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吾与点教育培训机构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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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5人,由卢雪芳、李石连、钱婷婷、施智芳、林奎良组成;
卢雪芳、李石连、钱婷婷、施智芳均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提名校长人选;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
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举办者或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学校行政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监督;
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从业人员违纪违规或侵害学校利益行为调查,并向董事会或学校行政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监事会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卢雪芳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卢雪芳出资人民币20万元,以现金形式;
(二)学校办学活动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及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及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及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理债务风险股,股东应按比例分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6月23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安市吾及点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西城区龙艺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龙艺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
经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北京市第二聋人学校和学校教师:
马杰、王秋阳、李晨、刘东方、周海玲、俞晓苏出资举办的,在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学校校长:
高辉;
法定代表人:
高辉。
第三条
学校宗旨:
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及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手续,汇报活动情况,按规定参加会计年度审计及年度检查。
第五条
学校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3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
初级中级。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聋儿学前康复班、中国民间工艺培训班、手语培训、聋人职业技能培训班、少儿舞蹈培训班、聋人文化补习班、少儿绘画班
第八条
学校办学类型:
文化教育培训。
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
面授。
第十条
学校招生对象:
学龄前儿童青少年成人。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资本(大写):
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
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大写)(或其他方式)拾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收取学费。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三)
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学校的首届决策机构;
(四)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五)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七)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八)
举办者参加学校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参及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九)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董事长:
王克南,董事会成员:
高辉、殷秋菊、邵振桐、董国庆、马杰、王秋阳、李晨、刘东方、周海玲、俞晓苏。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董事会聘任。
校长任期每届2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七)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学校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需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长:
沈晓东,监事成员:
李华婷、陈凌云,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董事会;
三、监督本学校及领导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学校及领导成员依照学校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学校成员违反本学校纪律、损害本学校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学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及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要求合理回报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75%比例取得回报。
学校董事会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终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及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学校章程应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董事会同意,向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董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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