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程序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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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岗位的人数需要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2聘用
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公司的政策是确保所有的聘用都基于个人的才能和资格,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等个人因素。
3公司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安排,一般通过公开招聘、面试、考核录用等方式进行。
4公司对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用人关系者不予录用。
5公司鼓励员工推荐及介绍原同事等应聘。
1新聘员工应具备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及相关工作经验等。
2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有权了解新聘员工的户籍状况、经常居住地、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学习工作经历等情况,新聘人员应如实说明并根据公司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并在上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公司提交发生变化后的资料。
3公司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本规则的内容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4对新聘员工,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设置1-3个月的试用期。
5试用期满前,由公司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
6新聘员工试用合格,其在公司工龄自试用期起始之日起计算。
7试用期内,如新聘员工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公司可以在试用期满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情况均被视为不符合聘用条件:
7.1经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体检不合格者;
7.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2.2.7.3未满16周岁者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
7.4谎报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的或者有任何不诚实行为者;
7.5有精神病史或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
7.6酗酒、吸毒者;
7.7经通缉有案者;
7.8曾犯有刑事案件,或经查有其它不良记录者;
7.9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试用期考核未通过者;
7.10在机关、企业服务时有不良记录或尚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4.2.2.7.11仍在其它公司服务或兼职者(经董事长特别核准者除外);
7.12被有关政府机构以及相关法规列为不得从事公司工作的;
7.13经查为本集团已开除人员者;
7.14未完成相关法规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7.1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其他公司方合理认定的情形。
4.2.3聘用手续
1确定录用者,由人力资源部发出‘录用通知书’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被录用者及时报到。
2新聘人员应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以下资料并办理入职手续后再到工作岗位报到。
2.1原单位出示的退工单、劳动手册,新毕业生则提交高校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根据各地政府的要求提供);
2.2履历表;
2.3户口簿(复印件);
2.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归还本人);
2.5无犯罪记录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6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归还本人);
2.7外语能力、业务等级等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归还本人);
2.8本人人事基本资料(公司指定的格式);
2.9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4张(本人近期3个月内拍摄的证件照);
2.10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前款规定的手续齐备后,试用期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因员工自身原因,上述手续在两周内仍无法完成者,视为不符合聘用条件。
内部员工正式调任就职前,必须将原工作清楚完整的交接完毕。
4.2.4聘用限制
公司是员工唯一的用人单位。
员工在为公司服务期间(包括休假期间),不论是否获得报酬,均不得以兼职的方式与其他企业机关或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得从事任何个人经营活动。
员工在公司以外担任任何社会职务,包括董事、监事、合伙人、代理人、顾问等,均应事先获得公司的书面批准。
4.2.5人事档案
公司方应针对每个员工建立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人事档案记录。
员工有义务及时地、如实地,就下述与建立和更新人事档案、工作联系、工作岗位要求等有关的事件或个人信息变更情况的改变,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如员工未及时如实地通知此类变化情况,而可能产生对其本人不利的情形或可能带来的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户籍状况;
经常居住地;
家庭状况;
联系电话号码;
健康状况;
知识技能和学习工作经历等;
其他。
公司方对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进行归档:
.1劳动合同续签情况;
4.2.5.4.2劳动合同变更情况;
.3员工受到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或行方嘉奖情况;
.4员工受到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或行方惩处情况;
.5员工在公司接受教育或培训情况;
.6员工与公司签订除劳动合同外其他类型协议的情况;
.7其他。
4.3劳动合同
4.3.1劳动合同的签订
公司根据第4条规定对应聘者进行考试,与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和员工均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公司两份,员工一份。
劳动合同应就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限;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纪律;
保密及知识产权归属;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违约及赔偿责任;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4.3.2试用期
1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新员工进行职前及岗位培训。
培训完毕后,由用人部门针对工作内容、内部流程、操作规则等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入职试用。
2新入职员工一般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人力资源部对通过培训合格的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规范用工。
3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因表现不佳或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者的,用人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经HR核准后可随时予以劝退。
在办理完毕相关交接手续后,在发薪日按其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工资。
4.3.3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变更: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公司方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公司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职务所作的调整而致使合同部分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如需变更,提出变更的一方应将变更的内容及理由书面通知对方。
被通知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15日之内就变更意见作出书面答复。
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劳动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4.3.4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公司和员工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5公司方面的解除权
员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有本规则第4条第7款中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的;
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编造履历或虚假陈述的情形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被查实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的;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致合同无效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员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公司根据员工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劝退员工的,应提前30天填妥“解聘员工申请书”提交人力资源部,呈交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被解职的员工。
第13条裁员
在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出现时,公司确需裁员的,公司可依法裁减人员。
第14条员工方面的解除权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但员工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并填妥“辞职申请书”交至该部门主管处;
(2)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的权益的;
(6)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致合同无效的;
(7)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8)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任何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三十日填妥“辞职申请书”向该部门主管和人事部主管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的离职申请。
3.员工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否则公司有权扣除员工不足通知期的薪资作为补偿。
4.当部门主管已经确认好自己部门员工要离职以及其最后工作日时,部门主管有义务及时以邮件形式告知人事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比如由于未及时通知人事部有员工离职而导致离职人员的社保、公积金未能及时退出而产生的费用)。
为了更好的做到统一规划,有效地降低成本,各部门主管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人事部员工的离职情况并协助跟进离职手续的办理,做好工作的交接。
5.如果由于部门主管未及时告知公司有员工离职而产生的不必要费用,则需要部门主管自行承担,特此说明,请大家务必遵循。
第15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已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3)员工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员工工伤时,公司不得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16条业务移交和债务清算
1.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员工离职时均应办理业务移交手续。
2.员工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应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工作移交清册”,按该清单要求及工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填妥相关表单(客户移交清单、账册移交清单、财产移产清单等),在离开公司之前办完相有关工作移交手续。
3.员工应完成必要的业务移交手续,并归还公司具有所有权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上保管、借用的公司财物(含个人装备、工具等);
(2)应办未办及已办未了的事项;
(3)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流程;
(4)所经办业务之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磁盘等);
(5)所担当客户的相关资料文件。
4.业务移交应由员工亲自办理。
如有特殊原因需指定他人代办移交手续的,一切责任仍由员工本人负责。
员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未完成而导致公司财物缺少、损坏,或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已离职员工被查实在受聘于公司期间或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仍有权追究该离职员工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6.员工对公司负有债务的,应与公司结清。
7.员工业务移交,由直属上级主管作监交人。
部门权责主管应得指派专人,接受移交。
其应领取的工资,于公司发放当月员工工资时一并发给。
移交完毕,应报人力资源部存员工个人公司档案备存。
8.关于本条所规定的员工业务移交手续,需经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后,方可视为完成。
第17条离职审计
根据员工的岗位,在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对员工进行离职审计,员工应积极配合。
第18条退职手续
公司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包括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19条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员工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违约金责任等。
第20条不办理离职手续自动离职的人员离职处理
1、针对口头辞职,不写离职申请书自动离职的人员:
(1)离岗三天,未提交离职申请书,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至其户口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
(2)快递送达之日后,即可以发送《办理离职交接通知书》至员工邮箱及快递形式发送至户口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
2、针对邮件发送离职申请书,而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
(1)收到员工电子版离职邮件后,立即发送离职办理手续的邮件给至其邮箱;
若离职后七天内仍未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者,邮件发送《办理离职交接通知书》给至其户口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
第四章服务规定
第21条行为原则
1.员工应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努力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员工应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听从上级领导指示。
3.员工应钻研业务知识和技能,开发自身潜力,对工作应具有主动参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4.员工应爱惜并节约使用公司的一切财物,尽力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开支。
5.员工应注意自身和周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护,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22条集体精神
员工是集体的一员,应本着诚实和睦的宗旨,时常为集体着想,避免任何有损集体利益和名誉的行为。
第23条遵守法律、法规
1.员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所有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尽职尽责,谨慎言行。
2.员工有义务了解与其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避免在工作中因个人过失导致公司陷入法律纠纷。
第24条遵守商业道德
1.每位员工应谨记自己代表公司的形象,在任何场所都注意维护公司的声誉以及其他利益。
员工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信誉、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
2.员工应正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在业务上努力做到精益求精。
第26条利益冲突
1.每一员工都有责任避免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
2.下列行为均视为构成利益冲突:
(1)员工违反聘用限制规定的;
(2)员工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公司竞争对手;
(3)员工成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公司正评估与之可能进行业务往来的企业(如供应商、经销商、权利授权人等)的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人的;
(4)除合法商业活动所需的一般社交外,从公司供应商、顾客、竞争者或其他试图和公司建立商业关系的单位、个人处接受或索要礼品、报酬、服务或收受、要求任何方式的酬劳或回扣的;
(5)以任何名义向政府公务员、客户或其它相关人员行贿的;
(6)在办理非公司业务中,擅自使用公司名义或公司员工身份,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损害的;
(7)向客户或第三者发表不利于公司或同事的言论,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损害的;
(8)向公司欺骗、隐瞒或营私舞弊、虚报谎报、造假等不诚实行为;
(9)漠视公司的利益,导致公司丧失商业机会;
(10)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的人身或债务作担保。
3.对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员工,公司原则上按严重违纪处理,可立即予以辞退。
4.当员工怀疑某种状况可能涉及利益冲突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形向上级领导报告。
上级领导应负责与该员工进行谈话,并咨询或报公司负责人后做出最后决定。
5.员工因本条中提及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27条公私分开
1.无论是上班时间或非上班时间,禁止将私事带入工作场所处理。
2.原则上公司电话等通讯设施仅为工作使用,严禁拨打或长时间接听私人电话或声讯电话;
未经许可擅自拨打私人电话、声讯电话、长途电话、上网等行为将受违纪处分。
原则上公司不鼓励使用私人通讯设施长时间拔打或接听私人电话。
3.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公司业务以外的股票交易或外汇交易。
第28条爱护公司财物
1.员工应爱护公司的各种设备和物品。
2.员工应尽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如不必要的交通花费等。
3.员工不得将公司的设备及系统挪为私用,或做其他不正当使用。
4.如发现设备损坏,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以免延误工作的正常运行。
5.由于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如员工操作失误损坏公司电脑的,员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29条保密
1.在聘用期间内以及聘用期间终止后,员工不论任何理由,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泄露与公司有关的保密事项。
2.前款所述保密事项包括公司的客户、协作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公司及其成员的相关信息。
3.薪资属保密范畴;
就工资、福利及其他需要保密的相关事项,除获得公司书面批准外,在公司内部亦不得向他人泄露。
4.员工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内其他员工的工作情况及个人信息。
5.员工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行为发生的,应立即向公司报告。
6.员工在聘用期内或离职后,泄露公司的秘密,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该员工的责任。
7.员工提出解除雇用关系的申请后,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8.公司与员工也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对其他事项加以具体规定。
第五章岗位变动及调整
第30条晋升、降级、开除及岗位调整
1.公司由于经营状况和业务需要以及对员工的能力、经验、技能、健康以及其它状况的综合判断,有权合理地更换员工的工作内容、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包括晋升、降级或同级调整。
2.各部门主管有责任给予员工持续的培养,提供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满足员工的职业规划,同时也负责训练职务替代的人员;
以部属成功达成工作任务作为考核的标准。
3.人力资源部可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有意调职的员工决定哪些职业生涯规划对他们最有利。
4.公司的职位空缺尽可能由内部员工竞聘或权责主管指派(先考虑本部门员工,后考虑其他部门员工)合适人选填补空缺。
员工可能经由晋升或岗位调整分派到此职缺上。
只有当公司内部无合适的人选时,才向外界招募新进员工。
在所有工作重新指派的作业中,相关权责主管有权决定合适人选及推荐薪资。
5.相关权责主管在决定变动员工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员工个人的工作偏好及职业生涯规划,以达到公司整体利益与员工利益相一致。
被确定为合格人选的员工有权与权责主管事前做充分的沟通。
6.前台若联合财务人事经理会员卡销售造假的,属于偷盗行为,一旦发现。
酒店的该项奖金全部扣除。
当事人开除,城区经理1次,2次,3次,直至开除。
7.内部晋升员工见习期薪资按照晋升后岗位薪资的9.2折执行,若打折后的薪资低于现薪资则按照现薪资执行。
8.相关名词解释:
(1)晋升指员工从现任现职位转任到较高的职位上;
(2)降级指派遣员工到本部门或其他部门较低的职位上;
员工在某一职位上工作绩效不佳,经过沟通、辅导及训练培训乃不见改善,降级是公司解决此困境的不得已选择之一。
因经营或组织的重大变化需重新分派职务时,重新分派的职务可能会降低职位、薪资等级或拿掉主管头衔,这是为了避免裁员而处理职务调动时的不得已选择。
(3)岗位调整指员工转任到本部门其它相同职位或其他部门较低的职位上。
小时。
9.申请调职的员工如有纪律处罚,必须在纪律处罚期满以后六个月以上以后方可申请调职,总经理特别批准者除外。
10.员工对本条公司的规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但未经公司反馈前,应服从公司安排。
11.被岗位调动或调职的员工,应当参照第16条的规定完成后续的业务交接。
第六章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
第31条标准工作时间
1.上班时间:
早上8:
30—下午5:
30
2.每个工作日的用餐最长时间为60分钟/餐,公司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酒店员工在当班期间,可于规定时间内在员工餐厅免费享受工作餐。
4.依据工作性质或工作状况,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或持续地变更本条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午休时间。
5.员工在午休时间因私事外出时,不得出入危险场所,应注意确保个人人身安全。
第35条休息日
休息日如下:
1.法定休息日:
每周日
2.法定节假日:
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原则上实行特殊工时制岗位的按轮休或补休方式,班次遇法定节假日的,当日工资按当地最低薪资的3倍予以计算。
第36条特殊工时制度
1.对于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岗位,公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3.公司对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需要,其工作量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4.如果公司前期未申请下来特殊工时制,目前已经申请下来,请及时给员工签订《工作时间签订变更协议》,内容如下:
工作时间签订变更协议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为不定时工时制,但因甲方未申请下来不定时工时制;
2、目前甲方已申请下综合计算工时制。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月工作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3、本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第37条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工作
1.公司鼓励员工在额定的时间内完成额定的工作量,做到当日事当日毕。
如各部门因营运需要不得不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或者在公休日、国定节(假)日期间,要求员工出勤员工的加班时间,可以调休方式抵扣,但未征得主管同意擅自调休的,以旷工处。
2.公司可根据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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