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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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14)
市城管局……………………………………………………..(14)
市交通运输局、民航、铁路部门…………………………..(14)
市农委………………………………………………………..(15)
市商务局……………………………………………………..(15)
市爱卫办……………………………………………………..(1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5)
市安监局……………………………………………………..(15)
市旅发委……………………………………………………..(15)
市外侨办……………………………………………………..(15)
市工商局………………………………………………..……(15)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6)
市红十字会…………………………………………….……(16)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6)
武警南宁市支队……………………………………….……(16)
2.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16)
2.3.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6)
2.3.2各县(区)、开发区应急机构…………………….….(17)
2.3.3专家咨询委员会…………………………………….…(17)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18)
2.4.1医疗机构…………………………………………….….(18)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8)
2.4.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18)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19)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19)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20)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20)
3.3.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20)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21)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21)
3.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21)
3.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21)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22)
4.1应急响应启动…………………………………………...…..(22)
4.2应急响应措施…………………………………………….…(22)
4.2.1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2)
4.2.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24)
4.2.3医疗机构……………………………………………..…(25)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6)
4.2.5卫生监督机构……………………………………….…(27)
4.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27)
4.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27)
4.3应急响应终止……………………………………………..(28)
4.3.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28)
4.3.2应急响应结束程序………………………………….….(28)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29)
5.1组织保障……………………………………………….….(29)
5.2技术保障…………………………………………………….(29)
5.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29)
5.2.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29)
5.2.3医疗救治网络………………………………………..…(30)
5.3后勤保障…………………………………………………….(30)
5.3.1物资储备………………………………………….…...(30)
5.3.2经费保障……………………………………………..(31)
5.3.3通信与交通保障……………………………………..(31)
5.3.4宣传教育…………………………………………..…(31)
6预案管理与更新………………………………………………..(31)
7附则……………………………………………………………..(3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4)密切配合,科学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
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1.4概念、分类与分级
1.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4.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①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的趋势。
③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④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
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⑤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⑥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⑦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
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①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②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③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④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⑤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⑥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⑦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⑨发现脊髓灰质炎病毒变异株病例或发生聚集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
⑩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要厂矿等重点场所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或中毒事件或其他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⑪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①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②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③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④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⑤乙类、丙类法定传染病局部爆发,报告时无危重病人和死亡病例。
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及应对能力,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提出补充和调整意见,报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订。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南宁市突发共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处置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计生委。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县(区)、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2.2成员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
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
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
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
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
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疫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协助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做好公共安全体系及应急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协调有关信息资源共享应用。
市物价局: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密关注市场价格行为,必要时启动价格应对预案,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工信委:
负责组织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
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市教育局:
负责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
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公安局:
负责协助卫生计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
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需要采取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不予配合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
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的经费,核拨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
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协助做好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
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民航、铁路部门:
负责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市农委:
负责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及时与卫生计生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做好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
市爱卫办:
负责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消除隐患。
市旅发委:
负责指导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
督促旅游服务行业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市外侨办:
负责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
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市红十字会:
负责开展全民应急卫生救护普及培训;
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
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武警南宁市支队:
负责协助公安局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2.3.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履行相应职能。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
建立技术人员、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上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组织突出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组织制订、修改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对各地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
2.3.2各县(区)、开发区应急机构:
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实验室检测,并对县(区)、开发区的实验室检测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县(区)、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一般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主要协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县(区)、开发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区)、开发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县(区)、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
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4)市卫生计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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