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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检验主要是根据进口商在贸易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要求,委托或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在出口国领土上进行货物发运前的检验。
《世贸》-127
11customsvaluation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对进出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世贸》-148
12DeductiveValue扣除价格,是指以其他进口商把与待估价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的另一宗进口货物按其进口时的原样出售后所得的价格,扣除该进口商的正常利润和正常的商业成本,从而推断出该待估进口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
《世贸》-154
13TBT(technicalbarrierstotrade)贸易技术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
《世贸》-162
14marginofdumping倾销幅度,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正常价值的差额。
《世贸》-188
15正常价值(normalprice)的确定:
一是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使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的条件:
a)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
b)是正常贸易渠道中形成的价格,即独立交易商之间的价格;
c)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世贸》-188)。
二是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产品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作为其正常价值。
三是以该相同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即结构价格为正常价值。
《国经》-331
16constructedprice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当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时,结构价格可作为正常价值。
《世贸》-189
17损害的确定(determinationofinjury):
损害包括倾销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的确定:
倾销产品数量显著增加、相同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其他影响工业状况的相关经济因素;
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
大量增加进口的紧迫性、大量增加进口的可能性、将对相同产品的价格起着严重的压制作用、库存量大;
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是指对新工业的实际建立过程造成阻碍。
《世贸》-191
18cumulativeassessment累计评估,当来自一个国家以上的进口产品同时受到反倾销调查时,可以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对损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
实施条件:
a)倾销幅度超过2%,来自一国进口产品的数量不低于该进口方对该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
b)依据竞争情势,累计评估倾销产品对工业的损害是适当的。
《世贸》-193
19BIA(BestInformationAvailable)最佳获得资料,实际上就是指进口方申诉人提供的资料。
如果有关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或阻碍调查,进口方当局即可依BIA做出裁决。
《世贸》-196
20actionablesubsidies可申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因这类补贴措施而导致不利影响的成员方便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世贸》-206
21gray-areameasures灰色区域措施,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总协定之外,对某些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限制出口的协定,由于此类协定是在私下达成的,它们的法律地位介于黑白之间,透明度很低,故形象地称之为灰色区域措施。
《世贸》-225
22GovernmentProcurement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其本身消费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所进行的采购行为。
《世贸》-229
23statetradingenterprises国营贸易企业,是指由政府有效控制的非政府单位,被授予独占或特别利益,包括法定或宪法规定的权力,而它们通过行使该权力或权益的购销活动,可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者。
《世贸》-235
24cross-bordersupply跨境交付,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境外任何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这是典型的跨国界服务贸易,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
《世贸》-250
25consumptionabroad境外消费,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26commercialpresence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服务提供者在外国建立商业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27movementofpersonnel自然人流动,一成员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这种贸易规模较小,时间有限。
28invertedconsensus反向一致规则,又称为“否定式协商一致规则”(negativeconsensus)即以协商一致方式做出否定的表示。
该规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对过去关贸总协定决策的一项重大而富有创意的改革,主要是运用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决策。
《世贸》—338
29interimreviewstage中期报告评审程序,是指专家小组在收到争端当事方对其报告草案中有关事实和辩论的叙述部分的评论后,将包括事实叙述部分、调查与结论的中期报告(interimreport)分发给当事方,当事方在专家小组设定的期限内可以书面请求专家小组在将最后报告分发给各成员方之前就中期报告的某些精确部分(preciseaspects)进行评审,专家小组依此请求对中期报告进行评审的一种程序。
《世贸》-387
30crosssectorretaliation交叉报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规定:
投诉方在考虑将中止何种减让或其他义务时,应遵循下述各项原则和程序:
a)首先应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丧失的相同部门内寻求中止减让;
b)如果投诉方认为在同一部门中中止的作法不可行或不能有效,则可寻求中止相同协议中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c)如果上述第二种作法也不可行或不能有效,且情况十分严重,则可在另一适用协议项下的部门内实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这后两项内容即通常所谓的“交叉报复”或“跨部门报复”。
《世贸》–391
31DescribethedifferencesbetweenWTOandGATT.–39
世贸组织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简单延伸,它于关贸总协定相比,主要区别有以下区别:
1)关贸总协定由一系列的规则和多边协议组成,它没有正式的组织机构;
世贸组织是一个常设的机构。
2)从法律角度讲,关贸总协定是临时适用的;
世贸组织成员的义务是完全的和永久的。
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则只处理国际商品贸易的问题;
世贸组织的规则不仅与商品贸易有关,还包括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问题。
4)关贸总协定在东京回合签署的六个协议是选择性的,因此并不是统一适用于全体成员方;
世贸组织的一系列协议是完全的,对所有成员方都适用。
5)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比关贸总协定的机制更明确,更迅速,纠纷解决结果的执行也有保证。
32Describethedifferencesbetween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underGATTandthatunderGATS.—70
前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他成员方的产品而不适用于产品的提供者,后者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适用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
33DescribetherelationshipsbetweenGATT1947andGATT1994.—102
1)GATT1947具有临时适用的性质;
GATT1994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2)WTO成立之前,GATT1947是管理国际贸易的唯一多边文件;
WTO成立之后,GATT1947只是GATT1994的组成部分之一。
3)两条款中部分术语不同:
缔约方改为成员,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执行秘书改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4)在成员资格上,GATT1947的缔约方并不当然属于WTO的创始成员,只有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协议,才能成为GATT1994的成员。
5)在管辖范围上,GATT1947管辖全球货物贸易法律体系,涉及缔约方之间正常货物贸易关系的各个领域;
GATT1994只构成WTO法律体系下货物贸易规则的一部分。
6)GATT1994是GATT1947的继续和发展,GATT1947的原则及实践对GATT1994和WTO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34Brieflydescribethecontentof<
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VIofthe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1994>
.—187
一)倾销的确定(2004年问答题)
二)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指一国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受到倾销损害的相关产业的起诉,对被控倾销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的过程。
包括:
1)申诉:
提起申请的厂家的集体产量占总产量的25%以上方可立案
2)立案:
通知其产品面临调查的当事方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3)调查:
对倾销幅度、国内工业的损害、二者的因果关系予以查证;
倾销幅度不低于出口价格的2%,来自一国进口产品的数量不低于该进口方对该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但如果几国的总量超过7%除外;
一般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4)初裁:
进口方可以视情况采取临时措施或价格承诺措施
5)终裁:
征收反倾销税
6)行政复审:
针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延续
7)司法审查:
确定终裁或行政复审的正确性
三)对倾销的救济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provisionalmeasures):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担保等方式;
数额不得高于临时预计的倾销幅度;
立案60天才能采取,实施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2)价格承诺(priceundertakings):
初裁后,出口方主动提高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
3)征收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ies):
在终裁确认倾销存在后,由进口方当局决定是否征收,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不得存在歧视行为,期限不超过5年。
4)追溯征收的反倾销税(retroactiveapplicationofanti-dumpingduties):
一般可追溯至应适用临时措施之日,但如果存在倾销造成损害的历史或进口商已知道或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同时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进入大量倾销产品造成的,则可追溯至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
四)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
设立反倾销实施委员会(CommitteeonAnti-dumpingPractices),由各成员方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对协议的执行或运作情况进行审议,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
接受成员方向其报告的所有反倾销措施。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适用于本协议争端的磋商与解决。
35Brieflydescribethecontentof<
Agreementon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
.—204
一)补贴的概念及其特征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其特征如下: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
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3)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
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补贴应具有专向性:
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二)补贴的基本类型
1)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subsidies):
一类是出口补贴,即在法律或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补贴;
另一类是国内含量补贴,即补贴只与使用国产货物相联系,对进口货物不给。
2)可申诉补贴(actionablesubsidies):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因这类补贴措施而导致不利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起申诉。
3)不可申诉补贴(non-actionablesubsidies):
各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的过程中,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
一种是具有普遍性的补贴;
一种是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或环保的补贴(有限制条件)。
三)对补贴的救济措施
《协定》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可同时通过两个轨道寻求救济,但最终的救济措施只有一个:
1)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
不同类型的补贴的救济措施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限上,禁止性补贴的时限较短。
2)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得到救济。
(其中反补贴税的概念是2004年名词解释)
与反倾销调查程序和救济措施基本类似。
需注意补贴金额的计算原则:
1)政府的股权投资不应被视为授予企业利益。
2)政府不按企业可从市场上取得的商业贷款条件向企业贷款,应视为补贴,补贴金额为二者之差。
3)政府不按企业可从市场上取得的商业贷款担保的条件向企业贷款担保,应视为补贴,补贴金额为担保费用调整后的金额之差。
4)政府为企业提供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应视为补贴。
四)对发展中国家以及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的特殊待遇
1)关于禁止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
2003年1月1日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发达国家成员方于1998年1月1日起适用,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不受禁止使用出口补贴的约束。
2)关于禁止当地含量补贴规则:
2000年适用于发展中国家,2003年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
3)忽略不计的标准:
最少补贴幅度:
发展中国家为2%,发达国家为1%,最不发达国家为3%;
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的数量:
单一成员总量低于4%,所有成员总量低于9%。
五)监督机构、通知义务和争端解决
监督机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其职责是为各成员方提供磋商的机会和场所;
每3年要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审议成员方提交的各项补贴通知;
在每年的例会上,委员会应审议协议的适用和执行情况并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做出报告。
通知义务:
各成员有义务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委员会就各项补贴事项做出通知。
争端解决: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适用于本协议争端的磋商与解决。
36BrieflydescribethecontentofGATS.—249
一)序言
提出了WTO全体成员对服务贸易的认识、希望和考虑。
二)GATS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
协议适用于成员方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但政府当局执行其职责时所提供的服务不在GATS管辖范围内。
定义包括4项内容,具体见上述名词解释部分。
需注意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区别。
三)一般义务和纪律
1)最惠国待遇:
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且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适用于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
2)透明度:
立即公布相关法规,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设咨询点。
3)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逐渐参与”:
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开放的部门、开放的交易种类、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4)国内规章:
一方面成员方有权制定各种新法规,以符合其国内政策目标;
另一方面成员方应避免使这种法规对正常的国际服务贸易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和障碍。
5)学历与履历的承认:
承认应尽可能建立在多边同意的准则基础上。
6)紧急保障措施与收支平衡保障的限制(见257)
7)政府采购与补贴:
政府采购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条款,但这种采购只能是为了政府的目的。
就补贴问题,尚未形成完整的多边纪律框架,提出的基本思路为:
首先,制定一个完整的多边协议框架;
其次,强调反补贴程序的适当性;
再次,应承认补贴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作用,灵活考虑发展中成员方的需要。
8)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见258)
四)具体义务
通过谈判,适用于各成员在承诺表中具体承诺范围内的服务部门。
1)市场准入:
当一成员方承担对某个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义务时,它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具体义务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待遇,包括期限和其他限制条件。
2)国民待遇:
允许成员方在承诺表中就国民待遇资格具体适用于哪些部门和不适用于哪些部门做出承诺,但是承诺一旦做出,任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五)逐步自由化
1)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
2000年之前进行,针对减少和消除服务贸易措施的各种扭曲效果作为提高有效市场准入的手段。
2)承诺表:
成员方可以注明其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如果没有注明,则不得增加任何新的限制。
3)承诺表的修改:
承诺生效3年后的任何时候进行,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受影响的成员方可请求给予必要的补偿。
六)机构与争端解决
机构:
服务贸易理事会
适用WTO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但关于服务贸易争端处理的特别程序除外。
37PleasemakecommentsonGATS.—267
1)GATS为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创立了可资共同遵循的国际标准。
2)GATS将更大程度推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全面增长。
3)GATS的主要准则沿用了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使各成员方对服务贸易市场的保护与对立转向开放与合作。
4)GATS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关键在于趋利避害,掌握主动权。
38BrieflydescribethecontentofTRIMs.—274
1)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禁止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002问答题)
3)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待遇:
发展中国家成员可暂时背离上述有关投资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
背离的时限,发展中国家成员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为7年。
4)通知和过渡期安排:
各成员方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90天内将各自正在实施的且与TRIMs协定不符的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发达国家成员应与2年内取消,发展中国家成员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为7年;
在过渡期内任何成员方不得修改其已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给予过渡期。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透明度:
不仅包括中央政府所做出的措施,而且包括地方政府所适用的措施。
6)机构与争端解决: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7)对TRIMs协定运作情况的评审:
货物贸易理事会最迟不超过5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审,并在适当情况下,向部长级会议建议对本协定文本进行修正。
39PleasemakecommentsonTRIMs.—278
1)TRIMs协定主要是规范东道国对贸易产生不利后果的投资措施,而没有相应限制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不利的行为。
2)TRIMs协定并没有对东道国所有的外资措施加以限制,授权审查的只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投资措施。
3)TRIMs协定虽然总体上有利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从而有利于发达国家成员方,但也在不少地方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规定了差别待遇。
首先,TRIMs协定对不同成员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
其次,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以国际收支失衡和培育特定的产业为由暂时推迟实施协议。
4)TRIMs协定对各国外资立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产生较大影响。
TRIMs协定将会成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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