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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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监督管理
Chineseandforeig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managementmodelofcomparativestudy
Abstract
Supervisionandmanagementfromthebeginningtoappear,regardsassecondarystatusinconstructionindustry.Basedondomesticbackground,ourcountrytheconstructionqualitycontrolandmanagementconsciousnessandsocialattentionimproved.Throughtheanalysisofthequalityofconstructionprojectsandimprovingthegovernmentsupervision,itcompletelysolvesourgovernmentworkofqualitysupervisiononmanyoftheobjectiveproblems.ThepaperfocusesonChineseandforeig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Howmanagementpattern,andcarriesonthecontrastanalysis.Thenforthequestiontomoreeffectivelyimprovethe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managementability,proposesthesolutionscheme.Firstly,thepaperbrieflyintroducestheconstructionprojectqualitysupervisionconceptandelaboratedonChina'
s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thecharacteristicsofthemodel.Theforeignseveralmajordevelopedcountriesengineeringqualitycontrolandmanagementmodewasanalyzed.ThecomparativestudyofChineseandforeign’smodecharacteristics,throughtothedevelopedcountry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managementpatternanalysis,summarizesthedevelopedcountriesconstructionprojectqualitysupervisionandmanagementofadvancedexperience,providesourcountry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theproblemsexistinginthemanagement,andwhichproblemstoimprove.Finally,thecorrespondingmeasures,fortheconstructionprojectqualitysupervisionandmanagementmodelputsforwardrelatedsuggestions.Relevantgovernmentdepartmentsshouldturnthequalitysafetyworktoadapttotheinternationaldevelopment.
Keywords Constructionengineering,projectmanagement,qualitycontroland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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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第1章绪论1
1.1研究背景1
1.1.1国外现状1
1.1.2国内现状1
1.2政府监督管理的理论依据2
1.3重要意义4
第2章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5
2.1政府监督概念5
2.2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5
2.3组织构成6
第3章国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9
3.1美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9
3.2德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10
3.3法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11
3.4日本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13
第4章国内外不同管理模式对比分析14
4.1发达国家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特点14
4.1.1健全建设法律体制与积极政府监督管理14
4.1.2完备的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14
4.1.3重视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15
4.1.4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15
4.1.5发达的专业化工程咨询服务与业主的主导作用16
4.2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改进的措施17
4.2.1健全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7
4.2.2提高监管职业化效能17
4.2.3强化行业专业性教育培训17
4.2.4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与技能17
4.2.5逐步建立质量诚信评价体系18
结论19
致谢20
参考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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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1.1.1国外现状
就目前的研究成果而言,发达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相当完备。
早期,RobertP就提出了质量建设工程的来获取需要最高监督管理者的激励承诺。
采用合理的激励措施激发建设主体来保障质量的能动性,让社会监督机构同建设主体建立起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健全的质量保证,规范人们的质量行为、质量转化过程,达到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目标。
TomFeeney与JimErnie提出了以承包商为主导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客观科学的解决了谁在关注质量问题,对承包商进行质量激励措施,可以增强提高质量的动力。
RosterP.Elliott提出,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发展与合理有效利用的前提的基础是建立在高度重视建设主体和监督主体质量人员的培训[1]。
RobertK.Hughes与SamiraA.Ahmed又提出建设过程中主体和监督人员的素质是实现质量的核心[2],把对各层次人员培训评价作为有效落实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性环节,认为对质量人员的评价是最有价值的评价,系统化的阐述了不同种类质量统计评价模型与人员培养计划,而且得到了实证研究。
后来,DonneE.Hatcher提出基于质量建设主体的认证问题,使得建设主体建设活动中的质量安全行为被纳入认证评价之中,从而真正揭示出了“以人为本”的工程质量监管理念。
BrianM.Killingworth与ChuckS.Hughes在研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还采用许可评价,并提出风险分担这一观点,采用施工方质量检验数据进行二次风险的评价为主题而被揭示出来,可以看出这是从另一视角来研究工程质量监管的经济性问题,使得风险与监督成本被有机地联系起来了。
政府监督管理愿意承担风险的程度决定着监督管理的支出和深度,加大对各建设主体与社会监督的质量保证能力是减小政府监督管理风险的合理途径。
接着他们还提出了以体系和过程为前提,基于承包商检测数据的二次分析这一评价法,能够有效的减少政府监督人员和监督测试费用,并能降低监督成本。
同时,认为这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更能有效地服务于纳税人,使用承包商的检测数据的程度是取决于政府质量监督愿意承担风险的水平这一观点[3]。
1.1.2国内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全民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意识的越来越得到社会的重视和提高。
监督管理行业从一开始出现发展到现今,一直是当成建筑行业的次要部分而存在:
第一种是科研院校内部中的教学科研性质试验室;
第二种是建筑施工企业和公司的内部试验室;
第三种是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带有政府性质的监督管理部门。
这几种形式的单位一直都是依照各自的工作领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并且都是依照附属于主体部门这一形式进行运行的,并没有形成真正独立于企业运作的理念[4]。
但是,随着入世后的冲击,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际通用要求必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必须以第三方独立的服务中介性质存在。
因此定位得到逐步明确化,各类监督管理单位都开始着手进行转变观念。
在转变的过程中,必须认真从行业发展角度出发,研究如何在逐渐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中成功转变成适应市场变化、快速成长发展[5]。
各级监督机关设立的监督管理部门,由于在政策上的绝对优势,使其能够克服成立时间短的先天不足,这样通过垄断监督管理任务的形式能迅速在监督管理能力上占据有利优势,已发展成了目前监督管理市场中主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力量。
但是,垄断行为的危害是其一直处在政策庇护下,同其他机构相比效率低下,科技水平严重不高,服务观念差,自身竞争能力不强。
科研院所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不断扩大工程监督管理业务投资,使其成为主业发展,并相继将它转型为第三方独立法人监督管理企业。
它们依靠原来国家科研投入的优势,在技术力量、硬件设备和办公场地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6]。
由于最早市场化,在市场竞争中已经总结出了很多宝贵经验[7]。
我国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目前的研究以官方推动作为一种最为主要的形式存在,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多次组织以学者、企业代表、不同专业人士到国外进行学习与考察访问。
基于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时间经验进行研究,并通过会议文件、以及论文等途经向国内介绍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香港以及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现今我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领域的论文,主要以监督管理与实践方面研究为主,系统的理论性研究还不多见[8]。
1.2政府监督管理的改革理论依据
①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政府对建设工程实施宏观调控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市场机制调整经济活动,减少政府审批,使的经济松绑。
因为市场经济活动主要根据市场杠杆作用,要运用市场经济定律来进行调整。
工程质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活动监督管理的核心,是政府实施建设工程管理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和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到建筑行业的发展,不仅影响到国家整体利益,而且波及到公众财产的安全、使用和环境质量。
所以,必须增大官方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以保证建设工程环境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与公众利益。
②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是建筑行业体制改革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Ⅰ.建设系统出台了新的资质管理办法,需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个层次体系。
Ⅱ.我国加速开展实施城市化进程和西部开发战略后,工程规模不断增大,而工程质量是保障大规模工程建设实施的必要前提。
因此,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需要加强政府监督管控力度。
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行业发展和体制改革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改革和发展脱不开。
③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内在规律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和质量责任的复杂性以及施工工序交叉的复杂性,它是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形成的产品,其质量形成决定了各个阶段的质量决定的。
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是一个全过程、全面监督管理的过程,需要独立于各参与建设主体以外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他们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才能通过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的质量监督管理,以保证建筑产品的最终质量。
1.3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更多强调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工程实物质量形式的重要环节,但不能当成唯一的阶段。
二、是监督经费、监督力量的严重不足,使的部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改革的工作流于形式。
三、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重视对实体工程质量的监督。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关键应该是牵涉到公众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由国家机器强制保证并执行,而实物工程质量反映的仅仅是工程产品生产水平,它是由各种质量行为产生的后果。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健全与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需要。
健全与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也是建筑行业管理国际化的需要。
健全与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9],是适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整体发展的需要。
健全与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更是彻底解决我国政府质量监督工作诸多问题的客观需要。
第2章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1政府监督概念
当今,政府监督已成为一个固定的概念。
文中提及的政府监督,讲的是指具体的作法、具体的操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等。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中新建、改建和扩建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还包括了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的能力的总和。
具体来说,是指通过工程建设过程所形成的工程项目(产品与服务),应满足用户从事生产、生活必要的功能和使用价值,并符合合同规定与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涵盖了工程建设活动和实体质量,不仅包括工程建设活动和过程本身,也包括了参与建设活动的主体组织和人的工作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就是指管理主体为达到工程目标而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的作业技术与活动的全部总称。
就概念而言,政府监督就是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质量标准(强制要求和通用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合同文件(特殊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参建(含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供应等)各方及其参建人员的质量行为和工作质量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的监察与督促。
政府监督并不是仅仅指政府或政府部门出面进行检查、管理的具体做法、具体的操作[10]。
2.2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管理是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为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的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通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基本质量目标[11],以特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全面的工程质量规划、协调、指挥及其监督的总和。
官方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可划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官方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监管是指国家和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掌握并运用市场经济规律,鼓励并支持质量认证,培育并营造全民质量意识氛围等形式,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意识的把握。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微观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有关具体工程建设中对建设各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管理政策的落实,对建设工程的社会利益、公众利益和使用功能的政策把关。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是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管理的重要方面,它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为保障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工程质量,依照质量并参与建设主体质量保证所具有的条件进行强制性的执法检查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是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委托监督的形式,对建设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以期实现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
监督是管理的一种手段,有时也可以称监督为监督管理。
实际上二者的内涵是不同的,监督是一种具体的管理手段,管理是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的作业技术和行为的总称,文中所提及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有二个层次的含义:
一、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的监督活动,二、是指围绕监督活动的质量管理。
社会监理就是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和授权给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合法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含规划、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等文件)、有关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建设项目的“三控”(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两管”(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
“一协调”(协调承包合同各方的关系)“一监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的建设目标而进行的直接的、连续的、微观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企业自控(又称“企业内控”)是指工程承包单位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或投标文件)的质量技术要求,为了实现
业主(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目标而开展的一系列企业内部的针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质量(含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的总称。
企业自控是形成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的重要基础;
社会监理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三控”、“二管”,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重要手段;
政府监督是在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基础上,实现政府对市政工程项目的结构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环境质量目标实行有效控制的重要保障。
2.3组织构成
我国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中,《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名文确立了业主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责任。
在法规和管理制度上,形成了由三个层次架构出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结构。
第一层次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第二层次指业主及其代表监理单位;
第三层次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我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三个层次的划分,见图2-1所示。
图2-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结构
在图中第一层次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单位,他们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也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而承担监管责任,他们的基本职能就是执法。
我们更多的是对第二、第三层次中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即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12]。
第二层次为业主及其代表业主监督的监理单位,他们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现场监控。
业主作为投资人,依法行驶工程发包权利,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进度进行全过程管控,并对有关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层次是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按照国际惯例原则即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都是工程建设中的责任主体成员。
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中,三个层次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核心,它分别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方——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和总承包单位实施全面监管;
而监理单位是关键,他根据委托合同代表业主监管施工、设计的质量,通过道道工序检查等等,使工程投资、建设、质量监管进入良性循环与运作。
通过这三个层次的划分,有利于明确各建设责任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并理顺有关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管中的相互作用关系,使其在工程建设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一个既独立又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从而达到在工程建设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工程质量监管,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
第3章国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对于发展中国家,都是强调政府、社会、业主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大多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把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和监督执行作为主要任务,并把大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对象。
而政府主管部门是否直接参与微观层次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控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
3.1美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在美国,建筑管理法规、建筑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做了专门的要求。
有详细的强制性标准,并有推荐性标准。
有国家标准,也有地方标准,一般是以地方标准为执行标准。
建设各方,尤其承包商应切实遵照并执行质量标准的具体规定[1]。
美国政府部门在质量管理中采用积极的介入态度,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更为严格。
美国在《统一建筑法规》就规定,需要领取执照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接受建筑主管方的监督与检查[13]。
政府的检查人员分为两类:
一类是政府自身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用或要求业主聘用的外部检查人员,后者属于政府认可的专业人员。
检查方式包括随时随地抽查和分阶段检查两种,对某些重要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连续性的监督检查。
承包商应负责使工程现场易于接近并使工程曝光,以便于监督检查的顺利完成[16]。
当缺少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建设法规得以严格执行时,及当建筑材料或施工情况与建设法规的要求不相符合时,建筑主管官员有权要求依法进行试验并确定试验的程序[17]。
试验方法必须符合建设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规定,所有的试验工作由被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承担。
试验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试验报告由建筑主管官员负责保管,并按照公共记录保存到规定的限期[18]。
《统一建筑法规》对于建筑主管官员的监督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检查中若发现违规行为,建筑主管官员有权采取罚款、勒令停工、签定改进协议等处罚方式加以处理,罚款数额将随着罚款次数的增加而逐渐递增。
作为承包商方,不得不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否则必将损害其自身的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
3.2德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德国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上的作法是非常成功并有鲜明的特性,除了施工单位对于工程质量严格自身的质量控制之外,德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通常采取由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监工程师组建的质量监督审查公司,对所有新建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审查。
德国的注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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