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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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诊、挂号、收费、各诊室、急诊、急救、输液、留院观察等
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
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儿科、妇产科、手术部、麻醉科、重症监护科(ICU、CCU等)、介入治疗、放射治疗、理疗科等
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科、核医学、超声科)、病理科、中心供应、输血科等
病案、统计、住院管理、门诊管理、感染控制等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3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
4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30床设置1间。
5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2%~3%设置。
6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5例×
年工作日数)测算。
7日拍片人次达到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
8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1O例,-,1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台.
9日胸透视人数达到50人次~8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1台.
10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60人次--—8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1间。
11日腹部B超人数达到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超机1台。
12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1台。
13日检诊人数达到1O例,—,1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1台。
3.2.2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2确定。
表2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
科别
占门诊总量比率(%)
内科
28
外科
25
妇科
15
产科
3
儿科
8
耳鼻喉科、眼科
10
中医
5
其他
6
3.2.3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3确定.
表3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
占医院总床位比率
30%
25%
8%
6%
耳鼻喉科
6%
眼科
7%
4选址与总平面
4.1选址
4.1.1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2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7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4.2总平面
4.2.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
2建筑布局应紧凑,交通应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安静.
4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
5宜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用地。
6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4.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3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
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的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4.2.5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作综合性设计。
3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4.2.6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2.7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
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5建筑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2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El;
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设雨蓬。
5.1.3医院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2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4设置。
表4医院标识导向分级
一级导向
二级导向
三级导向
四级导向
户外/楼宇标牌
楼层,通道标牌
各功能单元标牌
门牌、窗口牌
建筑单体标识
建筑出入口标识
道路指引标识
服务设施标识
总体平面图
户外形象标识
楼层索引
楼层索引及平面图
大厅、通道标识
公共服务设施标识
出入口索引
各功能单元标识
各行政、会议单元标识
各后勤保障单位标识
各房间门牌
各窗口牌
公共服务设施门牌
5.1.4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
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
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
5.1.5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5.1.6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
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
5.1.8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2病房不宜低于2.80m。
3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5.1.10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要求.
5.1.11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5.1.12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要求:
1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手术室、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3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
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5.1.13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x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
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5.2门诊部用房
5.2.1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2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问等。
5.2.3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
5.2.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
5.2.5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二诊室合用一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
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
5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5.2.6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m2。
5.2.7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5.2.8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
2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9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3镶复室宜有良好的通风.
4可设资料室。
5.2.10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手术用房宜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
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x4.80m。
5.2.11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
1。
2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1个、小便器不应少于1个.
3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3个。
4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2.12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
2宜增设心理咨询用房。
5.3急诊部用房
5.3.1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应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3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2.
5.3.4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
00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
40m。
2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5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OOm。
5.3.6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OOm。
2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4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5.4.2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5住院部用房
5.5.1住院部应自成一区,应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5.5.3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
5.5.4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
5.5.5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
2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3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
6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Om,门扇宜设观察窗。
7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5.5.7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
5.5.8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2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
1,男卫生间每l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
女卫生间每16床应设3个大便器。
3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4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不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6无障碍病房、厕位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5.9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5.5.10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
5.5.11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2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3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
5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单床间不应小于12.00m2.
5.5.12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配奶、奶具消毒、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3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5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13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妇、产二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分别设置。
4产科宜设手术室。
5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间。
6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7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x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x4.80m。
8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I临产产妇的动态。
9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
10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5.5.14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邻近分娩室。
2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奶具消毒、隔离婴儿、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
5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5.5.15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
2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5.5.16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
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5.4条规定,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
6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5.17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白成一区。
2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
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
5.6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6.1.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检查、妇科内分泌测定和精子库等用房。
5.6.2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
5.6.3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要求。
5.7手术部
5.7.1.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的有关规定,手术部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设计.
5.7.2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室、血库等路径便捷。
2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4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
5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7.3手术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
5.7.4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5.7.4的规定。
表5.7.4手术室平面尺寸
手术室
平面尺寸(m)
特大型
7.50x5。
70
大型
5.70x5.40
中型
5.40x4.80
小型
4.80x4.20
2每2间~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
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
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7.5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0m,且宜设置自动启闭装置。
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遮阳措施。
5.7.6手术室内基本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手术医生对面墙上。
2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地面中心点相对应。
头部不宜置于手术室门一侧。
3净高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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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医院 建筑设计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