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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准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五)不准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六)不准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七)不准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ⅩⅩ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不准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九)不准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十)不准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十二)不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十三)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十四)不准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五)不准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十六)不准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十七)不准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十八)不准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十九)不准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十)不准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二十一)不准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二)不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三、农村基层干部“六要六不要”和“十不准”
(一)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六要六不要”
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二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
三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
四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受、铺张浪费;
五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六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
(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利益;
2、不准用公款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礼券(卡)、礼物及有价证券;
3、不准拉票贿选和在入党、干部提拔使用方面搞钱权交易;
4、不准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乔迁等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5、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娱乐、旅游、健身、美容;
6、不准截留侵占挪用扶贫、救灾、救济、支农惠农等实物和资金,以及在分配中搞优亲厚友;
7、不准在土地征用、资产(源)承租、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过程中违反程序和规定,搞暗箱操作;
8、不准公款私用、公款私借、公款私存、贷款不还和白条抵账;
9、不准参与、组织、煽动村民集体上访、集体械斗等影响团结稳定的活动;
10、不准参与色情、赌博、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章廉洁履职篇
一、农村基层事务决策
(一)乡镇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文件的要求,对乡镇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如下规定:
1、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政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临时动议。
内容包括:
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考核、推荐、任免、奖惩;
内部机构设置和直属机构及其职能调整;
其它重大事项。
2、会议要ⅩⅩ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每个参加会议的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
3、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4、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署名向上级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5、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结束之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与会者。
6、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结果,由党委书记视情况向分管领导报告或向本单位工作人员通报。
7、研究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在会议上同时确定。
8、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乡镇(村)“三重一大”内容
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乡镇(村)“三重一大”主要内容包括:
1、重大决策
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③乡镇(村)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④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⑤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⑥重大项目评估、审批、验收等;
⑦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
①干部调整与任免;
②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
③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3、重大项目ⅩⅩ排
①新农村建设;
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③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ⅩⅩ排。
4、大额资金使用
①做好年度资金预算ⅩⅩ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②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数额较大的需经集体研究决定;
③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下列事项需要进行民主决策: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具体规定如下:
1、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2、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3、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4、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五)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程序
根据《关于在全县村级组织中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的意见》ⅩⅩ组发〔2010〕26号(简称“421工作法”)的规定,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应遵循下列程序:
1、村级重大事项“四议”
①村党组织提议。
村党组织及成员及时做出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的提议,必要时应将重大事项的提议意见及时上报乡镇党委。
②村“两委”商议。
村党组织要将议题提前一星期发至村两委班子成员手中,待充分调研之后,再进行集体商议。
③党员大会审议。
村党组织要提前3天左右将审议事项和实施方案送交全体党员,让党员带着议题充分了解村民意愿。
审议通过后,全体党员要深入农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好充分准备。
④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
要提前召开预备会讨论审议,使村民代表充分了解决策的动因、事项和前景。
决策通过后,要做好跟踪问效,如果只有极少数人反对,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走访工作,弄清不同意见的原因,做好解释说明,确保顺利实施;
如果勉强通过,则要暂缓实施,待经过宣传解释,征得更多支持后再组织实施。
对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深入剖析原因,如果确实错误,要及时终止;
如果思路正确,但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进入“421”工作法决策程序。
2、村级重大事项“两公开”
①决议结果公开。
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必须向全体村民公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如果公告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进行全面修改的,必须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421”工作法决策程序。
②实施结果公开。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实施完成后,定期向党员、村民代表、村监委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通报决策的执行进度、账目、预算等,主动接受监督;
认真听取公示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村党组织按“421”工作法程序解决。
3、村级重大事项“一监督”
各行政村设立村民自治监督组织——村监委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监委会统筹协调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开展工作。
村监委会对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组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监督,重点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村级党务及村务公开情况,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情况,集体资产、土地、荒山、滩涂承发包情况,村干部权力行使情况,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群众公开。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文件的规定,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和对象如下:
1、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
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2、筹资筹劳对象:
①筹资对象:
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②筹劳对象:
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文件的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需遵循如下程序: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2、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3、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4、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八)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减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文件的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减免的对象和条件如下:
1、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2、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3、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4、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农村基层事务管理
(一)农村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农村事务管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本章“农村基层事务决策”中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所有涉及的方面;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村级财务的管理
根据《关于对农村财务实行“村账镇(乡)管”的通知》ⅩⅩ府发[2009]43号文件要求和《ⅩⅩ县“村账镇(乡)管”实施细则》规定,全县各乡镇必须实行村财镇(乡)管制度,其原则、要求、范围如下:
1、村财镇(乡)管原则
①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
②资金使用权不变;
③财务审批权不变;
④核算单位不变;
⑤监督机制不变。
2、村财镇(乡)管要求
①统一制度。
严格执行《ⅩⅩ县“村账镇(乡)管”实施细则》,落实村级财务预决算、财务审批等十个方面的制度。
②统一票据。
收入发票必须统一使用ⅩⅩ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和使用;
支出发票除支付农户误医工费、村干部报酬等农民个人款项外,其他支出一律使用国家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票据。
③统一审核。
各村票据、凭证在村委会主任审批(重大财务收支由党支部、村委会联章联签)、财务理财监督小组盖章后,按季度上交至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统一审核。
④统一记账。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按季度集中办公搞好各村的财务审核。
⑤统一公开。
各村按上级规定,将本村财务在公开栏上向群众如实公开,对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要及时、单独向群众详细公布,并确定财务公开统一公开日期,接受群众监督。
⑥统一建档。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的村级财务档案室,对村组财务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3、村财镇(乡)管范围
①村集体经营收入和发包及上次收入;
②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③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
④转移支付资金及有关部门拨款;
⑤各级财政性资金及社会捐赠;
⑥其它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
5、村级财务支出的审核、审批流程
根据ⅩⅩ府发[2009]43号、ⅩⅩ农发[2012]40号文件要求和《ⅩⅩ县“村账镇(乡)管”实施细则》之规定,村级财务支出的审核、审批,在财务支出达到规定限额时,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村两委集体研究或四议两公开(形成会议记录)—→发生财务事项—→取得有效原始凭证—→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村民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盖章(签字)—→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会计人员审核记帐—→报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入账。
6、村级财务管理其他需要遵循的事项
①所有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开支时间、名称、事由,必须有收(领)款人、经办人、证明人的签字。
②各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备用金未报账的,不得发生新的借款,不得透支本村的资金。
专项资金、工资不属备用金范畴。
③各村必须设立统一银行账户,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得抵备用金直接开支使用。
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
(三)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农业[2011]214号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了以下规定:
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范围
①集体资金的范围。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②集体资产的范围。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③集体资源的范围。
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2、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①集体资金的管理。
详见本章“村级财务管理”内容。
②集体资产的管理。
实行账、实管理,台帐和实物相符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纳入帐内核算。
③集体资源的管理
实行登记薄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
实行其它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3、农村集体“三资”监督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预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②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上级纪委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重点监控。
④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
⑤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
⑥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ⅩⅩ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具体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ⅩⅩ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ⅩⅩ府办发[2010]93号文件精神,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象、比例和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
1、奖补范围
①村内小型水利建设,包括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堰塘、桥涵、机电井等小型水利设施;
②村内道路建设,包括村到组、到居民点,机耕道、便民道和农场、林场道路硬化;
③村内、包括村内居民聚集地的环境卫生整治建设;
④村内连片植树造林等;
2、奖补对象
①村内的组、跨组或全村受益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②村内公益事业的新建、改(扩)建、继建、维修;
3、奖补比例和程序
①财政资金按农民实际筹资筹劳的50%比例奖补;
②原则上按照各乡镇乡村人口40%的平均覆盖面给予奖补并据实清算;
③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农村综改办、财政、农业部门按职责复审,县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奖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省农村综改办会同财政、农业部门审批后实施。
(五)支农惠农主要政策和要求
1、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政策:
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以及对退耕还林农民的粮食和现金补助等。
2、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将财政资金转给下一级别部门或所属单位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用财政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3、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必须通过“一折通”,及时、足额兑现给农民。
(六)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2]6号文件精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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