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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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3、区医学会负责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医师的培训与再考核工作。
4、区急救中心执业医师的业务水平考核工作委托北京市急救中心进行。
5、医疗美容机构、口腔医疗机构、体检医疗机构及其他机构从事体检、整形美容、口腔工作的执业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分别委托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北京健康管理协会进行。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由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考核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部分组成。
(一)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负责,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指定的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对考核情况进行复核。
1、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根据2011年发布的《北京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本年度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应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2、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按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的住院医师,工作成绩的考核按照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有关要求执行,未按规定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1、业务水平测评分为理论笔试和现场操作考核。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2、考核机构根据医师的执业类别不同,分别制定测试内容。
根据专科医师发展情况,本年度在部分临床专科试行开展按专科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的考核方式。
专科范围为18个普通专科即: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急诊医学、精神科、皮肤病与性病、口腔科、康复医学、神经内科、放射科、放射治疗科、超声科、麻醉科、病理检验专业、全科医学。
16个亚专科为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肾脏内科、感染科、风湿免疫科、血液科、内分泌科、普通外科、胸外科、心血管外科、骨科、泌尿外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烧伤外科。
中医类别医师业务水平测试考核方式按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部署进行。
3、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又相对固定在该专科职业的医师,其业务水平主要测试应用本专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按专科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的内容和范围参照北京市各专科《临床医疗护理常规》丛书。
该书由北京医师协会组织编写,联系电话:
62227427。
北京卫生法学会负责根据医师应掌握的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编制学习资料,并提供试题供业务水平测评使用。
北京医师协会全科医师分会负责全市全科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的指导和培训。
4、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5、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师,即:
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011年12月31日满70岁的仍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
2011—2012年度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医师;
具有正高级专业任职资格的医师,在本年度可以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但必须参加法律法规的测试。
五、考核程序
(一)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和考核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程序。
根据工作情况,本年度由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最迟于定期考核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6月30日前必须完成)。
(二)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并最迟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将评定意见报指定的考核机构(9月30日前完成)。
(三)考核机构可以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开展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同时应对所负责的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上报的医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负责完成上报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11月30前完成)。
(四)多点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
(五)在本年度定期考核期间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的医师,在2012年7月1日前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变更后的新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
在7月1日前未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原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并由原考核机构出具考核证明。
六、考核结果处理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考核机构要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考核机构要将考核的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于考核合格的,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2012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章(12月31日前完成)。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指定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在指定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30个工作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被考核医师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医师协会申请复审。
北京市医师协会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七、实施步骤
(一)健全组织阶段(2012年6月20日前完成)
卫生局成立2012年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核委托考核机构,督促拟参加考核机构上报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登记表。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制定出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工作动员部署。
(三)组织实施阶段
1、公示考核机构(6月30日前完成)
2、考核实施阶段(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
(1)通知。
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2)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
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被考核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内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将评定意见(合格或不合格)报指定的考核机构,并由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对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师所在医疗机构要写出详细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同时填写2012年医师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考核汇总表,报考核机构(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3)业务水平测评。
考核机构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4)考核结果处理。
考核机构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医师考核办公室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单位;
将考核的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于考核合格的,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2012年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章(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
(四)总结阶段。
各考核机构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并做好书面总结。
医师考核办公室要做好全区医师考核工作总结,适时召开总结会议(2013年初完成)。
八、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首报负责制,如实上报执业医师人数和考核人员名单,做好执业医师的初审和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的考核,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和考核机构要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联系,确保2012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格程序,照章办事。
各考核机构要严格遵守《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时间进度,切实搞好工作的组织实施。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收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不按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区卫生局将责令予以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将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全面掌握,准确使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
本年度定期考核工作将正式启用“北京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考核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
各考核机构、医疗机构和考核办公室,都要认真了解掌握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及时准确完成考核机构指定、考核信息上报等工作。
附表:
1、北京市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登记表;
2、2012年医师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考核汇总表;
3、2011—2012年度执业医师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登记表;
4、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执业医师登记表;
5、2011年12月30日满70岁以上执业医师登记表;
6、正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执业医师登记表;
7、北京市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8、北京市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单;
9、北京市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
二0一二年六月
附件1
北京市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
考核机构登记表
申报考核机构公章年月日
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负责人
手机
考核委员会
组成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专业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考核办公室
填表人:
E-mail:
联系电话:
传真:
此表于2012年6月30日前上报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附表2
单位盖章
2012医师执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考核汇总表
序号
医师姓名
职业道德评定
工作成绩考核
合格
不合格
电话:
注:
此表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两份,一份报指定考核机构,一份本机构留存
附表3
2011-2012年度医师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登记表
获奖名称
颁奖单位
获奖时间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此表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填写,于2012年9月1日前上报指定考核机构和考核办公室
附表4
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医师登记表
院士(用√示)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用√示)
填表单位(公章)填表人:
如院士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在相应栏目内用√示。
此表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填写,于2012年9月1日前上交指定考核机构和考核办公室。
附表5
2011年12月31日满70岁以上医师登记表
姓名
退休时间
健康状况
填表单位(公章):
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制定考核机构,一份上交考核办公室
附表6
正高级专业任职资格医师登记表
专业技术职称
任职时间
此表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两份,于2012年9月1日前上报指定考核机构和考核办公室
附件7
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____医师(助理医师):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安排你于__年__月__日__午__时到本机构________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请准时到场。
本次考核内容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考核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8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单
___医师(助理医师)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本考核机构于__年__月__日对你进行了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结合对你所在执业机构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的复核,本周期你的考核结论为:
______,如对本次考核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通知
考核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9
北京市朝阳区医师定期考试汇总表
医师所在机构: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公章):
区县考核管理办公室名称(盖章):
考核医师姓名
医生执业证书编号
类别
考核情况(合格填1、不合格填0)
考核结果(合格填1、不合格填0)
备注
职业道德
工作业绩
业务水平
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分别填写考核汇总表。
此表一式2份,一份存考核医师所在机构,一份报朝阳区医师考核办公室(区医学会)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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