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中的保人研究以买卖租佃借贷三类契约为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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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是对保人责任问题的探究,以三类契约为例,论证保人在契约中所承担的责任问题;
第四部分是结论,从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看吐鲁番地区的社会生活与乡规民约情况,以及吐鲁番地区与内地联系。
本文通过对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中的保人情况研究,明确保人的籍贯、族别、身份以及年龄和性别情况,从而得出何人可以成为保人、保人为哪些人担保等基本结论;
通过对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研究,可以看出高昌王国时期与唐西州时期契约演变的规律;
通过对保人在契约中的责任问题研究,探索其中包含的吐鲁番地区乡规民约情况,尽可能还原当时的社会生活场景,从契约演变中探寻边疆与内地相互影响相互传承的的关系。
关键词:
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
契约;
保人;
担保责任
Abstract
ThisarticlebasisofstudyarethreetypesofChineselanguagecontractdocuments,Tostudytheguarantorincontractdocuments.Fromthebasicsituationoftheguarantortostart.Analysisofguarantorliabilityinthecontract,andthenexploretheevolutionofthegrantor.AndunderstandingoftheTurpanareaofruralpeopleabouttherelationshipwiththeCentralPlains.
Thepaperisdividedintofourparts.Thefirstpartisanintroduction,mainlyaccountforthereasonofchoosingthistopic,introducedomesticandforeignresearchstatusthegrantorissueoftheContractDocumentsUnearthedChineselanguageonthesignificanceofthetopicandthedescriptionofthearticleusesmaterial,researchmethodsandstructureofthepapercase;
secondpartisunearthedForChineseinstrumentsmediatorsituationofresearch,discussion,summarizethebasiclawofcontractmediatorthroughtheanalysisofaquestionnaire;
thethirdpartisthethegrantorresponsibilityexplore,withthreecategoryofleases,forexample,theargumentsurety'
sliabilityinthecontract;
fourthpartistheconclusion,fromtheevolutionofthegrantorinthecontract,seetheTurpanareaofsociallifeandruralpeopleaboutthesituation,aswellastheTurpanareacontactmainland.
Inthispaper,thegrantorUnearthedContractDocumentsintheChineselanguage,clearlygrantor'
splaceoforigin,tribes,identityandageandgender,soastoarrivewhocanbecomeEnsurepeopleartificiallyWhoguaranteesbasicconclusion;
onthethegrantorcontractuallyevolutionofresearch,wecanseetheevolutionofthelawofGaoChangKingdomwithofTangDynastyatXiZhouStateperiodcontract;
grantorquestionofresponsibilityinthecontract,discoverwhichcontainstheTurpanareaofruralpeopleaboutthesituation,asfaraspossiblerestoresociallifescenesfromthecontractevolvingtoexplore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frontierandinfluenceeachothermutualheritage.
Keywords:
ChineselanguageinstrumentsinTulufanUnearthed;
contract;
guarantor;
guaranteeobligations;
摘要
第一章绪论
一、选题缘由
(一)吐鲁番地区的重要性
(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重要性
二、研究状况和选题意义
(一)国内外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
1.国内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
2.国外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
(二)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问题的研究意义
三、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与民族状况
(一)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概述
(二)吐鲁番地区的民族状况概述
四、本文材料说明及研究方法
(一)材料说明
1.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材料来源说明
2.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买卖契约说明
3.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租佃契约说明
4.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借贷契约说明
(二)研究方法
1.文书录文与梳理
2.调查表说明
五、本文的主题思想与文章结构
(一)主题思想
(二)文章结构
第二章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
一、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保人的概念
1.广义的保人概念
2.狭义的保人概念
(二)保人的组成部分
1.保人的籍贯、族别、身份情况
2.保人的年龄情况
3.保人的性别情况
4.保人与当事人的其他关系
5.保人的署名方式
二、吐鲁番出土契约“中人”演变情况
(一)高昌王国时期的契约
1.租佃契约
2.买卖契约
(二)唐西州时期契约
1.保人一词在契约中出现的时间
2.保人与证人系统并存
(三)小结
第三章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责任研究
一、买卖契约中的保人责任
(一)保人与卖主共同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二)保人与卖主共同对标的物的物权担保
二、租佃契约中的保人责任
(一)保人担保责任的演变
(二)保人履行单独代偿责任
三、借贷契约中的保人责任
(一)保人与债务人妻儿共同承担债务代偿责任
(二)保人单独承担代偿责任
第四章结论
第一章绪论
吐鲁番盆地地处新疆天山东部,北为博格达山,南为库鲁克山,是连接内地与新疆、中亚地区及南北疆的交通枢纽,在历史上是重要的地理位置,王素先生认为:
“古代的高昌(今新疆吐鲁番地区),地属边鄙,位居形胜——东连东土,西通西域,南扼丝路,北控草原,作为著名的交通枢纽,你不仅曾向四方输出不同的商品,也曾接受四方传来的不同文明。
”吐鲁番盆地也是我国多民族聚居地,从古到今在经济、政治、民族关系以及军事等多方面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自汉开始,历代王朝采取了多种措施以加强新疆与内地之间的联系,促进各民族融合,繁荣新疆地区经济。
要清楚中央与新疆地区、与当地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地区的发展情况等问题,就需要我们更多地了解新疆地区的历史。
吐鲁番作为新疆的一部分,其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乡规民约都是新疆地区社会面貌的一个缩影,对这些方面的深刻认识和研究有助于更好的了解整个新疆地区的历史发展轨迹。
反映吐鲁番地区社会生活的历史文献有很多,由于高昌故城降水量少、气候干燥,很多珍贵的文书资料被保留了下来,经过长期的考古发掘和整理出版,形成了我们现在看到的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
“这批文书除有一部分以文书形式直接随葬(如衣物疏、地券、功德录、告身及一些契约等)较为完整外,大多是当作废纸被用来制成死者的服饰,如鞋靴、冠带、枕衾等;
或是一些俑的构件,所以多已残缺。
”
首先,吐鲁番出土文书保存了3—14世纪民间社会资料,时间跨度大。
“人们利用吐鲁番出土的这些文献资料,既可以吐鲁番盆地为坐标点纵向地研究从魏晋南北朝到宋元时期的历史文化,也可横向地研究某一个特定时期的地域关系。
”这补充了史料之缺。
其次,吐鲁番出土文书记载范围较广,涉及了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等社会各个方面,反映了具体的社会生活情况,具有世俗性和社会性的显著特征,这补充了记载之缺。
笔者经过三年的资料积累,本文从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入手,主要研究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中的保人问题。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契约文书占据了重要地位,其种类有买卖、租佃、借贷、雇佣、典当等,内容涉及广泛,真实反映吐鲁番地区的社会经济面貌。
本文涉及买卖、租佃、借贷三类契约,尽管多数文书残缺不全,但它们是经过科学考古发掘出土的原始史料,对于研究吐鲁番盆地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乡规民约提供了确切依据。
经过研究探索,我们能够还原当时当地的社会状态。
1.1前人研究概况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央政府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起一支文物考古工作队伍,在阿斯塔那、哈拉和卓等古墓区进行了大规模发掘,出土了大量珍贵文物,涉及时代约为公元4世纪至8世纪。
20世纪70年代,经过由武汉大学唐长孺教授为领导的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小组的整理和研究,《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与《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相继问世,收录文书1800余件;
1994年陈国灿的《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出版;
1997年柳洪亮的《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出版;
新世纪后,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的《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面世,收录文书750件。
国内的这一大批资料相继问世,使得吐鲁番研究进展加快,研究也逐步深入。
对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之保人问题的研究成果是有限的,笔者认为,研究保人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人的基本情况研究;
第二,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
第三,在契约中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笔者在有限的范围内做了相关调查,下面以研究范围分类,对国内的研究现状进行介绍。
第一,对于保人的基本情况研究。
2002年杨惠玲的《敦煌契约文书中的保人、见人、口承人、同便人、同取人》,文章的第一章节对什么是保人加以论述,并列表分析了保人的四个特点:
年龄、与被保人的关系、身份、性别。
2004年敏春芳的《敦煌契约文书中的“证人”“保人”流变考释》,该文主要是对《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有关“证人”和“保人”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称呼进行考察。
正文第二章对隋唐五代时期敦煌借贷契约中的保人进行论述,就基本情况而言,仅举例说明保人与被保人的关系、保人的年龄两个方面。
这两篇文章对于保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敦煌契约文书。
对于吐鲁番出土文书保人基本情况的研究,有2009年董永强发表的《论唐代的担保文化——以吐鲁番契约为例》,文章概括性阐述了吐鲁番买卖契约中的保人身份问题,一是根据保人与被保人的关系辨别保人的身份,二是按照民族属性分辨保人身份。
第二,保人一词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
1997年李祝环的《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契约中“中人”概念,以及从西周到明清时期中人称谓的演变;
作者认为历代书面契约中,中人作为第三方参与契约的签订虽贯穿于始终,但各个时期对中人的称谓有所不同。
2011年张可辉也有一篇关于“中人”的文章——《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中人与地权交易契约关系》,作者认为文书中除了当事人双方外,另有保人、见人、知见人等不同称谓的第三方主体,即“中人”的签名画押。
中人参与是立契缔约必不可少的环节,他们在地权契约中起着担保、见证、说合、调解等作用,本质上起着平衡社会关系的作用。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中人是第三方人员的总称,保人仅是中人在唐五代时期的称谓之一。
但笔者认为,保人与其他中人(时见、知见人、书写人、立契人等)出现的时代、地点都是不同的,在契约中的任务也是不同的,不能笼统地将其纳入中人的范畴来研究其演变规律。
高学强的《试论中国古代契约中的担保制度》一文中认为:
“中人应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中介人也包括担保人。
中人在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起中介、中保的作用,可以使缔约双方当事人联系在一起。
中介人主要起证明作用,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而担保人则既起证明作用,更主要的是应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同意这种将“中人”分为“中介人”和“担保人”的观点。
第三,对保人承担责任的研究。
多数文章是从法律角度研究担保制度,其中涉及了一些保人责任的问题。
吉林大学霍存福、李声炜、罗海山1999年所著《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买卖契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概括性分析了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两地的买卖契约中法律内容,在论述买卖契约所反映的责任形式问题中,包括保人的代偿责任问题,认为保人的责任分为两种:
一是当事人与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仅保人单独承担责任。
但文章对两种责任的举例说明并不充分。
霍存福另两篇文章:
《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的关系为中心》和《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买卖契约为中心》,文中分别以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为例来分析其中的担保问题。
1.2前人研究中的问题
前人对于吐鲁番文书中的保人基本情况的研究,虽有分析,但并未做到详尽。
同时,在辨别保人身份方面,虽有分类,但并没有分层次进行详细阐述,到底什么人能作为保人,这些人反映了怎样的社会面貌,前人并未得出明确结论。
最后对于保人所承担责任研究,前人仅从法律方面阐述保人担保责任,但没有阐明担保责任从何演变而来,为何人担保等问题。
前人的研究中有疏漏也有矛盾的地方,笔者希望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能补充和完善这三方面的观点。
2.国外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
国外对吐鲁番出土文书研究处于领先地位的主要是日本,有大量重要论著已出版、发表,但对契约中保人问题的研究著作较少。
因视野狭窄,笔者仅搜索到了以下几部著作:
首先是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中国法制史》,在第15章《交易法》中,他对买卖中的担保、借贷中的保证等问题进行研究;
他的另一篇文章是《唐宋时代的保证与质制度》。
其次是加藤繁的《唐宋时代的债权担保》,皆是关于唐代的保证制度的探讨。
但笔者未能收集和阅读到其原文,在此不作讨论。
其重要意义在于以下三方面:
首先,研究保人的基本情况,即什么人可以成为保人,保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保人的籍贯、族别、年龄、社会地位等问题,来反映古代吐鲁番地区的经济状况、民族状态和社会面貌。
其次,保人作为契约一部分的出现,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契约活动中出现第三方担保,以确保双方的责任和利益。
这对研究契约发展演变历程有着重要作用。
最后,对吐鲁番出土的多种契约文书中保人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契约中担保责任的明确,是唐代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显著体现。
在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吐鲁番文书中映射出的封建关系,土地制度,经济结构,民族关系等众多内容,使其成为研究唐代吐鲁番地区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手史料。
大多学者在研究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时,大多侧重于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比如人口买卖、地租形态、借贷利息等问题。
而对于契约中的证人、保人系统的延续发展变化地研究却涉足较少,即使有,也多从法律角度出发。
本文欲以大量收集的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为素材,对吐鲁番地区的买卖契约中保人系统形态作一些探析,探究其怎样的演变,反映出何种规律,与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之间又怎样的联系,吐鲁番地区与内地是何种关系,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具体生活状态等问题,希望在某种程度上,为这一学术领域的基础性的工作增砖添瓦。
此外,本文所使用的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是对当时吐鲁番地区社会日常生活的真实记载,是社会真实状况的一种反映。
因此,通过研究这些文书资料有助于我们知道当时当地民间约定俗成的一些行为习惯,清晰认识当时细致真实的社会细节,了解古代吐鲁番地区的世俗生活状况,这也恰巧弥补了正史中对于民间社会生活这方面记载的不足,为其它的历史史料提供佐证;
同时对保人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更深一步地探讨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及影响,明确中央颁布的律令对该地的统治,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交流做出贡献。
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吐鲁番盆地历史文化悠久,吐鲁番契约文书是吐鲁番地区社会生活、历史文化、法律思想等历史信息的载体之一。
对敦煌吐鲁番契约中的保人问题研究,就有必要了解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和民族状况。
吐鲁番地区先秦时期称为“姑师”王素先生认为:
“‘姑师’为先秦古国。
根据考古发现,早在西周晚期就已经存在。
”“‘姑师’破败,分裂为‘车师八国’,发生在西汉武帝元封三年(前108年)或稍后。
至此,‘姑师’结束,‘车师八国’之一‘车师前国’开始。
西汉时期该地以“高昌壁”得名,其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即在今高昌故城,故城遗址位于今阿斯塔那东南、哈拉和卓的西南面。
《魏书·
高昌传》记载:
“高昌者,车师前王之故地,汉之前部地也。
东西二千里,南北五百里,四面多大山。
或云昔汉武遣兵西讨,师旅顿弊其中,尤困者因住焉。
地势高敞,人庶昌盛,因云‘高昌’。
亦云其地有汉时高昌垒,故以为国号。
东去长安四千九百里,汉西域长史、戊己校尉并居于此。
晋以其地为高昌郡,张轨、吕光、沮渠蒙逊据河西,皆置太守以统之。
”王素先生认为:
“高昌正式建郡,并先后成为八个割据政权的属郡。
”也就是说,晋咸和二年(公元327年),前凉张骏在高昌城置高昌郡,其后有前秦、后凉、段氏北凉、西凉、沮渠氏北凉、阚爽政权以及沮渠氏北凉残余政权。
至北凉承平十八年(公元460年),柔然灭沮渠氏北凉残余政权,立阚伯周为“高昌王”。
此后,张、马、麴诸姓相继称王,史称“高昌国”,王城即在高昌。
唐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唐灭麴氏高昌,以其地置西州,高昌城又成了西州都督府的治所。
九世纪中叶以后,这里则是西州高昌回鹘的王城。
吐鲁番地区的居民族属很复杂,除原住民外,历代移民使汉人成为当地主要的居民群体之一。
关于吐鲁番地区的汉族移民,历史文献有许多概括性的记载,《汉书》卷96《西域传》记载:
“是岁,元康四年也。
其后置戍己校尉屯田,居车师故地。
”《后汉书》卷19《耿弇传》记载:
“永平十七年冬,骑都尉刘张出击车师,请恭为司马,与奉车都尉窦固及从弟驸马都尉秉破降之。
始置西域都护、戊己校尉,乃以恭为戊己校尉,屯后王部金蒲城,谒者关宠为戊己校尉,屯前王柳中城,屯各置数百人。
”唐立西州后,唐太宗在《贞观年中巡抚高昌诏》中有言:
“高昌之地,虽居塞表,编户之甿,咸出中国。
”吐鲁番盆地以汉民为主体,是历朝历代移民的结果。
除汉人之外,还存在其他族群。
吐鲁番盆地是丝绸之路要冲,各族往来频繁,陈国灿先生认为:
“晋、魏之后,一直到隋唐时期,整个河西地区,胡人作为一支社会力量显现于史,其中既有土著的月氏胡人,也有中亚来的粟特人,即昭武九姓人。
”姜伯勤先生在研究丝绸之路上的粟特人时,指出:
在高昌存在“‘归朝’即入籍粟特人与未入籍的‘客胡’、‘兴胡’”两类粟特人。
“作为著籍的粟特人后裔,除康、史二姓最多外,还有何、安、石、曹、米诸姓。
这些被称为‘昭武九姓’或‘九姓胡’的粟特人入籍以后,和本地居民一样,拥有田园,担负赋役和兵役。
”而“未入籍的粟特人‘客胡’和‘胡商’,他们是旅居高昌的侨民。
”在吐鲁番出土买卖契约文书中,记载着许多未入籍粟特人的商业贸易情况。
这证明以“商业民族”著称的粟特人,在吐鲁番地区扮演者重要的历史角色。
到公元9世纪下半叶回鹘人进入西州,这里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刘戈先生认为:
“蒙元时代的高昌地区还有突厥人、拔悉密人、克普恰克人、克烈人、蔑儿乞人、塔塔儿人、蒙古人、中亚粟特人,塔吉克人、阿拉伯人、唐古忒人、西夏人,契丹人、汉人等等。
”
综合前人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
自汉代以来,吐鲁番盆地就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混居地区,各民族先后在此留下踪迹,各族文化互相交融,形成其独特的社会面貌。
1.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材料来源说明
1.1“契约”概述
对于本文所使用的“契约”概念,在此进行说明。
“契,《正韻》去計切。
並音栔。
約也。
《易·
繫辭》:
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
”“约,《正韻》乙却切。
並音药。
《说文》:
纏束也。
《禮·
曲禮》:
約信曰誓。
疏:
共相約束,以為信也。
”“契约,是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
李倩在其著作中认为:
“无论是历史文献中,还是现存的明清契约文书中,常见‘×
×
契’、‘×
文约’的用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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