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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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也称主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年度应纳税额。
因此,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表间项目内容按照所得额调整、税款计算、应补(退)税款计算过程设计,逻辑关系简单,易于理解填报。
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
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这部分要求纳税企业先按照会计核算结果填报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体现了间接法设计表格的思路。
如果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则要先按照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要求,调整为正确的核算结果后再填报。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项目,主要为纳税调整项目和弥补亏损情况。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要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栏次反映。
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所得税法优惠政策中的对所得额的优惠要作为纳税调减项目直接从利润中调减,且单独在主表中反映。
也就是说,调减这些优惠项目后可以出现负数结果,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来弥补这部分亏损。
但第21行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只能是在所有调减项目调减后有正数余额时才予以抵扣,且不能出现负数结果。
此外,新申报表要求境内有亏损(包括有以前本年度亏损)而境内没有所得可供弥补的情况下,境外所得应弥补境内亏损。
因此,在纳税调整中已经通过第15行“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调减的境外所得,要通过第22行“加: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栏次重新加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部份“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主要是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款基础上,减除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和已经预缴的税款(包括分支机构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和子公司在所在地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得出“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同时,考虑有些企业有境外所得,按照居民企业全部所得在境内纳税的规定,境外所得需要在境内缴纳所得税,但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收允许按规定抵免,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
此项内容在第31行“加: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第32行“减: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调整反映。
2.《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
这两个表主要反映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情况,主表中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数字直接取自该表。
两表关系紧密,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各行数字直接与收入明细表中的各行数字对应,只有“期间费用”中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没有与收入明细表的对应项目。
此表分为三种类型的企业明细表,分别为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文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是针对一般企业的填报表。
《收入明细表》分为两大部分: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和营业外收入。
填报此表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因此,营业外收入中的9项收入项目不能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中。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它不是直接填入主表“营业收入”的数字,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的合计才是填入主表“营业收入”的数字。
(2)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现销售收入的财产、货物和劳务。
视同销售也是并入销售(营业)收入计算三项费用的基数。
虽然有些资产在实际处置时会计上是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但税收上视同销售时由于会计上没有作为收入核算,所以税收上还是作为视同销售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如果企业因执行会计准则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3)视同销售中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是同一内容,不能重复填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会计上已经核算或部分核算(补价部分)交易收入的,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
会计上没有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税收上要作为视同销售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调整反映。
(4)营业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益”和“捐赠收入”是指已经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企业填报。
如果没有将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中的,则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列,不需要在此填列。
与收入明细相对应的是成本费用明细,因此,《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项目也包含两大部分:
销售(收入)成本合计和营业外支出,不同的是增加了“期间费用”部分。
销售(收入)成本合计也分为三部分: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在填报收入明细的同时,将相应的成本费用明细填入此表即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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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此表为所有申报表中的核心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全部在此表中反映,附表5-附表11中的调整项目也要通过此调整表调增合计或调减合计反映在主表中。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异就是调整数。
此表调整项目内容较多,共有55行内容需要填列,且每一项内容和项目基本都涉及一项税收政策规定。
因此,要求纳税人必须熟悉税收政策和规定。
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会计上没有做收入核算的资产或劳务,而税收上要求视同销售的需要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分别作为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增和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减项目,税收主要是对差价征税。
分别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中调整反映。
(2)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的确认方面存在时间性差异的,填列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主要是分期收款收入确认、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劳务收入确认、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产品分成等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3)股权投资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填列在“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中,主要反映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收益、持有收益与税收上按实际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差异。
(4)境外收入、投资所得和境外成本、投资损失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需要调减境外收入和投资所得,调增境外成本和投资损失。
在“境外应税所得”中反映。
(5)对于企业重组中存在的差异,调整表专门列示了“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反映,主要填报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等应税(免税)改组活动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原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新税法尚未明确这方面的政策,因此,会计核算与新税法重组方面的差异亟需政策明确。
(6)税收优惠政策中减少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作为调减项目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调减。
主要有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几项,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则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作为调减项目反映。
(7)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财政拨款。
一般企业按照财税[2008]151号规定执行: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合理的工资薪金按照新税法允许全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范围进行了明确。
但有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由于原来工资留有节余,结余部分已经按原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年发放以前年度的节余工资可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反映在“工资薪金支出”中。
(9)职工福利费由按比例计算扣除改为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且有余额的要求先用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0)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2)会计上对于融资租赁及分期收款销售的处理与税收上规定存在差异,会计上按照租赁或购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支付额与入账价值的差异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处理;
而税收上不确认融资费用,但允许将融资费用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租赁或购销双方会计核算中的融资费用与税收的差异,应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中反映。
(13)资产类调整项目主要是由于资产的会计基础与税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折旧摊销年限存在差异,因而造成进入成本费用中的折旧、摊销费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从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申报。
(14)新税法不允许对资产计提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而会计上可以计提,这部分差异主要在“准备金调整项目”反映。
(15)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的收入计入预售账款,不计入销售收入,而国税函[2008]299号要求将预售收入按一定比例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当年度预计利润计入当起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成品完工后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原来预计的利润要做相反调整,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此项调整在“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中反映。
需要注意的是,预计利润部分缴纳的税收不是预缴税款,而是当期实际应纳税额。
(16)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调整属于一般纳税调整,而关联企业之间的调整属于特别纳税调整。
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在“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中调整反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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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此表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填列此表时,注意以下要点:
(1)年度填写顺序和年份不能发生错误。
“本年度”为汇算清缴年度,如对2008年进行汇算清缴,则“本年度”填2008年,确定本年度年份后,第五年至第一年则依次为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
同样,反映“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额”栏目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和前一年度则分别为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表示2003年(即前第五年度)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弥补亏损的情况。
(2)税法规定,企业实行免税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企业实现的利润可以按规定弥补被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亏损额。
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X(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该文同时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因此,“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改组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政策尚未发文,需要等待新政策的明确。
(3)企业亏损额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弥补期尚未超过5年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亏损需要取得税务鉴证后才能弥补,因此,企业应关注当地税务机关这方面的规定。
5.《税收优惠明细表》。
本表填报纳税人因本纳税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等情况。
企业汇算清缴之前,应首先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可以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在填列报表时,注意以下要点:
(1)税收优惠基本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减免所得额和收入或扩大扣除;
一种是减免税收。
对于第一类的税收优惠,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因此,税收上要求会计上单独核算。
对于第二种税收优惠,需要计算除相应的税款后才予以减免。
因此,必须有应纳税税收的情况下,才能减免。
没有所得额,就没有税收,也就不存在第二种优惠减免。
(2)根据表格的设计填报,作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项目所得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额(包括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减免所得额(包括农业项目减免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5大项;
作为减免税收的优惠主要有2项:
减免税、抵免所得税额。
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等。
其中,原购置国产设备经批准享受用新增税收抵免投资额40%税收优惠尚未享受完的,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该项优惠。
该2项优惠直接填入主表“减:
减免所得税额”和“减:
抵免所得税额”。
(3)税收优惠政策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类,报批类减免税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执行;
备案类减免税只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执行。
按税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税务机关批准的,才属于报批类减免税。
企业应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哪些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除备案类之外,其他属于审批类减免税。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事后审核。
如果资料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将不允许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从这方面说,备案类减免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4)按照原税法规定,报批类减免税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之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资料。
新法尚未作出明确时限方面的规定,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此表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其税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二十四条规定含有间接抵扣的含义,只要是境外企业在境外缴纳了税收的股息红利所得,无论该项所得缴纳的税收是企业所得税还是预提所得税,均可以在境内按规定抵扣。
填报本表,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境外所得分为两类:
一类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一类是直接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收入。
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不要按我国税法规定重新计算调整所得额,只要提供境外纳税数额的凭证证明即可(包括视同已纳税的免税证明);
对于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收入,要按我国税法规定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后,重新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可以抵扣的限额。
如果上述从境外分回的所得是已纳税所得,应换算还原为税前所得,据以填报计算。
(2)当境外所得来源于多个国家或地区时,应采取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扣计算办法。
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无论境内企业实行什么税率,计算抵免限额时,一律按法定税率25%计算。
(3)境内境外所得应分开计算,境外盈亏可以相互抵补,但境外亏损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
新法填报办法要求,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亏损,但实行间接抵免税额的所得,不弥补境内亏损。
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此表为执行新会计准则纳税企业填报。
新准则规定,对某些资产可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当这类资产公允价值提升时,会计核算上会反映增加利润;
当公允价值降低时,会计核算上又会反映减少利润。
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这部分差异要通过本表填报调整。
主要通过这类资产的期初数和期末数的变化,进行简单计算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而税收上允许计提折旧,这部分折旧差异,应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整反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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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此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其税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填报此表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计算。
且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表格的设计充分反映了这一规定。
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是附表1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不是主表中的“营业收入”数额。
(2)原所得税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新税法对此没有明确。
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
此表填报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折旧、摊销,以及纳税调整额。
资产折旧、摊销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的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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