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范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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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范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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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确定内容
为系统、全面地进行评价,结合传统安全管理习惯,对评价内容进行以下归类。
按照类别,找出对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要求。
内容一般包括:
(1)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2)安全责任制;
(3)规章制度;
(4)安全培训;
(5)安全检查;
(6)现场安全监测监控;
(7)安全警示标志;
(8)消防设施与器材;
(9)特种设备管理;
(10)安全特性检测检验;
(11)电气安全;
(12)隐患管理;
(13)重大危险源管理;
(14)应急救援体系;
(15)劳动保护;
(16)职业健康等方面。
1.3逐项比对
根据法律法规及要求的内容和条款,按照步骤二中的类别进行逐项比对。
1.4提出结论
根据比正确结果,明确企业的符合性表现,清楚地描述符合程度,得出符合、不符合和基本符合的结论。
1.5问题汇总
对比对分析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类和分析,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类、企业要求类进行,也能够结合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如严重、一般、轻微等方式划分。
1.6风险确认
根据企业确定的风险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的严肃程度,结合安全管理经验对问题的风险性质进行确认。
1.7问题整改
(1)符合性评价报告应提交企业决策层,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对评价报告进行研究、讨论和决策,形成会议纪要或结论性意见,提供各类资源,确保问题得到整改,最低限度地降低风险损失。
5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按照归类对涉及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的内容进行了逐一评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理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
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加强培训。
6评价结论
经过评价,我公司在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遵守方面基本符合要求,能够有效地保障安全生产。
但在安全管理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存在问题要制定专门的整改计划,提供专项资金,进行认真落实,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
评价单位:
评价日期:
评价人: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条款
内容摘要
执行情况
符合性评价结果
纠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定期安排工人休息
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了本条款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建立安全生产专用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已经对相应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已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而且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油墨生产车间和电气设备上分别设有保持通风和小心触电的警示标志等。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做好保养检测记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
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厂内涉及到的特种设备均检测合格有特种设备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理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职工宿舍未设置在厂房和库房内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经常教育和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岗位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均在现场挂牌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有劳动防护用品,并佩戴上岗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均有工伤社会保险。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小,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有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
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单位人员均已参加工伤保险。
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油墨车间有通风设施,员工有胶皮手套、防尘口罩等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已告知从业人员。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职工权力得到依法保护。
定期休息、按劳分配、定期培训、享受公司的各项福利。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对就业的劳动者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职工得到保障。
消防法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本厂远离城市,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了职工名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订立劳动合同
已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
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提供了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公司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检查各主要设备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配备专门的健康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认真做好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普及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按时发放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已经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各项文件都具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定期检测
第三十八条
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持有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公司制定了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公司未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公司对各管道设置流向标志,并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产品有与之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符合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产品包装符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本公司产品的特性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在危险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公司按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公司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公司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4.9.1
应确认相关工艺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正常运行
4.9.2
应确认品种、数量、储罐有效容积和工艺流程。
确认
4.9.3
应确认安全设施、监测监控系统完好
安全设施、监测监控系统完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均具备相应的资质,且本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公司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四)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而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五)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均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安全距离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配备了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了橡胶手套,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经辨识该项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人员能够做到各负其责。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公司建立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危险化学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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