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责任清单分析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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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普查任务,拟订溆浦旗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相关普查工作,对普查资料进行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4
负责开展旗域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旗性基本统计数据
备注
5
负责开展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环境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工作
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旗性基本统计数据
6
组织实施全旗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旗基本统计资料;
定期发布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承担住户一体化、贫困监测、小康监测等民情民意调查、月度劳动力抽样调查工作等;
组织实施社会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开展社会发展水平、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统计监测评价工作
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旗基本统计资料;
通过统计出版物及互联网、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7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旗委、旗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承担社会经济发展相关指标数据(生产总值、工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农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标)的收集、整理、提供、管理、发布
根据相关指标(生产总值、工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农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标)统计数据,承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宏观决策咨询建议
8
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旗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负责依法审批或者备案旗域内统计调查项目和旗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承担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业务检查指导,夯实各级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基层统计基础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各级统计工作职责
负责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开展对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9
指导全旗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助盟统计局组织管理全旗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旗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承担溆浦旗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宣传、报名咨询工作,组织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并代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承担额旗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咨询工作,指导全旗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10
建立并管理全旗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制定和实施全旗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规划,建设全旗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基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11
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统计工作检查制度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旗统计局行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检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
1.检查对象
全旗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2.检查内容
①统计机构设置和统计人员配置情况。
②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帐设置及保管情况。
③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情况。
④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⑤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检查方式
统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旗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
统计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各单位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统计局法规股报告。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
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③实施检查。
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查阅有关帐表及有关材料;
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
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
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④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党组会议)。
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②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由统计局法规股依法立案查处。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旗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旗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二)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旗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①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省、市、旗级地方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②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③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④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⑤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⑥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⑦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⑧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责;
⑨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对实施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①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
②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③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④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
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
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
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抽查各苏木镇(管理区)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
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就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局党组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旗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②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旗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旗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依法查处。
③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政府。
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旗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旗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三)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促进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案源的三种情况立案标准作如下规定:
①举报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就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本局职权范围,由局有关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
②上级交办案件
对于上级交办案件,自收到交办材料7日内完成立案手续进行案件查处。
③巡查,专项检查,经常性稽查发现的案件。
在巡查,专项检查,经常性稽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就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7)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2.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程序执行。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溆浦旗统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怀化市统计局和溆浦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各一份。
3.查处程序
①发现违法行为
统计局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统计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书面警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填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
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旗统计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②立案阶段
(1)立案。
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确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或者在稽查中已查实统计违法行为,需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填写《补充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核。
(2)审核、审批。
分管法制领导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或《补充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3)批准。
旗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或《补充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作出立案决定的。
③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④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执法人员组织听证。
⑤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审批表》和《案件调查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
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分管法制领导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审批表》和《案件调查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3)集体讨论。
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由统计主要负责人主持,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参加。
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分管法制领导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4)批准。
局主要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审批表》和《案件调查报告》中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⑥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⑦执行
⑧结案
4.案件查办考核
交办督办案件纳入每年统计法制工作评价考核。
存在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
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类、分类;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出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内蒙古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作为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3.有关措施
①统计局法制股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②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局班子集体讨论审议后决定。
③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统计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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