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专业知识重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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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系
国内生产总值(GDP)
经济社会(即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物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
(地域范围)
国民生产总值(GNP)
某国国民所拥有的全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国民范围)
GNP=GDP-外国国民在本国同时期所创造的价值+本国国民在国外同时期所创造的价值=GDP+国外净要素收入
国民生产净值(NNP)
最终产品价值中如把消耗的资本设备价值扣除,就得到了净增价值。
NNP=GNP-折旧等资本消耗
国民收入(NI)
按生产要素报酬计算的国民收入,即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的总和意义上的国民收入
NI=NNP-(间接税-津贴)
个人收入(PI)
生产要素报酬意义上的国民收入并不会全部成为个人的收入。
PI=NI-公司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政府给居民的转移支付+政府向居民支付的利息
个人可支配收入(DPI)
税后的个人收入才是个人可支配收入(DPI),即人们可用来消费或储蓄的收入
DPI=PI-个人所得税
【结论】不管经济是否处于充分就业,是否处于通货膨胀,是否处于均衡状态,储蓄和投资一定相等。
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价格指数分类:
消费物价指数、批发物价指数和国民生产总值折算指数
财政收入包括税收、公债、非税收入
地位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最主要部分
种类
流转税(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五类
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不包括权威性)
调节方式
1.宏观税率确定:
宏观税率是衡量财力集中与分散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宏观税率高意味着政府集中掌握财力的能力高,反之则低。
因此,提高宏观税率,民间收入减少,经济收缩。
2.税负分配:
(1)政府部门进行:
通过税种选择和制定不同的税率来实现;
(2)市场活动进行:
通过税负转嫁的形式体现出来,结果使纳税人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不相同,是税负的再分配。
3.税收优惠:
减税、免税以及建立保税区等
4.税收处罚:
罚款、征收滞纳金等
(1)中央债和地方债
(2)短期(小于1)、中期(1-5)、长期(大于5)
有偿性、自愿性、灵活性
特点
运用信用方式筹资
调节作用
(1)公债已成为调节货币供求、协调财政与金融关系的重要政策手段。
(2)发行公债能产生“挤出效应”。
(解释:
民间资金减少,利率上升,从而私人投资减少,抵消了扩张)
非税收入
1.内容: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补充】自动稳定器:
转移性支出和累进的所得税制度的结合。
转移性支出对财政资金产生直接影响
财政政策目标:
1资源优化配置2收入分配公平3经济稳定增长
使预算收支平衡的政策并不等于中性财政政策(取决于目前的预算收支情况)
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属于经济过热,根据逆风向行事,采用紧缩的财政政策。
市场经济国家实施货币政策的主体是中央银行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要求提供资料权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检查权
3.调查取证权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制止权
3)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处理处罚权——政府审计的特色
▲注意:
目的是纠正错误,不属于行政处罚
(1)审计处理权
2)审计处罚权
6.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
7.建议权——建议给予处分、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审计机关的下列权限中,属于审计处理措施的有
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被审计单位退还违法所得
注意:
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仍属于审计署的管辖范围。
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1)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
第三节 审计程序
一、审计计划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3日前)。
二、审计实施
三、审计报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注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限于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其他
法理上行政处罚分类:
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剥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和资格)和人身自由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申诫罚
财产罚
能力罚
人身自由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三种)
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管辖
l.地域管辖
(一
2.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
除外原则——进出境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海关查处。
4.指定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2年内(从发生计算,连续的以终了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轻微违法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4-18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受胁迫,立功,其他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抽象行政行为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
书面或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的管辖
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垂直领导的必须向上一级)
2.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管辖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本机关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做出最终裁决。
5.其他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4)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
(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不查适当性,除非显失公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除了行政赔偿诉讼)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
法律部门
(二)法律理念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表现:
(1)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法律渊源
制定机关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的人大
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家之间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两类:
事件和行为。
(一)事件:
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时间的流失、地震、海啸、战争等。
(二)行为:
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我国税制的结构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结构。
1.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
5.财产、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契税。
发票管理:
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管5年
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全部的注册资本。
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不包括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⑧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所有企业,不同于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原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会——执行机构
1.人数:
由3-13人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参与利润分配
4.决议
(1)一般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补充: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股票的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除外:
事由
程序要求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2.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结论:
恶意——没有票据权利
善意——支付对价,不受前手瑕疵限制
——没有支付对价,受前手瑕疵限制。
汇票在出票时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有七项:
①表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四)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分类
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任背书。
2.背书的格式
(1)背书的记载事项是:
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到期日前)
本票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法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四、支票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l0日内提示付款
六、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1.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按每日万分之七的罚款。
2.若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④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⑤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暂停或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3.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l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暂停或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三)持续信息公开
半年报2个月,年度报告4个月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关注: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内幕信息关注: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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