本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技术处职责
负责大宗原燃料消耗指标的订定,以及实际消耗数据异常的调查分析。
第三章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
健全物资管理、完善原始记录、严格计量验收、划分成本中心、制定内部循环料计划价格等。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物资管理
公司对生产中耗用的各种原燃材料、半成品以及产成品等物资,应该建立完备的收、发、存制度;
收、发、存过程中对物资的数量、质量和等级应该严格界定并划清责任。
第十六条完善原始记录
公司对生产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备件、工具和动力产品,工时、设备利用情况,半成品交库、内部转移,成品交库、出库和数量、质量检验,各项财产、物资的盈亏毁损等,都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并且要有统一的原始记录格式和填制方法,以及严格的签署、审核、传递、汇集、保管程序,数字要做到完整、清晰、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严格物资和能源、动力的计量和检验
公司生产中各种原材料、燃料、备件等物资的入库验收和产品、物资的出库,水、电、风、汽的输送或消耗,都要有严格的检验和计量,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
对计量设施、器具应由设备处定期检验,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节,不得对数据进行随意修改和调整。
第十八条划分成本中心
成本中心是成本划分与费用归集的基础,是对各级管理者进行考核的责任单位。
以责任会计为基础,建立成本中心,按各相关单位、作业区及工序的责任范围,结合成本核算、成本管理的需要,确定责任范围并收集成本资料,建立成本中心。
第十九条制定内部循环料计划价格
公司内部循环物料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定价,由总裁室财务管理组每年修订一次。
如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动,影响成本的准确性由有关部门协作研究修订,报总裁室财务管理组批准后施行。
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内部循环料计划价格。
第四章生产成本开支应划清的界限
第二十条为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在确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时要分清以下费用界限:
1、划清产品生产成本和非产品生产成本的界限:
产品生产成本是公司为生产产品而付出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代价。
只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产成本才能计入产品成本,非正常的经营活动成本、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耗费不计入产品成本。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
(4)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5)各项捐赠、赞助支出;
(6)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7)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2、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
凡应由本期产品负担的费用,应全部计入本期产品成本;
不应由本期产品负担的生产经营费用,则不应计入本期的产品成本。
公司不得提前结账,将本期费用作为下期费用处理;
也不能延后结账,将下期费用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3、划清不同成本对象的费用界限:
凡是能分清应由某种产品负担的直接成本,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
各种产品共同发生、不易分清应由哪种产品负担的间接费用,则应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并保持一贯性。
4、划清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的界限:
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合格入库作为计入产品产量标准,不得通过调整在产品和产成品数量压低或提高产成品的成本。
5、正确划分新产品开发支出与正式生产产品成本的界限:
(1)新产品通常是指公司从未正式生产过的产品,公司试制这种产品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开发一种新的产品,而非满足已经确定的订单或销售目标。
新产品试制如果没有相应的订单和明确销售目标的,应单独核算成本并将试制费用计入研发支出,并根据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分别计入无形资产或管理费用。
(2)如果是在生产现场进行的试制且有订单或明确的销售目标,均应按正式生产单独核算生产成本。
第五章产品成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艺的特点,各工序生产成本设置原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职工薪酬、制造费用、副产品回收等成本项目。
(见附件一:
成本计算单)
第二十二条
原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构成产品实体和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自制半成品或外购半成品等。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与回收品(不含在其他项目下扣除的部分,如在“燃料和动力”项目下扣除的回收煤气等)一般应在本项目项下作成本扣除处理并分项列示。
在同一成本中心、同一生产过程和同一成本核算对象中直接返回使用的不合格半成品,如返回的烧结矿、浇余钢水、直接入炉的钢渣等,可不作为成本扣除处理;
但需经过加工且其产生与使用跨越不同月份的,应该作为成本扣除处理。
1、原料计量依下列原则办理:
(1)计量基础:
原料在收料及发料时,均以取样化验的含水量为基础,调整为标准含水量。
(见附件二:
各类原料的标准含水量)
(2)原料进料计重方式:
均以公司磅秤称重为进料量。
(3)原料发料计重方式:
①以领计耗材料以磅秤称重为发料量,发料量即为使用成本中心耗用量;
②以存计耗材料以使用成本中心生产记录表的耗用量为发料量,月底按盘点表对当月耗用量进行调整,计入使用成本中心耗用量;
③原料外售量以磅秤称重为准,磅差以合同约定处理。
2、原料计价依以下原则办理:
(1)一般原则:
①外购原料其初始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到厂前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但不含进项税及公司内部储运成本;
②原料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2)收料:
收料价格为实际进价。
已验收入库,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原料,按合同或约定价格以及预计发生的费用入帐。
(3)发料:
发料价格按期初存货及收料的加权平均价格。
3、原料盘点依下列原则办理:
(1)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盘点。
(2)原料盘点盈亏如果是由前期盘点或计量不准确造成的,做冲减或增加消耗处理,两个以上成本中心使用同一种原料的,依各成本中心领料金额比例分摊。
(3)原料定期盘点由财务处组织,每月1日上午八时对公司范围内的原料进行盘点。
盘点表由参与盘点人员签字后交成本室存档。
(见附件三:
盘点表模板)
第二十三条
辅助材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产品,虽不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如溶剂、耐火材料、轧辊等。
1、辅助材料按领用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轧辊按实际耗用量计入成本)。
2、辅助材料领用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
3、经过生产过程使用后,仍有使用价值或变现价值的辅助材料,以回收价值冲减本项目成本。
第二十四条
燃料及动力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全部能源、动力和类似物质或能量的消耗,包括外购和自制的煤炭、焦炭、煤气、氧气、其他特殊气体、电力、鼓风、蒸汽和工业用水等动力产品。
在生产中回收的焦粉、煤气、蒸汽等,冲减本项目成本。
回收的燃料及动力在本生产环节直接再利用的,如高炉煤气直接用于热风炉,可不按回收处理。
1、自产燃料:
公司内部生产过程回收的自产燃料包括:
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其成本依内部回收价格计算。
2、外购燃料:
外购焦炭、喷吹用煤等处理原则同外购原材料。
3、外购水电:
水、电外购量及成本计算依下列原则办理:
(1)外购量的计算以电力局及自来水公司收费仪表记录量为准,但为配合每月结帐,以能源中心每月最后一天抄表数量调整外购量;
(2)价格依据电力局及自来水公司的售价为基础计算;
(3)外购水成本由供水成本中心负担,外购电成本由供电成本中心负担。
4、自发电:
包括TRT发电、一期发电及二期发电,其发电量由供电成本中心并入外购电力统一输送,其成本与外购电成本合并后依据各单位耗电量分摊至各使用成本中心。
5、自产气体:
包括氧气、氮气等,为生产气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直接计入气体成本,各单位实际耗用气体时,其耗用价格按照核算的气体成本转入。
第二十五条职工薪酬是指直接参加半成品、产成品生产的工人和分厂管理人员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特殊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职工探亲旅费、其他补贴(比如回民津贴、保健津贴)等;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为职工交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为高危岗位职工购买的个人人身伤害保险;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为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或确认的补偿即职工辞退福利,不计入本项目,而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制造费用是指发生于生产场所直接用于多种产品生产,不便直接计入某种产品生产成本,以及间接用于多种产品生产的各项费用。
公司制造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见附件四:
制造费用计算单)
1、折旧费:
生产单位为生产和管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所使用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机器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费用,提取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执行总裁室财务管理组下发的《财务管理规则》。
2、大修理费:
指在年度预算中,列入大修理项目计划的修理费用。
自年初开始,按照年度大中修预算月平均金额,逐月预提大中修费用,计入相应工序费用。
当修护项目完工后,按完工证所列外包修护费用金额及实际领用材料,冲减已提金额。
各工序大年修实际发生金额扣除已提金额后,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处理完毕,不得跨越年度。
3、修理费:
包括计划内的中小修项目,以及计划外的临时检修、抢修等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列入成本。
4、机物料消耗:
指一般性日常维护耗用的各种材料,维护分厂或车间正常运行而耗用的、既不能计入特定产品又不能计入特定作业的消耗性材料。
领用材料计价采用移动加权平均价格。
5、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不构成固定资产,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物品,在领用时直接计入当月成本费用。
6、劳动保护费:
为保障职工生产时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费用,主要是分厂或车间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服、安全帽、防暑降温等支出。
7、运输费:
指生产单位为组织生产使用火车、汽车、板车等所支付的运费,由使用成本中心承担原料、半成品、辅助产品等由发出单位运输至使用单位计量或验收点的运输费用以及卸车费用。
8、装卸搬运费:
指生产单位为组织生产使用吊车、装载机等所支付的上料、倒运、卸料、攒堆、吊装等装卸搬运费用。
9、实验检验费:
指生产单位对本环节收到的原料、半成品和发出的产成品等进行化验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10、环境保护费:
是指生产单位发生的、应由生产成本列支的环保费用。
11、安全费:
指各生产单位发生的安全相关费用。
12、租赁费:
指企业自外部经营性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器具而支付的租金。
13、保险费:
指生产单位固定资产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14、办公费:
指生产单位办公用的文具、印刷品、事务用品、邮电、报刊等办公费用。
15、通讯费:
包括电话费,话费补贴等。
16、差旅费:
指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或职工因公外出发生的差旅费。
17、招待费:
指生产单位发生的待客费用。
18、外协人工费:
指生产单位聘用劳务工发生的人工费用。
19、其他:
指不能列入上述各项目的其他制造费用。
第二十七条副产品回收:
是指炼焦所产出的荒煤气经化产成本中心处理为煤焦油、粗苯、硫氨等,其处理费用直接并入焦炭生产成本。
第六章产副品核算
第二十八条产副品相关定义:
1、产成品:
是指经公司生产程序生产完成,能够对外销售,且经技术处检验、试验合格放行的产品。
2、半成品:
为供下一工序继续加工生产,其产出经技术处检验合格的产品。
3、不合格品:
产品产出经技术处判定为不合格的,其产出视同回收,依计划价格贷减该产品原料成本。
4、副产品:
产品生产过程联产或回收不同形态的产品,列计副产品回收,副产品产出时依计划价格贷减主产品原料成本。
5、回收:
除不合格品及副产品外,在生产过程中的回收项目,均依计划价格贷减产品原料成本。
第二十九条
产副品计量依下列原则办理:
1、各工序生产量计算:
执行《建龙钢铁重要指标定义手册(综合分册)》。
2、半成品、成品的退废与改判:
(1)半成品、成品在本道生产环节出现废品,由技术处组织测算并判定是返回原生产过程再加工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环节或对外销售,直接返回原生产过程再加工的,不计算产量;
用于其他生产环节或对外销售的,作为成本回收处理;
改判为其他品种的,将其产量、实际成本连同成本项目转入所改判的产品成本。
(2)半成品在次道及以上生产环节被发现为不合格品的,如钢坯在轧钢厂被发现存在质量缺陷,不能用于预定的钢材品种轧制,有的可改判并轧制为其他钢材品种,有的则需退回炼钢厂。
轧制为其他钢材品种的,在成本核算上作为正常消耗处理;
需退回炼钢厂的(如表面尺寸不合格、中凹、中凸、内裂等),经技术处专业人员确认并出具缺陷板坯判定表,驻厂核算会计据此开具红色入库单,作为轧钢厂与炼钢厂结算依据。
第七章产品生产成本的核算
第三十条成本核算方法:
公司各工序之间成本核算采用“综合结转分步法”,按各生产工序分步骤计算半成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各工序成本核算采用“品种法”,铁前依产品(含白灰)核算,钢水及以后工序依钢种核算。
第三十一条成本计算的基本步骤如下:
(见附件五:
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
1、对所发生的成本进行审核,确定哪些成本是属于生产经营成本,同时将其区分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将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区分为产品成本和期间成本。
2、将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成本,区分为应当计入本月的产品成本和应当由其他月份产品负担的成本,通过“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
3、将本月应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成本,区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将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计算对象,将间接成本计入有关的成本中心。
4、将各成本中心的本月成本,依据成本分配基础向下一个成本中心分配,直至最终的成本计算对象。
5、将既有完工产品又有在产品的产品成本,在完工产品和期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并计算出完工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6、将完工产品成本结转至“产成品”科目。
7、结转期间费用至本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大型备件摊销:
1、大型备件确认:
对各厂支领的单个(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备件、修理修配现有某一套设备领用一批价值60万元以上的备件(有大年修计划的、入固定资产的除外),如使用周期达到三个月(含)以上的按三个月受益期摊销(摊销只限于同一会计年度,不跨年摊销)。
2、大型备件摊销流程:
各分厂如有符合摊销条件的大型备件应于每月1日填写待摊销备件清单经分厂厂长确认签字;
2日上报设备处审批,设备处经核实无误后由设备处处长签字确认;
2日下午下班前送达财务处审核,经财务处处长签字审批后转成本室做备件摊销的账务处理。
(见附件六:
大型备件摊销流程)
3、大型备件如因事故损坏提前报废时,应在损坏月份将余额全部摊销。
余额摊销完毕仍在使用的,停止摊销。
第八章成本报表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按月编制成本报表,每月6日上报控股公司。
成本报表涵盖所有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报表应该列明成本核算对象、生产单位、所属月份、产量、成本项目及单价、单位消耗、单位成本等栏目。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还应列出预算成本、本年累计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工序驻厂核算会计按月编制分厂考核成本报表,反映当月考核成本与计划成本相比较的成本差异额,评价各生产厂成本指标完成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的附件有:
附件一:
成本计算单
附件二:
各类原料的标准含水量
附件三:
盘点表模板
附件四:
制造费用计算单
附件五:
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
附件六:
大型备件摊销流程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需贯彻到公司唐山、承德两个生产区各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财务处发布的《唐山建龙成本核算规程》(2006年6月3日发布)同时废止。
序号
名称
标准含水量
1
铁精粉、外矿粉
干基
2
外购氧化铁皮
3%
3
自产氧化铁皮、返矿、除尘灰、污泥
4
焦煤
10%
5
白煤
8%
6
烟煤
12%
7
焦炭、焦丁、焦粉
5%
8
膨润土
干基
9
石灰、白云石粉
10
其它
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
大型备件费用摊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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