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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统筹和综合部署,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哪几个层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全国、省、市、县和乡5个层次。
9.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包括哪些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
10.什么是土利用年度计划?
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11.什么是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12.建设用地按利用方式可分为哪些用地?
建设用地按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特殊用地。
1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拔等方式。
14.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多少和出让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分别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为: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16.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用地怎样取得?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出让计划以及地段、地块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申请或者预申请;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确定供地方式;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文件;
(5)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6)申请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7)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8)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布出让结果;
(9)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出让土地;
(10)受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17.工业用地怎样取得?
工业用地的取得程序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用地取得程序基本相同。
只是中标人、竞得人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中标人、竞得人还应依据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向项目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和环境评价手续。
18.哪些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9.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
(1)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拔的国有土地;
(4)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0.以划拔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有哪些?
(1)用地单位申请;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项目、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项目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核、批准、备案;
(4)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及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审核;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6)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进行土地登记。
21.怎样租赁国有土地?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分短期租赁(租期在5年内)和长期租赁(不超过出让最高年限)两种形式。
国有土地租赁取得方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办理。
2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有哪些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避免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实行占补平衡。
23.为什么要征收土地?
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
24.征收土地的权限分为几个层次?
征收土地的权限分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25.国务院审批的征地类型及规模有哪些?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颂的。
26.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征地类型及规模有哪些?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内的;
(2)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
27.征收土地的程序有哪些?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征收地块;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拟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人口、土地情况;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拟征收地村组进行征地预公告,告知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对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属作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作为实施补偿的依据;
(5)在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6)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7)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8.什么是闲置土地?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29.怎样认定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0.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哪几种?
(1)土地使用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土地使用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6)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31.临时用地取得的条件有哪些?
(1)符合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2)签订了临时使用合同;
(3)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具有规划部门规划许可;
(4)用地范围明确;
(5)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恢复种植的措施可行.
32.临时用地的使用规定有哪些?
(1)不改变原土地权属和用途;
(2)必须给予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经济补偿;
(3)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5)使用期满后,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还土地.
33.什么是征地补偿?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4.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5.征地补偿安置有哪些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农民的安置主要包括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方式。
其中,货币安置和保障安置为最常用的安置方式。
36.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
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
37.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需有一子女);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38.有哪些情形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涉及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4)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5)将原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已列入规划改造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8)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9)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39.有哪些情形,宅基地应该收回?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2)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
40.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是指所有者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国家法律作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41.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哪些?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42.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部份处分的权利。
43.土地使用权可划分为哪两部份?
土地使用权按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44.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于农业的土地所获得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土地。
45.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分别为多少年?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46.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对承包的土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转包或者转让的权利,但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3)对承包土地负有保护的义务,不得对承包土地进行掠夺性生产,不得破坏承包土地;
(4)负有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将承包土地转作他用;
(5)负有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农业生产任务的义务,按时足额向国家上缴有关农产品和有关税费;
(6)承包期限届满后,须及时将承包土地交还给发包方。
47.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
48.土地他项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土地抵押权等。
49.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哪些?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它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协调、行政处理和诉讼。
50.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51.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申请登记方式和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的竞争方式取得。
52.我国探矿权实行哪两级审批发证?
我国探矿权的审批实行国家、省两级发证,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
53.我国采矿权实行哪四级审批发证?
我国采矿权的审批实行国家、省、市、县4级发证,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54.什么是地质灾害?
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55.地质灾害的分类和等级划分标准有哪些?
地质灾害可以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标准: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56.常见的地质灾害有哪些?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57.地质灾害的预防包括哪些内容?
(1)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和群测群防点;
(2)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
(3)地质灾害巡查: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与报告。
58.什么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59.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哪些?
(1)非法转让土地类:
①违犯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转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③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转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④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撤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占地类:
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撤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③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④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法律责任:
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⑤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交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非法开垦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⑦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破坏耕地类:
①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法律责任: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
60.矿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哪些?
(1)勘查类违法行为:
①无证勘查行为:
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④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法律责任: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⑤不按期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法律责任: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0.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⑥非法转让探矿权: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对非法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处理。
(2)采矿类违法行为:
①无证开采行为,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②越界开采行为,法律责任:
责令退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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