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程标准下高职《民法》教学改革探索-2019年教育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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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标准下高职《民法》教学改革探索
高等职业教育中,新课程标准强调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将工学结合作为人才培养改革的切入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民法是高职法律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专业基础课程,在整个法律专业教学体系中起着基础作用,民法课程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
一、《民法》新课程标准
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16号文)中提出,“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在此要求下,传统的《民法》课程标准已经不能满足高职人才培养的需求,亟需改革。
新课程标准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采用以职业任务和行动过程为导向的学习领域课程模式。
紧紧围绕“任务驱动、项目导向,基于工作过程”来选择和组织课程的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学习情境中学习并掌握民法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增强课程内容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的相关性。
1.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民法课程是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其开课时间是一年级,是学生入学以来接触的第
一门专业课程。
以往的课程教学方法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影响学生后续学习的热情。
新课程标准采用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方法,将原本较为枯燥的理论知识的选取紧紧围绕项目任务完成的需要来确定,将知识的学习过程通过项目任务的解决来进行,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更有效地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新课程标准将课程内容划分为学习情境,每个情境之下又设立项目任务,广泛采用六步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借助多媒体课件、网络资源等教学资源,对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民事纠纷的解决进行介绍和技能训练,使学生了解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中的基本原理,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方法和依据,并能解决民事法律纠纷。
整个课程的理论教学以解决项目任务为主要实施过程,学生接到任务后进行分组、讨论,最后解决问题,完成任务,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
3.更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生入学之初自信心相对缺乏,大部分学生怯于在公众场合表达自己,部分愿意表达自己的学生其表达能力也存在较大的问题。
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通过项目任务的讨论、解决,鼓励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形成自己的看法
(观点),并能够通过收集、消化资料获取有用信息,用于支撑自己的观点并能有条理地表达。
24个项目任务的完成能够使得绝大部分学生都有锻炼的机会,并通过重复训练大大提高学生的收集资料能力、自主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并增强了
学生的自信心。
二、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分析
传统教学模式下,课程教学场所为固定教室,采取教师讲授、学生听课的方式,教学方法上也采用的是讲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
这样的教学模式有利于教师将基础知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掌握基本知识。
但教学场所单一,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模式不能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强;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虽然能够起到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但由于课堂教学地点和教学模式的限制,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效果。
1.“教学场所多样化”流于形式。
一直以来,教室就是固定
的教学场所,学生的大部分学习都在教室里完成,教学场所单一。
近年来,许多专业进行教学场所多样化改革,将教学场所搬到厂房、车间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法律专业就业面向较为特殊,只能选择律师事务所或模拟法庭等场所作为新的教学场所,且在真实或仿真环境中进行的教学都是综合性的案件分析与解决,需要学生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法律知识学习经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体系。
而《民法》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其开设时间是学生刚入学的第一学期,没有任何专业知识培训背景,更谈不上专业知识体系。
如果照搬别的专业的教学经验,机械地将本课程的教学场所扩展为律师事务所或模拟法庭等地点,要求学生在实际的案例
中边做边学,不但不能达到理想的“学中做、做中学”的效果,反而会增加学生的学习难度,打击学生的自信心。
2.案例教学法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法律专业教学所经常采用的方法,过去的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民法》课程的教学对象是没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初学者,对于那些源于生活的综合案例,他们没有能力进行分析。
教学案例往往内容单一,仅仅针对某一具体知识点所编写,过于枯燥,且案例内容与实际生活相差较远,可信度相对较差。
再加上大部分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多采用“教师介绍案例→学生思考→解决案例问题”的三步骤教学,未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应有的作用。
3.不能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
“以学生为
主体”的教育理念已经提出多年,各课程教学也在进行不断改进,但很多改革仅仅是注重形式上的课堂互动,并不能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传统教学模式下的学生为主体多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课堂互动,包括回答问题、小组讨论发言等。
其中,回答问题多用于检验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往往是老师提出问题,学生思考后做出回答,并不能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小组讨论旨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鼓励思想的碰撞,但由于课堂组织的缺陷及忽视小组成员个人力量的发挥,往往流于形式。
传统教学模式在过去的教学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社
会对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传统教学模式已不符合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不能满足高职“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求,再加上法律专业的教学特殊性,更需要对专业基础课程教学进行不断的改革。
三、新课程标准下《民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根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民法》课程定位为专业基础课,学生通过课程学习,能够掌握民法知识,学会认定法律事实,解决纠纷,并在学习中逐渐养成法律思维,习惯使用专业语言,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而民事纠纷本身又是法律纠纷中最常遇到的类型,民法是法律从业者使用最为频繁的法律部门,课程教学就必须十分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这样的特点决定了民法课程教学应以学习情境设计为主线,注重动手能力的训练;并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专业术语的使用。
(一)教学场所多样化
学习情境是在学校内仿真法律职业环境中对真实法律过程的教学化加工,以完成某个具体的工作任务为目标。
这就要求课堂教学跳出教室这一固定场所,在仿真的环境下进行教学,而综合性的案例分析或模拟审判又不适合初学者使用,故本课程在仿真或真实的教学场所进行时,多采用学生观摩、提问的方式进行,辅之以一定的动手操作。
对于刚入学的学生而言,法律职业是个令人向往但又敬畏的职业。
为了更好地完成“将学生领进法律之门”的任务,本课程
在教学过程中,将现场教学作为首要手段,通过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等行、政业联系,利用“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带领学生参观法律职业工作场所。
律师、法官作为现场教学的老师,为学生讲解律所、法院的部门设置以及主要工作内容甚至是一些休闲放松的活动;学生则可利用现场教学与律师、法官面对面交流,提出自己的见解或疑问。
实践证明,这样的教学方式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法律职业,并对该职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和职业自豪感。
但是,这样的教学不宜重复进行,在课程的教学全过程中只能使用一次,且应在课程开设初期进行。
学生虽然还不能解决综合性法律问题,在实际案例中却可以做一些辅助性工作。
本课程在教学中,利用“法律援助中心”这一集实训基地与社会服务于一身的平台,充分开展教学活动。
在法律援助中心,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咨询当事人接待、咨询内容记录等任务,对于一些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例,学生还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小组讨论等方式,提出解决方案。
涉及到诉讼的案例,学生还可以帮助准备文书、整理资料,参加法庭旁听。
这样,在真实的教学场所,学生直接接触实际案例,通过个人努力、团队合作等方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课程的学习任务。
(二)不断改进案例教学法的使用
案例教学法作为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广为使用。
民法课程在教学中,结合课程与学生特点,在传统案例教
学法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案例教学。
首先,结合多样化的教学场所,在带领学生赴校外实训场所
现场教学前,预先与校外教师联系,从法院、律师事务所历年案件中筛选出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以便在现场教学中结合参观场地,向学生讲解案件内容及法律关系。
其次,重视书面案例分析的训练。
课堂教学过程中,将相关案例以书面形式分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案例分析整理成书面报告的形式上交。
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查阅书本、法律条文等相关资料。
这样的案例分析训练旨在锻炼一年级学生查阅法条、理解法条的能力,同时训练学生书面表达能力,为法律文书撰写等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最后,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以真实案例分析为载体,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参与接待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从中筛选、记录有用信息。
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例,可以直接答复当事人,对于复杂案例,鼓励学生以查阅资料、小组讨论的方式提出解决方案,教师再对该方案进行评价,并和学生一起分析需要改正或完善之处,得出解决方案,并由学生负责与当事人联系,作出答复。
对于需要进行诉讼的案件,主要由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具有律师资格的老师承担,学生作为老师的助手,帮助收集证据、制作文书,并参加法庭旁听,真正地体验案件解决的全过程。
这样的案例分析教学融知识学习与实践为一体,案例真实,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三)新教学方法的使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探
索
以学生为主体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求知,让每一位学生都积极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全过程。
1.小组讨论法的使用。
在使用小组讨论法进行课堂教学时,教师应应精心设计课堂教学,将课堂任务更加细致地分解,使得每一位学生都相对独立地承担任务。
首先,对于教学内容的设计与分解,应尽可能地考虑课堂教学特点,教师预先模拟课堂教学过程,将教学中出现的知识点逐一分解出来,并设计与之相应的问题或任务。
其次,对于学生课堂任务的设计,应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将讨论、发言、书面报告等任务分配给小组成员后,要求各个成员各司其职,并给学生充分展现的机会,这样既能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也能防止个别学生“浑水摸鱼”。
学生上交的书面报告,应列明小组成员及分工,并将讨论过程中的原始材料一并上交,以便教师评价每一位成员的表现;而小组成员的总体评价则是根据小组完成任务的总体情况进行,使得学生既要发挥自己的作用,也要注重团队协作。
2.项目教学法的使用。
项目教学法多在民法分论中使用,以遗嘱继承为例,教师首先将教学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进行分解,分别设计五个项目任务,要求承担任务的同学通过对书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查阅学习,为每个项目中的当事人选择最适
合的遗嘱形式,并根据自己的选择为当事人草拟一份遗嘱。
在任务完成情况的展示中,每组的展示人还应当说明其选择的遗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展示环节之后,全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对本组及其他小组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讨论评价,最终完成课堂学习。
作为高职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民法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了学生后续课程的学习;而作为学生接触的第一门专业课,民法的教学又直接影响学生对课程甚至是专业的兴趣。
新课程标准要求课程设计符合高职教育目的,注重体现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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