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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会计委派制实施的实践过程和基本模式;
对其作用进行了肯定;
并指出,目前我国在实施会计委派制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文章最后对完善我国会计委派制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
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内容摘要……………………………………………………………………………………2
关键词………………………………………………………………………………………2
一、会计委派制的基本模式………………………………………………………………4
(一)财务总监制…………………………………………………………………………4
(二)直接管理形式………………………………………………………………………4
(三)主管会计委派形式…………………………………………………………………4
(四)零户统管形式………………………………………………………………………5
二、我国会计委派制存在的主要问题……………………………………………………5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法规条件远不够完善……………………………………5
(二)会计委派制的适应范围有一定的限制……………………………………………6
(三)实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的管理职能受到一定的限制…………………………6
(四)委派会计与被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存在问题……………………………………6
(五)委派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存在问题………………………………………………7
(六)委派会计的人事管理矛盾突出……………………………………………………7
三、完善我国会计委派制的几点建议……………………………………………………8
(一)从思想上正确认识会计委派制……………………………………………………8
(二)加强会计委派制的法制建设………………………………………………………9
(三)明确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9
(四)确定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9
(五)对委派人员要严格把关……………………………………………………………9
(六)规定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10
参考文献……………………………………………………………………………………10
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的同时,在会计领域出现了许多不良现象,管理制度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许多部门和地区相继进行了以会计委派制为主要形式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
随着会计委派试点的扩大,其效果也日益明显。
本文从以下几点浅析我国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会计委派制的基本模式
(一)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的受派单位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由财政或财政与国资部门联合委派。
财务总监制实际上是两权分离的产物,它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有三个特点:
第一,投资主体委派财务总监,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代表投资主体,体现出资方利益;
第二,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形成了公司的董事会、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之间三权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内部权力制横机制,抑制了任何一方权利的无限膨胀;
第三,严格的选拔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务总监失职或滥用职权的风险。
(二)直接管理形式
直接管理形式是由政府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拔会计人员,然后以所有者的身份将会计人员派驻各单位担任总会计师、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等职务,从而由委派会计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的一种会计委派制形式。
直接管理形式是会计委派制的基本形式。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来源,一是在原单位产生;
二是在财政部门现有人员中选派;
三是向社会公开招聘。
委派部门为地方政府,委派的范围包括: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骨干企业、重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预算外收入、财政拨款数额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集体企业。
(三)主管会计委派形式
主管会计委派形式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有的还包括出纳。
被委派人员的来源主要在原单位产生,也有从其他单位选派。
委派部门为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一般由政府发文,财政部门委派,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但工资福利等的负担形式各地有所不同,大多是按照“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然后由财政或主管部门在发放给委派的会计人员。
(四)零户统管形式
零户统管形式是对乡镇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以提高管理效益为目的,取消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统管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核算工作,融会计服务和监督为一体的一种行政事业单位新型财务管理体制。
零户统管的基本内容包括:
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核算中心在银行设立统管单位存款账户,管理各统管单位的银行存款;
单位所得的各项收入直接存入财政专户以及单位各项支出从财政专户或统管单位存款账户中直接支付,不再经过单位中转;
集中办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单位不再设立会计机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由核算中心统一进行,同时集中管理会计档案;
设立总会计、资金会计、统管会计三个会计岗位,统管单位设报账员;
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建立会计凭证审核制度、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
零户统管模式有效的加强了乡镇一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杜绝了资金的跑、冒、滴、漏等现象,也有利于上级部门加强统一核算和指导。
二、我国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法规条件远不够完善
实行会计委派制需要严谨的法律依据和良好的法制保障环境。
然而,我国尽管已经出台了《会计法》,但由于其适用对象并非是针对会计委派制,所以,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仍然缺乏。
由于制定《公司法》和《企业法》的初衷是为了“放宽搞活”,而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在当时并未予以足够的关注,从中也难寻充足的法律依据。
因此,当前的首要问题是必须加强关于实施会计委派制的专门立法,对委派会计的职责、权利、地位、选派、待遇、特殊的法律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如果会计委派制缺乏足够的法律保证,许多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问题就无法进行协调,委派会计的职能和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同时,委派会计行为的法律约束问题也是一个空白。
委派会计实行是所有者权利的代表,其主要职能是监督经营者的经济行为,但委派会计人员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确定,必须由除所有者与经营者之外的第三者来完成,才能保证公正性和有效的约束力。
我国会计委派工作虽然刚刚进入试行阶段,但为了使试行工作不至于先天不足,必须从已开始就注重会计委派制要素结构的完整性。
(二)会计委派制的适应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客观上使得会计人员的统管统派无法全面实施。
国家作为所有者,有权干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控股企业的重要经营、财务政策,对会计人员的任免加以影响自然容易实施。
但对于私营、外资企业,会计实施政府委派却难以执行。
同时,从会计委派制试点的实际运行来看,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效果比较明显,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会计信息的失真、遏制了贪污腐败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的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收支等管理。
实践还表明,越是大的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起推行的难度越大,效果越不显著;
相反,越是小的单位,推行的难度越小,实行的效果也越明显。
乡镇一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实际运用会计委派制的过程中就已经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三)实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的管理职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会计的职能一般分为事前的预测、计划、事中的核算、监督、决策,和事后的考核、分析、评价等。
而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也存在一定的核算、决策等,但是却不能保证委派会计人员为企业的发展进行预测、计划,以及对企业经营绩效进行评价等。
事实上,这些职能对于委派会计人员自身来讲,就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
委派会计要么站在政府的角度去实行监督职能,要么站在企业的角度去实行预测、计划、分析、评价等职能。
要想两者兼顾,在实务中存在着不小的难度。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试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委派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的监督,但是它同时也弱化了会计本身所具有的管理决策等职能。
同时,如果企业内部仍保留大部分管理会计人员,从而实行会计内部的管理职能时,也存在和委派会计人员之间的矛盾。
管理会计人员是从企业内部出发,对企业重大的经营决策进行财务可行性的研究,他们始终站在企业的角度,去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有时还要进行一些风险性的投资决策。
而委派会计人员,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不必要考虑企业的经营业绩问题或者考虑的很少,同时又对重大的经营决策有实行否决权,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会反对企业进行一些风险投资决策,也相应的错失了企业发展的一些大好机会。
(四)委派会计与被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单位会计特别是企业单位会计基本上都是由所在单位选拔产生,由于其个人经济利益和政治前途大多关乎和维系于所服务的单位,因而,单位会计在积极维护本单位利益和设法推进本单位发展方面便十分投入。
而委派会计直接由服务单位以外的专门机构委派,其个人政治、经济利益直接源于专门机构,与所服务单位不发生任何经济纠葛,这就从经济关系方面客观的决定了委派会计很难象单位会计那样积极主动的为单位发展与繁荣倾心出力。
目前有些委派会计在单位经营中投入不积极、不主动,言行举止冷漠。
从被委派单位来说,由于委派会计是由专门机构派来实施财务监督职能的单位之外的人员,他们不再从属与原单位,而是属于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由原来的“内当家”变为政府的“大管家”,这对于长期违归截留和占用国家利益的企事业单位来说,无疑将其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因而在思想意识上对委派会计产生某些戒备心里也是自然而然的了。
这就使委派会计与单位领导、单位会计之间埋下了先天性关系危机隐患。
而且,委派会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如何确定也存在着问题。
一般我们的企业中设有财务经理、主办会计、一般财务人员。
财务经理主要负责整个企业的财务运转、资金的运用、协调与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的关系,它一般直接对企业的经营者和总会计师负责。
主办会计一般负责企业具体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般会计人员负责日常性的财务工作,如收支等。
委派的会计人员放在那个环节比较适合也是一个问题,放低了,根本无法接触到企业财务上的核心部分,有悖委派制的初衷;
放高了,其能否促进整个企业整体财务的良性运转,能否灵活运用各种财经制度,能否与经营这些协调好关系,这都是一系列的问题,该如何解决,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委派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存在问题
从字意上看,委派会计人员应该是由政府或由其委托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直接向会计核算单位派驻会计人员,监督该单位财务运行情况。
它意味着原来的会计机构中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原单位,而是属于政府或者某职能部门。
虽然许多试点地方也明确受派人员代表政府,负责该单位的财务收支,监督该单位正确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会计法》,但受派会计到底是不是正式财政干部还存在争议。
如果是,即使一个受派单位按三名会计人员(一名财会负责人、一名主管会计、一名出纳)计算,对于整个财政部门就要增加不小数目的公务员,这与当前精简人员、精简机构的大气候显然不符;
如果受派会计不是正式财政干部,没有成为公务员,受派会计在工作中就会难免“腰不直,气不壮”,而且有的受派会计原来在原单位是公务员,宁愿不当会计也不愿丢掉公务员身份。
(六)委派会计的人事管理矛盾突出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条块分割严重,具体到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与实行会计委派制有两个矛盾急需解决,一个是会计工作与会计人事管理的矛盾,另一个是会计人员实际上的“单位所有”与会计监督独立性之间的矛盾。
《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但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又属于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并未拥有会计人员的调动、任命、待遇以及子女就业等人事权,因此,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行为的约束力极为有限,也缺乏奖罚机制和能力。
所谓会计人员事实上的“单位所有”,主要是因为单位在事实上决定着会计人员的大多数待遇和利益得失,会计人员事实上是在看单位领导的“眼色行事”,不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人员的地位、待遇的独立性问题,会计人员就不能且无力发挥其监督作用,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尽管彻底解决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问题尚需时日,但首先从人事管理上解决现有的矛盾冲突,则是一种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
三、完善我国会计委派制的几点对策
(一)从思想上正确认识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党和国家为了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而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由基层在实践中提出,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和看待会计委派制。
实践证明,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在不同程度上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我们对此应持肯定态度。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会计委派制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而实现会计监督的问题。
这些年随着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推进,其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但是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
我们首先要坚决的支持会计委派制,然后可以根据各地的经验教训和存在的不同种类的问题因地制宜地提出建议并加以解决,最终使会计委派制得以发展完善。
那种因为会计委派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就全面否定会计委派制的观点是错误的,对于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要冷静地进行分析,看是会计委派制本身的问题,还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处理不当所造成的。
(二)加强会计委派制的法制建设
会计委派制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关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还不足,这为会计委派制的推行造成了法律上的障碍。
委派会计的职能重心在于监督,这与传统会计和注册会计师的职能有本质的区别。
委派会计实际上是在履行所有者对其资产的管理职能,监督与控制本身就是管理的基本要素,鉴于委托会计的特殊身份和其履行职责的必要前提条件,必须尽快加强对会计委派制的专门立法,明确委派会计的法律地位,确保委派会计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以法管人,以法治事。
因为改革必然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并随地可能出现各种新的矛盾,因此,必须要有制度和法规的有力保证,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三)明确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
目前我国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多由各地的政府部门出面组织实施。
但是,并非所有的单位都适合由政府部门来委派会计,那样只会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督成本,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且会重新回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
因此,推行会计委派制,要区分单位、企业不同的性质,由不同的主体来委派,从而使会计委派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例如,政府机构、国家提供资金的事业单位,理应由政府财政部门委派;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由国有资本产权管理部门委派更合适;
非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股东大会来委派;
对于集团的子公司来说,由于其为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会计人员应由股东大会委派,或由类似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和董事会委派。
对于个体经济、私人企业等,可以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公司来实施会计委派。
(四)确定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
委派会计人员究竟是仅限于财务总监、财务处长(科长)等高层管理人员,还是针对全体会计人员?
我们认为,现阶段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财务会计人员实行委派。
我认为,国家行政机构、经费全部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财政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可成立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各单位只设报账员;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只委派财务总监,其他会计人员由企业自行聘任,负责日常会计事务的处理,而财务总监则主要是对其他会计人员进行监督;
对国有小型企业委派主管会计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非国有控股企业由股东大会委派全体会计人员。
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或单位可以只委派财务总监,也可以委派所有会计人员;
而象国有农场、邮政总局一类单位对其内部企业或部门机构一般是委派所有会计人员;
政府投资的乡镇企业,对其全部会计人员实行委派。
(五)对委派人员要严格把关
委派部门应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实行公开招聘。
对录用和招聘的会计人员,应从政治素质、政策水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专业资格、工作经验、组织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综合进行考核。
会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依据被委派会计企业和单位的性质、规模等情况而有所不同。
委派机构对委派出的会计人员工作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看其是否能担当起委派机构赋予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定期审计。
如有违规,要按规定进行惩罚,直到吊销会计证,取消会计任职资格。
为保证委派的会计人员工作独立,委派部门应对委派会计人员工资、福利、组织关系等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并不断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委派会计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考评,要制定其职责考评奖惩办法,形成文件。
坚持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明确考核的内容、办法、依据等,委托单位对会计人员的德、能、勤等方面的表现,可以直接向委派的主管部门反映。
对考核的结果要区别对待,做到干好与干坏不一样,干与不干不一样,工资奖金等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并将考核结论记入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作为被续聘的依据。
具备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委派机构的业务考核培训。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事务、会计法规等日常性知识,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方可上岗。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未经委派机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和撤换会计人员,委派会计人员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每年必须接受委派机构组织安排的必要继续教育任务。
(六)规定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
要使委派会计人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承担一定的职责,就得使其有一定的权限,否则委派会计人员就无法开展工作。
会计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应视被委派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委派人员的岗位重要性而定,企业的财务总监、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管以及一般会计人员应有着不同的职责和权限。
会计委派制作为我国经济转轨这一特定时期的新型会计管理模式,在加强对企业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遏制腐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确发挥了作用。
同时,在实施会计委派制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不少问题还没有找到十分有效的解决办法,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摸索。
我们相信,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与深入,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完善,会计委派制必将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在中国会计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
参考文献:
1.杨佩礼:
会计委派制的基本模式初探,四川会计,2015(11)
2.中国财政学会:
会计管理模式——会计委派制操作指南,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
3.李莉:
对会计委派制的评析,会计之友,2016(12)
4.郜进兴:
关于“会计委派制”的若干问题,会计研究,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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