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责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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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行为可根据严重程度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第八条
不良贷款的责任人是指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负有责任的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具体包括参与授信业务各环节的授信业务主办人员、协办人员、授信业务审查人员、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成员、有权审批人或审批机构、放款操作员或其他授信实施人员、贷后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相关部门或相关机构负责人、对不良贷款形成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等。
第九条
不良贷款问责应根据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各环节责任人员的责任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条
授信调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
(一)未按规定核实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未对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调查情况不实,误导授信决策;
(三)未对客户资料、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并提供完整的授信调查材料;
(四)故意变更、涂改调查资料,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授信调查报告;
(五)对按规定应核实真伪的相关凭证资料未进行核实,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
(六)对按规定应核实贸易背景的授信业务,未核实其真实贸易背景,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
(七)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
(八)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隐瞒不报;
(九)未独立履行授信调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调查报告;
(十)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银行授信;
(十一)授信调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第十一条
授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审查报告不实,误导授信决策;
(二)对送审材料存在的明显缺陷未及时发现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对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和认定,审查通过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本行信贷策略的授信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或担保手续无效、有瑕疵的信贷业务;
(四)对授信审查过程中应发现的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
(五)对授信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
(六)未独立履行授信审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审查报告;
(七)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银行授信;
(八)授信审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第十二条
授信审批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
(一)审批发放违反相关规定的授信业务;
(二)对报批材料存在的明显缺陷或授信业务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予以审批发放;
(三)对报批材料存在的明显缺陷或授信业务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予以审批发放;
(四)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授信业务;
(五)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业务;
(六)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程序不规范,参与审议的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未签署明确的表决意见、按照他人授意出具表决意见,或表决同意的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而强行通过,或审议后未形成书面决议等;
(七)决定发放按规定需经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审批)但实际未审议(审批)或审议(审批)未通过的授信业务;
(八)有权审批人强行审批授信审查委员会提出否定意见的授信业务;
(九)干预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独立陈述意见,或授意、诱使、胁迫相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粉饰调查报告、审查报告或人为降低授信条件;
(十)对授信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做出明显不适当的决策;
(十一)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银行授信;
(十二)授信审批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第十三条
授信实施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
(一)违反相关规定,或未严格落实授信实施条件、审批意见及相关手续即进行放款或其他授信实施操作;
(二)擅自改变审批确定的授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发放贷款的;
(三)超过授信额度发放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四)未落实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等担保条件,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担保的相关手续,造成担保无效或存在瑕疵影响担保效力的;
(五)对项目资本金没有同比例足额到位的固定资产项目实施授信;
(六)由于授信实施人员的失误,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本无效或存在瑕疵影响法律效力的;
(七)对授信实施环节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即进行放款或其他授信实施操作;
(八)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贷款和其他授信资金支付;
(九)受托支付时,未根据约定的用途严格审核借款人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并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十)自主支付后,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没有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十一)对授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
(十二)在授信业务相关资料归档前,造成重要资料损坏或遗失;
(十三)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银行授信;
(十四)授信实施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第十四条
授信后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
(一)未进行授信后检查,授信后检查未按规定频率及程序进行,或授信后检查流于形式;
(二)未严格跟踪和监控授信资金流向,造成授信资金实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三)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对授信业务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对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
(六)未严格按规定进行贷款风险分类,或故意掩盖授信业务的真实风险状况,导致分类结果不准确、不及时,延误采取相应对策的时机;
(七)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管理,导致抵(质)押物灭失、毁损、被转移,或未根据情况变化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
(八)因授信后管理不完善,导致对贷款的追索丧失诉讼或执行时效;
(九)授信后管理档案资料应归档而未及时归档,或未按规定严格管理授信业务档案,重要凭证、权证未及时入库保管,造成授信后管理档案资料不连续、不完整的;
(十)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伪造、篡改授信业务相关资料,掩盖授信业务的风险;
(十一)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档案毁损或遗失,或对档案的毁损或遗失未及时发现、上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二)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第十五条
授信业务各环节负责人的责任行为。
(一)利用职权发放违反相关规定的授信业务;
(二)对本部门或机构业务人员管理不善,导致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违规行为;
(三)发现授信业务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
(四)发现授信业务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采取相应对策;
(五)干预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独立陈述意见,或授意、诱使、胁迫相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粉饰调查报告、审查报告,修改审批意见或人为降低授信条件;
(六)强令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授信业务;
(七)干扰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工作;
(八)干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部门开展不良贷款检查和责任认定工作;
(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银行授信;
(十)私自或指使下级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授信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数据或重要凭证等;
(十一)授信业务各环节负责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第十六条
授信业务各环节责任行为的严重等级参考本办法附录,其他责任行为由本行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第三章
不良贷款问责机构
第十七条
本行设立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作为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决策机构。
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监察、审计、合规、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开展对新发生不良贷款进行授信尽职调查,对责任人的责任行为进行认定;
研究决定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方式;
受理不良贷款责任人提出的复审要求并进行复审;
做出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并责成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审计稽核部,具体办理不良贷款问责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不良贷款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
对各类授信业务形成的不良贷款应及时问责,原则上在不良贷款产生后(五级分类为不良且本金或利息逾期三个月以上)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尽职调查、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问责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办公室按月收集全行新增不良贷款清单;
(二)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不良贷款逐笔进行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尽职调查;
(三)调查组初步认定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确定责任人名单;
(四)调查组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和责任认定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成员;
(五)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研究后,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作出书面决定(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需向本行董事会报备),并告知相关责任人;
(六)对责任人提出复审要求的,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决定;
(七)向相关执行部门下达决定;
(八)相关部门执行决定并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不良贷款问责的时限要求。
月后3个工作日内收集需问责的不良贷款清单,40天内完成尽职调查,两个月内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三个月内完成复审和责任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调查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应当做好调查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问责过程中,如发现相关责任人存在重大违规或未尽职的行为严重,可对责任人先采取下岗清收等处理措施,再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处理工作,参与该笔授信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执行后,因有关责任人的主观原因导致不良贷款恶化的,应再次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问责情况应通过本行内网及时在全辖通报,并按季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不良贷款责任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罚。
主要指罚款、扣减绩效薪酬等。
(三)其他处理方式。
包括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取消上岗资格、下岗清收、限期调离(本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处理方式。
对重大违规和严重不尽职的行为原则上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处,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对其他责任行为应进行经济处罚。
对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方式按本行(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构成涉嫌犯罪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新发生不良贷款,无论是否形成损失,均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每名责任人经济处罚标准为:
该责任人的责任行为严重等级系数×
不良贷款责任金额。
其中责任行为严重等级高、中、低的系数分别为1、0.75、0.5。
责任人同时有不同等级责任行为的按最高系数计算;
同时具有两个(不含)以上较低等级责任行为的应按高一等级的系数计算。
单户不良贷款对应的责任金额如下:
单户不良贷款金额
责任金额
备注
20万元以下
1000-4000元
单户不良贷款的责任金额按照区间值均匀分布计算(百元以下四舍五入)
20-50万元
4000-8000元
50-100万元
8000-12000元
100-500万元
12000-28000元
500-1000万元
28000-42000元
1000-3000万元
42000-80000元
3000万元以上
不良贷款每增加百万元责任金额加1200元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责任严重、责任行为对不良贷款形成关键性影响的,可提高处罚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单户授信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专业合作社等)的不良贷款,且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
其中不良率在1%(含)以下的,免于处罚;
不良率在1%(不含)至2%(含)之间的,按应处罚金额的50%进行处罚;
不良率在2%(不含)以上的,全额处罚。
不良率是指按客户经理所管辖的上述业务计算的不良贷款比例,当月新发生的不良贷款根据当月月末的不良率对应的上述比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不良贷款逃避问责的;
(二)拒绝改正错误,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三)同一性质和种类的责任行为问责后仍继续发生的;
(四)教唆、指使他人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
(五)对不良贷款问责调查和认定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或设置障碍干扰问责调查和认定的;
(六)阻挠、抗拒不良贷款问责工作的;
(七)对实施不良贷款责任调查、认定、处罚等环节的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责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授信工作人员在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相关环节中,无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责任行为,按照本行相关制度、流程的要求,做到了合法、合规和勤勉尽职,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授信工作人员的未尽职责任行为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关联度不大的,可按本行其他相关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在不良贷款形成(需进行问责)后一定期限内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可将处罚款项部分退还相关责任人。
区分在3个月、6个月、一年、两年内收回的情形,对应按80%、70%、50%、30%的比例退还,超过两年收回的不再退还。
不良贷款部分收回的,按收回的比例计算。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行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新发生的不良贷款比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本办法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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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商业银行 不良贷款 问责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