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编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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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⑶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⑵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⑶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⑹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⑺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
⑵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⑶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⑹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
⑵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⑶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⑸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组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广陵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即:
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办事机构(即:
区环境事件应急办)、工作机构(即: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和专家组组成。
广陵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图详见下图:
图2.1广陵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图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广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简称:
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由区长担任,分管副区长、主责部门局长等担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党群相关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
各成员单位分别参与到专项指挥部各工作组中,承担相应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职责分工如下:
区委办(区台办)、区府办(外事办):
负责涉台、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纪委(监委):
根据部门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用工作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区街道、相关部门适时报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动态。
区信访局:
配合有关单位缓解社会矛盾,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方便咨询、投诉,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区总工会: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停破产企业或突发环境事件中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区人武部:
出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需要,协调所需人员与装备、器材参加救援和重建工作,协助相关街道、部门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区发改委:
及时了解突发环境事件进展,并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后期处置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民政局:
根据受灾群众的困难程度,提供临时性救助。
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资金预算;
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发生重大失业、劳动保障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机关事务局:
根据部门职责和上级要求,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
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重建等工作;
负责组织房屋现场调查和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指导、组织属地街道做好台风、洪汛、雪灾期间危房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负责突发燃气安全事故、桥梁隧道、城市内涝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保障,配合做好人口疏散工作;
指导园区、街道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旱、抗雪防冻及应急抢险工作,按要求组建应急队伍,督促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抢险设备、物资落实及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
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区工信局:
负责协调维护全区信息安全及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担跨部门、跨地区和重要时期的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科技局:
负责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协调各类学会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研究工作。
区商务局:
负责中央、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协调安排涉事区域必要的粮油应急供应。
区应急管理局:
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指导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
检查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指导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党委和区管委会、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负责组织对事发区域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负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管理,推动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
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承担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和群众遇险等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
协同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养殖污染的防控工作;
组织种子、农机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水利局: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做好防汛调度和防旱水源的调度;
制定全区防汛防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急办和度汛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计划;
部署全区防汛防旱准备工作,提出防汛防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油电方案;
负责防汛防旱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区属工程的安全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
负责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宣教工作;
指导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工作;
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
区文旅局:
指导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协调、指导属地镇街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旅游安全管理、旅客紧急救援、保险监督等工作;
紧急情况下提供现有公益性体育场馆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馆);
做好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
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抢救伤病员,保障医疗急救设施和医院绿色通道的开通;
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
组织精神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区公安局:
负责密集人群拥挤事故、群体性事件、道路交通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履行重大事件的安全保卫、跨区异地维稳、抢险救灾等职责;
协助组织相关群众的紧急转移。
交警队第一时间对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疏导和管制;
紧急情况下,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区司法局:
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红十字会:
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
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
国网广陵供电公司:
负责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管理;
负责组织电力线网及设施的抢修、恢复和供应;
根据需要采取切断电源、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提供应急电源等措施,为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电信广陵分公司:
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受有关部门委托,向公众发布相关应急信息和温馨提示。
中国移动广陵分公司:
联通广陵分公司:
其他部门(单位):
根据部门职责和区委、区政府的具体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
区环境事件应急办),区环境事件应急办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1)宣传和执行国家、省、市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体系建立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2)负责统筹全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政府及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等具体工作。
负责组织督导检查环境风险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环境应急演练、应急人员培训、环境应急处置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3)组织开展全区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环境风险源普查和建档工作,建立一厂一册;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信息库,及时更新和维护网络视频监控平台。
(4)协助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开展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组织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响应工作。
(5)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各渠道信息的接报工作。
(6)负责环境应急信息上报和通报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小组和上级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简称: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新闻宣传组等专门应急工作小组。
主要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
(1)牵头单位: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
(2)职责:
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
迅速指挥并组织人员切断污染源,分析事故性质、类别、污染途径、影响范围等,明确防止污染扩散的程序,制定抢险和救援处置方案;
确定事故周围警戒区和人员疏散方式等。
2、医疗救治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区内公共卫生专业机构配合。
负责制定伤员抢救方案,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及时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等。
3、应急监测组: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有资质的监测机构配合。
负责污染物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影响范围、变化趋势等。
4、社会维稳组:
区公安局牵头。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警戒维稳、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5、应急保障组:
区发改委牵头,区民政局、信息通讯公司配合。
负责组织调运事故救援、污染控制所需物资和设备;
做好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膳食、住宿等后勤保障。
6、调查评估组:
广陵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牵头。
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恢复和重建的费用,提出处理意见。
7、新闻宣传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
负责把握全区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2.4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应急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置、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气象、水文水利、应急救援、环境损害评估等。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区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协调请派江苏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监控预警
3.1信息监控、研判
区环境事件应急办应通过区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相关信息显示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区环境事件应急办牵头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应急专家组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扬州市广陵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⑴红色(Ⅰ级)预警: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⑵橙色(Ⅱ级)预警:
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⑶黄色(Ⅲ级)预警:
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⑷蓝色(Ⅳ级)预警:
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3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
发布Ⅳ级预警信息时,由区长签发。
发布Ⅲ级以上预警信息时,由区人民政府报扬州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签发。
国家或省对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预警发布内容及途径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
①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应急措施、个人防护方法、咨询电话等内容。
②预警信息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电视、广播、微博等互联网新媒体、手机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3.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根据相应预警级别采取以下措施:
(1)预警信息收集及发布: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监控监测,当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做好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信息发布,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应急措施,个人防护方法。
(2)人员准备:
指令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进入应急状态,区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物资准备:
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做好各类应急保障工作。
3.5预警级别调整、解除
1、预警信息调整及更新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2、预警信息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预警信息解除。
4信息报告
4.1报告流程
区环境事件应急办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做出初步认定,并依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上报事件信息。
随着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展开,陆续做好动态跟踪报告,直至事故消除或趋于稳定后,做好终报相关工作。
4.2报告内容
(1)初报
①事件基本情况:
事件、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
②已采取的措施:
赶赴现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情况、处置效果;
③监测情况:
布点监测方案、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④下一步工作: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续报
①事件最新进展:
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
②监测情况:
取样监测的具体时间、监测结果与超标分析情况;
③下一步工作:
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3)处理结果报告
即总结报告,包括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以及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报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通过传真或网络发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要主动致电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
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4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事故发生地点、时间、性质、原因、污染物的种类和泄漏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
5.1.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1)一旦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工作;
(2)一旦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提出启动Ⅲ、Ⅱ和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命令,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人民政府到达后,配合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1.2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将指挥权移交上级人民政府。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事故类型提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建议,由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确定:
(1)由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等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为分管副区长,副总指挥为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2)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和区生态环境局等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为分管副区长,副总指挥为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3)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和区生态环境局等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为分管副区长,副总指挥为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4)由南水北调引水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和区住建局等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为分管副区长,副总指挥为区水利局局长。
(5)由农业面源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和区住建局等负责同志组成。
(6)由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和区生态环境局等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为分管副区长,副总指挥为区民政局局长。
应急时协调市气象局提供气象信息数据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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