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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东刑初字第4号精品001
(2019)东刑初字第11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东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春峰,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东营区亨通电脑经营部业主,捕前住略。
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宣布逮捕。
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蓬,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略。
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宣布逮捕。
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柏云,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港,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于东营区牛庄镇西范村,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东营区亨通电脑经营部员工,住略。
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宣布逮捕。
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乙彬,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志刚,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于东营区牛庄镇车里村,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东营区亨通电脑经营部员工,住略。
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宣布逮捕。
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谷学东、孟祥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占杰,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捕前在东营区济南路百祥商城经营亨通科技商店,住略。
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宣布逮捕。
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刚、李晓辉,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字2019第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春峰、赵蓬、宋港、张志刚、袁占杰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东峰、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春峰、赵蓬、宋港、张志刚、袁占杰,辩护人杜渤海、柏云、李晓辉、刘乙彬、谷学东、孟祥瑞、王金刚到庭参加诉讼。
因案情复杂,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1、2019年9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谭春峰、赵蓬及李永泉另案处理为控制东营天成恒信大厦的电脑耗材运输业,垄断东营天成恒信大厦电脑耗材运输市场,指使被告人宋港、张志刚为被告人赵蓬所找的向东、程志以上二人在逃等人带路。
在东营天成恒信公司大院内,向东等人持木棍、铁棍将济南远方快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的鲁57270号车的车玻璃等物品砸坏,造成车辆损失价值3085元,并将司机曹帅及押车人刘国宝打伤。
2、2019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春峰、赵蓬及李永泉另案处理为控制东营市的电脑耗材运输行业,垄断东营天成恒信大厦电脑耗材运输市场,由被告人赵蓬带领宋港及向东、程志等人,窜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远方公司配货站,持砍刀、铁管、镐把等工具,将货运站工作人员岳仁朋、尹炳杰、乔宪伟、赵林、王家义、栾连中六人打伤,并毁损远方公司鲁57270号货车的车玻璃及运输的货物。
经鉴定,岳仁朋、尹炳杰的伤情为轻伤,乔宪伟的伤情为轻微伤,鲁57270号货车损失价值4300元,被砸坏货物损失价值367888元。
3、2019年12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谭春峰、赵蓬及李永泉另案处理为控制东营市的电脑耗材运输行业,垄断东营天成恒信大厦电脑耗材运输市场,被告人谭春峰、宋港、张志刚、袁占杰窜至东营区西苑鞋城东门附近,持镐把将济南广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野公司的鲁8511号福田货车的车玻璃及反光镜等砸坏,将司机张文峰打伤。
经鉴定,张文峰所受伤为轻伤、鲁8511号货车的损失价值为515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9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谭春峰、赵蓬、宋港、张志刚、袁占杰及李永泉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暴力手段控制住济南至东营天成恒信大厦的电脑耗材运输业后,采用威胁手段迫使济南永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抬高货物运输价格后,从运货款中收取提成,勒索价值11156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春峰、赵蓬、宋港、张志刚、袁占杰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被告人数罪并罚。
其中谭春峰、赵蓬系主犯,宋港、张志刚、袁占杰系从犯,应对各被告人依法处以刑罚。
被告人谭春峰委托辩护人代其发表辩解意见。
被告人赵蓬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不属实,并辩称其未参与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中的第三条。
被告人宋港、张志刚、袁占杰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谭春峰的辩护人认为,指控谭春峰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中第二条损坏的货物价值不应全额认定,被损坏的物品尚有残值,应从指控的数额中扣除残值;谭春峰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希望法院罚当其罪,酌情从轻处罚。
并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赔偿协议及收款收据,以证实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永辉公司提货单,以证实该公司与被告人系友好合作关系。
被告人赵蓬的辩护人认为,赵蓬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认为指控赵蓬参与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中的第三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蓬在寻衅滋事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蓬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港的辩护人认为,宋港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认为宋港在寻衅滋事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志刚的辩护人认为,张志刚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认为张志刚在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中的第一条中不构成该罪;张志刚在指控的第三起寻衅滋事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志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袁占杰的辩护人对指控袁占杰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袁占杰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有悔罪表现,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并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永辉公司运单统计表及部分客户出具的证明,以证实该公司2019年12月至次年2月,该公司托运的货物运费较之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被告人已对远方公司赔偿。
经审理查明
为垄断济南至东营天成恒信大厦的电脑耗材运输市场的运输业务,达到将远方、广野等运输公司驱逐出该市场,保留一家运输公司承担济南至东营的电脑耗材的运输,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迫使该家运输公司与之合作,垄断经营,抬高运费,从中收取提成的目的,被告人谭春峰、赵蓬及李永泉另案处理共同预谋后,犯有下列罪行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1被告人谭春峰、赵蓬及李永泉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宋港、张志刚二人于2019年9月14日凌晨5时许,为被告人赵蓬所找的向东、程志以上二人在逃等人带路,向东等人持木棍、铁棍,在东营天成恒信大厦大院内,将远方公司的鲁57270号货车的车玻璃等物品砸毁,造成车辆损失,并将司机曹帅及押车人刘国宝打伤。
经鉴定,车损价值308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谭春峰的供述。
称大约在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其给李永泉打电话,让李永泉找几个人帮忙指强行赶走远方公司的事,李永泉即将赵蓬的电话号码告知其,其与赵蓬联系后,赵又告知了另一号码。
之后其将从赵蓬处得知的电话号码交于宋港和张志刚,让二人次日凌晨去天成恒信院内将远方公司的货车赶走。
事后听说几人将远方公司货车的车玻璃砸了。
2被告人赵蓬的供述。
称约在2019年9月,谭春峰打电话让其找人去吓唬货运公司,其即给向东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后跟谭春峰联系。
因未直接参与,具体情形其不清楚。
3被告人宋港的供述。
称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谭春峰让其与张志刚于次日晨到天成恒信大厦去看几点开门,其他的事就不用管了。
次日凌晨5时许,和张志刚去了天成恒信大厦,看见门开了后,就进了该大厦,这时两辆出租车进了院内,从出租车上下来五、六个人,用棍子砸了一辆货车的玻璃,他和张志刚随后离开了现场。
4被告人张志刚的供述。
称2019年10月1日左右的一天,谭春峰对其与宋港称准备垄断济南至东营的电脑运输市场。
几天后的一个晚上,谭春峰让其与宋港次日晨到天成恒信大厦去看大门是否已开,如果大门开了,就告诉等在济南路路口的一帮人。
次日凌晨5时许,他和宋港到了天成恒信大厦。
大门开了后,济南路路口的一帮人拿着木棍,冲进了大门,将远方公司的车砸了,他和宋港即乘出租车离开了。
5同案犯李永泉的供述。
称2019年9月份,即谭春峰让其帮忙后的六、七天左右的一天下午,谭春峰打电话让找几个人帮忙吓唬远方公司,并约定次日凌晨去。
其即联系了一个叫向东的朋友,要他找几个人去帮忙。
第二天,向东说事情办完了,并说他是帮人家砸了货运公司指远方公司的货车。
6证人赵德莲的证言。
证实2019年9月14日凌晨5时许,远方公司的曹帅与刘国宝驾驶鲁57270号货车到东营天成恒信大厦送货,被一伙人持砍刀、木棍打伤,货车的车灯、车镜、门玻璃、挡风玻璃及托运的电脑等货物被砸。
7证人曹帅的证言。
证实2019年9月14日5时许,其驾驶远方公司的鲁57270号货车与刘国宝从济南来到东营天成恒信大厦院内,忽然来了两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持木棍或铁棍将货车砸了,同时他与刘国宝也被打伤了。
8物品价值认定书。
证实鲁57270号车的损失价值为3085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2、被告人谭春峰、赵蓬及李永泉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9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由被告人赵蓬带领宋港及向东、程志等人,窜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的远方公司配货站,持砍刀、铁管、镐把等工具,将站内人员岳仁朋、尹炳杰、乔宪伟、赵林、王家义、栾连中六人打伤,并砸毁远方公司鲁57270号货车的车玻璃及运输的货物。
经鉴定,岳仁朋、尹炳杰的伤情为轻伤,乔宪伟的伤情为轻微伤,鲁57270号车损失价值4300元、被毁损货物价值36788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谭春峰的供述。
称得知远方公司在滨州也有一个送货站后,大约在第一次砸车后的半个月,就想找人去滨州把该公司赶出滨州的市场。
其安排被告人宋港和赵蓬联系去办这件事,具体如何办的不清楚。
事后听宋港说将远方公司的货车的车玻璃砸了。
2被告人赵蓬的供述。
称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谭春峰打电话说有家在东营搞电脑配件的货运公司在滨州也有配货站,让其找几个人再找辆车去滨州,把那家公司的货车和货物砸了。
然后他即从朋友那里借了一辆白色的本田轿车,并给向东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晚上集合。
次日凌晨1时许,他们就开着本田轿车和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到了滨州,见一辆货车停在站内卸货,其即让除司机之外的人持带来的砍刀、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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