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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约和监督有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宏观社会制度的制约,二是学校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的制约。
这些制度从最大的教育法规到最小的教学制度都对教师的行为有一定的制约。
不过这些制约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制约的外在性。
而外在性又决定着教师可能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可能在教育活动中对制度的要求大打折扣。
同时任何外在的制度都不可能将教师的一切行为都置于监督之下,这就如再有能力的校长也不可能坐在每一个教师的教室里一样。
此外,任何制度的要求都要在具体情境中才能落实,而落实的方案有不可能有划一的答案。
所以假如教师没有一个内在的约束机制起作用的话,所有的外在的监督即使不完全无效,也会大打折扣。
所以看起来具有较大强制性的社会或学校管理制度必然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教师的行为需要有一个“自监督”的机制存在。
这个自监督的机制实际上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
由上可知:
教师劳动关系的丰富性和这一关系调整所具有的自由度决定着必须有教师的职业道德存在。
其次,教师道德病态的克服决定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
道德的反面是不道德,善的背面就是恶。
有专门研究罪恶论的专家从罪恶的成因出发认为人类的罪恶包括四个主要的类型[14]。
以这一分类观照教育现实,我们不难看出:
在教育实践中不仅存在着这样的罪恶,而且由于中国社会转型和道德建设本身的原因这一“恶”的发展趋势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四个主要类型的教育罪恶为——
物欲型罪恶。
不惜一切地满足物欲所导致的罪恶属于物欲型罪恶。
它既可以是一种无度的挥霍,也可以是为了这一挥霍所导致的对公私财富的非法抢夺。
在日常生活中,对财富过度贪婪的追求与向往、一掷千金式的无度挥霍或者说病态的高消费、以及为此产生的偷盗、抢劫、赌博、卖淫嫖娼等等现象都是物欲型罪恶的表现。
教师本来是太阳底下最光荣的职业,应当远离上述罪恶。
但是近年来一些教育工作者缺乏应有的自律,沾染了许多恶习。
一些学校和教师将学校变成一个纯粹的市场,一切以经济利益为准。
这是乱收费、向学生及其家长直接或变相索要财物或“方便”等现象的直接原因。
更有甚者,一些学校和教师还直接参与了社会上流行的物欲型罪恶,成为为大众所不齿的对象。
权欲型罪恶。
权欲型罪恶是指因权欲过度而产生的罪恶。
每个人在不同程度上都有一定的权力意识和权力欲望。
但是如果为了满足这一欲望而丧心病狂,则会产生罪恶。
耍弄权术、尔虞讹诈、争名夺利,以及这些现象导致的失职、贪污、残暴等等都是常见的权欲型罪恶。
教育本身即是一种权力。
它包括教师有自主教学和对学生进行组织、指挥、褒扬和惩戒的权力等。
但是教师不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教育权力也是一种权欲型罪恶。
比如一些教师至今仍然名正言顺地看待和实施着的不恰当的体罚和心理惩罚。
又比如,教师之间、教育工作者的上下级关系中间也存在着的与社会上类似的完全没有必要的弄权现象。
这一罪恶现象的结果是教育关系的腐蚀、教育效果的丧失和学生身心健康的牺牲。
名欲型罪恶。
名誉是一个人的尊严所在。
所以关注个人或集体的名誉本身可以是完全积极的东西。
对于教育工作来说,教师之所以受人尊敬、教育之所以受信赖而具有巨大的功效,原因即在于此。
但是对名誉的过度追求也会成为一种十分消极的社会行为即权欲型罪恶。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
传说古希腊的牧人赫洛斯特拉特为了出名,一把火烧毁了建筑学上的经典——埃凡司的阿泰密斯的神庙。
这就是所谓的“赫洛斯特拉特荣誉”(虚荣)。
追求虚荣、欺世盗名、诋毁他人都是名欲型罪恶的表现。
由于无论教师个人还是集体的荣辱与教育功效、教师的地位及待遇等联系在一起,一些教育工作者也在校园中从事追求虚荣(作假)、欺世盗名(偷窃别人的成果)、诋毁同行的活动。
这也是一种赤裸裸的阳光下的罪恶。
情欲型罪恶。
不择手段地满足一个人的情感需求所产生的罪恶即情欲型罪恶。
鲁迅说过:
“无情未必真豪杰”。
有情感需求,追求对这一需求的满足本没有错。
错是错在对象、场合、程度上面。
情欲型罪恶包括爱情的变态(如性自由)、友情的践踏(嫉妒)和情绪的失控(如暴怒)等等。
教育工作中也常常出现一些情感型罪恶。
比如师生之恋(主要指中小学)、对学生的偏爱溺爱、同行之间的嫉妒、在教育过程中的情绪失控(拿学生出气)等现象。
教师的这些情感型罪恶会极大地伤害教育对象,有的已经造成过严重的后果。
财富、权力、名誉、情感等都是中立的概念。
比如财富、权力、名誉、情感都可以成为教育目的实现的有益工具,也可以成为教育工作者的腐蚀剂,影响教育的信誉和功效。
同时无论是物欲、权欲、名欲还是情欲,作为一种人类需要,应当说本身是中性的。
它可以成为积极人生的动力,也可能导致人生的迷失、产生各种各样的罪恶。
亚里士多德说过:
“德性应该处理情感和行为,而情感和行为有过度和不及的可能,而过度和不及皆不对;
只有在适当的时间和机会,对于适当的人和对象,持适当的态度去处理,才是中道,亦即最好的中道。
这是德性的特点。
”[15]罪恶的产生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
但对于道德主体而言,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价值观的偏颇、理性的丧失——也是德性的丧失。
所以教师道德的研究与建设从负面影响的克服来看也是意义重大的。
最后,教师职业道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
1.对教育对象,教师职业道德有教育功能。
教师劳动的特点是教育主体与教育手段的同一性——即教师既是教育主体又是教育手段,教师一举手一投足都会影响学生的成长。
教师道德对教育对象的影响主要有二。
一是教师道德影响学生的道德人格。
具有良好师德的教师所表现出来的敬业精神和生活热情会感染学生,有利于形成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的积极态度。
反之则不利于学生积极的人生态度的形成。
二是教师对学生的热爱、期望等等会形成较好的心理氛围,有利于学生良好的学习动机的形成和心智成长。
心理学中非常著名的皮格马利翁效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
对教师集团,教师职业道德有调节功能。
如前所述,教师作为一个职业集团必须处理好集团内部的同侪关系,也必须正确处理好职业集团与社会的关系。
有了良好的教师道德,就会形成一定的心理和舆论氛围。
同时道德也会在每一个教师的心中以职业良心和信念的形式形成一种自监督的机制。
一外一内的双重道德约束有利于教师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3.
对教师自身,教师职业道德有修养功能。
教师的职业道德与教师对教育活动的意义的理解密切相关。
教师道德能够通过评价、激励和追求理想人格等方式在造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和社会风尚的同时,培育主体自身的道德意识、行为和品质,从而提高教师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使教师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4.
对社会发展,教师职业道德有促进功能。
教师道德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很大。
首先,教师的劳动也是社会生产的组成部分,教师通过对教育对象的塑造参与了物质文明的建设。
教育对象最终会成为生产力的关键要素,教师能否以德育德,对这一生产力的关键要素影响深远。
其次,教师的职业道德影响精神文明建设。
实际上师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它本身的高低是直接构成社会道德水平高低的一部分之外,它还可以以身示范,成为“社会的良心”,带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
教师道德建设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教师的工作实际上是社会生活重构的基础工程。
教师通过自身也通过自己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重建。
中国有一句令人深思的口号,就是“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实际上我们不妨可以进一步认为:
“提高教师素养的希望在师德的养成。
”
二、教师道德的特点
教师道德首先是一种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一般具有的特征是:
1.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上有明显的专业性或特定性。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生活实践相联系的,往往只对从事某种特定行业的人起调节作用。
比如专门意义上的“救死扶伤”的道德就只适用于医生;
“诲人不倦”的规范也主要适用于教育工作者。
2.在道德内容和结构上,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和稳定性。
职业道德除了反映社会宏观发展及其要求之外主要反映社会对于职业的要求以及职业本身的特殊利益和要求。
这样,一方面会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规范系统,另一方面也会形成较稳定的职业传统习惯和特殊的职业心理。
每一行当都有自己的“规矩”。
比如商业所讲的“童叟无欺”、“言无二价”,教育上的“为人师表”、“以身立教”等等都有较长的历史传统。
从古到今,都有基本一致的要求。
3.在规范形式和方法上具有灵活性、多样性。
既有比较正式的规章制度形式,也有非正式的俗语、口号形式,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规矩、习俗、习惯等等。
各行业往往均可以从本行业的具体实际出发制订反映职业道德内容的具体制度和要求。
在中国教育界,全国教育工会曾于1991年、1997年颁发和重新颁发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倡行全国。
各地、各校实际上也有反映自己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实际上是处理特定人际关系的工具。
教师或教育道德的特点与教师的教育劳动中的人际关系特点有密切的联系。
教师劳动过程中人际关系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制度性和长期性、双向性和互动性。
首先是制度性和长期性。
所谓制度性是指教师的人际关系由于教师的角色规定性和教育制度的规定性决定着教师人际关系的不可选择性。
生活中许多人际关系都是具有可选择性的。
比如朋友关系,如果我们与某人关系不很融洽,我们完全可以敬而远之,减少或杜绝与之交往的频率。
但是教师在教育劳动中的人际关系例如师生关系就是制度化的、不可选择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这一关系是不能随便解除的。
不管教师与学生之间融洽与否,教师都必须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与学生交往。
所谓长期性是指教师对学生等人际关系在时间上会持续很长时间,人际关系的影响也是影响深远,甚至具有终生性质。
教师工作中人际关系的制度性和长期性都决定着教育伦理建立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其次是双向性和互动性。
所谓双向性是指教师人际关系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师生关系是互为因果的。
教师怎样对待学生,学生就会怎样评价和对待教师。
所谓互动性是指教师伦理的作用及其评价要通过学生去实现。
一个成功的教师一般具有较好的人际关系,而这一较好人际关系的集中体现是学生的积极回应——对教师的尊重、对教师指导的尊重、学习积极性的高度发挥等等。
双向性和互动性的另外一个含义是,教师既作为人际关系的主动方面,也作为这一关系的被动方面而存在。
不同的学生对不同的教师往往有不同的心理期待,符合这一期待的教师往往容易获得较好的回应,不符合这一期待的往往不能有效实现良好的人际关系——或者为学生所鄙夷,或者为学生不理解。
所以,教师道德要求教师不仅要关心道德规范本身,而且要关心如何实现较全面的师德修养。
所以教师道德不仅具有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的独特性,教师道德与教师的教育劳动中的人际关系特点有密切的联系。
教师道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教育性。
首先,教师道德直接构成和影响教育内容。
教师道德在内容上因而具有教育性。
比如,教师的价值观就既影响显性的也影响隐性的教育内容。
除了在显性教育方面教师会自动根据自己的价值观理解、处理每一节课的教学内容,突现一些教育内容,而相对忽略另一些内容之外,在隐性课程方面,教师的敬业精神,教师对课程以外许多问题的看法的不自觉的流露也都会对学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受职业道德影响的教学方式如师生间的互动方式也是教师价值观的体现,也会作为课程影响教育对象。
其次,师德的教育性与示范性联系在一起,教师的人格特征影响教育内容。
教师的人格特征是影响教育内容的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说教师的人格特征本身就是教育内容。
教师的人格特征对教育内容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一方面,教师的道德人格会成为榜样学习的对象。
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A.Bandura)等人认为,儿童的行为方式常常是模仿其所相信和崇拜的榜样人物而逐步形成的。
不管教师愿不愿意,有无知觉,教师都有成为这种“榜样”的最大可能性。
中国自古就有“以身立教”的理论,也是同样的道理。
另一方面,教师的人格特征也影响他对教育内容的加工处理。
一个有诗人气质的教师的教学会充满热情,富于想象;
一位逻辑性较强的老师会以冷静思辩的睿智见长。
情绪好的教师容易宽以待人,诲人不倦;
而心情欠佳者则容易苛求学生,草率行事。
尽管气质、情绪等人格特征主要是心理范畴,但是职业道德对于这些人格特征的修养和调整仍然是有非常大的导引作用的。
2.自觉性。
学校教育活动是一种具有高度自觉性的活动。
教育工作的特点是教育主体和手段的合一性。
现代教育制度中的教师职前培养和继续教育制度的存在使得教育工作者一般都经过专门的职业训练。
因此他们不仅在教育工作的技能上具有十分明显的专业性和自觉性,而且在道德上也有高度上的自觉。
教师对于主体和手段的合一性的工作特点有清醒的了解,这一理解实际上是教师形成使命感的源泉。
教师应当是积极调整教育劳动中人际关系的主动力量。
反之,一些缺乏师德自觉的教师实际上是失去了教师本质的“教师”,在人际关系中永远处于被动、低效或无效的境地。
所以教师道德从道德主体的角度看,具有明显的自觉性。
3.整体性。
教育劳动的特殊性之一就是影响的整体性。
因此从教师道德的影响性质这一角度来看,教师道德具有一定的整体性。
这一整体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指每一教师对学生影响是整体的;
二是指教师对学生影响具有集体性(面对的是学生集体);
三是指教育工作需要教师集体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
教师道德的影响与他的业务素质、人格特征等等联系在一起。
比如主观上希望对学生公正的教师可能因为其教育方式上的失误而适得其反。
又比如一个心地仁爱的教师也可能因为其性格上的内向而给学生以冷漠的印象。
所以师德的修养如同师德的影响一样都是整体性的。
通俗地说,教师实际上必须尽量做一个“完人”。
其次,现代教师的劳动具有非常强的集体性。
单个教师的影响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更有效地作用于学生。
换言之,作为教育劳动成果的学生实际上是一种集体性劳作的成果。
因此师德中的重要内涵就必然有教师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师德范畴
教师的职业道德由一系列的规范构成,是一个体系。
师德规范体系可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划分。
从师德调整的关系上看,有师生之间的道德规范,有教师同行之间的道德规范,有教师与家长之间的道德规范,也有教师与社会之间的道德规范。
从规范形式上看,则有正式和成文的师德规范,有非正式的、不成文的师德规范。
而从规范内容的抽象程度上看,师德规范又有师德范畴(即教师伦理范畴)、一般的道德原则、具体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习俗和习惯之别。
上述三种甚至更多的划分都是有道理的。
不过,对师德建设而言,第三种划分意义重大。
这是因为人是一种理性动物,凡事都要问个为什么。
要求教师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首先必须让教师认识、接受这一规范。
一定的道德习俗或习惯合不合理,具体的道德规范为什么是必须的,必须由比它们更高极的道德原则来说明。
而一定的道德原则为什么是合理的,则需要比他的抽象层次更高的道德范畴去说明。
从伦理学体系的角度看,教师伦理学要研究的内容很多。
比如,它必须研究教师道德的一般原理、范畴体系及具体的道德规范体系,研究教育道德评价、道德修养和道德教育等等。
但是,理解教师伦理学最关键的重心之一我们认为应当是教育伦理范畴或“师德范畴”。
范畴(categories),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16]。
范畴是人类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
一个学科的基本范畴是这一学科知识体系之网上的“纽节”,对理解整个学科的逻辑结构和基本内容都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教师的教育伦理范畴或师德范畴可以做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师德范畴包括教师道德原则、规范中所有的基本概念,也包括反映教师个体道德品质的基本概念(如“谦虚”、“朴实”、“仁爱”、“乐观”),还包括教师道德评价、道德修养和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如“善”、“恶”、“自制”、“慎独”等等。
狭义的师德范畴则专指可以纳入教师道德规范体系并需要专门研究的基本概念。
这一道德范畴既是反映教育劳动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同事和教师集体、教师与教育事业、教师与社会之间最本质、最主要、最普遍道德关系的基本概念,又是体现社会对教师职业的根本要求,要求教师引以为行为指南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本书采取的研究角度是狭义的师德范畴为主,兼顾相关领域的方式。
通过对师德范畴的学习和研究有利于我们理解教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实现教师个体职业道德意识的形式转化,形成职业道德信念,从而真正地践行教师的职业道德。
所以,研究师德范畴具有重要的教育伦理的实践价值。
因此,对若干师德范畴的理解既有利于我们理解一般的教育伦理的原理,也有利于我们理解具体的教师道德规范。
我们这本《教师伦理学专题——教育伦理范畴研究》就是从这一想法出发以“教育伦理范畴”或“师德范畴”研究为经纬去研究教师伦理学的主要问题的。
专题二至专题七分别准备研究教师的幸福、教师的公正、教师的仁慈、教师的义务、教师的良心及教师的人格等范畴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09年版)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敬业奉献。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
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加强师德修养,践行为人师表
教师肩负着教育和培养青少年的神圣使命。
而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可以说,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中国能否兴旺发达、繁荣昌盛。
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在世界上立于不败之地。
“教师兴则教育兴,教育兴则民族兴。
正因此,加强师德修养、践行为人师表,已成为新时代对教师职业素养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中小学教师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师德修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师德修养问题日益突出,教师歧视、讽刺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现象屡屡发生。
这不仅影响着学生正常的身心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
加强师德修养刻不容缓。
(一)加强师德修养是国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006年9月,我国颁布并正式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也对教师作出了三条明确规定:
一是“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是“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三是“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把教师的师德修养提升到了法律规定的高度,这既是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教师职业的高要求。
(二)加强师德修养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善之本在教,教之本在师。
经济长远发展,社会长足进步,靠的是教育。
这就要求教师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实现教育与社会的和谐。
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教师与学生的和谐。
“90后”的学生,不再“尽信师”,“唯师是听”。
他们敢于说“这是我的权利”,他们有强烈的自我意识,有独立的世界观和判断力,老师与学生的“代沟”更明显。
教师只有深入学生内心世界,才能跟上时代步伐,提高教育水平
第二,教师与同事的和谐。
合作能力是当今社会一个人最重要的素质之一,学会合作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位教师在教育工作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靠与同事合作、交流与探讨。
第三,教师与家长的和谐。
随着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新课程的全面实施,教师与家长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真正成功的教育应该是学校、家长和孩子共同认可的教育。
教师要虚心倾听家长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孩子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四,教师与社会的和谐。
素质教育的提出,对教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教师不但要付出许多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学生,同时还要面对来自家长、社会的诸多要求和期望。
教师必须既严格要求自己,又十分理性地把自己当作社会普通的一员,尽自己的双重职责。
第五,教师自身的和谐。
作为教师,既要为实现教育理想而努力,更要学会自我调节。
在利益诱惑面前耐得住,以完善人格、高尚情操主动参与教育,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真正实现依法执教、依法施教,实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加强师德修养是教师职业的专业化要求。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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