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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本标准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负全面责任。
4.2有权检查本供电分公司所属用电检查岗位的工作完成情况。
对违反集团公司和本供电(电力)公司用电检查专业工作规定的,有权令其改正;
对在本专业工作中不按规定执行,给电力系统造成损失的责任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与考核
5.1按工作标准检查与考核。
5.2按供电(电力)公司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检查与考核,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
二、供电(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班(组)长岗位工作标准
1.1本标准规定了供电(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班(组)长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供电(电力)公司、分公司所属用电检查班(组)长的岗位工作。
2.1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法规、政策、规程和规章制度和行业的技术、业务规定。
2.2负责带领用电检查人员对本供电营业区内客户进行用电检查工作。
2.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技术业务学习,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2.4协调客户与有关用电部门的业务工作。
3.1认真贯彻实施《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
3.2负责制订本班(组)的用电检查周期、继电保护校验、高压绝缘预试等各项工作计划。
带领本单位人员落实各项工作计划。
3.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依法检查所辖客户的《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和其他协议的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检查和处理客户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负责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工作。
3.4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依法检查所管辖客户的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和电工进网作业状况。
3.5组织做好客户电气设备的消缺工作,贯彻落实反事故措施。
3.6组织做好客户电气设备季节性安全运行检查工作,做好防雷、防污、防汛、防寒、防小动物和防外力破坏等专项工作,确保电力主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7及时完成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和电力系统事故对客户造成影响的调查,参加重要活动的保电任务,及时填写《事故影响紧急调查报告》(平凉用营检查-28)情况,并及时上报。
负责组织实施对重要用电客户保证安全供电工作。
3.8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4、责任与权限
4.2有权检查本班组用电检查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
对违反上级和本单位用电检查专业工作规定的,有权令其改正;
5、检查与考核
5.2按供电(电力)公司及供电分公司有关规定检查与考核,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
三、一级用电检查员岗位工作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一级用电检查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供电(电力)公司、分公司所属用电检查的岗位工作。
2、岗位职责
2.1负责对本营业区内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进行用电检查工作。
可兼职从事二、三级用电检查岗位工作。
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规程以及本行业的技术、业务规定。
2.3执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用电检查工作标准》的要求和规范到客户进行用电检查工作。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要求具备一级用电检查资格并持有一级有效的《用电检查证》。
3.2全面优质地完成所辖客户检查周期和专项检查任务。
严格按用电检查程序开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书面通知客户。
3.3依法检查所辖客户的《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和其他协议执行情况。
检查和处理客户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进行用电营业普查工作。
3.4依法检查所管辖客户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和电工进网作业状况。
3.5督促指导客户做好电气设备季节性安全运行工作,做好防雷、防污、防汛、防寒、防小动物和防外力破坏等专项工作,确保电力主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6负责电力系统事故对客户造成影响的调查,参加客户重大电气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按照相关规程要求,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协助客户认真写调查报告。
3.7做好对客户优质服务工作,协助、指导客户规范用电、合理用电。
3.8负责对客户自备电源、双电源进行安全检查。
3.9建立健全客户的档案资料,并及时对客户资料进行修订、核实、调整工作。
3.10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5.2按供电(电力)公司及分公司有关规定检查与考核,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
四、用电检查内勤人员岗位工作标准
1.1本标准规定了用电检查内勤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供电(电力)公司、分公司所属用电检查内勤的岗位工作。
2.1在用电检查处(科、班、组)长的领导下,对本部门内日常事物性工作进行管理。
3.1接待客户电话、来访及投诉。
3、2负责与有关部门各种业务联络票传递工作。
3.3按规定程序向用电客户通知停、限电工作。
3.4配合营业柜台接待客户处理违章用电、窃电缴费事宜。
3.5负责本部门用电检查工作的各项统计、报表工作。
3.6搞好户务档案资料管理。
按职责分工,做好客户档案的建立、健全,及时对客户资料进行修订、核实、调整,做好归档工作。
3.7具备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较好地解答客户的各类咨询。
3.8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提高本部门管理水平。
3.9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4.1对本本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负全面责任。
第二部分
管理标准
一、用电检查周期、内容管理标准
1、定期检查的周期
1.1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客户,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1.2高压(高供高计)客户,每12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1.350千瓦(千伏·
安)及以上客户[不含高供计,北京、天津为100千瓦(千伏·
安)],每3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1.450千瓦(千伏·
安)以下客户[含居民客户,北京、天津为100千瓦(千伏·
1.5对居民客户,日常用电检查工作可由营业站负责,日常用电营业资料可视为客户基础资料,用电检查部门负责专业职能管理。
1.6对重要客户,各供电(电力)公司可酌情缩短用电检查周期。
2、定期检查内容
2.1核对客户基本情况。
重点核对客户名、地址、主管单位、联系人、用电负责人、电话、邮政编码、受电电源、设备编号、电气设备的主接线、主要设备参数(如:
变压器容量、互感器变化等);
非并网自备电源的连接、容量等情况;
生产班次、生产工艺流程、负荷构成和负荷变化情况。
2.2检查客户用电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检查防雷设备和接地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2.3检查客户电气设备的各种联锁装置的可靠性和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2.4检查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周期校验情况和高压电气设备的周期试验情况。
2.5检查客户操作电源系统的完好性。
2.6检查《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和变更情况。
2.7检查客户有无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2.8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及运行情况,检查计量配置是否合理。
2.9检查受电端电能质量,针对冲击性、非线性、非对称性负荷,采取相应监测、治理措施。
2.10检查客户无功补偿设备投运情况和功率因数情况,督促客户达到国标规定功率因数标准。
2.11督促客户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小于电网短路容量要求的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2.12检查变电所(站)内稳中有降种规章制度及管理运行制度的执行情况。
2.13检查客户变电所(站)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如防小动物、防雨雪、防火、防触电等措施。
安全用具、临时接地线、消防器具是否齐全合格、存放是否整齐、使用是否方便。
2.14检查客户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2.15检查上次检查时发现客户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2.16检查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措施。
2.17法律规定的其他检查。
3、专项检查
3.1保电检查。
各级政府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大型集会、庆祝、娱乐活动及其他大型专项工作安排的活动,须确保供电的,应对相应范围客户进行专门用电检查。
3.2季节性检查。
按每年季节性的变化,对客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防污检查:
检查重污秽区客户反污措施的落实,推广防污新技术,督促客户改善电气设备绝缘质量,防止污闪事故发生。
防雷检查:
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检查客户设备的接地系统、避雷针、避雷器等设施的安全完好性。
防汛检查:
汛期到来之前,检查所辖区域客户防洪电气设备的检修、预试工作是否落实,电源是否可靠,防汛的组织及技术措施是否完善。
防冻检查:
冬季到来之前,检查客户电气设备、消防设施防冻等情况。
3.3事故性检查:
客户电气客户发生电气事故后,除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汇报有关部门外,还要对客户设备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3.4工程检查:
系统变更、改造过程中,对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施工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并网所需的安全、计量、调度等管理要求进行检验。
3.5经营性检查:
当电费均价、线损、功率因数、分类用电比率及电费等出现大的波动或异常时,配合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3.6营业普查:
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在较大范围内核对用电营业基础资料;
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及有无违章用电、窃电行为进行检查。
4、用电检查工作考核内容
用电检查工作考核是用电检查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级用电检查职能管理部门要在管理权限内,加强对用电检查工作的监督、考核。
用电检查工作考核内容有:
4.1用电检查基础资料管理的考核;
4.2用电检查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4.3用电客户发生系统事故、误操作、反送电等重大事故情况的考核;
4.4用电检查工作质量的考核;
4.5贯彻、执行《用电检查工作标准》情况的考核。
图1为用电检查工作流程:
用电检查工作流程图
二、用电设备安全检查标准
1、用电检查人员应对供电营业区内客户的受(送)电设备状况、电工进网作业状况、运行管理等电力使用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给予技术指导,督促并帮助客户尽快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
2、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客户的受(送)电装置,必要时可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延伸。
客户受(送)电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
3、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客户、10千伏客户(不含高供低计)客户的检查内容,要按照《高压(高压高计)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平凉用营检查-11)中安全检查项目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的主要设备有:
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隔离开关、母线及避雷器、架空线及电缆、通讯、负控、调度装置、操作电源、电能计量装置等。
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防反送电措施、工作票执行情况、电工进网作业资格、设备周期校验、安全、消防用具是否齐备、安全防范及反事故措施、运行记录、工作记录等。
4、对10千伏高供低计、0.4千伏且报装容量在50千伏·
安(千瓦)及以上的客户[北京、天津为100千伏·
安(千瓦)]的检查内容,要按照《______千瓦(千伏·
安)及以上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不含高供高计)》(平凉用营检查-3)中安全检查项目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设备有:
变压器(0.4千伏供电的可空项)、配电箱柜、互感器及计量表计、架空线有电力电缆等。
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防反送电措施、工作票执行情况、电工进网作业资格、安全、消防用具是否齐备、安全防范及反事故措施、运行记录、工作记录等。
5、报装容量在50千伏·
安(千瓦)[北京、天津两地为100千伏·
安(千瓦)]以下客户检查内容,应按照《______千瓦(千伏·
安)及以上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不含高供高计)》(平凉用营检查-4)的要求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设备及项目参照第4款执行。
6、用电检查应在不同的时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客户完成季节性的工作。
安排客户试验、检修与供电企业同步进行,特别是受(送)电线路及站内主要受(送)电设备同步检修,以提高供电可靠性。
客户大型试验检修工作,用电检查人员要尽可能到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7、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客户进行电工作业。
用电检查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8、受电高压成套设备必须安装“五防”闭锁,应符合能源部[1990]110号《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
对多路电源供电的客户,要求其进线开关刀闸的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并严格按借用电双方签订的调度协议进行倒闸操作。
9、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承担或协助扩部门进行新装、增容客户的图纸审查、施工中间检验及竣工验收、启动送电等工作。
工作要求详见《业扩报装工作标准》。
10、检查监督客户按照国家有关的能源政策和电力行业标准,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低于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电气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选用先进、节电、节能、安全性能好的符合电网运行安全的定型产品。
11、并网的电气设备必须是成熟可靠的设备,新型设备应具有产品定型型式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客户选用进口或新型设备时,其保护装置必须与供电企业电气设备保护装置配合,并经用电检查部门同意,方可并网使用。
新研制开发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装置原则上不得在重要客户试验。
12、根据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和客户用电变更的申请,督促客户按时调整运行方式,检查保护配置是否合理,完整。
在客户选用进口或新型设备时,保证其保护装置与电力系统保护装置相配合,必要时重新整定保护定值。
13、协助客户制订反事故措施及事故(故障)预案,并在检查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查安全用具、临时接地线、消防器具是否齐全合格、存放是否整齐、使用是否方便。
14、检查防过电压技术措施及防雷保护设施,使之正确投入运行,并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运行规程》。
15、检查客户电气设备的操作电源和工作电源稳定可靠。
遇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设备应按电力行业运行标准的要求加以改进。
16、加强对客户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16.1客户重大缺陷类别划分为:
危急缺陷:
不立即处理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
重大缺陷:
对人身和电气设备有严重威胁,但尚能坚持运行;
一般缺陷:
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能坚持较长时间运行的。
16.2用电检查人员发现危急缺陷、重大缺陷应给客户发《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通知客户,督促将其设备尽快退出运行,进行检修,消除缺陷后方可投运,客户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用电检查部门。
16.3对一般缺陷由用电检查人员填写《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交客户,要求客户限期消除缺陷。
16.4对存在重大缺陷、危急缺陷而又不按供电企业要求改正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及时报同级电力管理部门,要求协助查处。
17、对客户自行维护的电气设备运行管理,用电检查人员应要求客户严格执行国家或电力行业管理标准,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17.1客户变电所(站)应具备以下规程:
变电所(站)运行规程;
架空线路运行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17.2客户变电所(站)应制订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
交接班制度;
运行分析制度;
设备检验制度;
设备运行维护制度;
设备缺陷管理及检修制度;
场地环境管理制度;
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工作许可制度;
17.3客户变电所控制定内应设有模拟图板。
模拟图板应符合实际接线,电源情况和设备编号标注齐全正确,具备可模拟操作功能,重要客户模拟图板应能显示操作的正误。
17.4客户应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和档案,完整保存变电所(站)图纸。
17.5客户变电所(站)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安全用具应进行周期试验。
消防器材应符合消防部门要求。
17.6客户变电所(站)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警告牌。
三、客户双(多)电源管理标准
1、凡同一客户引进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线路(不论电压等级)并有将两路及以上供电线路在内部互相联锁或并列运行的客户,均称为双电源客户。
自电网引进一回供电线路,但客户有独立的自备电源并能互相切换或并列的客户,视同双电源管理。
各供电(电力)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单独设立客户自备电源台账。
2、由电网以双路或多路供电的客户申请被批准后,必须按照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对审核的设计不得擅自改变。
3、客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民客户协商确定。
客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客户自备。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客户自备。
3.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3.2客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4、用电检查部门对双(多)电源客户(含有自备电源客户)应单独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5、双(多)电源客户管理。
5.1双(多)电源客户应加装联锁装置,或按照供用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凡由供电企业调度部门调度的客户,应按照双立签订的调度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非调度客户,须在进线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并应定期维护、检修,保证灵敏可靠。
5.2高压双(多)电源客户进线处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5.3用电检查部门应定期检查双(多)电源客户其主、备用电源运行方式是否擅自变更,变电值班室专用电话是否畅通。
5.4当双(多)电源客户投入运行时,或在架空线或电缆线路人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变电站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用电检查部门应要求客户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
5.5用电检查人员应督促双(多)电源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学习掌握《客户双(多)电源管理标准》的要求、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及现场操作规程。
5.6按照调度协议中条款,双(多)电源客户须向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报送电值班人员名单。
如值班人员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
6、客户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管理。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管理遵照电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关于印发《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及平凉电营[1997]13号文《小型产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平凉电管局关于小型独立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补充规定》等执行。
7、客户非网运行的自备电源管理
7.1客户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供电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自备发电机使用协议》方可投入运行。
《自备发电机使用协议》中应包括供电线路、发电机型号、容量、防反送电技术措施及接线图、不得向其他客户供电、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拆迁发电机应书面通知供电企业解除协议等条款。
7.2自备发电机必须经双投刀闸或有闭锁装置的开关接入客户变电所母线(与电网有连接的线路),当连接电网的电源开关未断开时,自备发电机不能接入。
7.3未经用电检查部门同意,客户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身其他客户供电。
7.4凡有自备发电机的客户,必须在进户线电杆处(电缆线路在电源电缆头处)装设明显标志。
7.5对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者,一经发现用电检查部门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8、客户其他自备电源管理
8.1客户使用便携式发电机必须单独接线,不得与电网有任何电气联系。
8.2客户使用大型UPS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管理,参照“7、客户非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管理。
”
四、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监督管理办法
1、新装、改建及增容客户电气设备的绝缘监督管理
1.1用电检查人员应参与新装、改建及增容客户的审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绝缘监督意见。
1.2用电检查人员应参与客户工程的中间性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意见。
1.3用电检查人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应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等有关规定对客户新投设备进行验收,审核交接试验报告的内容,并将合格的试验报告存档。
1.4凡未经现场交接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一律不允许挂网运行。
2、客户电气设备运行绝缘监督管理
2.1督促客户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开展电气设备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严格执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等标准。
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2.2用电检查人员监督客户按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周期性规定对电气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
试验周期规定如下: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每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试验;
35千伏电压等级客户每24个月至少进行了一次试验;
10千伏电压等级客户每3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试验。
客户特殊电气设备应以产品标准为基础参照规程执行。
2.3用电检查部门负责提出本公司供电营业区内客户的年度绝缘监督试验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
负责年度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监督工作总结。
2.4从事电气设备试验的单位必须取得本供电营业区电力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并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
2.5用电检查人员应掌握客户电气设备的健康状态,协助客户分析试验结果,并将试验报告存档。
2.6对于本供电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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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电 检查 工作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