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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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临时用电线路及配电箱设计敷设图见附件(共五张)
(三)X射线探伤的防护:
1)离射线源安全距离(10M)外设立警示线,并设醒目的警告牌,派专人职守于警示线外。
(四)试压及通球试验:
1.试压及通球试验均用压缩空气进行,故在管线端口盲板封堵处易发生危险,在试验前要对焊接质量、盲板材质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盲板是否选用与管材相同的压力等级,焊接是否按焊接工艺施焊。
2.试压前要在盲板处(管线径向)30米设置警戒线,不准非施工人员进入管道径向区域内。
3.试压检查人员在巡视中要与管线保持3M以外的安全距离,且严禁站在盲板(管道径向)处。
试压中要设立统一的指挥系统,总指挥只能有一人,严禁多人指挥。
4.试压、通球在升压和通球吹扫时,须在升压点及收发球装置处设立安全警戒线,当处理通球故障时必须停止空压机运行,同时排气降压。
5.试压中要设立应急小分队和救护用车,以备应急之用;
同时须保证试压中通信联络的畅通,通讯工具应选用无线对讲机进行。
(五)防尘措施
(1)湿式作业防尘,即以湿式作业为主的防尘措施办法和在干法生产条件下,采取的密闭·
通风·
除尘措施办法。
特点是,防尘效果可靠,易于管理,已为厂矿广泛应用,如石粉厂的水磨石英,陶瓷厂、玻璃厂的原料水碾、湿法拌料,机械制造工业中的水力清砂、水爆清砂等。
(2)密闭·
除尘,干法生产(粉碎、拌料等)容易造成粉尘飞扬,可采取密闭·
除尘系统。
是由密闭设备、吸尘罩、通风管、除尘器等几个部分组成。
1.井下防尘
即以湿式作业,加强通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防尘措施:
湿式凿岩;
放炮后喷雾降尘10min;
运矿过程湿式作业;
加强通风,24h连续作业的矿井,全面通风的主风扇连续运转,保证作业面足够通风量,独头作业面和全面通风达不到的作业面,应安设局部通风设备。
辅助性防尘措施,入风巷道、回风巷道设水幕,以净化风源和被粉尘污染的空气;
冲洗巷道壁、通风筒保持清洁,防止二次扬尘;
井下接尘工人必须配用防尘口罩。
2.露天矿防尘
露天矿的防尘主要有以下措施:
(1)控制主要发尘源。
钻孔作业是露天矿主要尘源,可采取湿式钻孔或干式捕尘的办法。
矿区的碎矿作业可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达到每立方米几百毫克以上,可以采取密闭·
除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
(2)司机室(钻机、电铲、汽车均有司机室)由于受钻孔和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影响,司机室内的粉尘浓度也很高,因此应加强对司机室的防护。
(3)运输过程中的防尘。
3.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卫生标准
防尘措施的目的是使粉尘浓度降至卫生标准以下,《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GBZ2—2002)中列出47种粉尘的容许浓度。
我国的粉尘容许浓度已将过去的最高容许浓度(MAC)改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
(六)工业毒物危害治理措施
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是解决毒物危害的根本途径。
采用无毒、低毒物质代替剧毒物质是从根本上解决毒物危害的首选办法。
常用的控制措施有:
(1)密闭、通风排毒系统。
(2)局部排气罩。
(3)排出气体的净化。
(4)个体防护:
接触毒物作业工人作业规定个人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如不准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班后洗澡,不准将工作服带回家中等等。
保护自身也避免家人受害。
作业场所保护用品有防腐服装,防尘口罩和防毒面具。
(七)物理因素治理措施
控制辐射源的质和量。
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有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通称“外防护三原则”。
内照射防护的基本防护方法有围封隔离、除污保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性防护措施。
(三)非电离辐射的控制与防护
高频电磁场的防护对高频产生源进行屏蔽。
微波辐射的防护直接减少辐射源、屏蔽辐射源、个人防护及安全规则。
红外辐射线的防护重点是对眼睛的保护,生产操作中应戴绿色防护镜。
紫外辐射的防护必须佩戴专用的防护用品。
激光的防护应使用吸光材料。
个体防护用品及安全教育与制度等。
(八)防暑降温措施
主要是隔热、通风和个体防护。
暑季供应清凉饮料具有特殊意义。
二、安全健康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施工安全健康方针,实现安全健康目标。
2.确保施工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杜绝重大健康事故发生,确保全体人员不受伤害。
3.确保伤害事故能得以及时救治。
4.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项目上贯彻落实,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必须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施同时纳入计划。
5.负责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负责体系,并领导其有效运行。
贯彻执行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6.组织对项目各类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7.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抢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
8.及时报告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安全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救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9.对项目部施工安全健康管理负总责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控制。
(2)负责审核(审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交底》。
(3)负责组织(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监督、指导项目各职能部门和员工开展贯标工作。
(5)指导安全技术文件、记录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建档管理。
施工员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特别是外包工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外工队)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经常检查所辖班组(包括外工队)作业环境各种电气、设备、脚手架、设施,尤其是井字架和塔吊的安全防护装置都要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专业人员及各种设备施工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包括外工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同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传述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安全员职责
(1)努力学习、热情宣传,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程。
(2)经常检查、监督本单位施工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对严重违章违制,冒险作业有权先行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3)监督检查施工方案(作业设计)的执行情况。
(4)执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搞得好的集体和个人,建议领导给予奖励。
(5)协助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按事故报告规程规定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6)参加本项目编制的年、季、月生产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生产会议。
班组长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坚持班组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人员学习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合理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交底,坚持做好班前活动,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作伤亡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三、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a)按公司文件精神,及时对焊工、防腐工等进行职业病预防检查;
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体检,预防传染病。
(b)安全员要经常深入工地,巡视检查施工点的不安全因素;
若发现情况要及时警告,立即纠正。
对于严重违规的地点及人员,要下停工令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
(c)安全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用文字形式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
领导批复后要追踪处理结果,并记录在案。
(d)安全员对施工计划及实施有权进行监督,当发现生产与安全有冲突时,生产应服从安全这个前提。
安全员有否决权。
(e)工会对项目部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并随时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
协助施工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安全教育。
号召全体人员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f)项目部每周要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编写成安全简报。
以及时通报近期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项目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a)对电工、焊工、起重工等,必须持有效上岗证,才能上岗操作。
(b)能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能掌握“三宝”的正确使用方法。
(d)能正确使用本工种、岗位所涉及的工具和设备。
(e)能对工具、设备环境以及劳动用品穿戴进行自查,能熟悉自身的劳动安全保护。
(f)能掌握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电气等伤害的一般预防措施和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自救办法。
(二)防止机械伤害的管理规定
(1)设备和工作场地应清洁,现场毛料、零件、工具等应堆放整齐,道路畅通无阻。
(2)对有毒害的作业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通风设备应有专人维护,易燃品用后及时送仓库妥善保管。
(3)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严禁违章操作。
(4)操作人员要穿好工作服,扎紧袖口,女工戴好工作帽,头发放在帽内。
(5)机械加工操作人员严禁戴手套操作。
(6)操作人员班前开车空转,下班或中途停电时,关闭开关。
(7)对设备、构件、操作机构、导线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时状态,使操作机构灵活好用,各元件声音正常,无闪烁放电和异常振动。
(8)设备的防护罩、配电装置、继电保护、接地等安全措施齐全可靠。
(三)对施工现场上下、行走安全管理规定
(1)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体下通过。
(2)不准从高处物主下跳或奔跑作业。
(3)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内墙和外墙等建筑物上操作。
(4)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5)不准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
(6)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没有危险警示的区域、场所。
(7)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8)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9)严禁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
(10)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重要场所应设置人员值班。
(四)开挖土方、电缆沟、管沟的安全规定
(1)开挖前应了解地下的各种设施位置以确保无危险情况下施工。
(2)不宜雨季施工,施工时作好地面和地下的排水设施。
(3)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土坡坡度要根据工程地质和土坡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
(4)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滑坡、地下水涌出流时,应暂停施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新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3)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保持5M以上,与明火距离应保持10M以上,氧气瓶与减压器上严禁沾油。
(4)焊接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气焊割前,应该清除焊接处所有的易燃物,要保护焊割处周围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受损坏。
(5)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6)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机械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7)各种缆风绳、钢丝绳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6级以上强风及雷雨天禁止露天吊装。
(8)脚手架材料及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施工前要有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搭设梯子等必须有防滑措施或有专人保护。
(10)做好“四口”、“五临边”防护。
(11)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要有可靠接地或接零,并设漏电保护装置。
(12)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地方或者夜间施工,都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13)在潮湿的环境和容器中施工,应设有36V以下独立供电气安全照明及通风、防雷措施。
(14)现场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1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及电气施工,必须切断电源并挂牌或派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
严禁无电上岗人员独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6)管沟下管时,管沟内不准站人。
(六)施工安全管理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接零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维修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扒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7)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本工种作业。
(8)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现场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任何人都有责任制止他
四、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使用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二)眼、面防护用品类;
(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四)皮肤保护用品类;
(五)其他用品类。
第十七条(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
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用人单位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第十八条(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用品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使用要求)
用人单位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第二十条(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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