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设评估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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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估标准起草单位:
省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省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省煤炭设计研究院、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杉木树煤矿、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水洞煤矿、川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鲁班山北矿、乐山嘉阳集团公司、眉山汪洋煤矿、资中楠木寺煤矿、乐山滴水岩煤矿、宜宾珙县明金煤矿、宜宾兴文珙兴煤矿、泸州泸县长沙庙煤矿。
本评估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德耀、陈元忠、黄家昌、冉隆明、张传铭、汤晓东、华道友、李维光、刘益文、卢平、武玉良、鲜林、林志迁、邱居德、李子全、彭勇、李基述、黄明光、曾久钦、陈昌国、刘少明、徐其伦、唐红德。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全省煤矿“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
第二条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各类生产矿井。
四川省境内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参照本评估标准执行。
第三条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矿井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齐全,并有效。
(二)不发生较大瓦斯事故。
(三)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编制合理的采掘接替计划,保证“三量”符合规定:
回采煤量4~6个月以上,准备煤量1年以上,开拓煤量3~5年。
(四)核定生产能力150kt/a及以下的矿井通风负(正)压不应超过1470Pa,核定生产能力150kt/a以上的矿井通风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核定生产能力900kt/a以上的矿井后期通风负(正)压不得超过3920Pa。
(五)生产矿井通风等级孔应大于1.5m2。
所有生产矿井通风等级孔不得小于1m2。
(六)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
1.矿井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90kt/a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
2.矿井生产能力小于90kt/a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三级及以上,通风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
(七)矿井内各用风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八)矿井使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高瓦斯矿井(含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相同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九)未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及工艺。
(十)依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瓦斯参数测定工作连续、规范。
第四条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是:
(一)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三)安全监控有效,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四)现场管理到位,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第五条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现下列基本目标:
(一)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任务目标: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确定的11对示范矿井,按国家安委办规定按时按质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
2、矿井生产能力大于90kt/a的矿井,2010年末前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
3、矿井生产能力等于和小于90kt/a的矿井,2012年末前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时,全面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
(二)矿井安全生产目标:
1、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
2、一般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3、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矿井核定能力90kt/a以上的矿井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质副总工程师;
各类矿井要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各矿井应建立健全的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通三防”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办法、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防尘管理办法、防灭火管理办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防突管理办法、巷道贯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通风各要害工种操作规程、临时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矿井每年必须将瓦斯抽采、防突计划与矿井采掘接替计划一并编制,并严格执行,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十条矿井必须按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要求,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对通风瓦斯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防治实行月交换图制度。
煤矿企业如实填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监测装备布置图、瓦斯抽采系统布置图和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及时上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报集团总部)并按时按规定交换。
矿井瓦斯防治各种图纸报表必须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图标记录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矿井必备下列图纸:
1.矿井瓦斯地质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
3.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
4.防尘、防火注浆、压风、井下抽采瓦斯等管路图;
5.井下避灾路线图;
6.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图;
7.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8.矿井瓦斯抽采泵房(站)供电系统图;
9.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
(二)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记录:
1.钻孔施工记录;
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3.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科)值班记录、泵房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抽采泵开停记录、泵房出入人员登记记录、抽采设备检修记录、抽采泵站安全检查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等;
3.抽采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4.“四位一体”防突记录(主要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及相关的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安设等)。
(三)矿井必备下列报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
2.抽采参数检测年、季、月、旬(日)报表;
3.“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报表。
(四)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台账:
1.瓦斯抽采台帐,包括抽采设备台账、抽采工程台账、抽采量台账等;
2.瓦斯调度台帐;
3.防火密闭管理台帐;
4.煤层注水台帐。
(五)矿井必备下列瓦斯管理牌板:
1.局部通风管理牌板;
2.通风设施管理牌板;
3.防尘设施管理牌板;
4.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
5.安全监控管理牌板。
(六)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报告:
1.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矿井应加强防突与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培训,“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做到持证上岗。
(一)矿井应编制“年度防突与瓦斯抽采工的培训计划”,建立防突与瓦斯抽采工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培训所需的资金和时间;
(二)防突与瓦斯抽采专职管理人员、防突与瓦斯抽采工必须经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防突与瓦斯抽采的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采掘部署及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3km及以上)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设置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下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十五条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本区域内的地质资料(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及水文地质情况等)预测矿井瓦斯(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涌出量)等灾害情况,设计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低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分别与采区主要进回风巷相联接,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第十八条开拓巷道和采区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的断面为原则确定。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参数应根据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采煤方法、机械化装备,按安全、高效、低成本,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开采极薄煤层的炮采作面单面采场长度一般不超过80m,机采时一般不超过100m。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掘进机械化程度和改进支护方式。
矿井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95%以上,核定生产能力300kt/a以上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综掘机械化程度达到20%以上。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回采巷道的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优先选用锚(网)喷支护方式,严禁使用木支护。
第二十一条核定生产能力60kt/a及以下开采极薄煤层的矿井,单翼开采的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双翼开采的只准2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核定生产能力60kt/a以上的小煤矿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其它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二十二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计划,矿井需预抽的煤层必须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达到“抽、掘、采”平衡。
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达标煤量必须大于回采煤量。
“抽、掘、采”工程接替必须与矿井采掘接替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准备)区(段)、保护层开采(或抽采瓦斯)区(段)和消除突出煤层开采区(段)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开拓(准备)区(段)超前保护层开采(或抽采瓦斯)区(段),保护层开采(或抽采瓦斯)区(段)超前消除突出煤层开采区(段),形成“三区(段)配套两超前”。
其超前的时间根据矿井实际条件确定。
以达到部署上拉开、系统上独立,保证治理突出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实现“抽、掘、采”的平衡为标准。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实行“限员挂牌”制,在井口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矿井优先采用“三八制”作业劳动组织方式,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正规循环作业。
第二十四条矿井采区开采顺序遵循先近后远,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前进式开采。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顺序,如无解放层开采时,一般应先采上层,后采下层的下行式开采。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时,经论证需要先开采下部保护层,或开采煤层层间距大,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上部煤层完整性,可采用先下层,后上层的上行开采。
煤层群开采时,应厚薄煤层合理搭配开采。
严禁因不合理采掘部署形成应力集中区域开采。
第二十五条采煤方法选择应先进合理。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及煤炭易自燃的煤层必须采用正规壁式后退式采煤法。
条件适宜的矿井积极采用机械化采煤工艺。
核定生产能力210kt/a及以上的矿井优先选择机械化采煤工艺。
第二十六条煤矿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按通风能力核定的采、掘头面数目组织生产,并将具体组织生产的采、掘头面进行挂牌公示,严禁超头、超面、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经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应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的矿井不能共用主要通风机以及进、回风井和通风巷道。
第四章矿井通风系统
第二十八条矿井通风方法应采用抽出式。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
第二十九条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应满足表1要求。
第三十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的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表1矿井通风阻力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m3/min)
系统的通风阻力(Pa)
﹤3000
﹤1500
3000~5000
﹤2000
5000~10000
﹤2500
10000~20000
﹤2940
﹥20000
﹤3920
第三十一条矿井风量应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回采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矿井总进、回风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测风站。
第三十三条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召开一次通风例会。
矿井每月必须编制矿井配风计划。
矿井每月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通风月报表。
矿井每月必须修改、绘制一次通风系统图,图中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三十四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实行没有“T”接其它负荷的双电源双回路供电。
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和改造老风机投入使用,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通讯电话;
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矿井机电和通风部门至少每月对主扇风机、防爆门、反风设施、室内的仪器仪表等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生产矿井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第三十五条当矿井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时,公共风路的阻力不大于能力较小主要通风机的30%;
当能力较大主要通风机进行风量调节后,必须对其他主要通风机作出相应的调整。
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要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
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小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第三十六条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
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作为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
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其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严禁不同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同采区的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三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三十九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第四十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距掘进回风口不得小于10m的位置;
严禁出现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并由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有专项停风安全措施,并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煤矿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性能良好,运转超过6个月应上井检修。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必须采用双抗风筒;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第四十一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压入式通风方式风筒的出风口或抽出式通风方式风筒的吸风口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风流的有效射程或有效吸程范围内,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使用混合式通风时,短抽或短压风筒与主导风筒的重叠段长度应大于10m,风筒重叠段的掘进巷道中的风速和瓦斯浓度,应满足《规程》规定。
风筒敷设必须平、直、稳,接头严密,无破口,无反接头;
拐弯处要设弯头,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
风筒吊挂高度应不被矿车摩擦或挤压。
第四十二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第四十三条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特殊情况下,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系统。
第四十四条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但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第四十五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矿井中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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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煤矿 瓦斯 综合治理 建设 评估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