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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申请、纳税情况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3)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为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引进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投资者本人申请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情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
3、被调动、流动、聘用、安置、录用、招收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公招、公选、选调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2)因照顾夫妻分居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调(流)动手续,结婚时间满5年或年龄满30周岁的人员。
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流)动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结婚证。
(3)因退休补员,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
成都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招工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4)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迁出户口证明。
(5)非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优秀学生证书、居民身份证、接收单位证明、住房证明。
(6)军队转业干部、西藏内调干部、四川省三州内调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安置部门的内调、安置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7)军队复员退伍士官、无军籍职工、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省(市)民政部门的安置通知,离(退)休证、退伍证或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
(8)从本市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家庭所在地入户。
区以上民政部门的安置通知、退伍证、居民户口簿或注销户口证明。
(9)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调动、流动符合随军条件的人员。
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动、流动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配偶的军官证和入伍登记表,随军报告表,住房证明。
(10)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的离(退)休干部。
省(市)老干局安置通知、离(退)休证、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4、投靠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凡结婚满5周年、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被投靠方的常住户口在五城区及高新区满5周年,可投靠配偶迁入。
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
(2)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要求投靠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可将户口迁入。
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离(退)休证。
(3)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投靠户籍在本市的父亲或者母亲(含因工作调动迁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
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4)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将户口迁入。
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公证书、住房证明、赡养或抚养人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
(二)户口迁入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大邑县、邛崃市、郫县、崇州市、新津县、双流县、彭州市、金堂县、都江堰市、蒲江县(以下简称其余区(市)县)
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或投靠迁入户口,不受结婚时间、暂住期限的限制。
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三)全市范围内办理下列户口所需材料
1、出生登记
(1)有计划生育指标的新生婴儿入户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父母亲结婚证。
(2)无计划和超计划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条件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父母亲结婚证。
(3)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
(4)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入户
婴儿在国外的护照或旅行证、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原件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翻译件)、父(母)亲户口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父(母)亲护照、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
(5)外地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迁入
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6)外地公民投靠配偶迁入
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因一方有病需投靠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因病投靠不受地区和结婚时间限制)。
(7)收养子女入户
收养人申请、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
(8)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本人护照、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9)原本市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现需回国定居的人员
经出入境管理处认定后出具的入户通知、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10)外地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成年子女迁入
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
(11)外地离退休人员迁入
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人事或劳动保障局安置证明。
(12)随军入户
入户申请、应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随军报告审批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家属户籍证明及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13)释放解教人员入户
入户申请,释放、解教证明书,注销户籍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14)农业人口结婚迁入
1、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
2、由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办理的调动、安置、分配人员入户
(1)转业干部安置入户
所需材料:
转办安置通知、师以上政治部门行政介绍信、军官转业审批表、配偶(父母)的户口簿。
(2)复员、退伍军人(含士官)安置入户
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注销户口证明(指本地入伍)、退伍证、结婚证和配偶户口簿(指士官)。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户
学校发出的报到证(派遣证)、接收单位证明、人事局发出的派遣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
(4)干部、工人调动入户
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
3、市内移居户口
五城区及高新区居民,需按实际居住地落户。
因购(分、换)房,结婚、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投靠迁移户口的,须具备下列手续:
(1)迁出
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迁出人员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含:
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房租用证、单位分房证明)
(2)迁入
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居民户口簿或现住房证明、结婚证(因婚姻关系迁移人员持该证)、迁入人员中满16周岁以上公民交身份证照片2张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4、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
死亡人员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国、出境注销
出国、出境半年以上的凭护照、居民户口簿。
(3)入伍注销
应征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逮捕、劳教人员注销户口
逮捕证或劳动教养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1、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农村居民在本市的城区或城镇具有固定住所,登记为城镇居民;
其余区(市)县的农村居民在其余区(市)县的城区或城镇具有固定住所,登记为城镇居民。
本人申请、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本市农村居民从事非农业生产,有稳定生活来源,登记为城镇居民。
本人申请、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3、对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本市农村居民,应登记为城镇居民。
乡政府登记的花名册、居民户口簿。
4、因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引资、投靠、聘用、录用、招工迁入本市的人员,在迁入户口的同时登记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之间的婚迁和其它政策规定应当登记为农村居民的除外)。
(五)几个具体问题处理办法
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的户口处理办法
(1)本市城镇居民的新生不迁移户口。
农村居民的新生按自愿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学校;
可在原籍保留农业户口不迁移;
可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到家庭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为城镇居民。
(2)非本市生源新生按自愿原则选择可将户口迁入学校;
可不迁户口。
(3)新生上户所需材料:
招生计划、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学生花名册。
办理程序:
由学校保卫部门到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4)对于在校园内居住没有迁移户口的学生,由学校登记造册,交当地派出所作暂住人口管理,不办理暂住证;
对于在校园外租赁房屋居住的学生,除学校登记造册,还应严格按成都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证。
(5)在蓉大、中专院校异地办分校或新建校区的户口迁移按照“居住地入户”的原则,应当在新生入学报到的分校或新建校区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入户。
分校或新建校区保卫部门凭学校申请、建校批文,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统一管理学生及教师户口。
(6)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学生,其户口迁回原籍,符合落农村居民户口条件(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一年以上,家庭人均耕地0.3亩以上)的,可登记为农村居民。
本人申请,乡、村、组同意证明,乡国土办出具的人均耕地情况证明。
由住房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区公安分局、(市)县公安局审批。
(7)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
两年后由公安机关与学校共同组织清理,落实了工作单位且符合迁户条件的迁往单位所在地;
未落实单位的迁回原籍。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办法
单位房产证明、设有集体宿舍情况说明、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
由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调查核实后,区公安分局、市(县)公安局审批。
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可同落户人员签定管理协议,对原籍在四川境内,离开原落户单位一年以上而不向户口登记机关报告去向的人员,户口登记机关可直接开具户口迁移证,将其户口迁回原籍,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并及时将情况通知其亲属。
3、破产企业职工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落户办法
破产企业职工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在当地有住房的,应在当地安置落户;
没有居住条件的,按照先投靠配偶,无配偶的投靠成年子女,无配偶、无成年子女的投靠父母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破产公告、法院裁定书、下岗证。
4、现役军人的子女落户办法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的父亲或母亲驻军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也可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母亲或父亲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
5、证件过期、遗失、变更及注销的处理办法
(1)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仅限于同一城市范围内地址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
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
(2)对遗失两劳释放证明、退伍证明等落户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实材料予以落户。
(3)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调查确已回原籍居住的,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门(楼)牌编制方法
居民入户登记地址必须是经过政府正式命名的街道和公安机关规范编制的门(楼)牌号。
编制、装订(门)楼牌的基本原则是:
道路两侧门牌编号应按城市、城镇发展由中心向外延伸编排;
街、路、巷两旁房屋应按街、路、巷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延伸到底进行编排;
不通行的街、路、巷,一律由入口向里、左单右双顺序编排;
道路一侧为河流或无建筑物的街、路、巷,另一侧房屋编号不分单双,按自然顺序编排;
现有街面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增开新门,又未预留门牌号的,在邻近门牌号下编制附号牌;
居民住宅区楼幢编号,应由正门入口处从左向右按自然顺序编排,只能用阿拉伯数字(如:
1、2、3)表示,不能使用甲、乙、丙或A、B、C等字样编号,住宅区内如有空旷地带可能扩建楼房的,应预留幢号;
楼幢内户号牌应按入单元从下至上,左单右双依序编排,每个单元从1号编起。
农村地区房屋门牌编号,依照自然地理环境,从自然村、组主要道路入口处按顺序编排。
编制装订门牌的时限,新建街、路、巷及住宅小区在建成后一个月内由派出所完成门(楼)牌编制工作。
二、审批权限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的户口
1、有计划生育新生婴儿入户(含回国婴儿入户);
2、16周岁以下有正当理由的更改姓名;
3、市内移居户口(本区(市)县内迁移;
五城区及高新区跨区迁移);
4、注销户口;
5、户口登记非主项变更更正;
6、迁出户口;
7、引进人才入户;
8、因退休补员,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
9、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10、非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
11、从本市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家庭所在地入户;
12、刑释、解教人员入户;
13、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14、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二)迁入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由市局办证中心直接办理的户口;
迁入其余区(市)县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迁入;
2、经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调动、流动的人员;
3、军队转业干部、西藏内调干部、四川省三州内调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迁入;
4、军队复员退伍士官、无军籍职工、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迁入;
5、老干局批准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迁入。
(三)由分局,市、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
1、无计划、超计划、非婚生婴儿入户;
2、外地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迁入;
3、外地公民到我市投靠配偶迁入;
4、外地老年公民投靠成年子女迁入;
5、外地公民随军迁入;
6、收养子女入户;
7、经民委核定的更改民族项目;
8、纳税入户;
9、非亲属投靠迁入。
(四)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区公安分局审查后报市局审批;
其余区(市)县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报区公安分局,市、县公安局审批:
1、更改出生时间;
2、投资入户、引资入户。
三、审批时限
对符合政策、证明材料齐全的各类户口(除市局特殊规定或需外地函调除外),公安机关原则上必须在2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交付群众。
具体审批时限是:
1、由派出所受理或直接审批的各类户口,除必须当场办理的之外,其余户口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调查、核实、审批、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
由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受理的户口,除必须当场办理之外,其余户口应在受理申请当日内交区(市)县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科材料内勤。
2、由区(市)县公安局审批办理的各类户口,从接到派出所(或群众)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调查、核实、审批、上报及将材料返回派出所或答复群众等工作。
3、由市公安局审批办理的各类户口,从接到区(市)、县局(或群众)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将材料返回区(市)、县局等工作。
四、户口政策中几个概念的解释及认定标准
(一)合法固定住所
是指对实际居住地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
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
居民自建或购买有土地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
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
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对租赁的私房,一律不得纳入“合法固定住所”的范围。
(二)住房证明
是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使用证、土地证、购房合同和交款凭证、公房租用证及单位分房证明并且经公安机关编制了门牌号的证明。
(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
是指被所在城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
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
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的生活来源。
(四)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是指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事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及与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
(五)亲属关系证明
是指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以及公证书、裁决书等其它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六)未成年人
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对于18周岁以上的高中在校学生可视为未成年人。
(七)学历证明
是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院校颁发的毕业证。
(八)职称证明
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或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对入户材料进行每日分类,每周将户口异动情况和新入户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送派出所保存。
户口登记机关按月装订《常住人口卷》。
卷内存放:
户口迁移证,户口审批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出生证、死亡证、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簿册,换发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境外人员登记表。
保存地点: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派出所保存,其余户口资料由入户地户口登记机关保存。
保存期限:
永久。
六、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03年3月31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情况,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成都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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